《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
餐饮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餐饮行业员工离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餐饮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领班等。
第三条离职定义1. 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情况。
2.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公司原因辞退员工,或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三天以上的,均视为离职。
第四条离职手续办理1.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出。
2. 部门经理对离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员工。
3. 员工同意离职后,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离职手续:(1)到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2)将《员工离职申请表》提交给部门经理审核。
(3)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将《员工离职申请表》提交给人事部门。
(4)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离职原因,核算离职员工的工资、奖金等。
(5)离职员工需将工作交接给接替其工作的人员。
(6)离职员工需将公司发放的物品、工具等归还公司。
(7)离职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离职面谈,配合公司了解离职原因。
第五条离职补偿1. 员工离职前,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离职原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50%作为经济补偿。
(2)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70%作为经济补偿。
(3)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90%作为经济补偿。
第六条离职后事宜1. 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15日内将个人档案、工作证等归还公司。
2. 离职员工需遵守公司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 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如再次入职公司,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有虚假信息、拖延办理等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八条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银监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自己开办公司或到企业任高管的现象。
这些人员到新任企业后,有相当部分人员直接负责该企业向其原任职银行的信贷申请和办理,甚至有的人员离辞职前即负责该企业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或参与审批决策。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关键岗位人员对信贷决策有重要影响,其在办理借款企业的投信业务过程中或办结后立即辞职进入该借款企业,并担任与申请贷款有关的重要职务,这种短时间内由贷方到借方的角色转换存在利益冲突的隐患,可能放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信贷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如利用其在银行工作期间所掌握的银行商业秘密和银行客户信息,尤其是利用该借款企业竞争对手的信息为借款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高管人员、信贷关键岗位人员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从以下方面加强信贷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一、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所提出的各项尽职要求,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流程,明确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决策、授信后持续监测、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上各个关键岗位的职责以及责任人,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
业务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业务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业务连续性和信息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人员离职过程中的管理。
三、离职流程1. 离职申请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填写《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
2. 离职面谈人力资源部接到离职申请后,应安排与离职人员进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告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3. 离职手续办理(1)离职人员需将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项目资料、工作日志等,并确保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离职人员需归还公司所有财产,如工作手机、电脑、钥匙等。
(3)离职人员需结清所有工资、奖金、福利等。
(4)离职人员需参加离职面谈,确认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4. 离职手续审批人力资源部对离职人员的离职申请、离职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
5. 离职证明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为离职人员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归档。
四、离职补偿1. 经济补偿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离职的业务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离职人员的社保关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转移或终止。
五、离职档案管理1. 离职人员的档案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离职申请、离职证明、工作交接清单等。
2. 离职人员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六、离职信息保密1. 离职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
2.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如违反保密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业务人员离职过程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同时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考试:2022中国银行风控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5)
中国银行考试:2022中国银行风控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5)1、其他保证金及还贷保证金资金存入后,应及时对保证金账户执行()交易(单选题)A. 9081借方全额冻结B. 9082借方全额解冻C. 9093借方部分冻结D. 9095借方部分解冻试题答案:B2、执行以下哪些冻结交易后,账户状态会发生变化()(多选题)A. 借方全额冻结B. 贷方全额冻结C. 账户全额冻结D. 借方部分冻结试题答案:A,B,C中国银行考试:2022中国银行综合业务考试真题模拟汇编3、中国银行零售贷款中心承担单笔个人贷款的(),这个描述较为准确。
(单选题)A. 审批、放款审核B. 尽责、审批、放款审核C. 尽责、审批D. 尽责、放款审核试题答案:B中国银行考试:2022中国银行风控知识真题模拟汇编4、各级机构()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保密工作负总责。
(单选题)A. 主管行领导B. 综合管理部主任C. 办公室主任D. 主要负责人试题答案:D中国银行考试:2022中国银行风控知识真题模拟汇编5、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账户性质不同分为()和储蓄账户。
(单选题)A. 个人存折帐户B. 个人结算账户C. 个人支票账户D. 信用账户试题答案:B6、对于涉及客户账户的错账冲正,应经()授权后办理,同时应将原交易凭证作为冲账交易的附件。
(单选题)A. 客户B. 经办柜员C. 客户经理D. 业务经理试题答案:A7、7419001柜员现金短款1000元(含)以下业务,由()挂账审批。
(单选题)A. 发起机构B. 省行业务主审部门主管并经部门分管总经理C. 省行业务主审部门分管总经理并经主管行长D. 省行业务主审部门分管总经理并经主管行长报总行试题答案:A8、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服务协议》并开立账户接受服务且确认的高风险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是否记录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变化的信息、贸易或交易的背景、交易对手情况及其他信息,是否填写《持续尽职调查表》,由()审批。
银行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员工退出管理,保障银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银行员工退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退出管理范围第四条员工退出管理包括离职、辞退、退休、解聘等情况。
第五条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辞退:员工因严重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因银行经营需要等原因,经银行决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退休: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解聘:员工因合同到期、银行经营需要等原因,经银行决定予以解聘。
第三章退出管理程序第九条提出申请员工提出退出申请,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
第十条审批流程1.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提出意见;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 银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办理手续1. 银行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办理相关手续;2. 员工应按照银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辞退、退休或解聘手续;3. 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档案、工资、社保等手续。
第四章退出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员工退出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1. 员工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伪造;2. 员工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退出手续;3. 银行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合理处理员工退出过程中的经济补偿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银行能够规范员工退出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银行稳定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银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某酒店员工离职流程与制度
酒店员工离职流程与制度1. 离职规定1) 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三天)向直属上级提交辞职申请。
直属上级将申请第一时间交到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 员工离职等待期内,员工需认真配合公司(分店)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填写交接清单,并将持有企业的财物退还相关部门,如未退还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在员工离职工资中按照进价扣除。
3) 员工离职申请批准后,员工持相关部门、分店店长、人事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的《离职单》,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部门经理级离职须有总经理或董事长的签字方可)4) 离职员工自离岗办完离职手续,结清各项费用当日,必须离开企业宿舍。
5) 公司对所有离职员工均实行分级谈话制:主管以下(不含主管)员工由店长、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谈话;主管以上(含主管)员工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总经理谈话。
员工离职流程图员工离职流程说明A. 公司职员离职流程:1) 辞职申请: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试用期需提前3天)向直属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
(部门负责人需直接向总经理提交辞职书)2) 填写离职单: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离职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离职结算单》,由人事助理填写。
(各部门需提前一天通知人力资源部有离职结算员工。
)3) 返还公物:离职员工持《离职单》到分店库管处办理公物返还;(返还公物:被褥、服装、工牌、办工用品等),后勤助理签字确认后找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复核确认:带《离职单》、辞职申请书、相关单据到人事助理处审核保险,人事助理签字确认。
到人力资源部经理处签字确认。
5) 核算发薪:到公司的主管会计处审核离职工资后,由公司出纳发放工资,离职办理完毕。
B. 分店员工离职流程:1) 辞职申请: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试用期需提前3天)向店长提交书面申请书,店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
(部门负责人需直接向总经理提交辞职书)2) 填写离职单:离职员工离店前一天找前厅经理(助理)或厨师长领取《离职表》。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员工的流动性也在逐渐增加。
银行员工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显得尤为迫切。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员工退出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的稳定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三、具体方案1. 制定退出流程:明确员工退出的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确保每一位员工退出都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 确定退出条件:明确员工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包括正常退休、辞职、解聘等情况,以及相应的待遇和福利保障。
3. 设立退出档案:建立员工退出档案,记录员工的退出原因、时间、方式等信息,作为日后参考和管理的依据。
4. 完善离职培训:对即将退出的员工进行离职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离职手续办理、个人财务安排等内容,确保员工退出的顺利进行。
5. 健全后续管理:建立员工退出后的管理机制,包括离职人员的接待安排、后续联系方式留存、离职人员的再就业指导等,确保员工退出后能够顺利过渡。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制定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 培训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员工退出机制的培训和宣传,让员工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3. 落实执行:严格按照制定的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执行,确保每一位员工退出都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4. 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员工退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风险控制1. 法律风险:建立与法律法规相符的员工退出机制,避免因法律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2. 舆情风险:及时公布员工退出的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的舆情风险。
3. 组织风险:建立健全的员工退出管理制度,规范员工退出的流程,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组织风险。
六、总结银行员工退出机制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银行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员工离职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员工离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员工管理,确保银行稳健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员工离职问责,是指银行对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体员工的离职问责,包括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和退休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问责范围第四条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问责范围:(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导致银行利益受损的;(二)泄露银行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的;(三)违反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造成银行声誉风险的;(四)利用离职前的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违反银行规章制度,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员工在离职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问责范围:(一)违反离职协议,损害银行利益的;(二)在离职后继续从事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竞争性工作,影响银行利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造成银行声誉风险的行为。
第三章离职问责程序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职问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银行在发现员工离职存在问责情形时,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对问责对象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必要的问责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当将问责结果记入问责对象的档案,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绩效评价和职业发展影响。
第四章离职问责的保障第十条银行应当为离职问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支持等。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预防离职问责情形的发生。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离职问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银行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
银行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明确交接各方职责,防范柜台人员岗位交接风险,根据我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自动柜员机操作规程》、《营业网点柜员及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人员岗位设置方案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台人员交接工作是指派驻柜台经理、柜员(含分行本部操作人员,下同)因离职、工作调动、轮岗、休假、公出等原因需离开本岗位(不包括储蓄柜员正常轮休),与接交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尾箱交接、印章交接、账务核对、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交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交接。
根据交接原因,柜台人员交接工作可分为离岗交接和临时交接。
岗位交接时,必须符合岗位牵制原则。
第三条离岗交接(一)柜台经理离岗交接:派驻柜台经理(主管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以下简称柜台经理)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派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负责人(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以下简称所在机构负责人)共同监督柜台经理的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柜台经理离岗应经分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二)柜员离岗交接:柜员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分行本部操作人员离岗交接时,应由分行中心主管或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含总经理室成员)负责监交(下同)。
柜员离岗应经所在机构、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第四条临时交接(一)柜台经理临时交接:柜台经理因开会或休假等情况需要临时离岗时,对于临时离岗不超过一天的,可使用转授权交易,将权限临时转授权给网点的备岗柜台经理(网点有双派柜台经理的,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不进行转授权);对于临时离岗超过一天的,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另一名柜台经理(双派柜台经理时)或备岗柜台经理办理交接,并由所在机构负责人监交(双派柜台经理且与备岗柜台经理或其他人员交接的,也可由另一名柜台经理负责监交,下同)。
中国银行薪酬体系与员工关系管理介绍
分行本部 福利办法
二级行行级 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
二级分支 机构薪酬 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 规定
(修订稿)
客户\理财\产品 经理等方案
职位评估结果(薪酬等级)/职位聘任结果
新入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入行后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根据本行薪酬管理办法给予与
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相应的岗位工资水平。试用期内不享受绩效奖金。研究生过渡 期一般为半年,本科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在过渡期和见习期的薪酬标准如下表 ,正式聘任后按所聘职位薪酬等级及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社会与行业环境 薪酬的理念与政策 法 律 环 境
内部竞争
薪酬架构
实现战略目标
制
度 层
内部公平
薪酬制度
提升竞争能力
面
员工贡献
薪酬管理
促进组织成长
技 术
职位分析、职位评估、等级设计
层
计算机管理系统
面
薪酬管理的框架
结果
薪酬制度与体系
支柱
外部 内部 个人 竞争性 公平性 激励性
基础
市场参照 岗位价值 胜任能力 绩效管理
薪酬体系_全面薪酬的概念
企业文化
发展机会
期短 激励
福利
商业 保险
长期激励
学习机会 工作条件
培训
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
固定奖 金
社会保 险
工作氛围
社会尊重
公司荣誉
全面薪酬构成
全面薪酬的构成
岗位工资 绩效奖金 法定福利 现金福利 长期激励 培训机制
薪酬等级_体现价值导向
4级
3级
十一级18档
6级
5级
8级
7级
与团队/个人绩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前言为建立规范、和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员工关系,保证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银行成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规范,结合中国银行实际,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共分总则、分则两个部分。
总则是对中国银行员工的总体要求,以“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二十字规范为基本内容。
分则是对员工的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确立员工的行为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界限。
本守则是规范中国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境内外机构的全体员工。
本守则内容与境外机构当地法律冲突的,可另行作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附属机构可参照适用本守则。
本守则由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总则中国银行的员工,要牢记并遵守“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基本职业规范。
——爱行敬业中国银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性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
中国银行员工要树立崇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爱护银行的信誉与形象、维护银行的利益、遵守银行的规范,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积极为中国银行发展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勤勉俭朴勤勉是个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途径。
中国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工作、勤于思考、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俭能养志”。
俭朴不仅是理财持业之道,也是避免个人物欲膨胀的修身之道,中国银行员工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勤俭办行、勤俭办事业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客户至上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银行坚持服务为本,客户至上。
中国银行员工应以客户为中心,对客户诚恳热情、谦恭有礼,了解客户的需求,赢取客户的信任,努力提高服务技能,熟练掌握服务规范,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企业,诚实守信是银行员工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中国银行员工应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珍视信誉,信守承诺,做到对客户、同事、上级诚恳真挚,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以自己的端正品行弘扬中国银行的优秀传统,维护中国银行的良好声誉。
银行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
银行柜台人员岗位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明确交接各方职责,防范柜台人员岗位交接风险,根据我行《柜员制管理办法》、《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自动柜员机操作规程》、《营业网点柜员及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人员岗位设置方案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柜台人员交接工作是指派驻柜台经理、柜员(含分行本部操作人员,下同)因离职、工作调动、轮岗、休假、公出等原因需离开本岗位(不包括储蓄柜员正常轮休),与接交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尾箱交接、印章交接、账务核对、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交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交接。
根据交接原因,柜台人员交接工作可分为离岗交接和临时交接。
岗位交接时,必须符合岗位牵制原则。
第三条离岗交接(一)柜台经理离岗交接:派驻柜台经理(主管柜台经理或协管柜台经理,以下简称柜台经理)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派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负责人(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以下简称所在机构负责人)共同监督柜台经理的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柜台经理离岗应经分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二)柜员离岗交接:柜员因故离职、轮岗或工作调动时,应由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分行本部操作人员离岗交接时,应由分行中心主管或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含总经理室成员)负责监交(下同)。
柜员离岗应经所在机构、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
第四条临时交接(一)柜台经理临时交接:柜台经理因开会或休假等情况需要临时离岗时,对于临时离岗不超过一天的,可使用转授权交易,将权限临时转授权给网点的备岗柜台经理(网点有双派柜台经理的,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不进行转授权);对于临时离岗超过一天的,经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另一名柜台经理(双派柜台经理时)或备岗柜台经理办理交接,并由所在机构负责人监交(双派柜台经理且与备岗柜台经理或其他人员交接的,也可由另一名柜台经理负责监交,下同)。
【2017年整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统一规范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通信存款的寄存证、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及遗忘账户的密码等挂失业务。
挂失业务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三条不记名式的存单(折),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如客户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实为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银行可依据文件办理。
第四条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挂失已满规定期限,同时经核实无误为客户办理换发新折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挂失未满规定期限,客户主动取消原挂失的称为撤销挂失。
对已被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账户,银行可受理挂失申请,解除或撤销挂失不改变账户挂失前的冻结止付状态。
第五条在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或挂失失效(临时挂失)后账户内的个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挂失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存单(折)的挂失申请和受理第七条临时挂失(一)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申请临时挂失。
客户可在联网网点办理临时挂失。
(二)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预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
(三)核心银行系统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分为凭证挂失与账户冻结两步操作,挂失仅对凭证而言,冻结仅对账户而言。
客户到柜台办理临时挂失时,柜员进行凭证临时挂失与账户临时挂失冻结处理,在确认个人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凭证挂失手续,并登记手工挂失登记薄。
如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或仅办理账户临时挂失冻结,柜员可根据客户要求办理。
对客户要求仅办理凭证临时挂失的,柜员应提示客户,账户活动仍存在风险,柜员应在挂失申请上注明“客户要求不冻结账户”,并在旁边加盖柜员私章。
(四)客户通过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申请的临时挂失,系统自动完成账户临时挂失冻结。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及退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及退休管理办法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及退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事务所视人才为机构的第一资源,为保证本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务所从事与管理、业务、后勤有关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包括:人员招聘、新员工到职与转正、员工离职及退休。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事务所的人员招聘录用工作应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本部门定岗定编情况,每年年初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部门人员需求申请表》,包括人数、级别、任职资格、希望到职时间等,经逐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部门人员需求申请表》,本着合理开发的原则,在机构内部综合平衡后,通过人员调剂无法解决用人需求的,列入招聘计划,拟定年度招聘方案,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部门人员招聘需求,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追加编制,经部门分管合伙人,人力资源部分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根据事务所对人才需求的特点和人才供给分布情况,应及时跟踪和掌握人才招聘信息,建立和完善各种招聘渠道,并保持联系顺畅。
第九条事务所招聘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通过中注协、地方注协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二)参加相关高等院校的校园招聘会或人才市场招聘会(三)在报刊上发布招聘信息(四)从各类人才库系统中检索(五)员工推荐第十条事务所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录用员工的主要标准包括:(一)应聘助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练使用office 软件和财务软件,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二)应聘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至少有三年以上事务所执业工作经验,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专业沟通能力。
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岗位退出管理办法-1129
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岗位退出管理办法-1129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员工岗位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和规范员工岗位退出管理制度,支撑各级企业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盘活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公司全业务经营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岗位退出方式第二条员工岗位退出包括协议离岗,内部退养,待岗培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三条协议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含待岗培训)员工,经员工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提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办理协议离岗手续。
第四条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五条待岗培训:在机构调整、竞争上岗和绩效考核等过程中被落聘、末位淘汰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不能及时重新上岗的,各单位应对其实行待岗培训。
第六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的员工,各单位应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退出相关政策规定第七条协议离岗相关政策规定:2、上一年度绩效考评“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各单位必须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或者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但未到期的,各单位可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其劳动合同:(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待岗培训期满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
4、员工有以下重大过错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版)之令狐文艳创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令狐文艳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员工离职(异动)暂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异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异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离职(异动)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员工离职: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
2.员工异动:指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岗位、职级等情形。
第四条离职(异动)程序1.员工提出离职(异动)申请:员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异动)申请,并注明离职(异动)原因及日期。
2.部门主管审批:部门主管接受员工离职(异动)申请后,将申请报告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3.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审批员工离职(异动)申请,出具离职(异动)通知书并告知员工相关手续办理事宜。
4.手续办理:员工按照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如交接工作、清理个人物品等。
5.合同解除: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完成员工离职(异动)流程。
第五条离职后事宜1.交接工作:离职员工应配合所在部门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2.薪资结算:公司应于离职员工最后工作日结清应付薪资及补偿。
3.评估考核:离职员工的工作表现、态度等将作为公司员工离职(异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离职(异动)风险提示1.离职员工应确保在离职前已完成工作交接,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2.离职员工应注意保护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公司资料。
3.公司保留根据情况追究离职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附则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疑义,以公司解释为准。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员工离职(异动)暂行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工行离职程序有哪些
工行离职程序有哪些离职是每个员工都可能面临的一个情况,一个公司的离职程序是否规范和顺畅,直接关系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在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的离职程序中,有一些关键的步骤和程序需要遵守。
本文将介绍工行离职的详细程序,以供参考。
一、提前通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在决定离职之前,员工应当提前与自己的上级进行沟通,并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离职申请。
这一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但最好以书面形式为准。
在申请中,员工应提供离职的原因和预计离职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办理离职手续1. 员工需要在离职之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离职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般来说,员工需要办理离职申请表,并提供各种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等。
2. 员工还需要将公司的财产归还,并进行清退手续。
财产包括公司提供的电脑、手机、证件等。
在清退的过程中,员工应当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验收,并确保所有财产已完整归还。
三、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享有继续支付社保和公积金的权益。
离职时,员工需要与工行的社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
四、参加离职培训和交接工作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过渡,员工有义务参加公司安排的离职培训和交接工作。
离职培训主要包括相关政策解读、知识传递等内容,而交接工作则是将自己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文件等交接给接替自己的员工或领导。
五、办理离职手续审批离职手续需经过公司的审批程序,员工的离职申请需要经过上级审批,并最终由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员工即可正式离职。
六、领取离职证明和工资结算在正式离职后,员工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领取离职证明和最后一次的工资结算单。
离职证明是离职员工的重要证明文件,包含了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和离职原因等。
而工资结算单则记录了员工最后一次的工资情况,包括工资总额、扣除项和实际发放金额等。
七、离职后的后续事宜离职后,员工需要主动与工行进行联系,将个人信息进行变更,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引发的后续问题。
浙江省分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的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单位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以下简称回单)是单位客户通过在承办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而取得的纸质受理凭证,是单位客户记载账务的合法依据。
本办法不包括电子回单的管理。
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承办银行是指接受单位客户申请,为其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的我行辖属机构。
承办银行必须是我行经省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回单必须按《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运营条线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浙中会[2008]81号文)的规定加盖相应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章回单的发放、交接与保管第四条发放回单的形式仅限于以下情况,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回单:(一)回单在单位客户办理业务中当场产生的,由承办银行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在营业场所当场交付办理业务的单位客户,不得交付其他人员。
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放入回单管理设备、后续当面发放形式发放或交上门服务人员。
(二)非柜面业务产生的回单(包括交换提入、通存通兑、支付清算、各业务系统批量交易及自动交易等)由承办银行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及时交给本行回单保管发放人员。
回单保管发放人员应及时(原则上最迟不晚于下个工作日)将回单放入相应的回单管理设备。
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可兼任回单保管发放人员。
未配备回单管理设备的网点,回单保管发放人员应将回单单独放置保管,并在营业场所当面发放给单位客户回单领取人员,由单位客户回单领取人员签收,登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签收登记簿》(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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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员工离职管理,维护员工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版)》(简称《离职管理办法》,下同)(中银人【2008】257号)的规定,现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试行版)》(简称《实施细则》,下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离职”,是指劳动合同制员工与所属我行各单位劳动关系的结束,离开我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员工辞职;(二)辞退员工;(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四)退休、退职。
派遣制员工除对劳动关系处理外,其他离职管理事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各单位进行员工离职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注重程序和时效,细致操作1;1员工离职属于各种争议高发环节,我行的各项离职管理措施安排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尤其应特别注意遵守外部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时效要求。
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宜细不宜粗”,保证在细节(二)统一规范,分工负责,配合协调2;(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范风险3。
第四条为积极维护我行和员工本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争议,各级机构在对员工离职管理的重要操作环节中,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和相关记录,并建立完整的员工离职管理文档。
有条件的机构,可聘请外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第二章员工辞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六条按照对员工层级管理原则,员工辞职分别由所属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或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简称“各单位”,下同)统一负责受理,各项流程安排参见《员工辞职流程图》(附件1)。
第七条为确保员工辞职表示的真实性,员工辞职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在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前进行面签确认。
员工不得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辞职,各行人力资源部门不得接受员工以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的辞职。
问题上也能经得起仲裁、司法审查。
2员工离职管理涉及工作交接安排、保密措施、离职审计、劳动关系处理等多方面问题,我行不同机构层级、部门应在统一的规范框架下,互相配合协调。
3 员工“有进有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属于人员管理的常态,应承认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积极应对员工自愿或非自愿离职现象。
对于离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应妥善处理,保证工作交接和业务运营平稳,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客户资源流失及因劳动关系处理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试用期内员工的辞职提前通知期为三日;其他员工为三十日。
对于按照岗位要求需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国家或地方规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另行约定了较长提前通知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还应遵守该提前通知期约定。
第九条员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应按照规定正常出勤,服从原部门、单位管理,按质按量完成原岗位工作或按要求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各单位办理员工辞职时,应告知员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条员工在提前通知期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除有法定理由外,员工未通知或提前通知期未满即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纪并构成旷工行为。
各单位有权按照员工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以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赔偿:(一)我行为招收录用其所直接支付的费用;(二)我行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我行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因拟招聘、雇佣、招考该员工而向我行询问、调查该员工相关情况的,应将上述事实向其如实反映,并在个人档案中载明。
第十二条各单位核准的辞职员工离行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原则上应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
如员工书面同意的,也可以为提前通知期届满之日以后的日期。
第十三条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各级机构设定的内部批准、核准、审批、备案等程序,均不影响员工提前通知期届满即可离行并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违反与我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往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要求其本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
各单位不得仅凭对方单位商调函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于已提出辞职或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员工谈话,了解分析员工提出辞职的原因,征求员工的意见,听取员工的建议,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应予以挽留。
对于员工辞职谈话中所反映的我行经营或管理问题,各单位应予以重视。
各单位应填写《员工辞职谈话记录表》(附件2)。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员工辞职谈话记录内容。
第十七条各单位确认员工离行意向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职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离职审批表》),并向员工所在行、部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支)行员工离行自查、核查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自查、核查通知单》)。
第十八条员工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离职审批表》上的个人离行信息并经所在行、部签署意见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员工所在行、部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妥《自查、核查通知单》并交回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员工辞职的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员工的辞职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
未经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三章辞退员工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辞退”是指由我行单方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结束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辞退具体原因类型可分为:(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三)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我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我行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员工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八)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九)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而裁员的;(十)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我行决定不予续签的;(十一)其他合法的辞退原因。
以上(一)至(五)均与员工本人存在过失相关,称为过失性辞退;(六)至(十)与员工本人是否存在过失无关,称为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中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进行。
非过失性辞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二)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试用期满,不得再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所称录用条件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我行在招聘时要求的知识文化、技能、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有明确招聘录用条件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入职前向员工申明的岗位资格条件、记录或评价员工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的,经有关医疗单位或精神病鉴定机构确认后,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我行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二)员工违规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三)应在员工违规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及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二)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的,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予以辞退;(三)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已生效;(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不应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符合我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行工作的年限确定。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可适当延长停工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员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条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公正、严谨的考核认定程序,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岗位工作,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确保公正性、严谨性的前提下,考核既包括按年、季、月等进行的定期考核、常规考核,也包括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不能胜任是指员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常规工作任务,或距期初双方设定的岗位绩效目标有一定甚至很大差距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员工与各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经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处于“四期”(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各单位不得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七)、(八)、(九)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员工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受第三十二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