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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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9月5日修改公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中,作出新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是适应新的形势、提高兵员素质、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新的条例精神,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文件,确定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先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根据以上精神,11月5日,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合出台12项优惠政策,鼓励本市在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军。12条优惠政策包括: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须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完的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4/5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已交的当年学费由学校全额返还;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学校复学,适当减免原学制内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在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原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就读学校复学,可免试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应给予优待;

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服役期间,由学校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因身体或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伍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其复学;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政府安置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安置工作。(来源:北京日报/王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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