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作假-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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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

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

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文书,作为证明法律事实和民事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可能会伪造公证文书。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可能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和防范此类违法行为。

二、伪造公证文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因此,伪造公证文书的犯罪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伪造公证文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在伪造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因此,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伪造、变造公证文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人,在伪造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

4. 法律后果的延伸(1)损害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2)影响司法公正: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伪造公证文书的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办房产证时用假公证书(3篇)

办房产证时用假公证书(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购房者合法拥有房屋权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竟然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假公证书,这不仅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围绕房产证办理中用假公证书这一现象,展开深入剖析。

一、假公证书的来源及危害1. 假公证书的来源(1)非法制作: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私自制作假公证书,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贩卖。

(2)伪造:个别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证书。

(3)盗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公证书。

2. 假公证书的危害(1)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使用假公证书办理房产证,使购房者无法获得真实的房屋所有权,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假公证书的存在,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3)损害社会公信力:假公证书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何识别假公证书1. 查看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可通过公证处官网或电话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2. 核对公证机构名称查看公证书上标注的公证机构名称,是否与实际公证机构名称一致。

3. 识别公证书格式假公证书在格式上往往存在瑕疵,如字体、排版、颜色等与真实公证书存在差异。

4. 核对公证书内容仔细阅读公证书内容,注意是否存在矛盾、遗漏或错误。

5. 询问公证机构对于怀疑是假公证书的情况,可向公证机构咨询,核实其真实性。

三、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如何防范假公证书1.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办理房产证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公证机构,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

2. 严格审查公证书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务必认真审查公证书,确保其真实、合法。

3. 增强法律意识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房产证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上当受骗。

4. 及时举报发现假公证书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举报。

伪造公证书

伪造公证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系夫妻关系。

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

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2、李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

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

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等字样。

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

2010年,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

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

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

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хх县司法局申请人: ххххх年х月х日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1篇三: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关于在声明书上签名、盖章公证的告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2、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

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

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活中我们经常会⽤到⼀些公证书,⽐如说财产公证书,遗产继承公证书等等,那么在这个时候有些⼈会为了⼀些利益去造假的公证书,那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假公证书能查出来吗,办假公证书怎么处罚⼀般银⾏都可以识别出来,识别出来的是不会给办理的,影响⼤的,涉嫌伪造公⽂、诈骗银⾏直接报警。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授权他⼈以⾃⼰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为的意思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与受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期、现在住址);2.委托⼈与受托⼈的关系;3.委托的原因;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5.委托期限;6.受托⼈有⽆转委托权;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如果银⾏签订后查出来会收回贷款,甚⾄⾛法律途径。

《刑法》第⼆百⼋⼗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主观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往主观⽅⾯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如⾏为⼈盗窃某甲的⼿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及甲的证件。

公证书作假法律后果(3篇)

公证书作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证证书的作假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分析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公证制度的权威和公正。

二、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定义公证证书作假,是指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或者以虚假的公证证书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公证证书作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触犯了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使用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行为人应当返还因作假而获得的财物。

(2)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作假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行为,不得再次实施。

3. 行政责任公证证书作假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篡改、隐瞒、销毁公证证书的,由公证机构或者公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 信誉损失公证证书作假行为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导致公证机构信誉受损。

虚假公证法律后果(3篇)

虚假公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定公证机关,负责对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公证活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虚假公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本文旨在分析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公证制度的严肃性。

二、虚假公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公证文书,或者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使公证文书失去真实性和合法性。

虚假公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 故意伪造公证文书:包括伪造当事人签名、印章,虚构公证事实,篡改公证内容等。

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产证明等。

3.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如未按规定审查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4. 擅自扩大公证范围:超越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证范围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行为进行证明。

三、虚假公证的法律后果1. 对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公证文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的,由公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虚假公证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3. 对社会的影响(1)损害公证制度的公信力:虚假公证破坏了公证制度的严肃性,降低了公证文书的权威性,导致社会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下降。

房产处说公证书假的(3篇)

房产处说公证书假的(3篇)

第1篇近日,一则关于房产处揭露公证书造假事件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悉,某市房产处发现一批公证书存在虚假问题,涉及多宗房产交易。

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公证书领域的乱象,也引发了人们对房产交易安全的担忧。

本文将对此事件进行详细报道,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一、事件回顾据了解,这批涉嫌造假的公证书均由某公证处出具,涉及多宗房产交易。

在房产处工作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这些公证书存在诸多疑点。

经过深入调查,证实这些公证书均为伪造,涉及金额巨大。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公证书造假的原因1. 利益驱动公证书造假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的驱动。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伪造公证书,欺骗购房者。

同时,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也参与到其中,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利润。

2. 监管不力近年来,我国公证书行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监管仍存在不足。

部分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审核制度不严格,为造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公证书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同时,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难度,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三、事件影响1. 损害购房者权益公证书造假事件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购房者因相信了虚假公证书,购买了存在问题的房产,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2. 影响房地产市场稳定公证书造假事件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方面,购房者对房产交易安全产生担忧,可能导致购房意愿下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面临信誉危机,交易成本上升。

3. 损害公证行业形象公证书造假事件严重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造假,给公证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公众对公证行业的信任度。

四、对策与建议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证书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用于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

一、假公证书的定义假公证书是指未经公证机关依法出具,伪造、变造、篡改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的公证书。

假公证书可能涉及各类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如房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等。

二、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用于诈骗、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如果涉及诈骗、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假公证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行为人应当将伪造、变造的公证书所涉及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

(2)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伪造、变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行为人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出具假公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对于制作和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 名誉损害假公证书的出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出具机构的声誉。

一旦被发现,出具机构的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其业务开展。

5. 信用惩戒对于出具假公证书的行为人,相关信用惩戒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在信贷、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活动。

虚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虚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伪造、篡改公证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虚假公证书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公证书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虚假公证书是指伪造、篡改、冒用、冒名出具、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使公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公证书。

2. 表现形式(1)伪造公证书: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制作、复制、篡改公证书,以假乱真。

(2)篡改公证书:指行为人擅自更改公证书中的内容,使其与实际情况不符。

(3)冒用公证书:指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公证书,以达到非法目的。

(4)冒名出具公证书:指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5)出具虚假证明:指行为人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使公证书具有误导性。

三、虚假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 民事责任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赔偿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消除影响: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虚假公证书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礼道歉:虚假公证书的出具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出具虚假公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处罚。

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伪造公证书的行为却严重扰乱了法律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探讨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公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公证书,是指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制作公证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以下行为构成伪造公证书:1. 伪造公证机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公证员签名、印章的;2. 伪造、变造公证文书的内容,使公证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3. 非法制作公证书的;4. 以欺骗、威胁等手段获取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

二、伪造公证书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公证书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

2. 民事责任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不得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伪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伪造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 行政责任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违法行为人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4. 诚信体系损害伪造公证书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房产公证书作假(3篇)

房产公证书作假(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书作为证明房产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房产公证书作假现象,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房产公证书作假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

二、房产公证书作假现象剖析1. 作假原因(1)利益驱动: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律师等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作假手段,误导消费者,逃避法律责任。

(2)监管不力: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对房产公证书的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作假行为得以滋生。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房产公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2. 作假手段(1)伪造房产公证书:通过非法手段制作虚假的房产公证书,以骗取消费者信任。

(2)篡改房产公证书:对原有的房产公证书进行篡改,更改产权人、面积、用途等信息。

(3)伪造签名:伪造房产公证书中的签名,以使虚假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假危害(1)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假行为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真实、合法的房产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

(2)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作假行为使得房地产市场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秩序。

(3)损害国家利益:作假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土地等利益。

三、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房产公证书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加强对房产公证书的制作、审查、管理等环节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加强监管力度(1)加大对房产公证书的审查力度,确保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律师等从业人员的监管,杜绝作假行为。

(3)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对违法企业及个人进行信用惩戒。

3. 提高法律意识(1)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房产公证书重要性的认识。

(2)鼓励当事人积极举报房产公证书作假行为,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4. 优化公证书审查机制(1)建立房产公证书审查专家库,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

假冒公证处的骗局分析公证处一直以来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的机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冒公证处的骗局也逐渐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揭示其骗局手段,提醒公众保持警惕。

一、骗局手段1. 伪造公证文件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通常会伪造公证文件,其中包括假冒公证书、公证记录等。

他们利用这些伪造的文件来冒充正规公证处的身份,并以此欺骗他人的信任。

2.虚假公证员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会编造虚假身份,冒充公证员。

他们常常通过制作假证件或者伪造公证处的印章等手段来增加信任度。

以此虚假身份,他们进行各种不法活动,例如签订虚假合同、办理假离婚等。

3.非法收费为了骗取更多的金钱,假冒公证处的骗子们通常会对被骗者收取高额的费用,而这些费用通常远远高于正规公证处的价格。

这样一来,被骗者不仅会财产损失惨重,还会对公证处信任度受到打击。

二、防范措施1.核实公证处信息在需要办理公证业务时,我们应该先核实公证处的信息。

可以通过拨打公正设区的公证处电话、查询相关证件编号等方式来确认公证处的真实性。

同时,还可以参考权威媒体报道或者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以获得更多的信息。

2.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公证流程或者文件真实性存在疑问,我们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者公证员。

他们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识别假冒公证处的骗局。

3.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是骗子们实施假冒公证处骗局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在处理公证相关事务时要格外小心,避免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件和印章,以防被骗子盗用。

三、应对假冒公证处骗局1.向警方报案一旦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假冒公证处骗局,我们应该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和相关信息,以帮助警方追捕骗子,并保护其他人不再上当受骗。

2.加强宣传教育面对假冒公证处的骗局,我们不能只靠警方的努力来解决问题。

我们还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传达如何识别和应对假冒公证处骗局的知识。

申办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申办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申办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递交相应的材料、证明,材料递交以后还需经过公证员的审查。

现如今,有些人为了拿到公证书,甚至使用假证明、假证书、假印章等假材料欺骗公证员。

那么,办理公证提供假材料、假证明会怎样?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然而,面对如此律法下,仍然有人怀着“碰下运气”的想法,企图使用假材料蒙混过关。

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不光公证员们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物理条件更是发达,全国的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数据的互联互通。

在达成“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便民目标外,更是杜绝了一切假证明、假材料。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办理公证的时候需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不要心存侥幸制造虚假材料、证明。

否则,轻则被公证处列入“黑名单”“失信名单”,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误人误己。

伪造继承公证书案例(2篇)

伪造继承公证书案例(2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伪造继承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伪造继承公证书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过程以及法律后果。

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老先生,生前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

张老先生去世后,家产共计价值500万元。

张甲是长子,张乙和张丙是次子和女儿。

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张甲声称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分割家产。

然而,张乙和张丙却认为张甲伪造了继承公证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甲伪造继承公证书张甲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一份继承公证书,声称自己是张老先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该公证书上明确指出,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全部遗产归张甲所有。

2. 张乙和张丙发现伪造公证书在张甲声称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后,张乙和张丙开始怀疑公证书的真实性。

经过调查,他们发现该公证书上的签名与张老先生的签名存在较大差异,且公证书上的印章与当地公证处的印章不符。

3. 张乙和张丙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张乙和张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

4.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甲伪造继承公证书的事实。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还发现,张甲在伪造公证书过程中,还涉及其他多起伪造法律文件的案件。

5. 法院审理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张甲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伪造继承公证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6. 家产分割在张甲被判决后,张乙和张丙依法继承了张老先生的遗产。

经过协商,三人最终达成了家产分割协议。

三、案例分析1. 伪造继承公证书的原因本案中,张甲伪造继承公证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张甲贪图家产,企图独占遗产。

(2)张甲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证书,手段隐蔽。

假公证书_房产局(3篇)

假公证书_房产局(3篇)

第1篇【公证书编号】:XX公证处【2023】第XX号【公证事项】:房产转让【公证日期】:2023年X月X日【申请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被申请人】:姓名:李四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证内容】:兹证明,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于2023年X月X日,在XX省XX市XX区XX 路XX号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

现将转让情况及有关事项公证如下:一、转让房产基本情况1. 房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2. 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3.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4. 房产性质:住宅5. 房产用途:自用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1. 申请人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 区XX路XX号,现为XX公司员工。

2. 被申请人李四,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 区XX路XX号,现为XX公司员工。

三、转让过程及内容1.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自愿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转让给被申请人李四。

2. 双方于2023年X月X日到XX省XX市XX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双方均确认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3. 房产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张三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被申请人李四。

四、公证事项1. 本公证事项旨在证明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于2023年X月X日在XX省XX 市XX区房产局办理的房产转让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本公证事项旨在证明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 本公证事项旨在证明被申请人李四已合法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

五、公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六、公证结论综上所述,本公证处认为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于2023年X月X日在XX省XX市XX区房产局办理的房产转让手续真实、合法,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公证书作假过户房产后果(3篇)

公证书作假过户房产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交易过程中,公证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作假公证证书的手段进行房产过户,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分析公证证书作假过户房产的后果。

一、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作假公证证书导致的房产过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易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经济后果1. 交易方经济损失作假公证证书的房产过户,交易方可能面临以下经济损失:(1)已支付的房款无法追回;(2)因作假公证证书导致的房产过户合同无效,可能面临违约责任;(3)因房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税费、中介费等。

2. 法院执行难作假公证证书的房产过户,交易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困难:(1)证据不足,难以证明作假公证证书的事实;(2)法院执行难,因房产过户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权利关系复杂,执行难度较大。

三、社会后果1. 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作假公证证书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房价波动,房地产市场不稳定;(2)虚假交易增加,房地产市场泡沫加剧;(3)交易双方权益受损,影响市场信心。

公证书的作假-公证书

公证书的作假-公证书

公证书的作假-公证书一、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

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

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

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

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

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

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

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

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

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

虽然说公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

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

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

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

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

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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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作假-公证书一、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

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

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

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

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

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

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

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

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

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

虽然说公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

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

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

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

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

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的范围也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

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

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内容进行歪曲。

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行证明。

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升”。

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

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

而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

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

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

公证都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

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

而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关系明确、公证事项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证事项,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当事人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证的名号;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公证书使用接收单位不了解公证,不明白公证书特定的证明内容和范围及由此而决定的公证书使用效力,很多单位往往只说有公证书就行。

本人就碰到过一个此类案例:一人死亡在银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来公证处咨询,答复要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嫌继承公证太麻烦,就去银行沟通。

结果银行来电话说只要有公证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该配偶发表一个声明,愿意承担其一个人支取该笔存款的所有法律责任。

姑且不论这份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证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在此案中,继承关系很明确,任何公证员都知道应办理继承公证。

可当事人怕麻烦,银行又不了解公证,如果公证处就出一份声明书公证书,那显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当事人滥用公证,此类作法一旦开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会存在继承公证了。

滥用公证的第五种情形就是伪造公证文书或没有公证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

这种情况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伪造公证文书和冒用公证名义都是看中了公证的公信力和人们对公证的信任。

有些人在第一种滥用公证——骗取公证书不能得逞时,会自己伪造公证文书。

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或许每个人都碰到过。

平常在手机、QQ和邮箱中都会收到中奖消息,甚至还有书面信件。

这些消息都称中了大奖,需要中奖者预先支付公证费或个人所得税。

为了表明中奖的“真实性”,往往会说明由公证处公证,并煞有其事地写着公证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公证员的姓名、编号等等。

这种典型的中奖诈骗就是冒用公证,虚构公证,而由于人们的一时贪念和对公证的信任,上当的人不在少数。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

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

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

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

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

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

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

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

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

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

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

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

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

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

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

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

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

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

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

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

由于大多公证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

现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

④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

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证书。

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

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证书内容。

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提取公证书。

”⑤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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