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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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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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有音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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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的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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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预留了指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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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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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项目及分值


评查内容及标准

值扣Biblioteka 分得分申请与受理(10分)
1
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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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公证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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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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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上有申请人、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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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公证书和公证书原本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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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公证书中申请公证事项与申请表中“公证事项”一栏相一致,对申请公证事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过程叙具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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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正确使用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处的印章和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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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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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一致或与现场监督宣读的公证词日期一 致
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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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记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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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分别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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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 、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的,笔录上记载明确

公证书格式要求

公证书格式要求

公证书格式要求
1. 公证书的格式得严谨呀!就好比盖房子,结构不稳怎么行?比如一份房产公证书,如果格式乱七八糟的,那不是让人看得一头雾水嘛!这可不行!
2. 格式的规范那是相当重要啊!就像走路要有正确的步伐,公证书格式也有它特定的要求。

比如说继承公证书,格式不对怎么能准确传达意思呢,对不对?
3. 公证书格式不能马虎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像一场比赛要有规则一样。

像是一份学历公证书,格式弄错了,那多耽误事呀!
4. 公证书格式一定得好好遵守呀,不然不就乱套了嘛!这就像拼图,得按正确的样子拼呀。

比如一份授权公证书,格式乱来可不行哦!
5. 格式要求多关键啊,可不能小瞧了!就如同音乐要有节奏一样。

像一份合同公证书,格式不对肯定不行啊,你说呢?
6. 公证书格式的要求那是必须得重视的呀!好比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例如一份出生公证书,格式不正确怎么能让人信服呢?
7. 公证书格式真的是要严格对待呀,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好像画画得有个框架一样。

像一份婚姻公证书,格式不好好弄怎么行呢?
8. 格式是公证书的重要部分啊,可不能不当回事!这就好比舞蹈要有特定的舞步。

比如一份遗嘱公证书,格式乱了能行嘛!
9. 公证书格式一定要弄对呀,这太重要啦!就如同打仗要有战略一样。

像是一份公证声明,格式有问题可就麻烦了!总之,公证书格式要求绝对不能忽视,要认真对待才行呀!。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15 16 审查办 理(35 分)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询问笔 录(10 分) 28 29 30 31
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 明材料,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 、翻译,有瑕疵但尚不影响公证书效力。 保全证据类公证中对保全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的保全方式没有明显错误。 现场监督公证中查验使用器具状况、审查奖券。 合同协议类公证中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明确具体、必备条款齐全。 依照有关办证规则,应当录音、拍照、录像的,有音像资料。 依照不同的公证事项办证规则,应当进行实地核实或者应当核实证明材料的进行了核实。 依程序规定应当预留当事人全部指印的预留了指印档案。 办理遗嘱或保全证据、招投标、开奖、拍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现场公证事项时,有 两名以上公证员办理。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的基本事项记载完整。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分别制作笔录。 依照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其它注意事项的, 笔录上记载明确。 询问笔录有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修改处有被询问笔录人盖章或按指印认 可。 询问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详细反映了对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的全过程。 外出核实,制作的询问笔录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其他公证人员或见证人签名(核实、收集书 证的除外)。 现场监督类公正过程中制作了现场记录附卷。
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项目及 分值 序号 1 2 3 申请与 受理 (10 分) 4 5 6 7 8 主体资 格审查 (10 分) 9 10 11 12 13 14 评查内容及标准 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基本情况填写完整。 申请的公证事项明确。 提交的证明材料名称填写齐全。 申请表上有申请人、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涉及财产权利处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实不能亲自向公证处申请,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的, 需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已居住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 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其授权委托书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需有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并经当事人、代理人签收。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效资格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具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的文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依法应当向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见证人核实有关情况的,须具有其身份证明。 当事人需提交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须与申请公证的事项相符。 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履行批准、登记、认证、许可等手续。 当事人提交的被证明的文书原件(草稿)或公证机构代拟(打印)的被证明文书,修改处经 当事人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分值 1 1 1 2 2 2 1 3 3 2 2 5 2 2 扣分 得分

公证书的格式及范文

公证书的格式及范文

公证书的格式及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公证书的格式及范文”的作文: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公证书这回事儿。

您说这公证书啊,它在咱生活中有时候还真能派上大用场。

比如说,房产继承、财产分割,或者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签署,有了公证书,那可就多了一份保障,多了一份让人放心的劲儿。

先来说说公证书的格式吧。

这格式就好比一个人的穿着打扮,得规整、得得体。

抬头那部分,得写明公证书的编号,这就像是给它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方便查找和识别。

接下来是申请人的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一个都不能少。

这就像是给申请人做了个详细的“画像”,让人一目了然。

然后是公证事项,得清清楚楚地说明这是关于啥的公证,不能含糊。

再往下,就是公证内容了。

这部分可是重点中的重点!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都给说清楚。

比如说,如果是房产继承公证,那得把房子的位置、面积、产权情况,还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等等,都交代得明明白白。

还有公证的日期,这也是个关键。

它就像是给这份公证书盖了个时间的戳儿,证明在这个特定的时间点,这公证是有效的。

最后,得有公证员的签名和公证处的盖章。

这就好比是给这份公证书上了一道保险锁,让人心里踏实。

我给您举个例子啊,就说前段时间我亲戚家遇到的事儿。

他家老爷子走了,留下一套房子。

几个子女为了这房子,那可是争得不可开交。

后来没办法,只能去办公证,决定这房子的归属。

我跟着他们一起去公证处,那场面,真是让我印象深刻。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特别认真,一项一项地核对信息。

先问清楚了老爷子有没有留下遗嘱,然后又仔细了解每个子女的情况。

我记得当时有个表要填,上面密密麻麻的都是各种问题,比如子女们的工作情况、经济状况,还有对老爷子生前照顾的多少。

工作人员还专门去调查了一下,生怕有啥不公平的地方。

公证员在写公证内容的时候,那更是仔细得不得了。

房子的地址,具体到了门牌号,小区的名字、几栋几单元几楼几号,一个字都不能错。

房子的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二、字体
(一)公证书正文标题用小二号仿宋体,公证书正文证词及落款用三号仿宋体。遇偏僻字可用宋体。
(二)公证书译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体。
(三)因外出办证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证书的,须书写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
(一)标题应居中,证书字号应居右,落款适当向右缩进
(二)手工打字的公证书注意合理页边距和间距,一般设为左页边距3厘米,右页边距2厘米,行间距1.5倍。
(六)公证文书原则上均采用电脑打印,特殊情况需用手工填写的,必须经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
(七)公证文书打印完毕后,不得以挖补涂改、添加并加盖校对章等形式对公证书证词进行更改,若发现问题应重新打印。
(八)打印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水印纸,打印前应认真、仔细地校对公证书稿。
五、盖章
(一)盖章应字迹清晰、位置端正,不能重叠。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更多精品:总结
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公证书文本的样式,确保公证书文本的质量,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纸张
(一)公证书正文及译文页的用纸应使用A4大小的纸张,被证明文件应使用A4或A3大小的纸张(A3纸张在装订时应折叠成A4大小)。
(二)公证专用纸专供我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使用(即公证字号为)的公证书的正文及译文页方可使用专用纸。其他文书一律不得使用专用纸。
2、钢印是否已经加盖。
3、应粘贴照片的公证书,照片是否已经正确粘贴。
4、装订公证书的份数是否为公证呈批表或具结报告中标明的份数。留档的公证文书是否齐全。
七、因装订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八、因装订人员的装订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公证文书格式

公证文书格式

公证文书是指由公证机构对某项法律事实或行为进行证明,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力的书面文件。

下面是公证文书的详细分析:1. 标题:公证文书的标题应明确反映其内容和目的,通常以“公证书”或“公证文书”开头。

2. 公证机关信息:在文书的顶部应标注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显示公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 文档编号:为了管理和检索的方便,公证文书应给予唯一编号,通常在文书的右上角或左上角标注。

4. 公证申请人和被公证人信息:公证文书中应包含申请人和被公证人的详细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5. 公证目的和内容:公证文书应清楚地说明公证的目的和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具体的法律事实或行为等。

6. 公证过程和结果:公证文书要详细描述公证的过程,包括公证人收集证据、核对身份、传唤证人等。

最后,文书应摘录关键证据和证人陈述,并明确公证的结果。

7. 公证人信息:公证文书应包含公证人的姓名、职务和执业编号,以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公证章和签字:公证文书底部应有公证机关的公章和公证人的签字,以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证人的签字应注明其姓名和职务。

9. 附件:如果有必要,公证文书可以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其他支持文件,以进一步证明公证的内容和结果。

10. 日期和有效期:公证文书应标注公证的日期,以及文书的有效期限。

公证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总之,公证文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撰写和生成。

以上是公证文书的详细分析,供参考使用。

请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当地公证机关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的若干规定

篇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及说明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

具体包括:(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公证文书书写的重要要素与内容

公证文书书写的重要要素与内容
公证过程
记录公证员对遗嘱人进行询问、核实 的过程,包括对遗嘱人精神状态的评 估、对遗嘱内容的审查等。
委托公证文书实例
委托人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 情况。
02
委托事项
详细阐述委托人需要受托人办理的具 体事项,包括事务的性质、范围、期 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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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
记录公证员对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询 问、核实的过程,包括对委托事项的 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等。
法律效力与意义
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 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指公证文书 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强制执行效力是 指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 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 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 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确认联系方式
核实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 后续沟通和送达。
了解背景情况
对当事人的职业、家庭状况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解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公证事项。
详细描述公证事项和证据材料
01
明确公证事项
清晰阐述公证的具体事项,如合 同签署、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
02
列举证据材料
03
保持客观中立
意义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社会诚信、保障交易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证文书的存在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02
重要要素
当事人信息
01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
02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等。

公证质量检查评分说明

公证质量检查评分说明

附件一:江苏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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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公证卷宗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则认定该公证卷宗为不合格等级,不再分项计分:
1、初步认定为错、假证;
2、无申请表;
3、未收集被证明的文书原件或经审查认可的该原件的复印件;
4、收集了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因此可能导致错证;
5、不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公证事项;
6、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
7、未告知当事人其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未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9、未经书面审批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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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公证申请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公证证明标准法律文书模板

公证证明标准法律文书模板

公证证明标准•所谓标准,就是衡量事务的标准。

•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1.针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决定何方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应对举证,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

1.针对法官的裁判和诉讼的结果,决定何方当事人在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败诉的风险。

•目前公证办理中缺少的就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认定依据,公证员的自由心证因无规则制约而较为随意。

•在诉讼中,一切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对于事实审理者而言,不可能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过程,只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根据证据来进行认知。

证据作为案件发生之后遗留下来的一些蛛丝马迹,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破后的有限的碎片,正如你无法找到所有的碎片,从而重新拼起一个完整的花瓶,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或多或少的差别也总是不可避免的。

•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举证或法院调查后形成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实际状态下的历史事实。

•适用客观事实证明标准的公证事项:1.当事人为办理委托、声明、遗嘱、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类公证事项。

1.当事人为办理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而在公证员面前实施的待保全或待监督的行为。

1.无论在何种公证事项中,只要属于在公证员面前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情,对其证明都应当适用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上诉事实均须通过公证员的“亲眼目睹”“亲耳聆听”或“亲身经历”获证,而不能通过当事人举证、公证员审核的方式进行。

•适用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事项:无论在何种公证事项中,只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务不属于在公证员面前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件,都应当适用法律真实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是在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时,客观真实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它只是司法证明的手段,却不是目的。

•公证员在收集材料的过程中,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如果各项证据材料都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公证书最后与事实不符,公证员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变通,是指在没有正规证据的时候,以一些在证据能力上存在缺陷的材料“代行证明职能”。

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21)

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21)

公证书制作规范(SFT0038-2021)公证书制作规范SF/T 0038-2021(20210621)《公证书制作规范》编号SF/T 0038-2021由司法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并实施。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用纸主要技术指标5 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6 印制装订7 公证书各要素排布8 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9 用字要求10 式样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记草。

本文件代替SF/T 0038-2019《公证书制作规范》,与SF/T 0038-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女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公证书用纸、公证专用纸”的内容(见4.1、4.2,2019版的4.1、4.2);一更改了“封面和封底、公证书封面、版面”的内容(见5.2、5.3、5.4,2019版的5.2、5.3、5.4);一更改了“制版、印刷、装订”的内容(见6.1、6.2、6.3,2019版的6.1、6.2、6.3);一更改了“公证书编号、主体”的内容(见7.2.2、7.3,2019版的7.2.2、7.3);一更改了7.4的标题和内容(见7.4,2019版的7.4);—更改了“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内容(见第8章,2019版的第8章);一更改了“用字要求”的内容(见第9章,2019版的第9章);一更改了“式样”的内容(见第10章,2019版的第10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公证协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9年首次发布为SF/T 0038一201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证书用纸主要技术指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装订、公证书各要素排布、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用字要求以及式样。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公证质量评价标准(试行)2012年1月7 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证质量,促进公证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其他司法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开展公证质量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证质量评价包括受理公证申请,审查公证事项,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出具公证书等环节。

第二章受理公证申请第四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证申请表上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第五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交的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提交了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证案卷中的材料显示,公证机构受理的一般公证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并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公证案卷中,应当有告知记录。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告知书或者采用询问笔录以及申请表、受理通知单、发送公证书回执等书面材料中的格式条款。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公证协议书的要求

公证协议书的要求

公证协议书的要求公证协议书是指由公证机关出具的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文件。

它在各类交易、协议、合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证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公证协议书需满足的要求:一、格式要求公证协议书的格式要求相对严格,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标题:公证协议书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准确概括所要表达的内容。

2. 协议主体:协议主体应包含协议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注册号等必要个人或单位信息。

3. 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应明确、详细,概述交易或合作的目的、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交付方式、支付条款等关键事项。

4. 附则:根据协议特点,可以在协议书中加入各类附则,如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5. 签字及公证:协议双方必须亲笔签字,并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进行公证。

二、详尽准确的信息公证协议书是法律行为的证明文件,因此,其中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在起草过程中,以下几点应予以特别注意:1. 双方身份信息:为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协议中的双方身份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 权益与义务: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交易或合作的具体内容、条件和方式,以及各方的权益保障措施。

3. 条款清晰:协议条款应表述清晰、具体,避免模糊或歧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

三、公证机关的公证为使公证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进行公证。

公证的要求包括:1. 公证机关的选择: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公证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相关证据材料:在公证过程中,申请公证的双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企业注册证明、合同或协议文本等。

3. 公证书的颁发:公证机关在完成公证后将颁发公证书,该证书证明了公证的有效性,并具备法律效力。

四、法律规定的遵守在起草公证协议书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公证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Part
02
基本要求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的含义
公证文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客观事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真实性的措施
在书写公证文书时,必须严格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涉及的重要事实,应 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的含义
公证文书的书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案例二
一份遗嘱公证文书中,使用了不 恰当的法律术语,导致继承人之 间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对遗嘱进行了解释 和裁定。
案例三
某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时,未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 ,导致公证书被认定为无效。当 事人因此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预防措施与建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公证文书书写的基 本要求与标准
• 公证文书概述 • 基本要求 • 书写标准 • 常见错误与案例分析 • 公证文书审查与质量控制 • 公证文书电子化发展趋势及挑战
目录
Part
01
公证文书概述
定义与作用
定义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作用
公证文书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 用,同时对于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经济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公证文 书可分为合同类、继承类、委托类、 声明类、保全证据类等。
内容
公证文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公 证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公证的目的 和要求、公证机构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公证结论或意见等。

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

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22•【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细则(江西省司法厅1999年3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统一公证文书质量标准,使公证文书的质量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省进行公证文书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制作成的文字材料的总称。

包括:公证书正文、译文、签发稿;当事人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需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询问笔录;公证处审核、调查材料;发送回证;公证收费凭证和减免收费申请、批准意见等。

第二章公证文书质量标准第四条合格公证文书的基本要求1.公证事项必须由公证机关的专职人员办理,签名章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使用;涉台公证员使用的签名章须在省司法厅批准备案;涉外公证员使用的签名章须由省司法厅批准后,报司法部公证司和外交部领事司备案;2.公证事项符合管辖规定;3.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事项的,符合《规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4.应有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台胞证,工农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等),委托代理的还应有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抄件),材料内容与当事人陈述及证明对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或有助于认定证明对象真实、合法,复制材料应有复制时间、与原件相符的记载及复制人和核对人签名;5.公证申请表填写明确、完整,符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6.询问、座谈会等记录符合《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7.公证书制作格式符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8.签发稿有拟稿人、签发人签名;重大疑难、需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应有文字请示和上级的答复函;9.发送回证有发证人、收件人的签名,发送日期记载等;10.符合公证收费标准,附有发票或支票的原件或复制件,减免收费的有关决定;11.公证文书立卷、装订、归档符合《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虫蛀、鼠咬和霉烂。

公证文书制作法律规定(3篇)

公证文书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制作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法律对公证文书制作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将对公证文书制作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

2. 法律适用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 文书规范原则:公证文书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确保文书质量。

4. 保密原则: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三、公证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对公证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格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公证程序规则》:该规则对公证文书制作的程序、格式、内容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证机构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公证文书制作的具体规定1. 格式规定(1)公证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包括文书名称、编号、日期、当事人信息、证明事项、证据材料、公证员签名等。

(2)公证文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2. 内容规定(1)公证文书应当明确证明事项,具体说明公证事项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明结果。

(2)公证文书应当如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虚假陈述。

(3)公证文书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归纳,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3. 程序规定(1)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前,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事项、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

(2)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

(3)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文书后,应当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求标准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求标准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求标准公证书签发稿制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文档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以下是公证书签发稿制作的一般要求标准:1.文档格式:•文档应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通常是正式的书面文件格式,如Word文档或PDF。

•页边距、字体、行距等要符合法定规范,以确保文档的整洁和易读性。

2.文件标题:•公证书签发稿的文件标题应该明确,简明扼要,反映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3.文件编号:•在文件中加入唯一的文件编号,以方便查阅和管理。

文件编号通常包括日期、发文单位等信息。

4.文件头部:•包括文件的发文单位、日期、文件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

5.正文:•公证书签发稿的正文应当具有明确的陈述,确保语言简练明了。

•正文内容应当详细描述需要签发公证书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签发的公证事项等。

6.法定要素:•公证书签发稿应当包括法定的要素,例如法定事实陈述、当事人的声明等。

确保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7.法定语言:•以法定的语言和用词书写,避免使用模糊或不明确的表达方式。

8.签署:•文件应当由合法授权的人员签署,签署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应当明确。

9.盖章:•文件需加盖公章或相关章印,以确保文件的法定效力。

章印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10.附件:•如有必要,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格等附件,以支持公证书的签发。

11.法律依据:•在文件中明确公证书签发的法律依据,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12.审定:•文件应当经过相关人员的审定,确保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法规。

13.备份:•制作文件的同时,建议制作相应的备份,以备查阅和归档之需。

公证书签发稿制作要遵循法规和规范,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在制作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

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范例公证处公证质量检查制度一、公证质量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至少自查二次;二、公证质量检查以《公证法》、《浙江省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为依据;三、公证质量检查中所检查的公证文书,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错证四类。

四、合格公证事项标准:符合公证核定的执业区域,公证对象客观、真实,证据材料充分、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专项公证细则。

具体要求如下:(一)由具有相应资格、注册执业的公证员办理;(二)当事人身份属实,证件、证明材料齐全;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三)申请表填写规范,申请事项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齐全,证明材料为法定职能部门或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相关部门出具;(五)谈话笔录内容明确,有针对性,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笔录时间、地点、签名等项目齐全,修改处加盖印章和手印;(六)核实摘抄的档案材料有提供单位签章,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核实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章;(七)材料原件无法入卷的,其复印件应经公证员核对签名,注明与原件相符;(八)公证事项涉及专门问题的,应当有取得资质的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翻译等材料;(九)公证书采用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经过审批,制作规范;(十)公证收费符合标准,收费凭证入卷,减免收费事项有批准手续;(十一)公证书送达符合要求,送达回执内容具体、明确;公证卷宗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

五、基本合格公证事项标准:符合公证核定的执业区域,公证对象客观、真实,证据材荆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办证程序基本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专项公证细则。

除存在以下瑕疵外,其余均符合合格公证事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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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质量标准(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促进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可作为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三条[公证文书的定义及范围]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收集、制作、形成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公证卷宗材料的总称。

具体包括:(一)公证书原本、正本、译文;(二)申请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回执、告知书、询问笔录、工作记录、委托核实函、发送回执、收费凭证;(三)有关办证证明材料;(四)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终止公证决定书。

第二章公证文书的审查标准第四条[公证文书审查的范围] 公证文书的审查,包括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第五条[对公证事项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公证事项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人数、身份、主体资格及相应权利;(二)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经审查,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达到办理公证所需的真实与充分程度;(四)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文书的内容完备、含义清晰、签名及印鉴真实、齐全;(五)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能够确定待证事实与客观情况相符;(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能够确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待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法律上的真实性;(二)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的合法性;(三)经审查,能够认定证明材料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第七条[核实程序的启动标准] 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一)按照有关办证规则必须核实的;(二)当事人提交的若干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的;(三)第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其有异议的。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直接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直接采信:(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以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证明材料的基本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判断无疑义后可以采信:(一)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二)户籍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三)有法定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证明材料的辅助采信标准] 下列证明材料,公证员须辅助其他证明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方可采信:(一)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集体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不属于第九条所列的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公证书的制作标准第十一条[公证书格式的原则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体例、规格、证词格式(包括定式和要素式)制作。

规定采取要素式制作的公证书,应当按照要素式格式制作。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书的内容] 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公证书使用文字的要求]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十四条[公证书使用纸张的要求] 公证书的封面、内页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纸张质量应符合装订、使用要求。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第十五条[公证书使用字体的要求] 公证书封面的“公证书”为宋体小初,加黑,居中,字间距3cm。

封面公证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为宋体二号字,加黑,居中。

距上下页边6.5 cm。

公证书证词标题使用宋体二号字,居中,字间距2 cm。

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仿宋GB—2312三号字。

正文每行排26字。

第十六条[公证书正文修改的要求] 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国内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加盖公证机构的校对章;涉外及涉港澳台使用的公证书应重新制作,不得以加盖公证机构校对章的形式替代。

第十七条[公证书编号的要求] 公证机构可根据公证事项确定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公证书的编号一般由以下内容组成:公元纪年、公证机构所在地及本公证机构简称、公证事项、数字编号等。

第十八条[公证书落款的要求] 公证书落款应注明公证机构全称及出具公证书的汉字成文日期。

第十九条[公证员签名章(签名)的使用要求] 公证书应按照规定使用公证员的签名章或者由公证员签名,公证员签名章为无框线签名章,一律为手书字体,签名章长度为4.5厘米,宽度为2 厘米,公证员签名章使用蓝色印泥。

涉外公证书应当使用经备案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签名章。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使用印章的要求] 公证机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公证机构字号在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公证处”三字在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行。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公证机构法定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汉字简化字。

公证机构印章使用红色印泥。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使用钢印的要求] 公证机构钢印为圆形,直径为4厘米,使用文字及文字排列与公证机构印章相同。

国内公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下同)除只有一页且不粘贴当事人照片或者不粘贴封面、封底的,可以不加盖钢印外,其他均应加盖钢印。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均应加盖钢印。

公证书粘贴好后,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重透体加盖钢印于公证书左下方。

对粘贴封面、封底的公证书证词页上粘贴照片的情况,公证处可在封面上相应位臵加盖。

对因公证书较厚、钢印加盖效果不好的问题,公证处可采取将公证书粘贴好后,一次加盖几页的方法解决。

第四章公证文书的归档与管理第二十二[归档期限和适用依据] 公证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将全部卷宗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书写材料] 公证申请表、公证书签发稿、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卷宗封面等都应当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碳素笔或者毛笔书写、签发,字迹应清晰易辩。

上述材料也可使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

第二十四条[归档材料复制] 公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传真件、复写件以及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写等不适宜长期保留的,应当复印后附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卷宗目录登记] 卷宗目录应按卷内公证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登记、填写,并标明起止页码,不应采用选择方式在材料题目和页码的填写上出现间隔或者跳跃。

卷宗目录上应标明“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页,附物证袋”。

第二十六条[副卷和密卷] 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当列为密卷保存。

遗嘱公证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改为普通卷。

第二十七条[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 公证档案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规定分类登记;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六十年)和短期(二十年)三种。

第二十八条[声像档案归档要求]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软盘等声像档案,应当逐盘登记,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二十九条[声像档案登记] 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软盘的登记编目应根据内容、数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法。

数量少且内容单一的,只建立总登记目录;数量多且按内容分类整理的,应建立分类登记目录。

除盒套标签上的说明外,还应登记分类号、录音带号、录像带号、光盘号和软盘号以及题目、内容、录制人、录制时间、数量、收到日期等。

第三十条[声像档案保管] 定期检查声像档案保管情况。

对录音带、录像带,一般应每隔半年重新绕一次,光盘则每一年重新刻录一次,对已受损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软盘要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和复制。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

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

第五章案卷质量评定标准第三十一条[公证案卷质量评定标准的定义] 公证案卷质量评定标准是公证协会或者公证机构对公证案卷的质量检查及评定等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定等级] 对公证案卷质量检查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等级中根据标准分为完全合格和基本合格。

对公证书质量检查的评定等级分为正确公证书、错误公证书和虚假公证书。

第三十三条[合格标准] 公证案卷质量的合格标准为:(一)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执业区域内的证明业务或者相关法律事务;(二)公证事项由经年度考核并可以办理相应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承办;(三)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证据材料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四)办证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细则的要求;(五)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身份和相关权利真实、合法,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六)申请事项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公证申请符合程序;(七)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材料为法定职能部门或者能够证实公证事项真实性的相关部门出具;(八)公证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翻译的,应当有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和翻译文件等;(九)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记录规范、明确;(十)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的询问内容,有针对性,记录内容详尽、准确,笔录(记录)时间、地点、签名等项目齐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者捺指印;(十一)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公证员、相关人员的核对意见和签名;(十二)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应当经公证员核对签名/盖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十三)公证书采用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规范;(十四)报批、免批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十五)公证收费符合标准,减免事项符合规定并有批准手续;(十六)公证书送达程序规范,回执填写内容明确、具体;(十七)公证案卷装订、归档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符合规定,随卷归档的声像制品存放保管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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