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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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民局长检查陇南市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

王兰民局长检查陇南市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

庆阳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日前,庆阳市地震局召开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会议对庆阳市地震局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肯定了成绩,查找了不足,同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王占林局长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要狠抓思想教育不放松,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规范从政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从教育、制度、监管上下功夫,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的问题。

陈飞酒泉召开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研讨暨2011年地震局长会议年底,酒泉市召开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研讨暨2011年地震局长会议。

酒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柴绍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地震局局长、各县(市、区)地震局局长等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确定2011年全市防震减灾重点工作是“七抓六会一演练”,七抓即:打造亮点抓预测、推进难点抓防御、提升拐点抓应急、普及知识抓宣传、综合提高抓执法、硬件建设抓项目、提高素质抓培;六会即:开好六个会:一演练即: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桌面推演。

副市长柴绍豪在讲话中指出,“十一五”期间,酒泉市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得到加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防震减灾宣传广泛深入,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提高。

应急物资储备库网正在形成,应急队伍得到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取得新成效。

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地震系统一大批项目建成。

柴市长对“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提出要求:要强化震情跟踪和分析,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扩大以酒泉市为中心的“六市七台”区域联动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要打牢防震减灾的社会基础,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城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震害防御能力。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五章灾害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71号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为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399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GB17741-2005)进行,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和其他相关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体现有偿服务,其收费应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凡是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物价局、省地震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地震局制定正式标准。

2—3 场区断层位置确定及活动性鉴定物探、化探、样品测试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

2.近场区范围限定为不小于半径25Km,场区面积超过2Km2时比照增加收费。

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3—1 场地勘察现场作业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2 场地土动力性质测定现场作业、室内试验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3 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分析计算、综合分析15000~20000*10000~150006000~80003000~5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4—1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0000~3000010000~150007000~90003000~50004-2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5000~3500020000~2500010000~150005000~7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5—1 地震构造法野外调查分析计算15000~250005-2 历史地震法历史地震考证、收集资料、分析计算10000~200005-3 综合评价分析计算综合评价8000~12000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章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五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发展历程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发展历程


规 划 和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在 “ 七 五” 之 ( 2 0 0 6 — 2 0 2 0 ) 》 的印发实施 , 根据 《 甘 肃
规划 , 意 即进行 比较全面的长远的 前基本 处于空 白 , 只是 在《 中华人 民共 省 国民经济 和社 会发展 “ 十一 五” 总体 发展计划 , 是对未来 整体性 、 长期性 、 基 和 国科学技术 长远规划》 和国家地 震局 规划纲要》 和《 甘肃 省防震减灾条 例》 及 本性问题的思考 、 考量和设计 未来 整套 “ 六五 ” “ 七 五 ”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了 昌 有关 规定 ,甘肃省 地震局 组织编写 了 行动方案。我国是从 1 9 5 3年开始编制 马 区域地震观测台网的建设 、 酒泉钢铁 《 甘肃 省 防震减灾 规划 ( 2 0 0 6 — 2 0 2 0 ) } , 以五年一个 时间段来做 国家 的中期规 基地建设区地震危险性 的评价等工作 。 该规划分为 四部分 内容 , 分别为防震减 划的, 简称为 “ 一五 ” , 截 至 目前 已经编 规划的指导思想 “ 八 五” 至“ 十五 ” 时期 , 甘肃省地震 灾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 制实施 了“ 十二 五” 规 划。 规划 以国家总 部 门相继编写了《 甘肃省“ 八 五” 地震工 与主要 目标 和任 务 、 “ 十一五 ”重点项
作 的防震减 灾规 划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第一部 国家级 防震减 灾规划 。2 0 0 8 年
“ 八 五” 至“ 十五” 时期甘肃 省防震
用和意义。 本文系统回顾甘肃省 防震减 汶川地震发 生后 , 全 国人 大对《 中华人 减灾规划的编制基本处于摸索阶段 , 防 灾规 划编制 的发 展历程 , 重 点阐述“ 十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 了修订 , 将 震减 灾工作引起 的社 会重视 度和关 注 二五” 甘肃省 防震减 灾规划 的编 制情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 的部门 、 内容等 方面 度也 不足 , 这三个 时期 编写 的防震减灾 况, 并对甘肃省今后一个 时期的防震减 纳 入 了法 规 之 中 。 灾规划发展体 系进行展望。 关键词 : 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正文:----------------------------------------------------------------------------------------------------------------------------------------------------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为推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地震局、白银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白银市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合作协议》及《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的决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白银区城乡防震减灾能力,努力建设繁荣文明幸福白银。

二、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长效机制,强化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依法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面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积极推动防震减灾先进单位、示范学校、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组)、示范企业、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促进白银区防震减灾工作创新发展,为白银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三、重点工作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应急预案(12篇)

地震应急预案(12篇)

地震应急预案(12篇)地震应急预案 1为确保我镇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成县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及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方针和原则(一)指导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震前、震时、震后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人民群众在自救呼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全镇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镇党委政府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镇防震减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镇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

为了做好全镇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纸坊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强万祥、镇长张虎林同志任组长,人大主席杨炜同志、党委副书记李春同志、副镇长李辉、杨星悦、郝会兵同志任副组长,各站所及派出所、医院、供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

负责对本镇地震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以及地震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1、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至时间。

3、统一领导全镇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人员,协调驻点部队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2005年5月16日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邻近区域进行地震危险性和地震地质稳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工作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对防震减灾工作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六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八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两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实行统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建设单位管理,但须接受当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其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0号公布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5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资、城市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教育、民政、应急、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避难场所,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22年)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22年)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震减灾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全文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全文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 1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 2 -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整版)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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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防震减灾知识题库(含答案) 庆阳市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全国防灾减灾日是哪一天?A、每年5月12日B、每年7月28日C、每年12月4日2、什么是临震预报?A、10日B、3个月C、2年3、世界上第一台地震监测仪器是由谁发明的?A、XXXB、XXXC、古登堡4、地震时最先到达地球表面的波叫什么?A、横波(S波)B、纵波(P波)C、面波5、震源深度小于60公里的地震称为什么?A、中源地震B、浅源地震C、深源地震6、地震三要素是什么?A、震中位置、烈度、震级B、震源、震中位置、震级C、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7、天然地震是什么引起的结果?A、地球内部物质运动B、地下水过度开采C、天气突然变化8、地震引起的直接灾害是什么?A、建筑物倒塌、火灾、瘟疫B、地面变形、建筑物倒塌、管道断裂C、洪水、火灾、气候异常9、在我国,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在哪里?A、XXXB、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C、地震预报专家10、由我们中国人自己建立和管理的第一个地震台是哪个?A、XXXB、XXX、XXX11、我国防震减灾的重点是什么?A、城市B、地震危险区C、广大农村12、在城市楼房中,一旦发生地震,最好的自救方式是什么?A、迅速跳出窗外B、迅速从楼梯跑到楼外C、就地躲藏,震后跑到户外13、我国的自然灾害中,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是什么?A、洪水B、雪灾C、地震14、一个地震发生,越大,对地面造成的破坏越大。

这是由哪个因素决定的?A、震源深度B、震中矩C、震级15、由火山喷发引起的地震称为什么?A、塌陷地震B、火山地震C、人工地震16、由地下核爆炸或大工业爆破引起的地面振动是什么?A、塌陷地震B、人工地震C、火山地震17、在地震前数分钟、数小时或数天,往往有声响自地下深处传来,人们惯称之为什么?A、地光B、地动C、地声18、在学校上课遇到地震时,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必要时应在室内。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甘肃省抗震规程

甘肃省抗震规程

目次前言 (4)1 总则 (6)2 术语和符号 (7)术语 (7)符号 (9)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10)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标准及设防目标 (10)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 (11)规划设计 (12)建筑抗震设计 (20)抗倒塌及抗连续倒塌设计原则 (26)抗震设计方法选择及性能抗震设计 (27)结构选型 (31)4 场地、勘察、地基和基础 (33)场地 (33)勘察 (37)地基 (38)基础设计 (45)5 结构抗震计算分析 (55)一般规定 (55)计算简图处理 (57)计算参数 (60)计算结果的分析与处理 (63)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66)结构抗震等级 (66)框架结构设计 (69)剪力墙结构设计 (79)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6)筒体结构设计 (87)井字梁楼盖设计 (91)短柱、跨层柱和单边梁的设计 (94)混凝土结构上钢结构加层加固设计 (97)7 复杂小高层及复杂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98)一般规定 (98)托柱局部转换结构 (98)连体结构 (101)错层结构 (104)竖向体型收进及悬挑结构 (105)8 多层砖砌体结构 (108)基本要求 (108)抗震验算 (108)抗震构造措施 (109)9 中等跨度钢屋盖结构 (111)一般规定 (111)结构体系 (111)结构计算与基本参数选择 (112)构造措施 (113)支撑设计 (114)10 中小型剧院结构 (116)一般规定 (116)结构选型和结构布置 (116)结构计算 (118)抗震构造措施 (120)11 门式刚架轻钢结构 (123)一般规定 (123)材料选用与结构计算 (123)支撑设置 (124)构造要求 (125)其它 (126)12 村镇农宅结构 (127)一般规定 (127)地基基础 (127)结构选型 (128)平立面布置 (128)抗震构造措施 (128)13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9)隔震部分 (129)隔震房屋设计要点 (130)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34)附录 A 甘肃省乡(镇)设计地震分组 (136)附录 B 甘肃省活动断层与村镇位置关系表 (151)附录 C 甘肃省地震动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163)附录 D 甘肃省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167)附录 E 兰州、天水、嘉峪关市区场地区划图 (171)附录 F 甘肃、兰州、天水、嘉峪关活动断层分布图 (174)附录G 兰州、天水、庆阳、黄土地震滑坡、黄土震陷、黄土液化势区划图 (178)前言本规程根据甘肃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09]137号文)、“关于下达《2010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甘建标[2010]162号文)”及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委托编制《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精神,由甘肃省抗震办公室委托甘肃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主编,邀请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及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参编,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结合《兰州市区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37-2006、《甘肃省陇南、甘南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建筑抗震技术规程》(DB62/T25-3039-2008)以及甘肃省地区持点及建筑结构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补充编制而成。

甘肃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甘价费[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71号)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为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399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GB17741-2005)进行,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和其他相关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体现有偿服务,其收费应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凡是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物价局、省地震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地震局制定正式标准。

附件: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表: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时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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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部署、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科技、广电、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的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新装备。

第七条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并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可以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地震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核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和中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和重要文物遗址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测绘等部门备案。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十八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爆破作业前告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中强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到书面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

接到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有关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为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和长距离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干线工程,应当编制地震小区划图,作为确定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及时公布,适时修订更新。

第三十一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依据震害预测结果,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措施和抗震救灾对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抗震安全工作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六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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