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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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
一、求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即:
实际施工量 * 综合单价, 15%以内的为原综合单价,以外的为重新调整后
的综合单价)
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 15%
时,调整原则为:
a、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1、当 Q1>
1.15Q0 时, S=
1.15Q0 × P0+(Q1-
1.15Q0)× P1
2、当 Q1<
0.85Q0 时, S=Q1× P1
式中: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二、求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
确定的方法:
(一)是: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是:
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
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时,工程
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1.当 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 按照 P2×(1-L)×(1-15%)调整。
当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
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 ] (即打几折)×(1-15%)时,该类
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如下: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 ]
(即打几折)×(1-15%)
2.当 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 按照P2×(1+15%)调整。当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调
整如下: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 / 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 / 施工图预算)×100%例 1:
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 287
元,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 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解: 287÷350=82%,偏差为 18%;
按:
P2×(1-L)×(1-15%),也就是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 ](即打几折)×(1-15%)]计算: 350×(1-6%)×(1-15%)=
279.65(元)
由于 287 元大于
279.65 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不予调整。
例2:
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 35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 406
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
解: 406÷350=
1.16(116%),偏差为 16%;
按:
P2×(1+15%),也就是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15%)计算:
350×(1+15%)=
402.5(元)
由于 406 元大于
402.5 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
402.5 元。
3.当 P0>P2×(1-L)×(1-15%)或 P0<P2×(1+15%)时,可不调整。
例3: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增为1824m3,增加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为406 元,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解:
( 1)见例 2,综合单价 P1 应调整为
402.5 元;
( 2)用公式:
S=
1.15Q0 × P0+(Q1-
1.15Q0)× P1,即: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1.15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
1.15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S=
1.15 × 1520 × 406+(1824-
1.15 × 1520)×
402.5
=709608+76 ×
402.5
=740198(元)
例4:
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减为1216m3,减少20%,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350 元,投标报价为287 元,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解:
(1)见例 2,综合单价 P1 可不调整;
(2)用公式:
S=Q1× P1,即: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S=1216× 287=348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