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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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安委办[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定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重点内容1.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的工作情况,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烟花爆竹旺季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及落实情况,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况。

3.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二、督查安排1.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详见附件),分别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有关司局的相关负责人带队,各督查组在每个省(区)工作3至5天。

2.联合督查组未督查地区的省级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重点督查内容,自行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三、督查方式1.听取相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实地抽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3.督查工作结束前,向当地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1.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联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准入、退出及租赁和出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它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实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产权归社会机构、企业所有,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厅委《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并轨后,现行的四类保障性住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业务培训、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2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2012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2012年放假安排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上班。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由政府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四)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腾退的公有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2007年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实物配租的方式,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保障家庭”是指经核准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轮候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本市”)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住房保障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 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层及以上免征)

1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9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 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 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 幼儿园) 的维修、加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关 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 〔2015〕63号)
重建、改扩建
10 符合国家、省减免配套 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2
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 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济字第86号)
7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 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
8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 业标准厂房 (第 一层全额 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3〕25号)
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
项目
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0号)
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5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意见》(鲁政发〔2012〕50号);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产权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发挥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不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努力实现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6(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 8五、附录 (11)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满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调查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半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数据由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报送。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

棚改是什么意思

棚改是什么意思

棚改是什么意思棚户区改造是指在国家提倡的城镇化进程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和棚户区进行拆迁改造的过程。

它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惠民举措。

那么什么叫做棚户区呢?棚户区又称为贫民窟,主要分布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与农村,其成因包括:早期开发时缺乏规划、未能妥善处理污水排放系统;公共卫生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当地居民失去土地,被迫搬离原有住所;城乡结合部商业繁荣但治安较差等。

“棚”即为低矮破旧之意,故此类型的房子也可称为“棚户”。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拔地而起,逐渐代替了曾经的平房小院儿,然而却留下了许多令人惋惜的遗憾——老式筒子楼里没有电梯,冬天冷夏天热,上厕所还得跑到外边……每次看见路旁那些破败不堪的房子,总觉得很揪心。

所谓“拆迁安置房”就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限定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出售给特定对象的住宅。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完成2013-2015年三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同时,严禁借机搭车新建楼堂馆所,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动员各个层面的积极参与才能顺利推进。

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从某种角度讲,棚户区改造已经超脱了单纯的经济范畴,更深刻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变革。

只有站在整个社会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创新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够找到适宜的途径和手段,使棚户区改造事业健康稳步向前迈进。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旧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的旧区改造项目,是指由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确认的旧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安置住房中用于旧区改造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符合条件的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手续。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二)立项批复;(三)土地出让合同;(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总平面图;(六)用于安置旧区改造项目的房源分配明细表(七)房源分配涉及旧区改造项目的认定批复。

四、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先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再退还相关费用。

五、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7月1日起认定用于旧区改造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9月18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文件依据 执行期限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
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
减半
计价格﹝2000﹞474号 文件有效期内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
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
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
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
建筑
全免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全免
国发﹝2007﹞24号
财综﹝2007﹞53号
文件有效期内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全免 国办发﹝2011﹞45号 文件有效期内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全免
财税﹝2014﹞77号 文件有效期内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减半
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
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全免
国办发﹝2013﹞103号
鲁财综﹝2015﹞63号
文件有效期内
备注 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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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

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一)确保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

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

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

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

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

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

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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