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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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
深圳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了深圳市的发展蓝图,并为
2023-2023年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总体参考。

经过一年多的综合考虑和分析,结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的规定,深圳市拟定了2023-2023年近期
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细则。

一、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规划细则
(一)总体安排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将以本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各主要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及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办法(需另行
出台)为底本,以维护和向好本市现状的基础上,实施“多赢”的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深圳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坚持总体把握、积极稳妥,加快完善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体系,深化规划论证和检查实施,做好未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早期准备
工作。

2.做好土地准备和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土
地储备、土地使用效率及避免浪费等问题。

3.加快城市建设,注意节约资源,着力提高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控制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推进绿色建筑和可持
续发展城市建设。

蓝线划定

蓝线划定

同时,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或阻碍行洪的物体;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其他妨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今后,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到地籍有效期末拆除。
规划还提出,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该规划建议,近期对蓝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性拆除,对影响防洪、饮用水源安全的合法建筑,由政府组织进行补偿性拆除或改造。
远期结合河道综合治理,对合法临时建筑进行强制性拆除,对合法永久性建筑进行补偿性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合法永久性建筑,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
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蓝线怎么划
据介绍,该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
各类对象都有相应的蓝线划定标准。如,规划规定: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 1952.48 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 ~ 2020 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深府办[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深圳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方案为迎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检查和验收,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创造优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迎宾花海、展示先锋深圳”为总要求,通过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争取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深圳实现城市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通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进一步实现我市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布局更合理、结构更稳定、功能更高效、系统更完善、种群更协调、景观更秀美、特色更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安排与自然山水的协调性以及城市空间与历史文脉的连续性;促进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生态良好、景观优美、植物多样、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深圳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更加良好的生态基础。

(二)总体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市力量,依托已有的良好基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把我市创建成为首批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深圳宝安区福永桥头北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宝安区福永桥头北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宝安201-01&10号片区[福永桥头北地区]法定图则No.BA201-01&10/01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0年第3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⑴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⑵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文本1.总则 (1)2.目标与定位 (1)3.用地性质 (2)4.开发强度 (2)5.配套设施 (3)6.道路交通 (5)7.城市设计 (7)8.城市更新 (9)9.地名规划 (11)10.其它规定 (13)图表文本1.总则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沙井南环路、景芳路、宝安大道、松福大道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600.08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西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和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和谐发展的原则;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

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施行。

2.目标与定位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生态环保的先进制造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生活区。

城市规划七线红线绿线蓝线黑线橙线黄线紫线

城市规划七线红线绿线蓝线黑线橙线黄线紫线

城市规划七线介绍概述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设定了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控制线(),并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

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专供重大区域交通、供电走廊、重大变电器等)。

紫线保证城市的修养,绿线是城市的礼服,红线是城市的经脉,蓝线是血液,黄线里运转着城市的肉身。

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规划绿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对“绿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管理。

规划蓝线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规划黑线,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控制”“电力走廊规划黑线一般称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规划橙线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规划黄线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紫线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的管理,体”“紫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方案(2013)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3-07-11 【字号大中小】第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以下简称生态线)作为深圳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低碳生态城市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遵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对生态线进行局部优化,编制本次优化调整方案。

第二条优化调整对象本次优化调整的生态线是指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优化调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6)《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7)《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8)《深圳市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2010)(9)《深圳市蓝线规划》(10)《深圳市黄线规划》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法定规划和依据性文件。

第四条优化调整目标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的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划,重点解决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前我市生态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优化调整诉求,并兼顾社会基层民生发展、公益性及市重大项目建设需求,以进一步提高生态线管理的精细度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优化调整内容本次对生态线的局部优化调整,包括调入和调出两方面的工作:(1)调入。

即依据各层次规划分析及权属核查,将有利于强化城市生态功能的部分线外用地进一步纳入生态线内,以合理增加生态线控制范围。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深圳大小南山周边地区综合规划图

深圳大小南山周边地区综合规划图
因本规划或今后规划调整产生的建筑增量,国有未出让用地或未明确规划指标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上
的新建建筑量。
图表(土地利用规划总图)
前 海 路
开发单元十三
铲 湾 路
牛棋坑水库
07组团
沿 江 高 速
西部通道侧接线
港 城 路
大南山隧道
荔 林 路
荔景路
荔 景 路
兴 工 路 工业八路
前 海 路
通港街
开发单元二十
临 山 街
临 山 西
二 街
临 山 西
一 街
通巷街
临 山 东
一 街
临 山 东
二 街
欣 月 路 绵 山 路
道 大 海 兴
道 大 湾 亮 月
比例(%) 32.5 2.2 4.1 0.5 32.0 11.6 17.1
100.0
图例
开发单元控制区图例
公共开放空间 综合发展用地(1):以商业用 途为主 综合发展用地(2):以口岸设 施、商业用途为主 综合发展用地(3):以艺术文 化、娱乐、商业用途为主 综合发展用地(4):以政府社 团、商业用途为主 综合发展用地(5):以商业、商 务公寓、居住用途为主
新型产业用地 邮轮母港综合发展用地:配合邮轮产业 发展相关的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发展备用地 港口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客运码头示意范围 开发单元控制范围线 单元编号 开发单元一
通则开发控制区图例
绿地与广场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 游乐设施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 普通工业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文体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文化遗产用地 特殊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港口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发展备用地 水域 农林和其它用地 01片区 通则片区编号 南山公园入口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完整版)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

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2 详细蓝图的编制程序2.0.1详细蓝图的编制过程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存在问题和潜力,确定设计目标和控制元素体系、形成总体设计构思,制定控制对策三大步骤,设计成果的制作贯穿于三个步骤的始终。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函〔2024〕14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深圳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是经济特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性经济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0万亩(含易地代保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水总量不超过30亿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过2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深圳蓝线规划

深圳蓝线规划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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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五线”
“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得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得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与“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得“雷区”,凡就是被划定得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得主题,就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得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与建设高度等得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得核心思想就就是:规划期内得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得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得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得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与相应得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就是技术支撑还就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得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得管制制度要求来瞧,需要强化规范性与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得规划道路用地,尤其就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得“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得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得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得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得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得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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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

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

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第十一条规划目标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原则(一)完整性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

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强制性原则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第十三条规划对象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F表示)F≥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

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界河蓝线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河道蓝线划定标准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如下:(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1、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

蓝线的划定范围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 <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5米、12米、8米。

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

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25~30米、20米、15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三)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及宽度≤10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第十七条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内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10米;对于境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8米。

第三章规划与调整第十九条规划层次蓝线划定分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

并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中详细落实。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依据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划定城市蓝线。

相应落实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用地位置和面积、主要地理坐标,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条蓝线分区本规划蓝线划定按流域进行分区。

共划分为九大流域,分别为深圳河流域、深圳湾水系流域、珠江口水系流域、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大鹏湾水系流域、大亚湾水系流域。

原水管渠不涉及流域,不按流域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一)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落实蓝线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保护与管制。

(二)建立蓝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动态更新,保障即时信息的准确性,为下层次规划的蓝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划定要求(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

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蓝线划定本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249.5平方公里(含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194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12.8%。

其中河道及暗渠蓝线划定总面积50.7平方公里;水库及湖泊蓝线划定总面积186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总面积2.4平方公里;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总面积10.4平方公里。

本规划涉及河道及暗渠72条,总长度1941公里;水库及湖泊72宗,总库容53004万立方米;原水管渠14条,总长度312.3公里;滞洪区与湿地49处,总面积10.3平方公里。

见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

表3-1???? 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一览表划定对各对象基本概况和蓝线控制最小宽度详见附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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