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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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制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名词解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方式,是指立法机关按照统一立法程序和原则进行立法活动的体制。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立法体制划分为不同类型。

一、单一制的立法体制
又称“一元化”制度,即将全国各级立法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立法体制。

单一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地方的立法活动,全国只设一个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切重大立法事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由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立法权力如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修改权等则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这种制度。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或者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公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公布。

二、联邦制的立法体制
单一制是国家结构形式中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一种国家结构
形式。

在我国,由于各民族地区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历史发展程度和阶级力量对比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各民族地区必须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政治组织形式。

因此,在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除了设立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外,还设立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就是
所谓的“两院制”。

它们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它们又是两个平行的系统,相互间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彼此独立地进行工作。

由于民族地区各自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其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同,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再设立自治机关。

我国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所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

实行“两院制”和“四级人民代表大会制”,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避免地方主义的干扰和破坏;有利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充分调动当地各族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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