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时代超市联营(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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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大润发时代超市

联营商名称

联营商编号

合同编号

大润发时代超市联营(租赁)合同

一、合作经营项目

1、双方合作经营的商品范围是: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减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商品品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增减经营范围,擅自更改商品品类,甲方将有权没收超出范围的商

品,并同时接受甲方的处罚。

二、合作经营场地

4、双方合作经营的地点为:,陈列位置:。

5、日化区高端区陈列道具又乙方提供。

6、乙方不得占用双方约定场地外的区域,不得占用邻近的公用通道,若有违反,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处罚。

7、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时,乙方方可在另行约定的时间内,于另行约定场地内从事促销活动。

8、在合作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双方约定的合作经营场地以任何形式转让、变相转让或承包给第三者使用,若有违反,甲方将作乙方违约处理,并收回该场地重新招商。

三、合作方式

9、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场地给乙方,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及商品品牌,自行组织商

品在合同约定的场地内销售。

10、乙方所组织的商品必须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商品品牌拥有者或该品牌拥有者许可的经销商或

代理商或该品牌的其它提供者。

11、合作经营场地内的商品在未售出之前归乙方所有,在乙方未欠付甲方合作经营收益及费用

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对乙方的商品进行转移,销售或作其它处置。

12、乙方在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必须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下,按本合同其它相关条款双方权责

分工进行。

双方合作经营,一致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来分享经营收益。

第一种、租金合作方式。

1、租赁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为年,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承租金为;元人民币每年。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收银由负责,签合同即交租金元人民币。

第二种、费用加扣点。乙方全年包场费用为;,元人民币(此包场费用半年一交,以现金形式交付。)全年销售额超出万元之后部分扣点作为甲方的利润。

四、税金及管理费

13、乙方税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需要开具税票,乙方可提供结算金额的税票。

14、乙方促销员管理费每人每月,在结算时扣除。乙方全年赞助、店庆、节假日费总计;元整。

15、乙方为了宣传产品而独立发布的广告费用,由乙方单独支付。

16、乙方经营中发生的运输、人员工资及物流费用等乙方经营所需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

17、部分整体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甲方发起的或乙方建议甲方认可的大型促销或公益活动的宣传运作费用,甲乙双方按个案另行协商费用承担办法。甲方不得在乙方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合作经营促销款中扣取任何额外费用。

五、对账及结算

18、在双方合作经营场地内的所有商品销售均由甲方收款员收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

任何形式或借私自赊销或私自收取销售款,若有违反,则甲方给予乙方核实私自收款额拾倍的处罚。

19、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甲方实际收到的销售额一次,每月对账时间为;每月15日,打款

时间为;每月3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付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三十天以上,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并按总货款1%每天的违约金补偿甲方。)

20、结算前甲乙双方对帐确认结算金额,结算时所需的手续及资料按甲方财务部及相关管理部

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物卡与银行卡消费参照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六、保证金

21、本合同一经签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商品质量履行保证金。

22、保证金相当于甲方应得的每月最低合作经营收益的两倍,即本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若有特别约定,按双方特别约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23、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将保证金支付甲方,超过五日不缴纳保证金,本合同自

行失效。若有特别约定,按双方特别约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24、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按甲方财务部的要求执行。

25、合同圆满执行至期满,双方不再合作的,甲方于合同期满后的五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但不支付任何利息。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乙方保证金。

七、场地管理

26、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必须良好,适于商品经营,包括:良好完整的地面,良好完整的空调、水电、消防及监控系统,良好完整的吊顶和照明系统,良好完整的柱子、墙面、公共功能系统。

27、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场地内根据商品经营的特点作必要的二次装修,一般应包括:柜台、货架、特别照明及品牌形象等。

28、乙方在合作经营场地内的二次装修,必须先有规范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以自行划出,也可以委托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划出,设计方案及施工过程中的改动均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方可在合作经营场地内使用。

29、乙方不得擅自带施工队伍进入甲方场地进行施工,合作经营场地内的二次装修工程必须由

甲方同意和认可的施工队伍来实施。

31、乙方在合作经营场地内二次装修新增加的额外照明用电须向甲方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额外增加。

32、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场地内随意更改电源线、插座、照明设备及甲方配备的其它用电设施,若有违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改为原来状况,并接受甲方处罚。若无法恢复,造成甲方损失,则按实赔偿甲方,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33、乙方不得在经营过程中,随意摆放商品,以致影响美观,或随意移动货架,以致阻碍顾客正常流通,堵塞甲方预留的公用通道,若有违反,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的处罚。

34、乙方不得在合作经营的场地内私自制作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它展示物品,如确有需要,可提出方案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形象策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而自行挂贴展示宣传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甲方将给予立即制止,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35、合作经营场地的维修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公共部分的维修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二次装修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商品质量

3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商品在购、销、存各个环节进行商品质量抽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质量检查人员的商品检验工作,如抽查中发现商品确有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促销有问题商品,并尽快将有问题商品撤出合作经营场地,已销出的由乙方负责追回,避免发生事故。37、乙方不得在合同经营的场地促销假、冒、伪、劣、变质、有害的商品,对已经售出的,乙方必须保证退换,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应保证赔偿,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38、如乙方因促销假、冒、伪、劣、变质、有害的商品造成严重影响,并触犯法律的,乙方除接受甲方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商品价格

39、乙方必须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销售商品,除经甲方认可的特殊商品外,所有商品必须用人民币标价。

40、商品零售价格原则上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乙方制定的商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同类超市同种商品的同期价格水平。

41、乙方制定零售价格时,不得搞价格欺诈,不得搞暴利订价。

42、乙方商品必须保证排面丰满整齐,不得随意缺货断货影响超市销售,在第一次口头通知,第二次书面警告情况下,第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3、甲方有权随时对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所标的商品零售价格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订价原则,乙方须立即进行调整。如因乙方违犯上述标价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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