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评级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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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基金产品评级制度(试行)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维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将适当的
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由产品部/ 投资管理部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基金评级或评价机构提供。完成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后,产品部/ 投资管理部应当将结果通报合规风控部、销售部、客户服务部。
由第三方基金评级或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要求服务方提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第三条公司销售部应当基于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制定营销策略,并在具体销售过程中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将产品销售给对应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客户。第四条公司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可以通过公司直销柜台、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告知投资者。
第二章产品等级划分的依据
第五条公司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分为:R1、R2、
R3 R4 R5五个等级。
第六条公司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了解以下信息:
1、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
2、基金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第七条公司进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方面
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2、基金产品方面
基金产品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投资单位产品的最低金额,运作方式,流动性,结构的复杂性,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3、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4、其他可能带来风险的因素。
第八条具备以下因素的基金产品,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
2、基金产品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3、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
4、投资标的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5、存在跨境因素,包括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
6、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7、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产品。
第三章产品等级划分方法
第九条公司可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公司可以根据产品风险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公司通过定量分析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级时,可以运用贝塔系数、标准差、风险在险值等风险指标体系,划分基金的期限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等。
第十条公司新发行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应在募集期限开始前2 个工作日前完成,并通知销售部、客户服务部、合规风控部。对于本制度颁布时已存在的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应在本制度颁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原则上每一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依据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过往的评级结果作为历史纪录予以保存。
第四章产品等级划分资料保存
第十二条产品等级划分资料由产品部/投资管理部归档留存,留存期限自产品募集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0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公司将依据调整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产品部/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