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社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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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

社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银办发[2010]1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

(2010年6月17日银办发[2010]118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规范“青春共建促和谐·金融知识进社区”(以下简称“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的管理,巩固活动成果,健全活动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青春共建和谐社区行动·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的通知》(银发[2008]184号)和《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青春共建促和谐·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长效运行机制的通知》(银党办[2009]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法规、政策、业务知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以及预防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的常识。本办法所指社区为各类人群聚集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业、学校、居民社区、乡村以及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活动场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青年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办公厅、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会计财务司、

支付结算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人民银行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团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比照成立相应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上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

第五条“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应本着“总体规划、周密安排、阶段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各类金融知识宣传任务,保持年度“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第三章宣传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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