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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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

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

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地位比较学科分类】比较法【摘要】两大法系的差别,可以说首先集中于判例法的地位问题上。

传统上,在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而制定法只是对判例法的改正和补充;在民法法系中,判例法却往往被否认了它作为法律渊源的存在,将制定法视为唯一法律渊源。

但是几十年的发展证明,判例在两大法系的地位与作用大有趋同之势,乃法律理论发展之幸。

【关键词】判例;地位;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从传统上认识判例法在两大法系中的历史定位所谓判例,是指由法院对典型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可作为典范的判决。

它是一种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如果这种前例被认为具有较普遍的法律效力,就被称为判例法,称为法律渊源之一,与制定法相对称。

传统上,判例法被认为是普通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在今天的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法源性质亦已得到相当程度的肯定,在法律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亦越来越重要。

但是在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中,二者的判例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并不相同。

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入侵以后,建立若干王国。

当时这些王国都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

为了制止私斗和维持起码的社会秩序,各地都有一些供人们遵守的习惯。

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国王威廉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消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尖锐的敌对矛盾和严重的文化隔阂,宣布对原有的习惯予以保留。

但是,原有的习惯法却难以满足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要求,而在当时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又难以及时制订出双方都能普遍接受的法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威廉采取了一种折中方案。

他首先建立了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法院,国王法院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定期派出法官到巡回区审判案件。

巡回法官办案的依据,一是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二是当地的习惯。

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回到伦敦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所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并形成判例。

论我国实行判例法的必要性

论我国实行判例法的必要性

论我国实行判例法的必要性摘要:我国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渊源地位,但随着制定法的缺陷愈发明显,在我国实行判例法的呼声便越来越大。

这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彼此的发展,更有助于整个世界范围内法制的逐步完善。

同时,目前在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过分依赖立法,而司法机关的作用并没有名正言顺地充分发挥。

这样的结果是,立法机关无法及时制定新法、修改旧法的时候,正义就得不到伸张。

而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建立中国的判例法制度,是我们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必然选择。

关键词:判例判例法成文法判例法是与制定法相对的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法的渊源。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是有机协调,优势互补的,就两大法系法官思维方式来看,目前表现出互相借鉴的趋势。

在我国实行判例法制度,确立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一、何为判例所谓判例,是指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判决。

(一)从法院实践来看,判例在法律发展中有重大的说服作用首先,尽管在法律上或理论上否认法官有权创制法律和”遵从前例”,但法院强烈得倾向于遵从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都出版官方和民间的判例汇编。

律师在诉讼中经常引用判例,学者也经常钻研判例。

这都说明了判例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行政法院存在历史较短,行政法并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

因此,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的依靠判例。

并且,判例在实务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加强。

其主要表现在:1.以法官个人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2.补充法典规定,指导法官办案。

因此,在成文法国家中也并不排斥对判例的适用。

(二)判例与判例法需要说明的是,有判例不等同于存在判例法。

论民法的法律渊源

论民法的法律渊源

论民法的法律渊源摘要:法律渊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术语,在古代罗马法学中就出现过法律渊源的词源,当时意为法的源泉。

我们的民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追随着法律渊源的形成模式,其中历史渊源就包含习惯法和国际法两种大的类别。

关键词:渊源概念习惯法成因国际条约一、历史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术语,在古代罗马法学中就出现过法律渊源的词源,当时意为法的源泉。

这一术语后经历代法学家推敲争鸣,到近代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多数法学家认为它是法律的效力来源。

但是我们从法律的发展来看,法律制度主要包含契约制度与遗嘱制度,在这一制度取得表意行为普遍规则的一般形态之前,它更主要表现为相互独立的具体设权行为规则,罗马法大致经历了一个契约强制向契约自由过渡的过程。

在教会和罗马法复兴时期,合意进一步发展!为理性法时期法律渊源的概念形成提供了理论支持。

从法律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到,它出现于市民社会,以自然正义为根本,以平等自由为条件。

抽象于意思自治并成为后来私法自治”的基本工具。

它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对人性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以及以个人权利为立法本位的’人文主义”法律观念。

二、习惯法成为其历史渊源民事法律渊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对于法律渊源的问题上,世界各法学大家持有两种不同的态度:1.一元制主张,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别无他种形式的法律,2.多元制主张,就是除了国家制定法外,还有习惯、判例和学说等其他渊源。

现在我们就要说下着种习惯法成为其法律渊源的情况,在民法法系大多数国家,于18世纪之前,习惯是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法源。

在罗马法中,法律有些是成文的,有些是不成文的,成文法包括,法律、平民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的法令、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

不成文法是习惯确立的法律,因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的同意而获得效力,就等于法律。

罗马法典只是罗马人的现存习惯表示于文字,而在法国和德国这两个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法律国家,在实行法律法典化之前,其法律都是不统一的。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司法解释作用
司法解释对于弥补法律漏洞、统 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审判实践 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司法解释的体系结构
解释主体
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分别负责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的 制定和发布。
解释对象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性,不遵守可 能导致判决被撤销或改判;而判 例法案例的约束力相对较弱,法 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
05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 例的互动关系
司法解释对判例法案例的影响
指导性
司法解释对判例法案例具有指导 作用,为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
提供参考依据。
约束性
司法解释对判例法案例具有约束力 ,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 案例的权威性与约 束力
目 录
• 司法解释概述 • 判例法案例概述 •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权威性 •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约束力 •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互动关系 • 司法解释与判例法案例的实践应用
01
司法解释概述
定义与作用
司法解释定义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 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 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解释性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为判例法案例提供更为明确、具体 的适用标准。
判例法案例对司法解释的补充
1 2
实践性
判例法案例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能够反映法律在 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和需求,为司法解释提供实践 基础。
灵活性
判例法案例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调整,为司法解释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参考。

关于中国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陈光 中等为代表 ;2 判例效力否定说 ,以吴伟 、陈启 . 为代表 ;3 .判例法 否定说 ,以高岩 为代 表 ;4 .判例
资本主义走向垄断,两大法 系互相靠 拢,它们之 间的 差别 已经 逐渐 弱 化 并 趋 向融 合 。3判 例 法作 为 一 种 与 L
制定 法相 对应 的制 度 ,它 所 具 有 的互 补 性 优 势 已被 越 来越 多 的法 学 界 人 士 所 认 同 ,并 获 得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判例法 ,也不存在判例制度 ,甚至于没有 “ 判例” 这 称谓 。


改革开放以来 ,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法学界 积极 向国外吸收、借鉴其有益经验和法律制度。关于 在我 国是 否需 要 引进 判 例法 ,理 论界 争 论 很 激 烈 ,主
要有 五 种 观 点 :1 .判 例 ( ) 肯 定 说 。 以 武 树 臣、 法
间。在制定法传统发源地 的法国、德 国, O 2 世纪后一 改固守单一制定法的传统 ,判例 的作用和地位得到承 认和提升。上世 纪 9 O年代 以来 ,中国法律在一些领 域也出现了一 系列 的判例法倾 向,其中一个表现是司 法 判例 开始被 试 点性 的使 用 。


中 国 法 律 判 例 化 倾 向—— 判 例 指 导
制 度
我 国属要的法的渊源 ,注重立法机关和最高司 法机关对法律条款的解释 ,在理论上 、立法上以及 司 法实践中,从未赋予判例以法律约束力。在我国以往 的审 判实 践 中 ,最高 人 民法 院或 者 上级 人 民法 院往 往 通过 总结 和发 布各类 典 型案 例 的做 法 ,对 下 级 人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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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9
第3 期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日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至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用,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文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指导、参考作用,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立法又尚欠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大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立的基础。

一、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手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个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趋势等本身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立的全部理论依据,而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用。

(一)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生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立法。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之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之必要性

的遵循先例原则 , 要求判案法官在法无 明文规定或规定 不明确的情况下 “根据社会生活发展 的需要 , 通过解释基本原则 , 把经济、 政治、 哲学方

的特 点 。成 文 法 的普 遍 性 体 现 了 “ 律 面 前 , 人 平 等 ”的价 值 理 念 , 法 人 即 相 同 的事 项 和 相 同 的法 律 主体 适 用 相 同 的法 律 。成 文 法 的 可 预 见 性 , 使
成 文法 之 不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按 照 法 律规 范 创 制方 式 和 表 现形 式 的 不 同 , 律 可 以分 为 成 文 法 和 法 不成 文 法 。成 文 法 又 叫制 定 法 , 指 国 家机 关 依 照 法定 程 序 制定 颁 布 的 , 系
通常 表 现 为条 文 形式 的规 范性 法 律 文件 。成 文 法具 有 普 遍性 和 可预 见 性
意义 等 方面 论 述我 国建 立判 例 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关 键 词 :判 例 制 度 ; 国法 制 ; 中 必要 性 中 图分 类号 :c Do J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 0一O 5 0 17 9 2(0 0 1 1 6— 1

人们预先得知违反法律的后果 , 从而使人们依据法律选择作 为 与不作为
以及作 为 的方 式 。另 一 方 面 , 文 法 的 上 述 优 点 又 恰 恰 导 致 了 它 固 有 的 成 缺 陷 。成 文 法 的局 限 性是 “ 由于各 种 主 客 观 原 因 使 法 律 规 定 在 内 容上 出 现 欠缺 或 不周 密 , 而 造成 法 律适 用 的 困难 。 ① 成 文法 的 局 限性 主 要 有 : 从 ” 1 抽 象性 、 则 性 . 原 成 文 法用 书 面语 言 来 表 述 , 书 面 语 言本 身 有 抽 象 性 、 括 性 的 特 而 概 点 , 别是 法 律 语 言 的专 业性 , 容 易使 人 对 法 律 条文 、 念产 生 歧 义 , 特 很 概 产 生 多 种 理解 和 解 释 , 成 模糊 不 清 的结 果 :尤 其 是 有 些 弹 性 较 大 的 语 词 造 如 “ 当理 由 ” “ 正 、 显失 公 平 ” “ 实 信用 ”、重 大 误解 ” “ 理 ” 兼 具 L 、诚 “ 、处 等 I 常 用语 、 律 用语 甚 至 文学 用 语 的功 能 , 内涵 模 糊 丰 富 而外 延 又 难 以 确 法 其 定, 越解 释 越 迷糊 。实 践 中各 个 法 院会 有 不 同理 解 , 而导 致 同 案 异判 。 从

论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优先发展的必要性

论判例法在行政法领域优先发展的必要性

其 他 部 门法 相 比较 , 其 最 大 的特 点 就 是 没 有 统 一 完 整 的 行 政 法 典 。 法 、 法 领 域 都 有 法 典 , 以 对 其 民 刑 可 调 整 的 对 象 起 到 概 括 性 的规 范 作 用 ,即 使 无 具 体 规 定 , 可 以适 用 法 典 总 则 中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行 政 法 也 而 调 整 领 域 的 广 泛 性 、 变 性 的 特 点 , 非 民 法 、 法 易 远 刑 领 域 所 能 比 及 ,行 政 法 最 重 要 的 特 点 就 在 于 它 x 现 “ l , 实 需 要 反 应 灵 敏 。 这 里 所 说 的 需 要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在 现 实 条 件 下 的 调 节 需 求 (, 杂 的 x复 l 利 益 冲突寻 找和发 现 正当 的组织 和程 序模式 并进行 法 律 规 范 , 现 代 行 政 法 的基 本 任 务 ) , 是 ” 导 致 制 定 个 具 有 普 适 性 的行 政 法 典 非 常 困 难 。 ( ) 量 效 力 层 次 不 一 的 单 行 行 政 法 律 文 件 的 二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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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f 1嘏 I 年第 l 总 蝻
安徽警 官职业学院学报
J u l f h i ct n l o ma o An u Vo ai a lg fPoie o ie s o Col e o l fc r e c
论 判 例 法 在 行 政 法 领 域 优 先 展 的 要 性

存 在 决 定 了判 例 法 存 在 的 必 需 性 由于 缺 少 具 有总 则 性 的 行 政 法 典 , 同 时 行 政 法
各 部 门专 业 性 、 术 性 很 强 , 方 面 的 专 业 事 项 差 别 技 各 很 大 ,某 一 行 政 领 域 的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往 往 不 能 适 用 于 其 他 领 域 , 因 而 行 政 法 是 由不 同效 力 层 次 的单 行 法 律 规 范 所 组 成 。 民 法 、 法 通 常 只 能 由 最 高 国 家 与 刑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 ) 二 实现司法统一, 解决现实 问题 在某些领域,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 , 官掌握的 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 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 原本是两大法系区别 的 重要表现之一 。l 9世纪 以来, 随着 两大法 系融合 的趋势增强 , 判例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 作 用 日益 扩 大 。 例 制 度 在 弥 补 制 定 法 的 不 足 , 护 判 维 司 法 公 正 , 现 法 律 至 上 的 理 念 等 方 面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 者 结 合 我 国 体 笔 司 法 实 践 , 讨 中 国建 立 判 例 制 度 的 必 要 与 可 能 , 进 中国 形 成 以 制 探 促
不 一致 。第 三 , 些 司法 解 释 以 内 部 文件 的 形 式 下 发 , 为 司 法 机 关 有 成 自己 掌 握 的裁 判 标 准 , 司法 公 开原 则相 悖 。 例 制 度 则 可 以避 免 司 与 判
范, 判决理 由仍缺乏周密 的法律推理和有力 的论证 , 尚未达到“ 判例” 的质量要求 。0 经过二十年的实践 , 案例指导制度 已被提上 了最高人 民法院 的议事 日程 。《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 改革纲要 2 0 —0 8) 0 420 ) 第 ) l 中提 出: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3项 “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
要有具体的事实来源和基础 。2 应 当要有被解释 的法律 条文。3 应 . . 当表现为原意解释, 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解释 。。 国现行 的许 多司法 我 解释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 , 存在着正当性危机 。首先 , 司法解释 在表 现形式 上与制定法存在着相似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制定法固有 的缺陷 。 有些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出现 司法解释本 身还需 会 要再解 释的现 象。其 次, 司法解释超越 法律规则的原意, 与法律规则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近十年来,法学界一直有着对判例法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在中国引进判例法的主张。

然而笔者从一些论著中发现对判例法的认识存在许多重大偏差,故撰此文,参与讨论。

一、判例法的概念辨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正确理解判例法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判例法是一种法律渊源,而不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

判例法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法院将判例作为处理今后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依据,体现的是其规范效力,在这一层面上它与成文法或制定法具有相同的意义。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所谓判例法,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因为法院处理案件要遵从先例,就认为判例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那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院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制定法的规定,能说这种制定法不是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次,判例法不等于判例。

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

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布、编纂和整理工作。

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都要作为判例发布。

我国从198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选编印发了许多案例,最初,是为了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选编了几本刑事审判案例,随后,又陆续选编了经济纠纷案例以及有关婚姻、继承和行政诉讼的案例。

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_刘珊

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_刘珊

第6卷第4期 经济与社会发展 V O L.6.N o.4 2008年4月 E C O N O M I CA N D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P R.2008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刘 珊,梁海彬[摘 要]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渊源,不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传统理论以此作为两大法系的重要区别。

19世纪以来,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明显增强,判例在大陆法系的作用开始加强。

大陆法系出现了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

文章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判例制度发展的历史背景,比较两大法系在判例运用上的诸多不同,以期对中国判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判例;判例法;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作者简介]刘珊,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6;梁海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培训处处长,讲师,广西南宁530023[中图分类号]D 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24-07 一、判例与判例法(一)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文中一般用c a s e或j u d i c i a l p r e c e d e n t来表达。

在英美法系,判例应包含以下含义:一是指某个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二是指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它是法官针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解释,或对法律未规范的问题依据正义、公平、合理的精神所作出的判断。

这些法律原则不仅对该案有拘束力,而且由于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对其他法官以后审理类似案件都有借鉴、参考或遵循的效力。

应该说英美法系的判例更符合第二层含义。

所谓判例是指法官处理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由于它创制了新的法律规则,而成为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判例的法律效力在于它不仅对本案有既判力,而且对以后的同类案件也有相应的拘束力。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

论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2019-08-27摘要: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产⽣了巨⼤影响。

本⽂从⽐较法的视⾓,通过阐述判例法的概念,详细地分析了判例法的功能与弊端,以使⼈们对判例法有更加明确的认识,从⽽完善判例法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运⽤。

关键词:判例法;概念;功能;弊端1 判例法的概念解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如果所遇到的案件本级法院或上级已经做出过相似判决,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其判例适⽤的范围就越⼴,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般也要受⾃⼰判例的约束,最⾼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

对于判例法,我有以下⼏点认识:1.1 判例法不等于判例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不是判例本⾝。

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成⽂法的⼤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编纂和整理⼯作。

判例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只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并没有约束⼒。

判例是指对后来司法活动具有影响⼒或拘束⼒的判决,⽽判例法则是指⼀种法源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指的就是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因此判例不等于判例法。

1.2 判例法的本质是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创制法律,因此,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

法官⽴法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

在⼤陆法系国家,法律仅仅指由⽴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官的职责仅仅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这些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创设的判例则成为约束法官的法律,并与制定法并⾏,成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1.3 判例法与制定法判例法以判例的形式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指导,法官“遵循先例”,就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进⾏详细阐述,通常判决书⽐较复杂。

制定法以条⽂的形式,对案件的适⽤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只需套⽤法律条⽂,做出判决或裁定,判决书相对⽐较简洁。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指导还是法源:论判例在民法上的地位

指导还是法源:论判例在民法上的地位
哈特意义 上 的一 个 承认 规 则 。大 陆 法 系对 判 例
则有不同认识。在大陆法系看来 , 这种判决很难被 承认 为一 个具有 一般 性法 源地位 的判例 。
( ) 二 判例 法的确 立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被作为一种主要 的法律
渊源 , 依判例形成的系统化的判例法制度也主要存
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法
为了加强对下级人 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我国最
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一些典型案例。长期以
来, 这些案例在下级人民法院的审案过程中实际上 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 , 不少学者认为这种 以案例形式出现的判例实际上 已成为法律渊源上 的判例法, 我国可以依据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来 构建我国的相关制度。事实上 , 这种简单的功能比 拟仅对“ 案例” 指导制度在我 国所起的作用进行形 式上 的类 型化 思考 , 略 了判 例法 制度形 成 的原 因 忽 与背景。“ 案例” 指导制度能否成为民事法律渊源 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要厘清这个问题 , 需要对判 例法的形成、 功能及我国“ 案例 ” 指导制度的具体 实践 、 功用作细致 的 比较 与分析。本文拟循此思
等) 在中国, 特别是当下的中国对 下级法 院裁判类 似案件具有一定 的强 制力④ 。一部分倾 向中国不 加节制地吸纳外 国法律精华 的学者也就欣喜地发 现: 中国具备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 的实践基础 , 典 型案例的拘束力表明了其外化为判例法制度 的可 能性 , 虽然“ 案例” 指导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他们 对于解决具体案件的说理要求。从实证的角度来 看, 判例的运用在任何一个 国家的司法过程中都必
所期待的效力来分析, 判例就是高阶法院处理在先 案例的裁决 , 对于在后 的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约

判例法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之可行性探析

判例法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之可行性探析

2006年第3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7l期判例法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之可行性探析任鸿升(扬州教育学院,江苏扬州225002)摘要:二战以来,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加强,遵循先例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和基本原则,判例法也应当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关键词:判例;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法律渊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604(2006)03—0048—05在我国,对法律渊源(s our ce s of l a w)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主要是制定法,判例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然而,自1986年判例问题开始受到普遍关注以来,我国法学界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借鉴和引入判例的讨论方兴未艾,并被众多的法律界人士誉为中国法制建设从直觉走向自觉的显著标志。

判例法至今仍然没有能够成为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究其原因,理论和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统一阻碍着判例法成为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历史进程。

判例法不仅具有成为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可行性,而且已经切合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理论前提: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原则(t he pri nc i pl e of st ar e deci si s),亦称判决拘束原则或先例规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同一系统的法院中,对于相类似事实的案件,于不同级的法院之间,下级法院必须受上级法院判决的拘束,于同级法院之间,后判决受先判决的拘束。

英国是判例制度的发源地,而英国的判例法最初是由皇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在诺曼征服以前,英国处于不同的法律渊源统治之下,各地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原因在于那时的英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以后,英国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国王开始派遣代理人到各地巡回审判。

这些代理人返回维斯特敏斯特以后聚集在一起共同分析案例,总结办案经验,讨论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程序。

试论我国判例法的本土资源

试论我国判例法的本土资源

试论我国判例法的本土资源摘要: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补充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和优点,我国自古有着本土的判例法制度。

本文梳理中国本土的判例法资源,并与西方判例制度相比较,有利于吸取域外经验,继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我国现代的司法判例制度。

关键词:判例法本土资源成文法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世界传统两大法系出现了一种互相吸收,融合和趋同的现象。

英美法系的国家近年来颁布了许多成文制定法,大陆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判例的灵活性与具体指引性对传统固定与滞后的成文法的补充作用。

中国近年来的法制革新也体现出了世界法律发展潮流。

从1985年起,最高法院一直在最高法院公报上发布案例作为办案参考。

这些有着较强典型性的案例起着统一量刑标准,面对新出现的案件弥补立法不足等作用。

有人笑称现在法官离了这些个案指示就不会判案,说明这些典型案例对法官和法律工作者的司法指南作用,暗示中国在成文法的基础上正潜移默化地吸收和借鉴判例法的合理因素。

但这些典型案例还不是普通法意义上的判例,它不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和作用,对类似案件并没有拘束力,只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反观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是出自高级司法机关的法律,它是孕育于诉讼程序之中的判例并经判决表达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组成的、法官意志的产物,是司法经验的总结和结晶。

判例法是英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从属于判例法。

于此可看出,典型案例对我国司法的个案指导作用与传统英美法系的法是经验累积的产物的理论是大相径庭。

我国的”判例”是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和历史的影响的,我国有着本土的判例法制度。

研究中国本土的判例法资源,并与西方判例制度相比较,有助于构建我国现代的司法判例制度。

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自法的产生时起就重视成文法的立法工作。

尽管我国自始采用成文法,但在成文法施行过程中一直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加以适用。

秦时可依”廷行事”来断案。

汉朝有决事比,唐一代法官也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不足。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浅述中国借鉴判例制度的相关思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浅述中国借鉴判例制度的相关思考

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浅述中国借鉴判例制度的相关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判例法与制定法之间的比较,并针对中国借鉴判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将对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进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本质差异。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判例法制度在各国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及其优缺点,为中国借鉴判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接着,本文将重点关注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面临的挑战,探讨借鉴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们将从中国的法律传统、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改革的需求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揭示判例法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潜在作用和价值。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关于中国如何借鉴判例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我们将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为推动中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创新贡献一份力量。

二、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判例法与制定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判例法,又称案例法,主要基于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进而为后来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导。

而制定法则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判例法强调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先前的判例和法律原则,进行推理和裁决。

这种灵活性使得判例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能够迅速作出反应。

同时,判例法也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通过判例的积累,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公众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预期。

相比之下,制定法则更加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

制定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制定法还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避免了因地域差异而导致的法律冲突。

然而,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

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3篇)

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指导性案例与既有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

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概述1. 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来源。

根据法律渊源的分类,可以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法理、学说等。

2.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属性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2)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3)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对司法实践具有补充和完善作用。

三、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非正式渊源,指导性案例具有与正式渊源同等的法律效力;(2)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3)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1)提高司法公正: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2)统一司法尺度:指导性案例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依据,有助于减少司法不统一现象;(3)推动法律完善:指导性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改进法律的参考;(4)促进法学研究:指导性案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四、指导性案例与既有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1. 指导性案例与正式渊源的关系指导性案例与正式渊源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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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案例一]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吵起来。

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

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

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

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

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欣倒地身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

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上述三个案例(下称三案)无论是从客观方面上,还是从主观方面上的特征基本是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倒底是什么原因能造成相同或相似案件,判决或处罚有如此之差距呢?是制度?是程序?是法律适用?这三个案件虽发生在不同地区,但制度与程序不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也不具有会产生这样差距的条件。

笔者认为,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认知上的差距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差距是造成三案处理差距的根本原因,要消除这种让每个法律人忧心疑虑的现象,除了最高院不断加强司法解释和不断提高司法部门人员适用法律水平外,建立开放性的判例指导体系是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方法。

一、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均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其法律地位不同而已。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她不仅对特定案件具有直接的效力,而且成为后来法院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所应遵循的先例,在法律上是起着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只能起到解释成文法的作用,不能单独成为判案的法律根据,她不是法律的渊源。

就判例本身而言,我国自古即有用判例的传统,例如,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清代的“例”。

“虽然这些判例一般并没有法定的拘束力,也没有一套制度将各级官府的判例通盘整理出版,作为审案的依据和教学材料,但是司法官总是愿意在审判中回头寻找过去类似的案例,以便于通过比较,从过去案例的判决中找到可资参考和借鉴的资源;或者自过去的权威判例中获得本案衡平裁判的正当性理由,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时,历代都有编录司法官典型判例的书籍出现,尤其是清代,刑部往往将其判决特别是一些在秋审之时难定实缓的疑难案件的判决,刊印出来,作为下级司法官判案的准绳,如光绪年间的《秋审比较汇案》、《秋谳辑要》和《选录刑部驳案》。

只是晚近受到西方理性主义立法思想的影响,取消了判例在中国的法律渊源地位,判例在我国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系起来才能弄清楚。

在我们固守这一司法理念时,我们所继承的大陆法系又已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为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加速对判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也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二、判例固有的法律渊源价值是社会需求赋予的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这句话已经道出了法律与其它社会科学区别的一些轮廓,也道出了判例作为一种成文的典型法律经验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在这一点上,普通法系国家因判例的造法作用,将判例固有的法律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度里,判例的作用仅停留在法官认知法律需要或认为好而存在。

在审判案件中,大陆法系法官们只能在立法者事先确立的法律框框内进行思维活动,应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来定性下判,以法律规定为起点确立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合乎逻辑规则地推导出结论。

这样的办案方式,在立法者预见的范围内应当说仅仅是11=2的问题,外理结果不会太大的出入和差距,然而,当面对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和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时,演绎推理中的小前题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事先预见范围,同时社会不会因立法者思考不到位而降低对解决纠纷的速度要求,法官也无法回避这些问题,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司法的统一性也就很难维持了。

也许有些人提出提高立法速度,但立法的速度不仅仅要考虑到社会的情形问题,而且还要考虑到立法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立法速度是远远赶不上司法的适应速度。

此时此境,人们除了寄希于一种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外,别无选择。

要建立一种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判例就必须成为法律渊源。

因此,判例随着社会的需求被定位于法律渊源之地位,也只是物道缘由的事情。

三、选择典型的案件判决作为判例,是法院审判的需求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最近规定了被选中的判例可以成为本行政区域内今后类似案件判决的参照标准,我们暂且不去评论是否突破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但作为担负着一方指导办案任务的上级部门,采取一定方式来促进当地司法的统一性,是完全在宪法允许的范围。

目前,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相同或相似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像本论文篇头提到的“三案例”也是当今司法一定程度存在的法治问题的“微缩”现象,也折射出当今司法普遍让人感到担心的问题。

许多学者为此也开出多张药方,一种是大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力求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的统一性;一种是加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用适变应对万变;一种是在尽量将社会各种关系囿于法律之内同时,用判例来解决框外的例外事件。

换句话说,就是引入判例的固有的法律渊源价值,在成文法典、单行法之外为法官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便于解决一些法律所不囿的特殊、例外事件。

笔者认为,第一张药方,应当说这是一个不变的定律,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不能放松的,也是法官专业化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一时间要法官都变成具有哲学型洞悉力的法官那是不可能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获得对她的认识,应当要通过长期学习和实践,不可能一促僦成,因此,这样的方式方法来解决目前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是有点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感觉。

至于第二种药方认为可以通过最高院建立快速的司法反应机制,以适变应对万变。

这种观点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释法技术没有办法满足这种需求;其次,我国地域辽阔,社情千差万别,本身立法上就只能针对普遍性问题,过细过具体行不通,释法有可能在某一方可行,但到另一地方就不符合情理了,这样细致入微消灭地域差别也不符合辨证的法理;第三,社会的信息反应机制远远落后于这种释法的需求。

因此,应当说,科学的法律体系既能保证主要的司法活动在法律框框内进行,又要保证有一个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方法作为法律框外的补充机制。

当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法律原则和司法的准则。

所以说,第三种观点是我国目前可以选择的,也是当今法院司法活动的最迫切的需求。

四、建立判例指导体系是完善司法纵向拘束力的需求在我国上级法院的案件判决实例的创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潜移默化在影响着下级法院,实际上她已经等同于下级法院的法律渊源,只是我们不愿承认而已,我们又有谁能低估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判例对下面法院的指导意义,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只不过是把判例从一种隐性的制度变为一种显性的制度,从一种法院内部掌握的尺度变成为人所众知的行为规范。

从目前司法来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判决影响是不容置疑,这种拘束力是以一种隐性方式存在而已,作为司法的权威她需要人们了解,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而且是确立行为规范的标准,她需要每个人知道,社会也需要这种拘束力从阳光下走上来,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来完成,别法无法替代。

我国法院系统结构是完整的,等级也是完善的,如果赋予判例的拘束力,那上级法院的判例的拘束力将随着法院等级结构完善而完善。

上级法院的先例具有拘束力,各个低级别法院都要受较高等级法院先例的强制拘束,这种纵向拘束力产生的基础是法院的等级结构系统,可想而知这样一来,我国法院司法纵向拘束力就得予完善,横向拘束力与纵向拘束力交替代作用,这也是现代司法的精确需求。

五、确立典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实现司法统一的迫切需求本论文篇头提到的三个案例,显而易见对司法危害性是巨大的,这种影响不仅仅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而且将会造成司法理念的混乱。

怎么样才能使这种问题不存发生呢?或者减少发生呢?有的人认为只完善适用法律标准或指导性意见就可以杜绝,笔者认为此观点在目前来说已经是难得可贵之佳作,对实现司法统一也起了极大的作用。

比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的《规范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就有下列优势:首先,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对平衡,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官从情绪化办案向理性化办案的转变;其次,堵塞了各种人情关系对量刑的影响,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提高了当庭宣判率,缩短了办案周期;第四,让社会看到公正,让罪犯感受到平等,已成了刑事量刑的座右铭,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在当地明显提高。

但仍然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拘束力问题。

如果与上级法院的判例不一致时,那办案法官是参照《指导意见》呢,还是尊循上级法院的先例,这是《指导意见》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其次,案件情节是千差万别的,无论《指导意见》规定多细多具体,总会在法律囿外的案件发生,从任一方面来说普遍性的问题,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确定,特殊性事件《指导意见》也没有办法览括;第三,随着社会情形的变化,对《指导意见》如何“破”?又如何“立”呢?这又是一个《指导意见》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司法的准则应当说“规定过细则僵,规定过宽则松。

”而作为具有法律渊源的判例则不具有上述的局限性,象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的先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就是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同时它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判例法中有“破”先例和“立”先例的司法机制,在不变的表面下逐渐发生变化的,没有不变的先例,先例的稳定性和拘束力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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