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解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标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可能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说明理由:劳动者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便用人单位了解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根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1.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 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38条的具体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及后果,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性解除、无过错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第38条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在岗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双方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
协商解除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生效。
2.后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符合失业救济条件,可以申请失业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劳动者原因1.1 劳动者过错性解除1.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1.3 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四、劳动者如何维权五、总结正文: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原因和用人单位原因两类。
一、劳动者原因1.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的过错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1.了解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
2.收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3.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协商解决。
4.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遵守相关规定,遇到违法行为时积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条文解读1. 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归属明确。
2. 劳动者信息:劳动者需要提供姓名、住址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和合同的约束对象。
3.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工作内容与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确保劳动者对工作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5.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6.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7.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8.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9. 其他法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的其他必要条款。
三、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补偿权利。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三年的,支付二个月工资;不满十年的,支付三个月工资;满十年的,支付四个月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经济补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经济补偿的标准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年限越长,经济补偿的标准越高。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长期劳动付出的尊重和保护,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一个月工资、两个月工资、三个月工资或四个月工资。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劳动者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权利。
该条款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进行详细解析。
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患病或者非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连续在原用人单位休假期满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也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法定权益。
劳动者应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如有必要可以向劳动监测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寻求共识,并尽量避免对彼此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况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时补偿、经济补偿等。
2. 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
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若补偿期满后通知解除则无需提前通知。
3.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终止。
但若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只能享受法定的福利待遇,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劳动合同可以因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产生不同的补偿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2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通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第38条劳动者辞职或者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自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不满三十日的,可以按照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不定期定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对方。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具备继续工作条件的,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总结起来,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 辞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但需要提前发出30天的书面通知。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对方。
2. 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方式不需要提前通知。
3.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关系未满30天,可以按照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超过30天,则按照提前通知的天数进行补偿。
4. 违法解除:如果劳动者遭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不定期定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合同期满续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并且劳动者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无需重新订立合同,可以直接续订合同。
续订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概括,具体执行还需要参照该法条的其他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详细内容:第38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1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情形,表明对于这六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一款并未言明劳动者是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可以通知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就表述得比较清楚,在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那就不禁让人疑惑了,劳动者遇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六种状况时,应该适用的是提前30天通知解除,还是通知后立即解除?先上结论:应该适用通知后立即解除。
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前后的衔接来看,本条需要与《劳动法》保持一定承接。
本条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继承和扩充,《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可见在《劳动法》看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性质,与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这种根本立场没理由到了《劳动合同法》毫无征兆说变就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用版】目录1.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概述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是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法律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据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 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希望你喜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请求。
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题目: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概述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文件,规范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可能会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解读与权利义务分析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概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通知劳动者。
2.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指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隐瞒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
3. 通知劳动者的程序和方式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劳动者,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可以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送达。
4.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选择行使法律规定的申诉和仲裁程序,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三、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实践中的应用1. 实际案例分析(1)公司A解除员工B的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公司A在员工B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解除了员工B的劳动合同。
公司A在解除劳动合书面通知了员工B并说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员工B选择了申诉和仲裁程序,并最终获得了经济补偿。
2. 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个人观点与理解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劳动者一定的申诉和仲裁程序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3.协商一致解除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后果1.通知与说明义务2.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3.劳动者权益保障四、应对策略与建议1.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2.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3.双方加强沟通协商正文: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涵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劳动者过错性解除。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是协商一致解除。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分歧,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尊重对方的意见,以实现和谐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有通知和说明义务,即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告知劳动者解除理由,并给予劳动者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劳动者反映的问题。
劳动者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针对劳动者未支付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条款。
1.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循工资支付的公平原则,并将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劳动者。
”2. 劳动者未支付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滞纳金等补偿。
3.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提到,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4. 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
只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5. 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6. 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给予相应的罚款。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保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150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和工伤或者职业病伤残津贴的问题。
具体规定如下:一、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这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时,用人单位应当连续支付劳动者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得降低或中止支付。
二、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
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一切必要的医疗费用。
三、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工伤或者职业病伤残津贴。
这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引起的停工疗养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伤或者职业病伤残津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读:首先,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工疗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和工伤或职业病伤残津贴。
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可以挂念劳动者维持生活,治疗病情,减轻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和工伤或职业病伤残津贴。
这表明在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支付的金额和标准符合法律要求,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再次,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并且不得降低或中止支付。
这条规定爱护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确保在停工疗养期间,劳动者能够连续获得原来的工资待遇,避开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经济困难。
最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以及保障工资待遇,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平安感和福利待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要求及相关规定,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详细探讨。
第38条内容如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内享有工资支付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办法、时间和地点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首先,劳动者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内享有工资支付的权利。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办法、时间和地点支付工资。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工资,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并且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最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禁止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拖欠工资。
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自己的工资支付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工资或解决工资争议。
其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申请仲裁。
这一途径相对便捷,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
再次,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法院进行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较长时间且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出台,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益。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的回报,是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因此,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情况,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信誉。
因此,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确保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然而,实际情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首先,一些小微企业可能面临资金压力,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现象。
政府可以加大对这类企业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如加强对企业资金情况的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有能力按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离职补偿的相关内容,下面是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详述了离职补偿应用的情况和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补偿金额应根据员工已工作的年限和收入水平来决定,有一定的比例规定。
首先,对于员工已工作的年限,该条款规定了不同工龄的员工可以享受不同的补偿比例。
具体而言,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一倍月工资的补偿;已工作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一倍至三倍月工资的补偿;已工作十年及以上的,享受三倍以上至六倍月工资的补偿。
这些比例的规定可以体现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稳定情况和对其经济权益的保护。
其次,对于员工的收入水平,该条款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基数。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基数是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规定保证了员工的补偿金能够与其实际工作收入相匹配,避免了因个别月份工资较低而影响补偿标准的情况。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方式。
例如,员工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即将为其支付离职补偿时已安排其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故不再支付离职补偿。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离职补偿的相关原
则和应用情况,保护了劳动者在解除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利益。
这一条款的实施,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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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
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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