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侵权音乐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被告: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原告文化传播公司系知名音乐人甲的著作权代理人,拥有甲的多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音乐播放服务的互联网企业。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平台上播放的音乐作品中,有多首音乐与原告代理的甲的音乐作品高度相似,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所有侵权音乐作品;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一、原告取证阶段原告文化传播公司在发现被告网络平台侵权后,进行了以下取证工作:1.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上播放的侵权音乐作品的链接和截图;2.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的相关宣传资料,证明侵权音乐作品已经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3. 收集被告网络平台的注册信息,以便后续调查被告的身份和经营状况。
二、诉讼阶段1.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未提出答辩状,也未应诉;3.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一、关于侵权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络平台上播放的侵权音乐作品与原告代理的甲的音乐作品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原告的授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侵权音乐作品数量较多,以及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关于侵权停止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所有侵权音乐作品,并不得再次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于保护音乐人的著作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启示:1. 音乐人及其著作权代理人应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网络平台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版权审核机制,防止侵权音乐作品在其平台上传播;3. 广大网民应尊重音乐人的著作权,自觉抵制侵权音乐作品,共同营造良好的音乐创作和传播环境。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篇一:音乐侵权案例】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者的作用。
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
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篇一:音乐侵权案例】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者的作用。
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
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音乐版权许可及注意事项
音乐版权许可及注意事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和使用。
然而,音乐版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获得音乐许可并且遵守相关注意事项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音乐版权许可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音乐版权问题。
一、音乐版权许可的基本概念音乐版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对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一种合法授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其他个人或组织若要使用这些音乐作品,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方式合法使用。
音乐版权许可主要分为独家许可和非独家许可两种形式。
独家许可即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授予独家许可方,独家许可方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该权利。
非独家许可则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授予多个许可方,许可方间可以相互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合法使用该作品。
二、音乐版权许可的申请流程1. 确定版权许可需求在申请音乐版权许可之前,申请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许可需求,了解自己需要许可的音乐作品以及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这有助于更好地与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并为后续的申请过程做好准备。
2. 寻找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申请音乐版权许可需要找到相应的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可以通过互联网、音乐产业协会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并与其进行沟通,了解许可流程和申请要求。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了版权许可方后,需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格、个人身份证明、作品使用说明等。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要求进行递交。
4. 缴纳版权费用申请音乐版权许可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向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音乐版权规定
音乐版权规定音乐版权规定是指保护音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并对音乐创作作品的使用、改编、演出等进行合理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音乐版权的核心是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音乐创作的创造力和创新。
首先,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著作权的主体和范围。
创作音乐作品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音乐著作权,包括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需要获得创作者的许可和授权,任何对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演出等行为都构成侵权。
其次,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作品的使用和授权的方式。
创作者可以通过合同、授权协议等形式将自己的版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这使得音乐创作能够更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同时也使得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例如,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可能会被唱片公司购买,然后通过唱片发行、在线音乐平台等方式进行发布和营利。
此外,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未经授权的音乐复制、盗版、非法下载、未经授权的演出等行为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相应的,违法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侵权收益等。
为了打击侵权行为,许多国家还设立了音乐版权管理机构,对音乐的版权进行维护和管理。
音乐版权规定还考虑了音乐创作的公共利益和推广。
一方面,音乐版权规定了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中使用音乐作品可以不需要许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另一方面,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创作的授权和合理使用的方式。
例如,合理的引用和改编、过渡性复制等行为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获得免费授权。
最后,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创作者的保护和支持。
音乐创作者在音乐创作过程中享有对作品的保密权,音乐版权规定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同时,音乐版权规定了对音乐创作的支持措施,包括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创作奖励、扶持音乐教育等,以激励音乐创作者的创造力和创新。
总之,音乐版权规定了音乐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和使用方式,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促进音乐的创作和传播。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侵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个人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音乐侵权案例作为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音乐侵权案例,探讨侵权法在音乐领域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著名歌曲的剽窃在音乐创作中,剽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之一是1971年的"我的甜蜜"与1967年的"The Air That I Breathe"之间的侵权纠纷。
"我的甜蜜"是一首由英国乐队The Hollies演唱的著名歌曲,而"The Air That I Breathe"是由美国音乐人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创作的歌曲。
The Hollies的成员在录制"我的甜蜜"时借鉴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
这一行为引发了侵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法的适用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旋律和歌词等元素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而剽窃行为则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The Hollies的成员未经授权使用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例二:网络音乐的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网络音乐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典型案例之一是某音乐平台未经授权传播著名歌曲的事件。
某音乐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些著名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从而引发了版权纠纷。
著作权持有人认为该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要求其停止传播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著作权持有人的授权。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广州商学院案例分析报告题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著作权法实务考查学期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考查方式案例分析姓名(用小三宋体加黑,下同)学号专业成绩指导教师表春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简要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起诉富锦市一路鑫歌歌厅,鑫歌歌厅自2017年10月11日至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故意侵权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涉案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给予音集协来授权管理,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用于经营牟取商业利益,不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著作侵权。
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关于鑫歌歌舞厅是否构成侵权,这在著作权法上是毋容置疑的,鑫歌歌舞厅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合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这是构成侵犯著作的行为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经查询后可知,该协会是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下成立并且经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唯一的国内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以及其他著作权人自愿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当然并不享有音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在本案中为何能够享有起诉权。
其原因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且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管理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因此而能够以合同为依据享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新闻回放2001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
为期3年的协议已经到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办事处态度强硬地表示,今后对饭店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将严格执行每床位每月 1.75元的标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什么机构?我们频频见他们以音乐著作权侵权名义起诉各家单位。
对此大家都有相当多的疑问,本文仅就音著协向饭店收费的依据,收费后他们如何使用展开讨论。
音著协是什么机构?根据其网站公开资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音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他的职责是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这是有法律上规定的,并不容怀疑。
质疑一:音著协凭什么向饭店收费,凭什么起诉别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他的这些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
其主张相关权利的源头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其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尽管有法律的规定,但是音著协并不当然可以直接起诉音乐著作权侵权人,不可以直接向音乐著作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以杭州酒店业为例内容摘要(中心思想):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在”著作权法”出台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规。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给背景音乐带来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但是,从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以来,由于我国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不配套之处,导致收费现状并不乐观。
本文以我国对酒店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为例,着重讲述杭州某酒店对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从而根据案例分析杭州目前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案例类型):纪实型(案例分析方法):以时间为顺序,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讲述。
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制度;酒店目录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 (2)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3)(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 (3)(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3)(四)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5)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6)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7)参考文献 (8)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以杭州酒店业为例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在我国,对于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被提出来了,而且一些企业已经先行一步。
1999年6月,拥有肯德基和必胜客的百胜餐饮国际集团率先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意向书,同意其在中国的50家餐厅为背景音乐付费。
2001年5月25日,北京64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1年度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这是国内酒店业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为全国所有使用音乐的营业场所向著作权人付费开了先河。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探究
背景 音 乐收 费的 法律 依 据 。 在 国内相 关 法 律 中 ,《 著 作 权
公 共 场 所 背 景 音 乐收 费在 西 方 由来 已久 , 最 先 出现 在法 法 》 给 背 景 音 乐 收 费提 供 比较 明确 的法 律 基 础 。 此 法 律 经 过 国 。l 8 4 7 年, 当地 的几 名作 曲家 到 巴黎 的 一 家 咖 啡 厅 喝 咖 啡 两 次修 订 , 进 一 步 界定 了著 作 权 人 所 享 有 的 各项 权 利 。《 著 作 时, 发 现在 他们 未授 权 的情 况下, 那 里正 在播 放 其创 作 的曲子。 几 人与咖 啡 厅就 播 放权 益 问题 产 生争 执 , 并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最 后法 院判 决 几 名作 曲家胜 诉 。 这件 事对 法 国政 府 触 动很 大 , 权法 》 第 二 章第 十 一 条 , 具 体 规 定 了包 括 复 制 权 、 表演权、 发 行权、 广 播 权 在 内的 著 作 人 应 享 有 的 十 七 项 权 利 。《 著作 权 法 》中明确 提 出在 公 共场 所播 放 背 景 音 乐 的行 为应 属于 “ 以无
一
直得 不到应有的重视。 2 0 0 1 年5 月, 北京6 4 家三星级 以上酒
在 国际相关法律 中, 西方 发达 国家由于在 版权 产业发展
涉及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 法规和条约非常多, 店 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以下简称 “ 音著协”) 缴纳了当年 较早,
社 会 民 生
The Li f e a nd O pi ni o ns of t he Pe opl e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探究
口 曲 妍
【 摘要 】 我国音乐 著作权协会 ( 简 称“ 音著协” ) , 多 次提出 公共场所播放音乐 应缴纳相应费 用, 但是效果并不突出 。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对知识⽂化产权⼗分重视,著作权是知识⽂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著作权侵权是指⼀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为。
那么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种类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1、著作权侵权⾏为指未经著作权⼈同意,⼜⽆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作品或⾏使著作权⼈专有权的⾏为。
2、凡⾏为⼈实施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财产损失的⾏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为。
3、著作权侵权⾏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为⼈未经著作权⼈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条件,擅⾃使⽤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表演、⾳像制品和⼴播电视节⽬。
(2)⾏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种绝对权,任何⼈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对其侵权⾏为及其后果所抱的⼼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为表现为使⽤他⼈作品的⾮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侵权⾏为有哪些种类(⼀)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侵权⾏为采⽤的是列举式规定,其中第四⼗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200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_全文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全文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音乐歌曲抄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音乐作品抄袭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抄袭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音乐歌曲抄袭案件的剖析,探讨音乐歌曲抄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音乐人甲被告:某音乐人乙2018年,原告甲创作了一首名为《梦回故乡》的歌曲,并在各大音乐平台发布。
该歌曲迅速走红,受到了广大听众的喜爱。
然而,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音乐作品中使用了与《梦回故乡》相似的旋律和歌词。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创作的《梦回故乡》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
被告乙在未经原告甲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音乐作品中使用了与《梦回故乡》相似的旋律和歌词,构成对原告甲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音乐歌曲抄袭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著作权人享有上述权利。
2.音乐歌曲抄袭的认定标准音乐歌曲抄袭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旋律相似度:抄袭的音乐作品在旋律上与原作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使人产生混淆。
(2)歌词相似度:抄袭的音乐作品在歌词上与原作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使人产生混淆。
(3)创作手法相似度:抄袭的音乐作品在创作手法上与原作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使人产生混淆。
(4)整体感受相似度:抄袭的音乐作品在整体感受上与原作品具有高度相似性,使人产生混淆。
3.音乐歌曲抄袭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背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对于背调(背景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
背调作为一种了解被调查人过往经历、信用、品德等方面的手段,对于企业招聘、员工管理、合作伙伴选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背调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背调需求,成为我国背调行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背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背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于2018年应聘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位。
在面试过程中,公司要求甲提供前东家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在职证明。
甲向乙公司提供了一份虚假的在职证明,乙公司并未察觉。
面试结束后,公司对甲进行了背调,发现甲提供的在职证明存在虚假内容。
公司以甲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拒绝录用甲。
甲不服,认为公司侵犯其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对甲进行背调?2. 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是否构成对公司背调权的侵犯?3. 公司拒绝录用甲是否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有权对甲进行背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有关其工作经历、教育背景、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因此,公司有权对甲进行背调。
(二)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是否构成对公司背调权的侵犯?1. 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2. 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3. 甲的行为导致公司对其产生了误解,影响了公司的正常招聘工作。
因此,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的行为构成对公司背调权的侵犯。
(三)公司拒绝录用甲是否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1. 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有权对候选人进行背调,以保障公司利益。
2. 甲提供虚假在职证明,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音乐侵权合同范本
音乐侵权合同范本1. 引言本文档为音乐侵权合同的范本,旨在保护音乐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传播或复制他人的音乐作品。
本合同由版权所有者与使用方双方协商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请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以下是合同的具体条款:2. 合同条款2.1 版权授权范围1.版权所有者将其音乐作品授权给使用方,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展示、传播和复制该音乐作品。
2.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途、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以及其他媒体平台。
3.使用方在使用、展示、传播和复制音乐作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不会侵犯他人权益。
2.2 使用费用1.使用方须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2.使用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附件。
3.若使用方未按时支付使用费用,版权所有者有权中止或终止授权。
2.3 使用期限1.本授权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日期)。
2.若使用方需延长授权期限,应提前______(提前通知期限)向版权所有者提交书面申请,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延长。
2.4 侵权处理1.若使用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传播或复制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版权所有者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版权所有者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发出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等,并保留追究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
2.5 合同解除1.在下列情况下,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经另一方书面提出合理解决措施后仍不改正的;•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2.6 争议解决1.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争议给_________(仲裁机构或裁决地)进行仲裁。
2.7 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以传真件、扫描件或电子签名等形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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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报刊精选加入时间:2008-3-1 19:13:25点击:424作者:刘卫饭店作为一个经营单位,也与其它行业的经营实体一样,在日常经营中也会遇到种种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比如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或采购使用侵犯专利的设备等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但相对于侵犯著作权来说,上述侵犯工业产权的现象在饭店行业中是比较少见的。
而在侵犯著作权诸类事件中,最常见的恐怕是由于未经许可在饭店公共场合播放背景音乐和在KTV包厢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以及侵犯音乐作品的邻接权,这也许是目前饭店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中最多的一类纠纷。
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饭店使用音乐作品所引起的侵权纠纷。
一、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应否支付报酬的法律依据建国以来,中国的饭店一直自由地播放《东方红》等歌曲,有时播放还是一种任务,不播还不行,从来没想到过播放歌曲还要缴费。
到了改革开放后十多年,忽然有人向饭店伸手要钱了,因为它播放了人家的歌曲。
怎么,我免费传播你的歌曲还要缴费?这世道怎么变了?这世道确实变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深深影响中国,不仅使用他人的专利开始要付费了,使用他人的歌曲也得付费了,否则就是侵权。
但是何种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太普遍了,不仅饭店行业,而且商场、火车、航空、港口、影院、剧院、公园、歌舞厅等几乎涉及一切服务行业都在使用音乐作品,长期以来没有人指责它们侵权,即使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人追究它们侵权,现在开始维权,指出它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让它们反倒感到很诧异,也感到恐慌,不知自己哪里做错了。
使用音乐作品最通行的方式就是播放光盘,那么,饭店从市场付费购买音乐光盘进行播放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饭店从市场购买的是盗版光盘进行播放,当然构成侵权;但如果饭店购买的是正版光盘,饭店在其营业场所播放是否也构成侵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目前许多饭店被他人依据这条规定被起诉侵权。
有人说饭店购买的是正版光盘,其购买行为就是支付报酬的行为,为什么还说饭店侵权呢?要弄清这个问题,还得区分这里的几个权利人和几种著作权利。
购买正版光盘只是没有侵犯音像制品发行人的复制权,但饭店通常买了光盘后一般要在公共场合播放,并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
这就涉及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播放使用权和表演权问题。
音乐光盘买回后肯定要播放的,如果播放就得收费的话,难道大家自己买回音乐光盘在家播放都要收费吗?这里要区分非营利的自我欣赏与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言外之意,其他情况就要支付使用费了。
饭店在公共场合播放音乐作品,是带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作品,理所当然地要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饭店在公共场合播放音乐作品实际上行使的是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而非表演权。
1999年国家版权局第43号文件规定“表演分为直接表演和机械表演”,将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和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放、放映录像或录像制品都归位“表演”的范畴,这是因为当时的著作权法没有象2001年新的《著作权法》第10条那样将著作权至少分为十六种权利且明确列出放映权,新的《著作权法》实施后在分类上应将播放音乐作品列为放映权而不应再归于表演权了。
而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音乐作品进行演唱则仍应归于行使表演权。
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新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除了要求表演者支付报酬外,还一律要求取得许可,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在卡拉OK包厢中使用音乐作品也应支付报酬。
二、饭店如何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音乐是饭店增加附加值的主要工具,可以说上了一定档次的饭店经营离不开音乐。
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饭店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而且还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因此,为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饭店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取得他人许可使用的授权。
但音乐作品全世界几十万上百万,音乐著作权人全世界也有成千上万,因为我国1992年就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外国音乐作品也要保护。
如果饭店使用这些音乐作品找他们一个个授权,岂不是要跑断腿?即使有人愿意跑断腿,但不一定有结果,因为有些作者不仅难以谋面,而且多半连地址都不知道,更不用谈取得授权。
在此情况下,难道饭店只能遵守先批后用的规则而“作茧自缚”?或者来个“先斩后奏”,先侵权使用他们的作品,等他们自己找上门来再协商?为解决这种程序上的问题,音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可以委托自己的代表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001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其中规定今后对饭店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将严格执行每床位每月1.75元的标准。
从而解决了音乐作品使用的许可和支付报酬的问题。
因此饭店要避免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只需要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而不必直接找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取得授权。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限来自于授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室编印的《中国著作权实用全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音乐著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随着网络的发展,根据修订的《著作权法》,它还管理网络传输权。
《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因此,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是有法可依的,但其权利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
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饭店直接收费,并已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他人,但这种权利必须要有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其行使必须限定在授权范围内。
对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权限的性质,199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指出:“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
“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述权限的性质在于,饭店在处理音乐著作权纠纷时,要客观地对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既要明白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应有音乐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因为其行为具有信托性质),同时也应了解它的权利的有限性。
在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一定要审查它的协会章程以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同。
(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主张权利的作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是所有音乐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它不能对如下的音乐作品行使权利:1、已失去保护期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那么对于象《春江花月夜》、贝多芬的交响曲等极好的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得主张权利,饭店完全可以自由播放而无须取得他人的授权。
2、没有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的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
尽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中国大陆地区音乐著作权人的当然代理人,且于1995年加入了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从而协会能够管理世界范围内的音乐作品在中国的使用权。
但总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音乐著作权人不愿从属于或者没有条件加入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因而取得世界作词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代理行使对这部分作品的权利。
3、没有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退出音乐协会的著作权人的作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行会员制,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加入协会和退出协会都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一个著作权人不愿意加入协会或者加入协会后退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该是没有权利代理行使该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否则其权利的行使缺乏合法依据。
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是所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具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饭店可以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没有取得某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来抗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主张,另一方面,饭店在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后还不能高枕无忧,仍需要谨小慎微,仔细审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这一点往往被很多人忽视。
一般人认为只要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就可使用所有的音乐作品,等真正的权利人追究时才发现原来不是这么回事。
因此,即使在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还得审查使用的每部作品是否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的授权作品。
为此要审查CAE名录(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出版者名录)和WWL(世界作品目录)。
(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所涉音乐作品的词、曲进行著作权使用授权,一般对涉及的录像等邻接权不授权。
了解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目前饭店使用的大部分是带有画面的MTV作品,并非单纯的音乐作品,而MTV作品一般被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所指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需要保护的不同于音乐作品的另类作品,其权利属于音乐作品的邻接权,它派生于音乐作品但又具有自己独立的著作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不等于取得其邻接权的使用许可,因此,在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后,并不等于有权使用MTV 作品。
在卡拉OK中,要使用MTV作品,还必须取得MTV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当然并不能说,饭店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是多此一举白花钱了,相反,即使取得MTV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仍还必须同时取得音乐著作权人(以及画面中的表演人)的许可才能使用MTV作品,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