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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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线一般是指常水位时界线,投影至平面地图上通常用深蓝色线划,当中水域用淡蓝色表示。是地理、城市规划以及水利工程、航务管理等行业常用词语,英文常译为bank line。
你问确定规划河岸线的依据,我认为是依据水利、三防部门按水利、排洪等要求制定百年一遇洪水位在平面投影或其他水体边缘在平面投影线。规划上不仅对水体范围线内的保护,尚且对水岸临近地域进行缓冲性的保护规划。亦即2006年起时兴的城市蓝线划定原则,在建设部第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很明确,你可以看看。附上《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供你参考。
另外说一句:你也小气了点,这么专业的问题也不奖励点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 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岸线一般指河道(湖泊)水陆边界线两侧(周边)一定范围的带状区域。岸线具有综合利用开发功能,与流域防洪、河势稳定、供水、航运及河流生态等关系密切,既有行洪、调节水流等自然属性,又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属性。
淮河流域集水面积大于1 000 km2的河流有50 多条,总河长约1.1 万km,大于300 km2 的湖泊有4 个。河道(湖泊)岸线是支撑沿河(湖)流域经济和
社会发展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道(湖泊)行(蓄)洪带来一定影响。近年,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岸线利用的程度越来越高,沿、跨河(湖)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特别是淮河中下游地区、沿湖地区和城市河段。
我国现行的有关河道、湖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与配置岸线资源,致使在河湖岸线利用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的依据,造成目前岸线开发利用工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岸线利用管理上的混乱,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以及水生态保护不利。为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保护水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开发、保护和管理岸线资源,对于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岸线利用现状
1.岸线利用项目现状调查
根据其涉河情况的不同,岸线利用项目可分为跨河、穿河、临河、拦河建设项目。其中跨河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跨河电缆等,穿河项目包括输油(气)管道、穿河电缆等,临河项目包括港口、码头、取(排)水口、堤顶公路、旅游区等,拦河项目包括闸坝、枢纽等。
本次调查的岸线范围为淮河流域重要的河湖段,包括淮干(淮滨—老子山段)、沙颍河(周口—沫河口段)、涡河(亳州—涡河口段)、韩庄运河、中运河(苏鲁省界—宿迁闸段)、洪泽湖(老子山—二河闸段)、骆马湖(皂河—沂河口段)和南四湖。据统计,截至2005 年,调查范围内共有中小型港口码头416 个,公路铁路桥梁146 座,管线、电缆186根,各类取水口202 个,排水口125 个,主要拦河闸坝18 个。调查范围内河道(湖泊)左右岸岸线资源总长2 750.3km,建设项目占用岸线资源总长276.5km,岸线利用率10.1%。其中港口码头占用岸线资源长110.6 km,岸线利用率4.02%;桥梁占用岸线资源长79.3 km,岸线利用率2.89%;穿河管线、跨河电缆占用岸线资源长19.3 km,岸线利用率0.7%;取排水口占用岸线资源长31.5km,岸线利用率1.14%;重要闸坝(含旅游区)占用岸线资源长35.7 km,岸线利用率1.3%。各种建设项目中港口码头所占岸线资源最长(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