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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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2)

1.4适用范围 (3)

1.5事故分级及响应分级 (3)

1.6深圳市房屋安全现状 (4)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6)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7)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9)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5)

2.5应急救援专家及职责 (18)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18)

3 运行机制 (19)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19)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24)

3.3后期处置 (36)

4 应急保障 (38)

4.1人力资源保障 (38)

4.2经费保障 (38)

4.3物资保障 (39)

4.4医疗卫生保障 (40)

4.5交通运输保障 (40)

4.6治安保障 (41)

4.7人员防护保障 (41)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41)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2)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2)

4.11科技支撑保障 (42)

4.12气象服务保障 (43)

4.13法制保障 (43)

4.14其他应急保障 (43)

5监督管理 (43)

5.1应急演练 (43)

5.2宣传教育 (43)

5.3培训 (44)

5.4责任与奖惩 (44)

5.5预案实施 (46)

6 附则 (46)

6.1名词术语定义 (46)

6.2预案管理 (46)

6.3预案的解释 (47)

7附录 (48)

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高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建立市、区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3)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各有关部门应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共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4)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幕墙的自身老化、不当使用破坏主体结构、相邻施工影响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建筑质量、地质灾害、城市轨道工程(地铁施工)、水利建设工程等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发生险情,需紧急处置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发生其他类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事件分级及响应分级

1.5.1事件分级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深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5.2响应分级

按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房屋安全突

发事件。

(2)Ⅱ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②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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