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19个漏洞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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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王荣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1.用人单位过度依赖固定期限合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员工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 用人单位过度使用派遣劳动力,使得派遣员工待遇低、保障差、权益难保障。

3. 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4. 用人单位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导致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5. 用人单位过度追求灵活性,滥用“用人原则”,不仅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也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6. 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合理,过低的薪酬难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7.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员工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8.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发展少有投入,导致员工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9. 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10. 劳动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保护难以落实到实际生产和劳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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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缺陷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缺陷1、员工分类要先行制定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具体分类,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本单位职工不加区分,采用同一份劳动合同管理,即不能满足员工的个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

因此需要根据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员工特点等因素,对员工做出分类,对不同类型员工分类管理。

具体操作如下表:2、劳动合同主体须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体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人资格问题和集团型公司劳动关系归属问题。

用人资格表现为用人单位主体适格性,现在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包括挂靠经营、内部承包、贴牌生产、连锁运营,涉及的企业众多,这就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主体,以实际用工作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采用集团化经营的单位,因集团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联公司等多种类型,职工可能在这些公司之间来回变动,也需要注意劳动关系主体的归属,确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那一方。

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

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

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

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建议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

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1. 信息不透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部分公司未如实告知员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信息,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这使得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权益受损。

建议: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员工合同条款中的关键信息,让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2. 合同条款不明确部分公司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表述模糊,如请假制度、加班工资等,给双方带来纠纷。

建议:公司应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请假制度、加班工资等,以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3.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未使用正规合同文本、未盖公章等。

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使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漏洞1. 工资待遇问题部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问题。

这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工作时间问题部分公司存在加班现象,但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部分公司未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益。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益得到保障。

3. 福利待遇问题部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漏洞1. 未履行解除程序部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解除程序,如未提前通知员工、未支付经济补偿等。

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常见劳务合同的漏洞

常见劳务合同的漏洞

一、合同内容不完整1. 缺少基本条款:部分劳务合同中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等基本条款。

2. 缺少具体约定: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约定,导致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二、合同条款表述模糊1. 条款含义不清: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如“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未明确说明哪些用品属于必要用品。

2. 条款适用条件不明确:部分条款未明确适用条件,如“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明确说明何种情况下属于违反合同。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1. 签订主体不合法: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而非以单位名义。

2. 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进行书面审查、未进行公证等。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漏洞1. 未履行变更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导致变更内容无效。

2. 未履行合同终止手续:合同到期后,双方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终止,导致合同关系延续。

五、合同违约责任不明确1. 违约责任条款缺失:合同中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导致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双方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违约责任条款过于简单:部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过于简单,无法有效约束违约方。

为避免上述漏洞,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完整、表述清晰、符合法律规定。

2. 在签订合同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3. 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合同变更和终止手续的办理,确保合同关系的合法性。

5. 完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双方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漏洞的预防和处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缺陷

劳动合同法缺陷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法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对于非全日制、临时性、兼职等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他们的权益保护成为劳动合同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虽然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程序和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律虽然规定了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差异,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真正实现平等协商。

再者,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虽然法律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制度,但由于仲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劳动者往往难以及时获得救济。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受到一定质疑,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资支付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规定,虽然在法律层面有所体现,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管力度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劳动者的这些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合同执行、争议处理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劳动合同的漏洞

劳动合同的漏洞

劳动合同的漏洞及其法律风险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漏洞、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的漏洞1. 条款不完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缺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例如,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合同期限不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的约束条件,对于劳动者来说,明确合同期限有助于规划职业生涯。

然而,有些劳动合同期限表述不清,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使得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3. 试用期规定不合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需求的时间,同时也是劳动者了解企业的过程。

然而,部分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不合理,如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导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害。

4. 加班工资规定不明确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所应得的报酬。

然而,有些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不明确,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使得劳动者在加班工资方面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5.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补偿金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现象,但部分劳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补偿金规定不明确,如解除合同的原因、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等,导致劳动者在面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合同漏洞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劳动合同的漏洞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

2. 劳动争议的风险劳动合同漏洞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如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对双方均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

பைடு நூலகம்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化 手段支持
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导致 监管不力
监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 差不齐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不规范:在某些 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能不按 照规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 致合同关系存续或终止的不当操作。
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一些劳动合同 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限制了 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甚至违反了劳动 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监管不 力的问题,导致一 些企业违反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对违 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不够,缺乏足够的 震慑力。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 存在举证困难、程序 复杂等问题,导致一 些劳动者放弃维权。
完善劳动合同法,建 立更加公正、合理的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重要途径。
PART FOUR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导致劳动争议不断,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如工资拖欠、加班无补偿等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使得一些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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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不明确:某些劳动合同 中的试用期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公平:某些劳动 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存在不公平条 款,使得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权 利受到侵害。
PART THREE
劳动合同法未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劳动合同法存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立即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伙儿参与讨论。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要紧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

本法尽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不管在劳动法中,依旧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畴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关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不咨询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咨询题将连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讲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然而,关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然而实践中专门多用人单位差不多上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看起来也专门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然而,如此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因此,笔者认为那个咨询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劳动合同好大的坑

劳动合同好大的坑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本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大坑”,让广大劳动者疲于应对,深感维权之难。

本文将揭示这些劳动合同中的“大坑”,以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时间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阶段。

然而,在一些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陷阱层出不穷。

1. 试用期长度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甚至超过一年。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往往面临着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的问题。

2. 试用期工资打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只支付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或90%,甚至更低。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收入大大减少。

3. 试用期解除合同容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能力。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二、薪资待遇陷阱1. 底薪+提成模式: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底薪+提成的薪资结构,承诺高提成,但实际上,劳动者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收入并不理想。

2. 迟发工资: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延迟发放工资,甚至拖欠工资,让劳动者苦不堪言。

3. 五险一金陷阱: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在缴纳过程中克扣、拖欠,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福利待遇时遇到困难。

三、工作时间和加班陷阱1.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以调休、补休为由替代加班工资。

2. 试用期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求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仅支付象征性的加班费。

四、离职陷阱1. 离职扣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工资,如违约金、培训费等。

2. 离职证明难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

五、合同签订陷阱1. 阴阳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正式合同,一份为秘密合同。

一般劳动合同漏洞有哪些

一般劳动合同漏洞有哪些

一般劳动合同漏洞有哪些一、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些用人单位并未依法成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

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概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另外,某些特定职业对劳动者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高度近视、听力障碍等,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宜从事此类职业。

如果用人单位与这部分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能会因主体不合法而产生漏洞。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之间存在欺诈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隐瞒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信息,或者虚构企业前景、待遇等,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内容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不完整。

有些劳动合同,内容简单,条款不全,缺乏必要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例如,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使得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有些劳动合同虽然内容较多,但用词不准确,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例如,合同中同时出现“试用期”和“培训期”两个概念,但未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或者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未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漏洞。

3.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等,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劳动合同法软肋汇总
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践过
程中,还存在一些“软肋”,即一些规定在执行中容易被规避或滥用。

本文将从不同
角度总结劳动合同法的软肋,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合同格式模糊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何种格式,这导致用人单位可能会
通过变相方式规避合同规定,制定一些涵盖模糊、不利于劳动者的合同条款。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通过提供口头承诺、电子邮件确认等方式取代书面合同,使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2. 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劳动合同法对于适用的对象范围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例如涉及外籍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特殊群体的权益进行侵犯。

3. 解除合同存在困难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
单位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规避这一规定,导致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面临困难。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以编造违反公司规定、工作不力等理由解除合同,而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迫使和剥削。

4. 临时工和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于临时工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其
临时性质,规避法定的劳动关系,导致临时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对于一些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存在一些软肋,需要进一步完
善和加强执法监督。

只有通过进一步细化规定、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平衡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弥补这些不足。

一、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文存在语言模糊、概念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和歧义。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雇佣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雇主和劳动者投机取巧的空间。

2.法律执行和监督的不力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一些雇主企业存在违法操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未受到有效制裁。

这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弥补劳动合同法不足的对策1.完善法律条文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足,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和明确性。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还需要对其他关键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法律空白导致利益冲突。

2.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执行和监督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监督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劳动关系教育和法律意识除了完善法律条文和加强执法监督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劳动关系的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强他们的法律防护意识,提高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法制素质。

结论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加强执法监督和加强劳动关系教育来弥补。

只有在法制环境更加健全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得到更好的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劳务合同就是漏洞

劳务合同就是漏洞

劳务合同就是漏洞劳务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提供劳务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合同在制定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源于合同条款的不明确、不完整或不合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务合同漏洞及其可能带来的问题:1. 合同主体不明确: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指出雇主和劳动者的准确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可能导致合同的执行和纠纷解决时出现困难。

2. 工作内容描述模糊:如果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标准描述不清晰,可能导致双方对工作内容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争议。

3. 报酬条款不具体: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劳动者的薪资结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如果这些条款不具体,可能导致劳动者在报酬问题上受到不公平对待。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不明确:合同应明确工作时间、加班规定以及休息和休假的安排。

不明确的条款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权益得不到保障。

5. 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情形、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赔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这些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违约方逃避责任。

6. 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如果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过于宽泛,或者竞业禁止条款过于严苛,可能会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合同应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如果这些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过程复杂且充满争议。

8. 争议解决方式不具体: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如果这些方式不具体,可能导致争议解决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9. 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未规定: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以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纠纷。

10.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条款缺失:合同应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缺乏这样的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在实际操作中无法适应变化。

为了避免这些漏洞,合同制定时应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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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 19 个漏洞和缺陷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 72 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 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 日,有的是次月 5 日,还有的是次月10 日,甚至还有次月 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

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

本法第20 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 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

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

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 19 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

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

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

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

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 ,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

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

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 38 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

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 38 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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