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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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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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性股权收购内容提要: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的困境之一, 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

2006 年实施的《公司法》对司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对司法实务的各个环节规定得不够详细, 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鉴于此, 本文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 并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机制进行了探讨。

在2005 年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订以前, 我国法律就公司僵局及解决途径基本上未作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缺失, 使奉行成文法制的我国法院面对日益增多的公司僵局纠纷无能为力, 公司僵局也因此不能通过法院介入得以有效解决,这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等诸多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006 年1 月实施的《公司法》虽然在第22 条、34 条、75 条及108 条中对司法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采用的方法还不够全面, 加之《公司法》的规定相对简略, 对司法实务的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个环节规定得不够详细, 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

因此, 有必要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作进一步研究, 更好地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制度,并为我国司法实务中应对公司僵局问题提供参考。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何谓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 , 根据美国最有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 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1]可见,公司僵局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停滞状态, 这种停滞状态是由股东或者董事的分歧造成的。

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 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

论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自2006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立法已经历经10多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公司法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中,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是其亮点之一。

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股权分配不清、出现股东间的恶性纠纷,进而造成企业缺乏决策能力,从而导致企业陷入一种僵局状态。

这些纷争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面存在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等问题,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营。

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僵局主要由于下述原因引起:1. 股东结构不合理:基于资本的股东结构,使得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个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权力很大,导致企业决策力下降。

2. 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董事会成员虽然都有着独立的个人意见,但是由于不同股东的不同利益,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出现意见分歧,会导致企业在关键时刻无法统一决策。

3. 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企业的管理混乱和财务混乱,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过重的负担也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处理的制度为了防止企业陷入公司僵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处理公司僵局的制度。

1. 全体股东公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新公司法的注重开发股东代表权,全体股东可以订立一份公约,以确定一些经营决策和核心利益的处理方法,防止在公司中出现恶性竞争、股东之间的歧义和纷争发生。

全体股东公约可以制定一些权益、公司管理和其它重要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股东间签立的全体股东协议将会成为新公司法中处理公司僵局的一个途径。

全体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会议的时间和程序,规定在公司新业务的投资中,各个股东之间应占有的投资份额等等。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

知识文库 第06期223论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侯琨鹏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也暴露出较多公司僵局问题。

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公司僵局的法律救助。

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僵局问题提出参考性解决措施。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僵局比较常见,世界各个国家都高度关注公司僵局问题。

我国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进,逐渐降低了公司成立标准,因此我国公司数量和规模急速扩大。

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责任公司的建设规模比较小,注册资本少,成立门槛比较低。

但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极易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措施比较单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寻找出新的解决途径。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希望能够对公司僵局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

1 我国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分析 1.1资本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主要包括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和资本确定,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增减资本,确保其具备偿还能力和社会信用,全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资本原则作用下,股东不能够随意抽资,若公司在经营期间各股东之间产生激烈争论,迫使一方想提出公司中,此时就会因为资本原则限制而无法实现。

公司无法回购自身在外发行的股份,公司僵局不包含在公司法规定中的允许回购股份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僵局情况下无法使股东抽身退出,此时公司股东只能应用转让股份等方式提出。

然而由于存在公司僵局,则相应增加了其他投资者加入的风险,所以公司僵局无法通过第三方介入或者股东退出方式解决。

1.2公司人合性公司人合性会使其具备严格的内部出资转让程序,并且为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种转让机制存在排外性质,这样就相应增加了稳定性和人合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便捷性。

在出现公司僵局之后,无法有效通过协议,因此尽管部分股东愿意让出内部接受股份,也无法给予合理出让价格,这样就会使转让股东产生被排挤感觉。

再加上公司人合性会导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无法进行证券市场公开,所以导致公司无法找寻到合适的股份受让者,特别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下。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和公司资本三原则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公司僵局。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对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救济原因司法解散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过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认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差异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导致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实际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则,在大股东控制对数表决权或者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管理好,但是合作与矛盾总是相伴而生的。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法律 园地
论 公 司僵 局 的法 律 救 济
吕 俊 玲
(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南 濮 阳 4 7 0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司僵 局 的存在 对公 司、 东、 公 股 社会 都会 产 生严 重 的 不 良影 响 , 它的 出现 会 导 致公 司 不能 进 行 正常 的 生产 经 营活 动 , 得公 司的财产 持 续性地 耗损 和流 失 , 使 不利 于公 司 目的的 实现 。一旦公 司 出现僵局 , 司法介 入 存在 一 定 的
2对 公 司股东 的危 害 。 .
救 济提 供 了 明确的 法律 依 据 , 而这 些 规 定 也 有不 足 之 处 , 然
需 要 在 立 法 中进 一 步 做 出 规 定 。 () 有 明 确 规 定 审 判 的前 置 程 序— — 调 解 。《 定 1没 规 ( )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案 件 , 当 注 重 调 二 》 “ 应
成立 后 , 东不 得抽逃 出资 。因此 , 股 由于注册 资本 不 得抽 回 ,
当股 东之 间 出现矛盾 , 方 股东 不 愿 再 持 有公 司股 权 时 , 一 股
分立 、 合并 、 变更 或者 解散 以及要 修改 公 司章 程 的决 议 , 必 都 须要 经过所 参加 会议 代表 的绝 大多数 表决权 ( 大多 数情 况 下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分 歧 或 纠 纷 , 彼 此 不 且
经验 , 司章 程缺 少公 司纠纷 的应对 性措施 。一旦 股东 发 生 公 纠纷 , 因公 司章程 没有 相应 的解 决 机 制 , 类 纠纷 就 极 易 演 该
变 成 公 司僵 局 。 因 此 ,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导 致 公 司 僵 局 出 法 是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因为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的存在对公司、股东、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它的出现会导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公司的财产持续性地耗损和流失,不利于公司目的的实现。

一旦公司出现僵局,司法介入存在一定的障碍,股东保护利益机制也无法产生很好的作用,这就要求公司法能够提供适当的救济,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强制股权收购临时董事一、公司僵局的定义按照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中国学者的观点是,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因为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通过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僵局都强调两方面的事实,即股东或董事意见分歧的僵持状态和公司运营活动的停滞状态。

中国《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僵局这个定义,而最高法院〔2008〕6号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给公司僵局做出了确定性描述:“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导致股东退出公司受到限制。

一般来讲,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三种:转让股权、公司减资、解散公司。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易使公司陷入僵局。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决定了公司须维持资本不变。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所以,由于注册资本不得抽回,当股东之间出现矛盾,一方股东不愿再持有公司股权时,股东首先选择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

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
司僵 局 的 机 制 主要 有 调 解 与 仲 裁 制 度 、 司法 解 散 制 度 、 强制 股权 收购制度 、 股 东 的撤 销 申请 权 和 查 阅权 制 度 。 完善 公 司僵 局
解 决 措 施 时仍 需 充 分 发 挥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作 用 , 改 进 司 法解 散 制 度 , 重 视 公 司章 程 。
使公 司 的发 展受 到影 响 。


公 司 僵 局 概 述
持 续性 。其三 , 僵局 本 身既不 违法 , 也 没有 违反 章程
或合 同约 定 。尽管 在实 践 中公 司僵局 这一 消极 产 物 给公 司带 来 的负 面影 响很 大 , 但 由于 我 国立法 上 的 不足 导致 对其 真实 性 质 并 未 做 出详 细 的 规定 , 因此 无 法 在法 律上 为其 定性 [ 2 ] 3 。 3 . 公 司僵 局 的 分 类 。其 一 , 股 东 会僵 局 和 董事 会僵 局 , 股 东会 僵 局是 指在公 司运 营过程 中 , 由于 股
Vo 1 . 2 8 NO . 1
D0 I : 1 0 . 1 3 6 o o / j . c n k i . j p s s l o f . i s s m 1 O O 9 —4 3 2 6 . 2 0 1 5 . 0 1 . 0 2 0
公 司僵 局 的应 对 机 制 及 完 善
制 度 以及 人 文环 境 的 影 响 , 公 司 在 发 展 的 同 时 也 面
司僵 局 出现 的直 接 原 因 。股 东 作 为 公 司 的决 策 层 ,
是公 司 中 的最高 权 力 机 关 , 公 司 中 大 比例 的决 定 性
决 策都 是 由股东 会 决 定 的 , 因此 股 东 的 意见 以及 行 为必 定会 影 响 到公 司 的整 体 运 行 。其 二 , 僵 局 状 态 的严重性 和持续 性 , 由于 公 司 董 事 或 股东 之 间 的意

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

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

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王晓燕【摘要】公司僵局乃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由于对公司运营过程的决定性决策不能达成共识而产生纠纷,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或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易致公司债务堆积,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目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主要有调解与仲裁制度、司法解散制度、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股东的撤销申请权和查阅权制度。

完善公司僵局解决措施时仍需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改进司法解散制度,重视公司章程。

%Company deadlock is that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or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s can't reach a consensus in the operating process and final decision-making dispute,they are not willing to compromise and so are at a stalemate,and hence the company can't run properly or is in pany deadlock can easily lead to debt accumulation,hence seriously viola-ting thecreditors'interests.The mechanisms to solve company deadlock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mainly includ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system,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the compulsory share purchase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s revo-cation right and access right.To improve the solutions to corporate deadlock still need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non-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improve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an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期刊名称】《胜利油田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3页(P87-89)【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救济措施【作者】王晓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31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contents •公司僵局概述•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途径•调解解决策略•仲裁解决策略•诉讼解决策略•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的比较与选择目录•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或者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股东会机制失灵:由于股东之间的分歧,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作出决策,公司的日常运营陷入困境。

•董事会机制失灵: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无法制定和实施公司的重大决策,导致公司业务停滞。

•董事任期届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董事任期届满后无法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公司面临管理层的真空。

公司僵局的定义010203总结词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具有灵活性和效率高的特点。

详细描述调解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律师或专业调解员)协助解决争议。

这种方法允许各方在保持和谐关系的同时达成协议,以避免漫长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损失。

调解过程可以是在法庭外进行的,也可以是在法庭内进行的,但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和灵活。

总结词仲裁是一种灵活且保密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仲裁是一种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争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

与诉讼不同,仲裁通常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会公开披露争议的细节。

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声誉和股东的利益。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快,因为仲裁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而法院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总结词诉讼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具有最高的成本和最长的周期。

详细描述诉讼是通过法院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争议的各方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在公开法庭上呈现证据和证词。

诉讼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的紧张关系加剧,同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虽然最终的裁决可以强制执行,但诉讼也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和股东关系的恶化。

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

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

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的形成对于任何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如经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无法通过决议的且因此使公司的经营遇到较大困难的,则应在前次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7日后但不迟于30日内,再次召集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就同一事项进行议决。

若是股东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通过决议的,视为在第二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形成公司僵局;若是董事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通过决议的,董事长须立即将该事项交由股东会在30日内协商解决,若股东会在上述30日期限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通过决议的,则视为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形成公司僵局。

二、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1、收购(要约收购)项目公司形成公司僵局后,各方股东可以协商由一方收购或指定第三方收购另一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另一方退出合作,或各方股东协商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者收购出价较低者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如各方股东就收购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提出收购方”)可提出书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另一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不得是部分)股权。

收购要约中需列明提出收购方收购另一方全部股权的价格,而其中每1%股权的收购价格为“要约收购单价”。

为便于报价,双方应在形成公司僵局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选聘一家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届时各方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限内就项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各方股东皆同意由【】作为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退出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各方应给予必要配合并提供前述审计所需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同时,各方应从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戴德梁行、第一太平戴维斯、高力国际(以下统称“五大行”)中共同聘任两家家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项目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以该两家评估机构核算的评估价值的均值为准,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一、公司僵局概述1.公司僵局的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应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

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

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僵局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

公司僵局主体包括僵局主动方和僵局被动方,前者是指表示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或怠于决策的当事人,后者是指提出特定决策动议的当事人,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且二者之间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会换位,甚至有交叉。

公司僵局中实际上不存在中立方,因为公司中的表决是非此即彼,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成了僵局主动方。

(2)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灵。

公司僵局导致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效率必将严重减损,这使其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异议即不同的意见,纠纷即争执的事情。

从静态方面来看,公司僵局可以视为异议或纠纷的一种,即极其严重的异议或纠纷;从动态方面来看,异议、纠纷与僵局可能会构成一条因果链,异议和纠纷属于原因方面的现象,而僵局属于结果方面的现象。

(3)僵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非违约性。

公司僵局是由一系列股东行为所致,而这些导致僵局的行为本身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章程的约定。

否则,僵局被动方大可不必过于惊慌,直接就此追究僵局主动方的法律责任便是。

这里要强调“本身”二字,是指直接形成僵局的行为,并不是说引起僵局行为产生的异议或纠纷都是非违法、非违约的,或者作为引起异议或纠纷产生原因的行为一定是非违法、非违约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肖松【内容摘要】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途径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的状态。

僵局一旦形成,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运行完全陷入瘫痪。

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层面。

本文着重讨论发生在股东阶层的僵局,因为发生在董事阶层的僵局可能由股东改选董事等方式而化解。

公司僵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对公司来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财产却在时光流逝中日益消耗和毁损;对股东来说,由于股权被“冻结”,股东享有股权却无法行使股权,其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对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权益也受到严重威胁。

公司僵局容易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形成,而我国存在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以这种公司形式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也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防治公司僵局必要而迫切。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要有效防治公司僵局,我们必须寻找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何以陷入僵局?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出决议,而股东没有合理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具体来说:第一,因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决议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因此,当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比例相当,各股东选派董事的董事人数相同,则一旦彼此发生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就使得决议无法形成。

第二,因实行少数股东否决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有些公司章程赋予了少数股东否决权。

当少数股东因对抗大股东行使否决权时,公司便不能形成决议。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开题报告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开题报告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是一个重要的法人组织形式。

然而,随着公司的逐渐壮大,公司内部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公司甚至陷入僵局。

如何解决公司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司法救济是一种法律机制,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获取合法权益,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因此,探讨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对于维护公司内部稳定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明确该机制的基本特征、实施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等,并从实践中归纳总结出其规律和经验。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征,介绍了公司由于内部矛盾和纠纷导致僵局的常见情况;二是司法救济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详细阐述了司法救济的实质和意义;三是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重点探讨了这些方式的适用范围、优缺点;四是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进行分析,总结出其规律和经验。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运用归纳、分析、比较等方法进行论证和分析。

具体的技术路线如下:首先,收集和整理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的相关资料;其次,分析不同的司法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优缺点;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法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进行分析,并总结出该机制的规律和经验;最后,对所得结论进行理论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四、预期结果和局限性本文的预期结果是全面深入地探讨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明确该机制的基本特征、实施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等,从实践中归纳总结出其规律和经验。

这将为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然而,本文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限于篇幅和时间,可能无法对所有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另外,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可能未能涵盖所有相关主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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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摘要:公司司法解散通常是公司僵局的解决措施,但由于其成本高、损害大、牵涉广,往往不能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从公司僵局的特点以及缺陷出发,论证非诉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公司僵局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诉讼机制与费诉讼机制的相互关系与衔接,寻求能够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机制,避免司法解散公司后出现的新”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非诉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概述新《公司法》将公司司法解散,作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

它又被称为法院勒令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1]法院将陷入僵局的公司强制解散是司法权介入商法领域,通过强制拆分的方式解决公司内部利益纠纷的终局性救济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是法院运用公权力,从外部强制拆分公司实体,消灭公司人格,以外部意志取代公司机构的意思表示,解决由于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形成的公司僵局。

但这一诉讼程序涉及众多利害相关人的利益,需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诉讼程序相协调配合。

二、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弊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并为当事人启动司法解散程序规定了限制条件。

(一)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在具体案件中,提起公司强制解散诉讼,往往会导致公司解散,不仅陷入僵局的各方利益受损,也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如何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在《公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方面对于某些”无可救药”的公司僵局,只能通过公司司法解散才能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司解散给债权人、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这两难局面中如何选择平衡点,如何分配利益,是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主体资格的界定《公司法》对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限制,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这使得公司解散诉讼只能由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提起。

对于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受困于公司僵局,是不能提起公司诉讼。

立法者在解释这一标准时,强调避免恶意诉讼、保护多数人利益的立足点。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利都应到得到法律保障,仅仅因为表决权的”多”与”少”而区分对待股东权益,势必会导致公司中大股东践踏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如果将希望全部寄托于司法解散以解决公司僵局问题,那么就会存在利益主体在保护上的漏洞,小股东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势必会寻求司法诉讼之外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保护少数者的利益。

(三)司法救济措施单一与《公司法》立法较为成熟的美国等国相比,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非常单一。

《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解散的救济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强制股权置换等二十七种救济措施。

[2]美国《公司法》为陷入僵局的公司提供多种救济措施,这是因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与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也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与成因,而不是将陷入僵局的公司一概通过司法救济措施强制解散。

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循”企业维持”原则经营运转,在这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用脚投票”,或者其他类型公司诉讼方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僵局一概做司法强制解散处理,并不能够实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反而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得不偿失的困境。

(四)诉讼成本高昂僵局的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常常需要面对漫长的周期、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复杂的诉讼程序。

一系列障碍使得这一救济措施无法真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诉讼获胜方在诉讼中投入的时间、资金等等成本往往抵消获胜而取得的实质利益。

这也正是很多民事纠纷当中受害人出于对成本考虑而将诉讼途径列为最后选择方式,造成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原因。

相比而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突显出形式灵活、成本低廉的特点。

僵局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中间人的调和下,权衡利害关系、成本、未来合作机会等因素,做出妥协,达成协议,从而降低了时间与金钱的浪费。

(五)公司解散救济措施失败法官依”自由心证”而做出的判决都是依靠提交到法庭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事由于欠缺法律知识素养,不懂得提取证据与保存证据。

在影响法官判断的事实发生时往往忽视了对证据的保护或者由于遗忘而无法在诉讼中提供有利的证据,无法证明己方提出的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待证事实不清,必须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吞下败诉的苦果。

公司僵局纠纷也不例外。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强制解散做出详细而明确的界定,仅一概描述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种含糊不清的表述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证明困难和负担。

法官的个人经验也对公司僵局案件起到重要影响。

三、非诉救济机制的可行性论证现代社会创设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其中前两类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主要形态包括和解、调节、仲裁。

[3]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僵局同其它社会纠纷一样。

通常来说,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纠纷各方将矛盾提交给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等几种方式是解决社会纠纷常用的非诉机制。

公司僵局实质上属于社会纠纷,因此,上述几种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主动介入公司僵局,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规避诉讼方式的固有缺陷公司僵局属于商业纠纷的一种。

在公司僵局中,各方当事人在满足各自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更多注重解决纠纷的效率、各方继续商业合作的可能、纠纷解决过程的私密性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体现出商业活动的特点,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优势恰恰贴合了商业活动的要求。

1、经济、安全相对于公司司法解散,非诉程序本身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长时间、高成本的复杂诉讼程序给股东投资经营带来诸多负担,胜诉方也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

出于以上考虑,当事人更愿意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

同时,非诉措施如仲裁和调解的过程,由于其过程本身是在较为私密的环境中进行,避免因纠纷公之于众,损害企业与投资者的形象,保护公司利益与相关者利益,为各方股东长远利益提供了安全保障。

僵局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围内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减少费用支出实现利益的最优化配置。

这样一方面解决了造成僵局的主要矛盾,同时也可以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好在纠纷中激化的其他矛盾。

2、灵活、高效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运转。

”公司在经营中的活力慢慢流失,公司似乎变成铁板一块”[4],此时求助于法院通过司法解散公司,强制拆散公司架构,不仅对僵局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极大损害,也会对公司的利益相关人产生不利影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

非诉讼方式中的各方可以在各自的利益范围内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减少费用支出实现利益的最优化配置。

在僵局问题中非诉解决方式能快速化解纠纷,不像诉讼受到诉讼时限的牢牢限制。

非诉讼方式能迅速找到各自的利益共同点,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实现各方期望获得的效果。

(二)协调各方利益陷入公司僵局的各个股东都希望能够尽早调和矛盾,保护自身利益。

在众多因素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利益分配。

公司中股东地位平等,公司决策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任何股东都不能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股东之上。

公司僵局出现,往往是股东之间的利益诉讼求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司法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请求。

法院运用司法机救济措施应对公司僵局问题,通常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公司解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失。

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主动介入公司僵局,根据不同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做出妥协、让步,寻求相同利益,打破僵局,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解决公司僵局的同时,协调各方利益,避免公司僵局再次出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僵局各方比诉讼更多的选择空间与机会,使多方共同参与化解僵局的进程中,在这进程中,由于各方地位平等,取得多赢的机会更大。

也能够维系当事人之间继续合作的情感与经济基础。

(三)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与现实中诉讼案件量爆炸的趋势相反,中国百姓的心理对诉讼持否定的态度,非常排斥诉讼。

对簿公堂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件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的策略。

与诉讼方式相比起来,非诉方式的群众基础更加深厚。

在平和地表达意见、陈述观点的友好氛围中,双方可以充分沟通,更加能够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体谅。

如此达成的共识更有利于纠纷的有力有效解决。

四、实现民事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对接非诉措施解决公司僵局,主要是在不同情况之下灵活处理各种类型的公司僵局,协调各方利益,以取得共赢的结果,稳定社会秩序。

[5]在当前国民经济面临结构调整,而各种社会矛盾慢慢浮现。

经济纠纷将会凸显,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仅靠诉讼程序应对商业纠纷,很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立法目的。

由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国家强制力的特征所决定,它需要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诉讼程序相衔接,才能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司僵局,并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的优劣之处相互弥补,从整体完善公司僵局救济机制。

非诉讼方式由于其独有的优势,对于当事人是解决纠纷的首选,矛盾双方都希望通过简易方式,高效、经济、便捷地化解纠纷,维持公司经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同时,诉讼方式是公司僵局解决的”安全带”,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公司僵局无法通过非诉方式得以解决时,法院成为最终裁决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案件。

但是制度设计无论多么理想,都会经历现实的打磨。

在实践中,必须依据每一件公司僵局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机制。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在法治发展历程中被证明是未来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

参考文献:[1]杜永波.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诉讼[j].大理学院学报,2011,(1).[2]胡敏理.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实证研究--以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为视角[d].厦门大学,2009.[3]于佳.论建立和完善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d].辽宁师范大学,2009.[4]侯晓琴.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6.[5]孙育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与融合[j].学习与探索,2009,(1).[6]沙季超.论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基本法律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1.[7]何欣.公司诉讼纠纷实证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8]单庐辉.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j].华中师范大学,2010,(5).作者简介:陈奕鹏(1987-),男,江西萍乡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2011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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