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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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

综合利用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7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黑土地,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政策扶

持,市场运作、疏堵结合,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土地经营者之间应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的力度,注重现代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并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在秋收后和春耕前等重点时段加大禁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位置)向全社会进行禁烧宣传,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规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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