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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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坪山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房,是指坪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租赁或购买保障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坪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房源分配、租赁或购买资格审核、合同签订、租金或房款收取、房屋使用监督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房:(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的人才;(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在坪山区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四)坪山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六条人才房租赁或购买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三)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无购房记录;(五)无住房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七条人才房申请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四)无住房证明或住房面积证明;(五)无购房记录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房分配范围。

第十条人才房分配采用轮候制度,按照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人才数量等因素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人口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户籍、缴纳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建设用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住房计划安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 万科瑧山花园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 万科瑧山花园

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万科瑧山花园为进一步盘活使用各类安置房源,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现对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类房源对接使用意见(一)存量统建安置房1、使用范围:用于零星旧改和连片旧改项目。

2、价格优惠(1)对于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70%进行安置;对于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0%进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的85%进行安置;2016年之后建成的统建住宅安置房,按对接价进行安置。

(2)统建非住宅房源用于对接安置的,对接价格按上述不同建成年限和折扣标准打折计价。

(3)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

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3、交房时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结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排房单,开发建设单位收到排房单之日起3日内交房。

4、购房结算征收项目进场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统建安置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框架合同,项目协商期结束后1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签约使用的统建安置房数量汇总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就具体使用的统建安置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6个月内完成购房费用结算。

5、修缮费用统建安置房存在破损、墙面老化等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修缮,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利润收入中列支(不占利润指标)。

(二)配建安置房按对接价格用于连片旧改项目对接安置。

(三)安置型商品房按出让合同确定的销售均价用于连片旧改项目对接安置。

(四)竞建(含无偿捐建)安置房用于连片旧改项目对接安置,对接价格按略高于周边安商房销售均价的原则重新评估定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17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根据本市实际,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置房屋统筹分配管理总体方案

安置房屋统筹分配管理总体方案

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 2017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房源分配 (1)第三章法律责任 (11)第四章附则 (11)第五章附件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坪山区安置房源的供应、分配及监督达到合理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安置房源分配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市政府第292号令)、《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议纪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本暂行措施适用于坪山区辖区内安置房源的分配活动。

本暂行措施所称安置房源指坪山区用于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现有安置房源含倚湖居、竹韵花园、香江花园。

第二章房源分配第三条安置房的来源(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回购的住房;(三)政府依法回收、征收的住房;(四)以土地整备或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安置房源分配工作,包括:接受街道办事处提出《安置房移交申请书》的书面申请;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符合本措施第七条并按本措施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已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负责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安置房源日常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负责在系统平台选房及上传材料等操作工作;负责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负责办理差价结算的工作;在系统平台上提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及本措施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扫描件;将在系统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在系统平台上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打印并送达;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具体安置实施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系统平台实施日常分配信息化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安排1-2名专人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终端地址和专用账号,并由该专人登陆专用账号进行日常的安置房选房操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深建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坝光社区整体搬迁安置房分房实施方案

坝光社区整体搬迁安置房分房实施方案
符合条件且已确认参加本次安置房分配的被安置人未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选房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现场叫号未到场,但在安排场次(上午场/下午场)前到场的,按照其选房排位顺序进行递补选房。
2.安排场次(上午场/下午场)选房结束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十、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
1.建立被安置人分房档案
(一)2019年11月1日(含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期间与马田街道办事处正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统称《协议书》)。
(二)《协议书》约定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方式的,按规定已移交被拆迁房屋。
(三)签署《放弃房地产权利声明书》《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并已经过公证,或者已办理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的。
曾旺坚(区综合执法大队马田街道执法队
队长)
组 员:陈泽恒(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聂一振(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人)
吴志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黄凌云(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人)
郑琼花(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陈伟灵(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曾博华(土地整备中心主任)
麦壮辉(石围社区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结算组、监督组、维稳组、后勤组及社区等6个工作小组。
土地整备中心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被安置人分房档案,被安置人参与选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拆除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材料,公示情况佐证材料、《信息登记确认单》《安置房申报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户一确认”书面意见、《选房确认书》《结算通知书》《安置房产权转让合同》等)纳入被安置人分房档案管理,并结合安置房分配进度,分批分阶段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容积率制度优化研究——以坪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审批操作规则为例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容积率制度优化研究——以坪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审批操作规则为例

16摘 要: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是深圳城市更新的核心目标,完善的政策是完成更新利益分配的有效保障。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政府、开发商和业主等多元主体进行利益博弈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规划的总量和功能符合合理预定的目标,是实现规划协商和博弈的基础。

目前我国城市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结构的不断调整,使得原有政策机制下的更新利益分配发生失衡问题。

为了建设科学性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利益分配方案,本文从利益平衡角度开展研究,提出以“净拆建比+规划统筹”为核心的单元规划开发量测算方法,与现行的以单一规划统筹为核心规划开发量的方法有所区别,希望能为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利益分配;规划开发量;净拆建比;商住比;商住规模[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1783(2021)03-016-03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容积率制度优化研究——以坪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审批操作规则为例陈 星1,2(1.深圳市坪山规划和自然资源研究中心,广东深圳 518000;2.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广东深圳 518000)深圳市于2009年创造性提出“城市更新”模式,迄今为止,城市更新规划工作已经历10多年。

这是全国独有的创新性城市规划建设思路,深圳市政府和建筑企业始终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探索、研究,试图找到更适合城市发展的规划方案。

目前,深圳市的城市更新政策仍在以“打补丁”的方式不断深化和完善。

当我们观察和思考深圳市的发展历程时,可以发现,政府制定出台的制度和新规,无一不是为了消除早期城市更新工作的弊端。

作为平衡多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载体,城市更新单元主要从用地和用房两方面划分多方利益的边界,具体包括明确二元土地制度及产权关系、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商品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等。

由于近年深圳房价快速上涨,城市发展定位提升以及人口结构不断优化等原因,环境的急速变化使更新制度面临着巨大挑战,尤其是城市更新过程中显现的“旧改暴利”“城市配套越改越不足”“空间越改越拥挤”等利益矛盾问题,在社会上形成诸多不良影响。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坪山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查违工作成果,妥善处理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未建房户和危房户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明晰权益;有序引导、分类处理;节约土地、集约用地;严格审核、多级监管”的原则。

鼓励原村民参与“统建安置”和“货币补偿”。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由新区查违领导小组主持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业务会,统筹解决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批准符合条件的原村民住房安置、补偿和建房申请。

第五条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研究制定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符合条件的原村民的住房安置、补偿、以及建房申请审核等,并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六条办事处负责本办事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初步审查原村民住房安置及补偿申请,初步审核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资料;(二)办理“一户一栋”住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相关事宜;(三)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批后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资格与条件第七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原村民,具备建设非商品住宅的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本办法第四章第十条列举的五种处理方式中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一)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

本办法所称原村民,是指新区范围内截止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是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基本单位。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坪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坪山区行政管理区域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副区长主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坪山储备办、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街道分管责任人(只参加本街道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议事项)为参会成员。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定相应的办理规程,并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汇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签订《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合同》或《责任书》;负责发放《深圳市坪山区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深圳市坪山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规划监管并验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坪山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用地情况和规划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若涉及须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办理施工报建手续;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验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坪山政府在线

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坪山政府在线

附件3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家庭、个人和单位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配售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相关配售工作。

第五条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的相关工作:(一)新区公共事业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计划生育相关情况;(二)坪山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三)坪山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四)坪山经济服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企业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应计划和基准价格第六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人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将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规模等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和利润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和融资成本等构成。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配售,不计利润。

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配售基准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家庭、个人配售第九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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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安置房源分配暂行措施 2017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房源分配 (1)第三章法律责任 (11)第四章附则 (11)第五章附件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坪山区安置房源的供应、分配及监督达到合理统筹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安置房源分配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市政府第292号令)、《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议纪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本暂行措施适用于坪山区辖区内安置房源的分配活动。

本暂行措施所称安置房源指坪山区用于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源,现有安置房源含倚湖居、竹韵花园、香江花园。

第二章房源分配第三条安置房的来源(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回购的住房;(三)政府依法回收、征收的住房;(四)以土地整备或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安置房源分配工作,包括:接受街道办事处提出《安置房移交申请书》的书面申请;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符合本措施第七条并按本措施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已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负责安置房分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安置房源日常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负责在系统平台选房及上传材料等操作工作;负责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负责办理差价结算的工作;在系统平台上提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及本措施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扫描件;将在系统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在系统平台上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打印并送达;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的具体安置实施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系统平台实施日常分配信息化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安排1-2名专人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终端地址和专用账号,并由该专人登陆专用账号进行日常的安置房选房操作。

第六条系统平台采取网络化数据处理的方式,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设有服务终端,系统平台数据可提供实时查阅,并可完成安置房分配相关手续(包括房源预选、上传材料、审查程序、下载通知书等)一站式办理。

第七条申请资格安置房分配对象包括:(一)辖区开展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对象;(二)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审议通过的,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的安置对象;(三)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四)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给予安置房的安置对象。

第八条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置房分配严格按照分配的程序进行,分配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制度。

(二)集中安置原则:同一项目实行就近选择安置小区。

(三)先签约、先选房原则:根据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已明确的,按照已明确的顺序选房;同一天签约,其先后顺序未明确的,采用抽签办法明确选房先后顺序。

第九条分配方式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签一户、分一户”的动态分配方式为日常分配状态;同一批次性质相同的,且难以分清先后顺序的情况下才采取统一分配方式。

第十条分配顺序(一)日常分配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具体按照附件一办理。

(二)统一分配街道办事处编制统一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具体按照附件二办理。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一)分配房源分类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对以下四类在系统平台提交相关材料:1.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住宅类房屋补偿确权审查表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附表九)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一、二)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⑦相关会议纪要(如涉及特殊情况)⑧其他证明资料2. 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符合新区已审议通过安置类“一户一栋”身份的认定文件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④《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⑤《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三、四)⑥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⑦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⑧储备土地交接表⑨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⑩相关会议纪要(涉及特殊情况)⑪其他证明材料3. 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五、六)④付款的相关票据证明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⑥已核发的房屋交接通知书⑦其他证明材料4. 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①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③《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附表七、八)④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⑤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⑥其他证明材料(二)审查街道办事处将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审查并备案。

第十二条选房时序安置房源选房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手续统一通过系统平台进行一站式办理。

系统平台共分五种状态:1.预选房状态→2.已选房状态→3.提交申请书状态→4.已发通知书状态→5.已入伙状态。

其中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状态有时间期限要求。

1.预选房状态(60个自然日)系统平台对预选房状态控制在60个自然日内。

如限期内未按本措施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确认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2.已选房状态(30个自然日)系统平台对已选房状态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

如限期内未按本措施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并确认的,系统平台将自动取消该房源的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日常分配流程日常分配流程包括变更房源状态、资格审查、分配实施、结果备案。

(附件一)(一)变更房源状态1.预选房状态选房开始,街道办事处审查相关申请材料。

对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将被安置权利人身份证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预选房源,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

2.已选房状态房源转变为预选房状态后的6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已签字盖章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预选房转变为已选房状态。

3.提交申请书状态房源转变为已选房状态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街道办事处将补交差价涉及的相关票据证明、《安置房移交申请书》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房源由已选房转变为提交申请书状态。

《安置房移交申请书》须符合本措施第十条关于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项目类、满足“一户一栋”政策未建房类、已按照“一户一栋”分配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后另购一套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类、区相关会议纪要明确类四种类型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1.报送材料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报送区土地整备中心备案。

2. 审查材料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三)分配实施1.核发通知书区土地整备中心对于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规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开具《房屋交接通知书》(附表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件上传录入系统平台,在系统平台上将对应的安置房转变为已发通知书状态。

2.通知书送达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房屋交接通知书》(扫描件)下载、打印并送达等工作,协助办理房屋入伙等后续工作。

(四)结果备案1. 办理入伙《房屋交接通知书》自开出当日的下个月起,相关单位不再承担缴交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2.系统平台备案系统平台在《房屋交接通知书》开出的下月起自动生成已入伙状态,系统平台将保留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件)作为备案材料,安置房分配工作完成。

第十四条统一分配流程统一分配流程包括材料审查、公示、选房顺序确定、分配实施、结算、分配结果审查、分配结果公示、入伙、安置房分配结果备案等工作流程。

(附件二)1、材料审查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规定审查申请资格。

对符合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真伪及完整性。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涉及伪造材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不予办理分配申请。

2、公示现场公示安置房分配名单,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3、分配实施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置房分配组织工作,对符合本措施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办理选房工作。

系统平台操作流程按照日常分配流程办理。

4、结算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安置房现房移交协议书》签订工作后,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购房款清算工作。

5、报送材料街道办事处将已在系统平台上提交的所有上传材料原件送区土地整备中心。

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原件备案。

6、入伙区土地整备中心按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核发《房屋交接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措施相关附件要求办理入伙手续。

第十五条选房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选房、看房的组织工作,在系统平台做好预选房源、材料审查与提交、房源申请、下载《房屋交接通知书》等的相关工作。

组织现场看房,开具《看房介绍信》(附表十一)。

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差价结算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补偿协议约定安置总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等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二)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小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差价。

(三)实际置换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总建筑面积,包括以下两种结算方式:1、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超出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给予现金结算;2、对选房面积超出补偿协议安置建筑面积的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超出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现金结算。

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上述面积差价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区政府指定或成立其他机构作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的,则由该机构负责项目安置房具体分配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系统平台操作规则街道办事处在系统平台上进行预选房源后,如存在放弃申请安置房的情况,该房源在预选房60个自然日后转变为未选房状态。

街道办事处在预选房的60个自然日内不能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导致预选房转变为未选房状态后,不能因同一事项在60个自然日内再选择同一房源。

系统平台对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进行自动控制,到期将自动取消申请程序。

街道办事处无权将预选房和已选房的期限延长。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六条审查申请资格。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被安置权利人,办事处按本措施第十条审查安置房申请材料。

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办理房源申请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安置房的分配。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对已分配安置房做调查、回访、跟踪工作。

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骗取安置房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退回已分配安置房,同时按照同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入住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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