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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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输气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

头等区域。

《输气管道工

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第4.1.1条

2输气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

灾害地段。

GB50251-2015

第4.1.2条

3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GB50251-2015

第4.3.2条

4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当小于

0.3m时,两管间交叉处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交叉点两侧各

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2 输气管道与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

陷。

GB50251-2015

第4.3.11条

5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

性标识。

GB50251-2015

第4.8.1条

6通过人口密集区、易受第三方损坏地段的埋地管道应加密设置标识

桩和警示牌,并应在管顶上方连续埋设警示带。

GB50251-2015

第4.8.4条

7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

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GB50028-2006

第6.3.1条

8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GB50028-2006 第6.3.2条

9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

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GB50028-2006

第6.3.3条

10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GB50028-2006

第6.3.4条

1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3.7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2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

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的规定。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

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经与有关

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

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

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

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

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

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

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GB50028-2006

第6.3.3条

13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

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GB50028-2006

第6.3.8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8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

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

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

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表6.3.15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3.15条

19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表6.4.11 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4.11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20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6.4.12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4.12条

21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

应小于表6.3.2-1和6.3.2-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

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

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

可适当缩小。

GB50028-2006

第6.4.13条

22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

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

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

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

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通过时,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

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有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

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4.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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