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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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输气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
头等区域。
《输气管道工
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第4.1.1条
2输气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
灾害地段。
GB50251-2015
第4.1.2条
3埋地管道覆土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GB50251-2015
第4.3.2条
4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当小于
0.3m时,两管间交叉处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交叉点两侧各
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陷;
2 输气管道与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交叉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确保管道防腐层无缺
陷。
GB50251-2015
第4.3.11条
5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
性标识。
GB50251-2015
第4.8.1条
6通过人口密集区、易受第三方损坏地段的埋地管道应加密设置标识
桩和警示牌,并应在管顶上方连续埋设警示带。
GB50251-2015
第4.8.4条
7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
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GB50028-2006
第6.3.1条
8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GB50028-2006 第6.3.2条
9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
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GB50028-2006
第6.3.3条
10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GB50028-2006
第6.3.4条
1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3.7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2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
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的规定。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
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经与有关
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 和表6.3.3-2 规定
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
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
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
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
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
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
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GB50028-2006
第6.3.3条
13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
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
GB50028-2006
第6.3.8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18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
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
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
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表6.3.15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3.15条
19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表6.4.11 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4.11条
序号检查项目依据备注
20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
6.4.12的规定。
GB50028-2006
第6.4.12条
21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
应小于表6.3.2-1和6.3.2-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
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
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
可适当缩小。
GB50028-2006
第6.4.13条
22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
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
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
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
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通过时,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
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有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
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GB50028-2006
第6.4.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