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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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解读,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着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的方向努力。

对新版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解读如下:八个重要变化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7、明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8、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规处罚的变化。

重要标准变化解读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

【解读】:新版"第十五条",在与检测机构存在需回避的关系对象上删除了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方,保留了施工方和监理单位,从而进一步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

【解读】:新版"第八条",在申请检测机构提交材料中未提及"工商营业执照、CMA资质证书、人员社保",其核心变化是获取检测资质程序的变化,预测将由原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取得CMA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模式变更为”建设主管部门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

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解读】:将原141号令中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调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首次提出了综合类资质的概念。

由于具体的资质专项分类目前还未明确,因此只能通过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预测可能参照交通部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的办法来执行,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资质等级促进检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工程检测技术能力。

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

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

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质量检测是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

为了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以便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本文将对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包括了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质量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拥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等。

管理体系方面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技术能力方面要求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检测工作。

人员素质方面要求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能够胜任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次,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还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进行了具体要求。

管理能力方面要求机构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机构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检测方案设计、检测报告编制等环节。

再次,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还规定了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检测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评估方面要求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对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最后,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质量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质量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可靠的质量检测服务。

总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标准是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共同努力,推动质量检测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检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需要有专门的资质标准来规范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标准,包括资质标准的制定背景、内容要求和影响等方面。

制定背景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确定合格的质量检测机构,提高质量检测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内容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要求:1.机构资质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资质标准将明确机构的注册资本、人员资质、实验室设备等要求。

2.技术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可靠地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资质标准将明确技术人员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等要求。

3.管理要求:质量检测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资质标准将明确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检测报告的规范等内容。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1.提升质量检测水平:通过制定明确的资质标准,可以促使质量检测机构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推行可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杜绝一些无资质、技术不过关的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3.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的宣传和执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提升,为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住建部51号令工作细则附表

住建部51号令工作细则附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另附填表说明。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背面有正文)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住建部证书种类

住建部证书种类

住建部证书种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住房建设、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

住建部颁发的证书种类众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证书种类及其内容:
1. 建筑设计资质证书:颁发给建筑设计机构,证明其具有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资质。

该证书通常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设计资质等信息。

2.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颁发给建筑施工企业,证明其具备全面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资质。

证书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信息。

3. 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住建部颁发,证明监理机构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的资质。

证书中包括机构名称、监理资质等级等信息。

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规划领域具备相应的资质。

证书中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

5.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住建部颁发,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具备相应资质。

证书中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

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明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有相应的资质。

证书中包括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

7.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住建部颁发,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方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证书中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以上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可能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和管理。

要获取详细信息,建议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方网站或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住建部检查表(供参考)

住建部检查表(供参考)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受检项目基本情况表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填表说明➢针对参建单位督查表(共九张)评价标准分为2个级别,分别是符合和不符合。

一、符合:受检单位(部门)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了督查项目所列工作。

二、不符合:受检单位(部门)未开展督查项目所列工作,或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不涉及:受检单位(部门)所提供资料或工程现场未在督查项目所列工作的相关阶段,无法进行督查检查。

不做统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省、自治区):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直辖市、地级市):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建设单位)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勘察单位)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设计单位)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监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第三方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施工单位管理行为)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土建施工单位)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设备专业)单位名称:工程名称: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表(轨道专业)单位名称:工程名称:住建部检查表(供参考)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日期:21 / 2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住建部检查标准要求

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住建部检查标准要求

1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有关监理的)注:l、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提供原件;2、对不提供有关材料者,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形予以认定违法行为。

第25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注意要点:1、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2、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参会人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要有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适当添加其他专业人员;可与建设单位领导沟通,实际现场人员和备案人员一起签进会议签到表中;4、统一会议会签栏及签到表签字笔迹;5、会签栏尽可能签总监姓名;6、监理例会纪要的主要内容:6.1、工程进展情况:上周进度计划;实际完成情况;6.2、工程进度分析:未完成进度计划的主要原因;采取的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6.3、下周进度计划:6.4、工程质量分析:采取的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质量控制效果;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5、安全文明施工情况6.6、施工单位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和要求:6.7、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要求:第26条《监理月报》注意要点:1、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

2、编制、审核应手写签认;3、本月报是指是监理规范要求的月报,正确区分要求报给公司的《监理月报简表》。

4、监理月报打印纸质版存档项目监理部一份备查,且要加盖项目监理部印章。

5、监理月报内容:1)本月工程实施情况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第27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注意要点:1、首先施工单位要盖章、签字齐全,附件中的清单、质量证明文件、自检结果要填写和准备完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其资质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具体来说,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和信誉度。

此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工作经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记录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测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检测报告。

同时,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修订和制定工作,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符合管理要求和遵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为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展贡献力量。

技术检验分级管理制度

技术检验分级管理制度

技术检验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检验工作,提高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检验指对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技术检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殊级,对不同级别的检验项目有相应的要求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技术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检验员等。

第五条技术检验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技术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检验规程,不得包庇、徇私或泄露检验信息。

第七条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可控性。

第八条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检验职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检验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一级技术检验第十一条一级技术检验是对常规产品或工程进行的初步检验,旨在基本满足产品上市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一级技术检验项目包括产品外观、尺寸、性能等基本指标的检测,不包括深入分析和检测。

第十三条一级技术检验结果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包括检验过程、方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四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检测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有不符合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检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八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一级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检验工作的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三方检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方检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增减。

2. 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进行细化调整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进行相应调整。

3. 招标人派出评委参加评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必须是本单位具备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出任;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与招标人名称不符的,须附招标人为其缴纳的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本单位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出任;持证人员已退休的,应附退休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证人员在职的,应附现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的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正文部分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文件得分高者优先;若投标报价、技术文件得分都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2 评审标准初步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分值构成⑴技术文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商务文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分标准⑴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所有奖项均以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附上证明材料的诚信库页面打印文件。

3 评标程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次,已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期间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并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期间不能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三,机构需要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或建筑设计的工作经历;第五,机构应有不少于15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建筑结构或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都应有5年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相关工作经验,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少于70%;最后,机构需要具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仪器。

此外,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理方式一般可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类。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对建筑物内部空气、水和物质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过程。

为了确保室内环境的良好质量,需要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监测。

以下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 资质认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认证的要求包括对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可信度。

2. 人员资质: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包括室内环境监测、空气质量分析、水质检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3. 检测设备: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设备应当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以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精确度。

4. 样品管理: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中,样品的采集和管理非常重要。

机构应具备规范的采样方法和操作流程,确保采集到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并能够准确地进行分析测试。

5. 检测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能够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测样品的标识信息、检测方法和标准、检测结果以及评估和建议等内容。

报告应准确、完整、透明,并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6. 合规性和机构声誉:检测机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检测工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并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信誉度。

7. 服务能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能力,包括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供准确的咨询和建议、与客户保持有效的沟通等。

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客户合作,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8. 信息保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的信息和数据安全。

机构应设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安全意识,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专业人员、先进设备、规范的样品管理、详细的检测报告、合规性和良好的声誉、优质的服务能力以及保护客户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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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3年及以上
表2专项检测资质能力
序号
检测领域
序号
检测项目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表示可选择的技术能力)
1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
2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尺寸、重量偏差、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
3
骨料/集料常规检验
4
砖、砌块、瓦、墙板等的物理力学性能
5
防水材料常规检验
6
混凝土物理力学及耐久性能
7
混凝土外加剂常规性能
8
混凝土掺合料常规性能
9
砂浆物理力学及耐久性能
10
铝塑复合板的力学性能
11
加固材料物理力学性能
12
塑料及金属型材物理力学性能
13
预制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
14
简易土工试验
15
瓷砖及石材物理力学性能及放射性
16
预应力钢绞线力学性能、护套及润滑脂性能*
17
预应力混凝土用锚具夹具及连接器物理力学及工艺性检验*
18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旋管物理力学性能*
19
材料中的有害物质*
20
消能器物理力学性能*
21
屈服约束支撑物理力学性能*
22
隔震橡胶支座物理力学性能*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1
混凝土结构强度、砌体结构强度现场检测
2
钢筋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4
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检测(含饰面砖粘接强度)
5
室内环境污染物
质量
负责人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且不得与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员。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少于3人。
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机构
负责人
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检测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2
粘接材料力学性能
3
增强加固材料物理力学性能
4
砂浆力学性能
5
采暖散热器物理性能
6
隔热型材物理力学性能
7
隔热涂料物理性能
8
风机盘管机组的物理性能
9
建筑外窗物理性能
10
建筑玻璃的物理性能
11
电线电缆的节能性
12
节能工程现场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专项类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综合类必须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5个专项类资质和其他2个专项资质。
附表:1、检测机构资质基本要求
2、专项检测资质能力表
表1机构资质基本要求
要求
综合类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
钢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其它各专项
人员情况
总体
要求
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每个专业类别均至少具有1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注册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3级钢结构无损探伤检测人员。
至少具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3级无损探伤检测人员,2名2级无损探伤检测人员。
至少具有1名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
/
检测用房建筑面积或设备堆放场地(m2)
1200
600
200
200
200
成立年限
6年及以上

钢结构
1
钢材强度、硬度及品种(钢材化学分析)
2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3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4
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5
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

地基基础
1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
桩的承载力检测
3
桩身完整性检测
4
锚杆锁定力检测
5
土钉抗拔力的检测

建筑节能
1
保温、绝热材料的物理(含保温)力学及燃烧性能
技术
负责人
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地基基础或岩土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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