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1.催告书┄┄┄┄┄┄┄┄┄┄┄┄┄┄┄┄┄┄┄┄┄┄┄┄2

2.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5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

4.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10

5.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12

6.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14

7.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6

8.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9

9.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22

1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24

11.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27

1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30 (注:此处未整理的文书请参照总局样式)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地税催字〔〕号

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大写)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到缴纳,期间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设置,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或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税务机关可制作本催告书。

3.本催告书抬头填写当事人的具体名称。

4.“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第四空格处填写责令限期缴纳的文书或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括号中填写文书号,前三格填写文书的送达日期。

5.“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到缴纳”期间将。”“,第一个空格处的时间选择可以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第二空格填写缴纳地点,第三个空格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1)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你(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空格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文书空白处注明“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内容。

8.“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税务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文书字轨设为“税催字”,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催字”。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号

地址:

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的存款(大写)(¥)元。请于年月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如需对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的,可以制作多份文书,但是使用同一文号。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地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 “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7. “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日期填写时应注意:冻结期限适用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