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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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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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包括主合 同担保合同都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债 务的1/3以下的责任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 承担赔偿责任
内江师范学院
13
二、担保的形式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
度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 保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 保的具体应用。
2
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合同适用范围: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 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不定期最高限额保证合同终止的规定:书面通知送达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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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保证方式
按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关系而对保证责任的 一种划分。
①一般保证(补充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内江师范学院
22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此抗辩权不受不同保证方式 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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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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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担保的形式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律制
度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几种担保种类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般了解的内容: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担 保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担 保的具体应用。
2
一、担保及担保法概述
合同适用范围: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 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不定期最高限额保证合同终止的规定:书面通知送达时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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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保证方式
按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关系而对保证责任的 一种划分。
①一般保证(补充性)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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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保证人的抗辩权
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享有的此抗辩权不受不同保证方式 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的放弃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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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ppt课件
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 2.债务转让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 3.债权内容变更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 果: ❖ A、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 承担保证责任; ❖ B、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
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2.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财产外,还包括从物、从
权利、添附物和孳息
❖
❖ (三)抵押人的权益 ❖ 1.占有权 ❖ 2.处分权 ❖ 3.出租权。①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②抵押人将已出租 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 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 4.设立担保权。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在同一财产上 再设立抵押权。
❖ 二、担保的效力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A、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A、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B、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1/3
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是( )。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精选课件ppt
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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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的作用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降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担保法的历史发展
担保法的起源
担保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借贷和买卖等民事活动中的信 用问题。
我国担保法的发展
我国担保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到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等。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 产抵押。
指对动产进行的抵押,如 车辆、机械设备等。
指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 如房屋、土地等。
《担保法》规定,抵押必 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 进行登记。同时,抵押人 必须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所 有权或处分权。
质押
定义
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法律规定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质 权人,并将该动产或权 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方式的种类及运用
保证
法律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 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方式,但必须经过法律认可。
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分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 2 3
平等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不 得强制要求一方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
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担保以及选择何 种担保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提供担 保。
公平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不公平或歧视性规定。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债 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准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商业秘密权 人身权
涉及到交易的都 属于商法的范畴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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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专设: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章共计71条 (从第170条-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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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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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刑 法Leabharlann 民 事 权 利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宪 法
民 法 民 事 义 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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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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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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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谨以此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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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 第二章 保证 • 第三章 抵押 • 第四章 质押 • 第五章 如何搜集和核实反担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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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1、担保法的含义 • 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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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例如:我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当贷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我公司要代贷款人向银行偿还欠款,这就是保证的一 种。 2、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 作保证人。 注意: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时间早于或等于6 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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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为 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
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适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 揽等经济活动中。(注意:物权法扩大到民事活动领域) 3、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举例说明)。
什么叫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司与贷款银行或与反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为 连带责任保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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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 区别?
•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 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 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 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 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 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 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 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合同 中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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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
同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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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2006年1月20日,陈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现金5万元,马某同 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陈某找到王某进行担保, 王某同意担保后,同日,陈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今陈某向 马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若陈某到期未还 款,由王某作为担保人负责。”担保人王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借款 期间届满后,陈某却未按期还款,马某遂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要 求杨某和王某连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辩称认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为一 般保证,认为马某应先起诉陈某,经法院判决后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马某对其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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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 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 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 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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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例如:约定诉讼费、律师费、 仲裁费等由保证人承担。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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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 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作反担保保证时,以 上主体不能为保证人。2020/Biblioteka 2/1053、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 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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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 作为保证人。
• 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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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 计算?
A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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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谨以此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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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 第二章 保证 • 第三章 抵押 • 第四章 质押 • 第五章 如何搜集和核实反担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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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1、担保法的含义 • 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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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例如:我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当贷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我公司要代贷款人向银行偿还欠款,这就是保证的一 种。 2、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 作保证人。 注意: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时间早于或等于6 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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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为 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
法律规范总称。 • 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适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 揽等经济活动中。(注意:物权法扩大到民事活动领域) 3、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举例说明)。
什么叫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司与贷款银行或与反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为 连带责任保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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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 区别?
•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 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 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 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 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 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 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 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合同 中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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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
同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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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2006年1月20日,陈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现金5万元,马某同 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陈某找到王某进行担保, 王某同意担保后,同日,陈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今陈某向 马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若陈某到期未还 款,由王某作为担保人负责。”担保人王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借款 期间届满后,陈某却未按期还款,马某遂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要 求杨某和王某连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辩称认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为一 般保证,认为马某应先起诉陈某,经法院判决后就陈某的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马某对其的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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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 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 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 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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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例如:约定诉讼费、律师费、 仲裁费等由保证人承担。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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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 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作反担保保证时,以 上主体不能为保证人。2020/Biblioteka 2/1053、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 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20/12/10
4
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 作为保证人。
• 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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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 计算?
A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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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