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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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精品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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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一)招标单位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二)保险经纪公司(如只作为客户的顾问,则应改为“保险顾问公司”)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三)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须知、项目概况、合同、投标文件格式;(具体内容可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

2、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及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投标单位

精品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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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拥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资格(并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

(上述括号中的措辞只有在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方可加列)。

(此项约定在招标对象确立为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的情况下,可更改为以下约定方式:

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省级公司,拥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资格并被邀请参加投标竞争的保险公司;)

(五)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指投标书。

(六)预中标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用预中标单位及后续的投标谈判,如不需要可将此定义取消)

在中标单位确定前,由招标单位确定的可参与投标谈判的投标单位。

(七)中标单位

最终被授予保险合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八)保密责任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和资料必须承担保密责任。未经招标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泄漏。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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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

(九)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为(邀请或公开)招标方式。

(十)招标范围:在此应注明项目名称及投保险种

(十一)招标原则

招标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十二)发标

发售标书在进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指定时间及地点参加、签到,并购买招标文件。

(十三)现场查勘(视项目情况,确定本款规定是否保留)

如果投标方需要对现场进行风险查勘,请于年月日午前向招标单位提出现场查勘要求,招标单位将统一安排。(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十四)招标文件的解答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的投标单位,应在年月日午前,将要求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送达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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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将在年月日午以前,将要求解答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送达投标单位(也可视项目客户的需求,采用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的形式,如采用答疑会的形式,则应在此注明答疑会召开的时间及通知投标单位参加的方式和时间)。投标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答复后的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向招标单位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书面答复。

(十五)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1、至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如果给投标单位留的时间过紧,也可相应后延投标日期),招标单位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

2、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

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书面文字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3、招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做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投标

(十六)投标单位的资质:

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具有独立投标能力;

2、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应在

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项提交所需要的证明和资料;

3、投标单位在承保安排、人员组织、业绩经验、方案设计、经营

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关的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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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参与类似项目保险的经验。

(十七)投标报价

1、投标单位必须基于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提供投标报价;

2、投标单位可根据自己对项目、项目风险情况的了解,对具体条款在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或其他条件(提出修改或其他条件的,必须提交相应的具体措辞);

3、本次投标报价为合同执行全过程价,为闭口价;

4、投标报价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60 个日历日(有效期可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整),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若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于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 个月。投标单位须在接到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后的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投标报价有效期,如同意,在延长期内,投标单位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如不同意,则视同为自原有效期截止时止自动放弃投标。

(十八)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须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须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十九)投标文件的签署

1、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书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具体格式见第四章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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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的首页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十)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编制投

标文件,内容及编辑顺序应完全与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项一致,编号方式应与招标文件的编号方式一致;

2、投标报价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项相关内容要求及格式进行

编制;

3、投标单位提出的不同于招标文件第三章具体条款的内容,统一

汇总到差异表(见第四章第五项)中;

4、投标单位提出的超出招标文件第三章具体条款的优惠条件,无

法汇总到差异表中的,统一汇总到优惠条件汇总表(见第四章第六项)中;

5、投标书附件1、2、3、4 参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六、七、八项相关内容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

6、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7、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

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如属后一种情况,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校对章。

(二十一)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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