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再加上部分农民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相应的社会保障又没有跟上,他们担心以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征地拆迁有抵触情绪,缺少配合和支持;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部分被拆迁户存在借拆迁要高价的现象;三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各地区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少数群众出现盲目攀比现象;这些人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总认为正常维权成本太高,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阻工闹事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个别上访户的上访诉求过高,或者掺杂个人因素和一些无关事项,尽管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仍难以息事宁人;四农村补偿分配问题,诱发农民抵触情绪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存在二难:一是确定分配对象难;以户口分类,存在农业人口、征地前迁入人口,出嫁未迁出、嫁入未迁入人口的矛盾;以土地承包对象分类,存在“有承包地但户口已外迁人口,因出生迟未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死亡人员仍然拥有土地”的矛盾;二是确定分配方法难;土地征用时,对一个行政村往往只是局部征用,前后征用又有价格和人口变动差异,存在以村还是以组为单位进行分配的矛盾,各自围绕自我设定分配方法,相关农户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产生拒绝配合、拒绝签字的现象;二、对策建议一搞好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涉及拆迁的农户和企业逐一进行走访,全面掌握需要拆迁的农户及企业的生产生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村干部、村民代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做到既要符合上级政策,又要适应本地实际;尤其是一些合理不合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往的征迁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更需要在征地拆迁前制定政策加以明确,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政策正面引导,纠正群众对于政策的误解、曲解,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前,应组织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学习上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具体操作方法和细节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遇到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再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防止政出多门、口径不一;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应始终掌握统一的尺度,严格按照既定的政策进行拆迁和补偿,该给群众的按照政策决不克扣一分钱,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就高不就低;对于个别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不该补的坚决不补;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开口子”,不乱表态,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尤其在对抢建和违法违规搭建的处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安置政策的执行,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等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决不能通过放宽政策标准来解决问题,保证“先拆后拆一个样”,“闹与不闹一个样”,杜绝个别群众攀比、观望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心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二加大拆迁安置政策宣传的力度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法律意识;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实践证明,只有深入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才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才可得到预防和解决;三加强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在双方间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程序,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应当有详细的原始资料备份并尽量保留原始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其工作责任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一般违法失职人员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派专人到场参与监督;对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清点、丈量的有关房屋权属、地上附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结果及补偿费用分别在被征地拆迁工作点或村、社的公示栏张榜公布,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土地的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等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征地拆迁后,农民的生活是否有保障、就业是否有出路,这是征地拆迁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探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第一,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可考虑将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第二,要尽快建立拆迁户拆迁后的养老、就业、医疗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他们后顾之忧;尤其要提高拆迁户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如利用目前正在实施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失地农民积极参加;第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实用性较强、易于学习和掌握的专业技能培训,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第四,多途径安排就业,提倡自主创业;在与用地方积极协商的基础上,尽量安排失地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在劳务用工上优先考虑拆迁农户;鼓励失地农民因地制宜,发展产业;采取土地或资金入股企业等方式,为拆迁户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提倡支持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贷款、政策、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骗取补偿,加班加点在拆迁区域内抢修抢建、突击装修、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违章建筑、煽动组织族人或群体阻挠工程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拆迁过程要摄影摄像,保全拆迁证据,严格掌握拆迁政策;六加强部门、街道间的协调合作;拆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间密切合作;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公安、执法、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责任街道应密切搞好协调配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及时解决拆迁中的难点问题,缩短拆迁纠纷处理时限,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顺利进行;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解决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理解和配合拆迁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拆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
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
具体问题如下: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
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
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
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
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
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安置普遍滞后,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另一方面,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对象)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少数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拆迁工作是积极支持的,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面对众多的征地拆迁对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少数地方政府有畏难情绪,所以主导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
有的还因为牵涉到本地的一些利益,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力度上也打一些折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速度。
这就需要我们沟通情况,多做工作,以便取得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
3、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归纳起来有二大问题:第一,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
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征地拆迁是一种改变城市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在拆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稳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维系和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一、经济利益冲突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利益冲突,其中各方政府机构、地方企业、施工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可能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利益,导致悬而未决、对立和矛盾冲突,因此实施拆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影响生态环境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环境的危害,从而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和社会上的不安,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社会维系征拆过程中,存在社会维系问题也会引发不稳定性。
例如,拆迁会迫使部分居民搬迁,原来的家园被拆除,居民会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冲击,出现情绪抑郁、失去信任感等心理需要,进而引发社会上的冲突等不稳定现象。
四、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征拆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拆迁过程中,如果技术支持不足,设备不先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将影响拆迁的效率,进而引发拆迁过程中的拖延。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一、调整拆迁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完善拆迁政策,既要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又要考虑全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双方的平等和公平。
拆迁价格需定期调整,以便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拆迁效率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要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采用新型进行拆迁,才能把拆迁过程完成得更加快捷、高效。
三、考虑社会影响拆迁过程中要及时考虑社会影响,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居民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给予保障,以便缓解居民的心理冲击,不因拆迁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生态保护征拆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例如增设排污口、排放尾气等。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的开发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成为热点问题,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区社会稳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引发社会危机,其后果难以设想。
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要求多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还出现一旦要拆迁,就闻风乱搭滥建、抢占抢种、违规加层、突击装修等违法违规现象,用价格低廉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的施工工艺套取高额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引发信访事件增多。
征地拆迁引发干群矛盾激化征地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心理问题。
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我区高云、岩门和沙坪安置区共将安置约1300余户,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特点我区正处在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时期,征地拆迁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加。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矛盾涉及面广,数量呈上升趋势。
随着工业园区的开发、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小城镇的开发,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信访呈增长趋势。
多数群众反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问题,还有的反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矛盾的焦点变成党委和政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在2023年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愈发快速,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更新中的常见现象。
而作为拆迁工作的主力部门,拆迁办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参与解决。
一、拆迁补偿方案不清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拆迁补偿方案常常并不清晰,拆迁户难以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提出异议,从而延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细化,明确拆迁户能够获得的具体权益,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的宣传教育,让拆迁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异议和纠纷。
二、建筑物难以拆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一些旧建筑物已经被淘汰,需要进行拆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建筑物难以拆除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装备升级,采用更加先进的拆迁技术和设备,提高拆除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深入的勘查和评估,了解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拆除方案,避免出现拆除不力的情况。
三、拆迁工作难以与周边环境协调在拆迁过程中,我们需要兼顾拆迁工作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拆迁工作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从而引发了外界的不满和抵触,这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展。
为此,我们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周全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情况,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拆迁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环保和清洁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为拆迁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土地出让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在拆迁过程中,土地出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土地出让后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者出现了违规使用的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更为完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执行。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被作为城市发展的必备手段之一。
然而,征地拆迁中的困局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困局,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利用行政权力征收土地的情况,从而侵犯土地权益者的利益。
同时,征地拆迁后土地流转的机制也存在问题,使得被征地拆迁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2.补偿标准不明确。
征地拆迁涉及到房屋、土地的拆除和补偿问题。
而在补偿问题上,由于政策不明确,补偿标准互相矛盾,导致征地拆迁安置难度加大。
3.社会舆论负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导致公众对征地拆迁的反感情绪加剧。
同时,一些被征地拆迁者缺乏知情权,使得征迁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二、应对策略1.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立即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要求,同时建立起住宅征收补偿标准体系,打破补偿中的瓶颈,以保证被征地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沟通和宣传。
政府和被征地拆迁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应该比优先考虑城市化进程更为重要。
政府需要在征地拆迁时,积极展开与被征地拆迁者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调整政策。
同时,政府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加大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征地拆迁的必要性及政策细节。
3.探索土地共享机制。
土地资源有限,而且现有土地在使用上存在着种种限制。
政府应该深入探讨利用土地共享机制,尽量避免征迁的情况,同时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实践中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依靠合法权益保护、加强沟通宣传,探索土地共享机制等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同时保障公众的权益。
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011年,是我市征地拆迁工作体制大变革、机制大创新、政策大调整的一年, 征地拆迁涉及面广,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补偿标准不一在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某些项目在实施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指挥部、建设单位、乡、村等开绿灯,私自增加补偿或奖励标准, 虽然给被拆迁户带来了少许的利益, 却混乱了整个区域的标准, 使得各个区域的征收标准不一, 给其他项目的征拆工作带来阻碍。
2、补偿价格偏低随着城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发展, 物价、房价均大幅度上涨, 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在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处于湘潭市近郊, 如涟水名苑项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门繁华地段, 多为门面和仓储,拆迁户的期望值比较高,而按照现在补偿政策标准, 他们得到的补偿与实际收益相差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今年房价、物价等涨幅较大,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跟随物价水平一起调整, 拆迁户普遍认为补偿价格较低,抵触情绪,致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3、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保障措施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规定, 在征地拆迁中, 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安置是拆迁的前置条件, 但是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项目, 安置普遍滞后, 都是先拆除再安置, 有的项目甚至出现拆迁多年无法住进安置房的情况,如湘大扩改建项目。
在就业保障方面:被征地拆迁农民在征地后失去土地, 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社会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征收项目大多处于城乡交接处, 经过以前的多次征收, 一般情况都是人多地少, 由于以前没有办理社保, 一方面因征地数量少, 人数多,提取的社保资金不足购买社保, 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又不愿意, 另一方面, 如涟水项目新华组有农业组和非农组,非农组在 90年代进行了征收,村民进行了农转非,此次征收农业组土地,办理村民社保时,非农组的想借机一起解决,故未达成协议。
征拆工作主要困难和解决方法
征拆工作主要困难和解决方法征拆工作,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啊!就好像要搬走一座山,困难那是一箩筐。
先来说说这其中的困难吧。
老百姓对自己的房子和土地那可是有着深厚感情的呀,那是他们生活了多年的地方,突然说要拆,心里能不难受嘛,抵触情绪就像那雨后春笋,“噌噌”地往上冒。
这就好比你最喜欢的宝贝,有人要强行拿走,你能乐意吗?而且征拆补偿的问题也让人头疼啊。
给少了,老百姓不答应;给多了,政府也有压力呀。
这就像走钢丝,得小心翼翼地找到那个平衡点。
还有啊,征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复杂关系,那也是让人一个头两个大。
亲戚朋友之间,因为征拆利益分配不均而闹矛盾的不在少数,这可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那面对这些困难,咱就没办法了吗?当然不是!办法总比困难多嘛。
首先得做好沟通工作呀。
工作人员不能像那机器人似的,板着个脸去谈。
得带着感情,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像朋友一样和他们聊天,听听他们的心声,让他们知道征拆不是要夺走他们的一切,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这就好比是医生给病人看病,得先了解病情才能对症下药不是?补偿标准也得合理公正。
不能搞那些暗箱操作,要让一切都摆在明面上。
就像那阳光,要照到每一个角落。
这样老百姓心里才踏实,才会愿意配合。
而且呀,不能光想着征拆,还得考虑老百姓以后的生活。
给他们安排好新的住所,解决就业问题,让他们的生活有保障。
这就像给小树挪个窝,得给它准备好肥沃的土壤,它才能茁壮成长啊。
对于那些复杂的关系,就得靠耐心和智慧去慢慢梳理了。
不能怕麻烦,得像解那一团乱麻似的,一点一点地理清楚。
该调解的调解,该协调的协调,可不能任由矛盾激化。
其实征拆工作就像是一场大考,考的是政府的智慧和能力,也考的是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只要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儿。
想想未来,因为征拆而建起来的高楼大厦、美丽家园,那是多么让人期待呀!所以说,征拆工作虽然困难重重,但只要方法得当,就一定能够顺利推进。
咱可不能被困难吓倒,得勇往直前,为了更美好的明天而努力!这可不是在说大话,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呀,大家说是不是呢?。
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建设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许多群众在被拆迁时,连自己的家到底安置在哪里都还心中无数;推行多层公寓与农民生产生活的矛盾,由于部分撤村建居的社区土地没有按照政策收购,农民仍然要种地,住多层的农民,农具摆放问题难解决;农民思想观念难接受,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农户历来都是单门独户居住,拆迁后一下子要让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住单层套房,生活习惯难以改变,思想上难以接受。
而且这种安置方式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大大增加,楼房需要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项费用,使农民不堪重负;原来可利用宅基地发展的家禽业、家畜业、手工作坊也被断送,农民失去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由于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这种楼房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难以正常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
2.非住宅用房的补偿难点不少农民利用个人住宅开设家庭作坊的赔偿问题,先是房屋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住宅用房,就按一般的住宅用房处理,必将导致作坊关门;如果作为经营性用房就要给予相应的营业性经济补偿和设施补偿费,但新的经营场所难以安排,也将导致作坊关门。
拆迁后如果没有新的经营场所,原来的机器设备不能再利用,这部分人就面临新的就业问题。
现实中不少家庭作坊成了拆迁中的“钉子户”,他们要求政府解决经菅场所、提高补偿标准。
3.装修补偿问题房屋装修补偿也存在难点,许多原来装修比较好的农户,由于评估实行的是重置价标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花了许多钱进行装修,现在拆迁赔偿价格比当初装修费还少,会有抵触情绪。
另外有些农户一旦知道自已的房屋马上就要拆迁,就突击装修房屋,抬高拆迁评估价,得不到理想的赔偿价格,就极力阻扰征地拆迁。
房屋装修补偿缺乏统一的规定。
(六)政府行为和职能出现偏差1.超前颁发拆迁许可证。
个别项目拆迁在没有拿到《项目建设用地批文》之前,为了赶工程进度,提前发放《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程序不到位,造成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
这种情况很少,但还是需要行政部门尽力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一个必经之路。
而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土地征收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会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究。
1.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土地征收中,经常会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有许多工作程序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导致法律手续不完善,并且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征收拖延时间长。
由于土地征收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导致征收周期过长,给被征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4. 征收任务分配不合理。
由于各地区的土地情况与经济压力的不同,导致征收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无法达到征收任务的完成。
1. 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补偿方面,应该合理施行赔偿办法,尽量避免产生争议。
2. 加强征收程序规范性。
加强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并落实到各个层面。
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征收程序完整规范。
3. 提高征收的效率。
有关部门应该把握征收的步骤和方针,以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确保征收工作的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 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和征收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合理有效的任务分配。
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制定出合理的任务分配方案,将征收工作分配到合适的地方,确保征收任务的完成。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工作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责任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合理与有效性。
通过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项对策,才能让土地征收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有效。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征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征地问题是指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征地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1.低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过程中,有时政府或开发商只按照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忽视了土地的实际价值。
这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受损。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实现可持续发展。
2.强制征地和信息不对等:在一些地区,征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政府或开发商未能与农民充分沟通,并通过强制手段征地。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征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咨询,与农民进行积极沟通,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3.土地流转难题:征地后,农民常常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由于缺乏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很难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无法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机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和法律保护。
4.地上和地下资源开发冲突:有些地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地上资源,但忽略了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解决措施:政府需要加强对地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确保地上和地下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总而言之,解决征地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开发商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在征地过程中与农民充分沟通,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征地问题,实现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1. 不公平: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导致部分农民得到不公平的补偿或未得到适当的补偿。
2. 缺乏参与权: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较小,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
3. 补偿不合理:有时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不能得到其土地真实价值的回报。
4. 重建不完善:对于被征收的农民,往往无法得到良好的转移安置,重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不完善,导致其生活条件下降。
对策:
1. 强化监管:建立质疑征收决策的机制,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管,打击腐败现象,确保征收公平合法。
2. 拓宽参与渠道:建立农民代表机制,加强农民的参与权,提供更多渠道让他们参与决策,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合理补偿: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估值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将土地真实价值充分考虑进去。
4. 完善重建安置:加强对被征收农民的重建安置工作,提高重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过上稳定和良好的生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对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在征收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单位对征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专门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导致程序不规范,征收手续不完备,给后续工作和户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2.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比例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很多户主因为补偿不合理,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前的宣传工作上,存在着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户主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够,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征收工作的执行中,很多参与征收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5. 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异议登记、纠纷调解等,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1. 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
各相关单位需重视征收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并规范征收手续,确保手续的完备和合规。
2. 完善征收补偿政策。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并倡导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需求和利益方的权益。
3. 强化征收前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户主发布征收通知,解释征收目的和政策,回答户主疑虑,消除户主的抵触情绪,提高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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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国土资源2009.8置协议书。将征地补偿协商工作前置,与征地报批同时展开,以便缩短整个项目供地的时间,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3、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减少征地产值计算补偿标准等报件,加快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速度。4、发挥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征收土地涉及争议用地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由争议的各方村组签订协议,一致同意用地单位征收该宗土地,将征地补偿费暂存征地机构,待争议土地调处确权后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给予征地补偿;广泛团结被征地拆迁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建立乡镇政府与村组良性互动关系,依靠基层政府解决村组问题。5、主动消除征地农民偏激的“征地症”。一是主动上门和群众谈心、交心,了解群众心里状态以打消其依赖思想;二是强化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降低征地农民心理预期;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形成氛围,孤立不正当要求,从而消除群众想通过征地补偿致富的念头;四要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作保障,对个别顽固不化的典型分子依法惩治,达到以一警百的效果。6、拓宽实施征地拆迁渠道,排解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矛盾。在全区推行来宾市征地拆迁模式,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解决政府无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权问题。7、加快村庄、集镇规划编制,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就业用地的安排,主动解决征地村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和被改变后的基础设施恢复等遗留问题。(二)尽快出台征地拆迁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同时着手制定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用以指导全区征地拆迁工作1、确立地方政府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将补偿安置的协调和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征收土地有强制清理执行权。细化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程序,对已经按规定补偿并逾期不交出征收土地的被征地拆迁人或者承包(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所在辖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保障征收土地如期交付使用。2、设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机制,将征地安置补偿问题交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争议裁决机制,明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的相关内容:一是申请裁决的主体;二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机构和职能,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纳入裁决;三是降低裁决机关的层级,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接收申请资料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裁决权;四是明确申请协调裁决的条件和程序,将裁决的效力设定为一裁终局。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通过走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从源头上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3、确立征地安置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对被征地农民可采用下列途径之一进行安置:(1)确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用地制度,实行留地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以村为单位,预留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预留安置用地由规划部门进行红线控制,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预留安置用地的使用,按照征地进度和实际需要,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2)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3)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4)货币安置。不以其他途径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将其被征承包耕地的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4、设定用地预审阶段征地拆迁机构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征地行为合法◆shuang bao zheng wen◆“双保”征文20南方国土资源
南方国土资源2009.8绝。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颁布、征地方案的批后实施主体都是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也是由各市按前3年产值计算倍数确定。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既是补偿标准的制定者又是征地补偿的实施者,同时还是土地法的实施和监督者,相当于集裁判员、运动员和规则制定者于一身。农民不理解,认为产值计算上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不会维护其权益,没有严格按法定标准公布计算作物年产值或有意就低、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由于上述情况,难以向征地农民一一释明,直接影响和制约征地工作开展,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四)征地批前调查确认程序较复杂,影响征地拆迁报批和开展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拆迁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是由政府来主导实施的,均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尤其是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属于投入性建设,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压力较大。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征地报批前需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地的范围、权属、地类等内容进行确认。由于意识到确认手续是征地报批的要件,部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往往以此作为抬高补偿价格的借口,提出超越政策规定的补偿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就拒绝签字确认,使前期调查确认工作推进不顺利,组织征地报件工作困难大。(五)征地行为引发纠纷多,权属纠纷调处难,矛盾集中在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问题是系统的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涉及征用土地产值、农民人均耕地、社会保障、征用土地后生活水平等,需要政府、统计、财政、农业、公安和民政部门的配合,由于征地报批前的用地预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和面向农民的权属调查登记等工作集中在国土资源部门,而县区政府的介入不深和征地拆迁机构的临时性,致使征地拆迁问题集中在国土资源部门。据不完全统计,由征地问题引发的上访案件每年超过百件,申请复议、诉讼的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要求协调解决的不计其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少,但实际得到执行的仅有10多件。由于集体土地权属登记不全,一旦征地,在村与村交界相邻处,或有交叉使用和耕作史的村组纷纷主张权利,遂形成权属纠纷,虽然解决纠纷的职责在地方政府,但村组以有纠纷为由不配合征地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征地工作的推进影响较大。由于征地属国家强制性行为,其程序包含若干个具体行政征地行为,目前司法行政审判对征地拆迁审理停留在合法性审查,不能超越职权越俎代疱。如果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纳入司法行政审判将造成征地拆迁项目的旷日持久,影响征地项目和地方经济发展。司法审判即使受理也只能从程序上进行监督,不能审查用以征地报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更不能撤销和超越行政法规规定以提高补偿标准来满足原告诉求。而且将国务院的审批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障碍。即便是征地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赔偿金额的诉求上仍然按照已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这样的结果显然不能满足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的诉求。因而,虽然信访,复议,诉讼了,纠纷仍没有得到化解,致使上访、重访、群访层出不穷,问题却没有解决,矛盾仍然集中在国土资源部门。(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涣散,基层政权部分处于无序状态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涣散,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发挥作用,承包土地私有化现象严重,征地拆迁问题实际是村民个人的思想转化和利益分配问题。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村集体无法依《承包法》的规定调整◆shuang bao zheng wen◆“双保”征文18南方国土资源
2009.8南南方方国国土土资资源源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成中央部署“广西要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和1500亿元的技改投资”的任务,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征收土地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笔者参与了广西征地拆迁的调研,现就调研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共同探讨,推进工作。一、当前征地拆迁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机构建设参差不齐,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征地拆迁机构和主体没有统一、明确,工作仍集中在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工作模式五花八门。有的市县成立独立的征地办,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但大部分市县仍是沿用原有征地模式,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府出面协调,工作力量显得薄弱。由于工作繁琐,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国土资源部门难以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征地拆迁面临的压力依然严峻。(二)实施征地拆迁的配套政策、法规滞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等法律制度缺位,影响地方经济发展1、征地拆迁程序没有明确统一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后盾,也没有可供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产值计算和补偿标准,但对于征地工作涉及到的调查确认、公告、听证和协调等程序都没有规范完整的规定。如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土地或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工作该如何进行则无法可循。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征地拆迁机构主体和配合协调机制。工作职责不明,多头管理,人心不定,阶段性、临时性特征明显,所掌握的相关农民土地、人口、收入等情况不全,相关部门职能没有得到落实。虽然各市县高度重视,由市、县长牵头,统筹协调,但仍然耗时费力,行政成本较大。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补偿安置问题久拖不决。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利于实际操作和实施,广西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也没有对此作细化规定:一是未明确裁决的申请人:二是未明确接受申请裁决材料的机关;三是裁决机关的效力层级过高,容易出现裁决时间长、程序复杂、行政成本高等问题,不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工作效率。由于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程序缺失,农民没有办法寻求解决补偿标准的途径,导致矛盾的产生和积累。4、征地批后实施办法单一,难以有效快速地保障项目用地。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没有强制执行权,土地征收后进入批后实施阶段,对于不同意交出征用土地的农民,只能通过不断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促使其思想转化。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复议、诉讼等期限限制,时间最短的也达半年,而且由于现行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配套,难以满足司法强制执行条件和要求,法院往往不予执行。(三)全区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及缺乏合理的解释和疏通渠道,加剧征地拆迁矛盾由于流通的便捷,各地的农作物产值差别很小,但由于制定主体不一样,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和尺度,在统计和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仍存在差价,特别是线性项目跨县(市)征地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没有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且区片综合地价各地不一,造成全区范围内“同地不同价”,各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差异。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不够明确,没有规范和指导性文件,导致抢栽、抢种、抢建和报假现象屡禁不广西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胡朝娟○责任编辑邓燕妮○◆shuang bao zheng wen◆“双保”征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