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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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一种针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旨在帮助贫困人口通过贷款解决经济困难,发展产业和增加收入。

以下是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使用步骤:
1. 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合作银行来管理和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2. 贫困人口可以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和贷款用途等资料。

3. 机构或银行会对贷款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贫困人口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以及贷款金额的确定等。

4. 如果申请通过,贫困人口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小额信贷。

5. 贫困人口用贷款资金进行创业或经营活动,以增加收入并摆脱贫困状态。

6. 贫困人口需要按时还款,根据协议支付利息和本金,以保证资金的回笼和可持续发展。

7. 政府或机构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贫困人口提高创业和经营能力。

8. 定期监测贫困人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贫困人口可以通过贷款实现自我发展,增加收入并逐步摆脱贫困。

这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手段,能够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新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年四部委联合发文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扶贫办联合发布《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___办联合印发了《___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___》(以下简称《__》),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__》从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___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总体要求。

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二是重申了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

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

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

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三是强调了扶贫小额信贷用途。

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___使用。

四是提出了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

明确了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的条件和期限。

要求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

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加强监管,建立台账,分类处置。

第1页共7页五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贷款使用范围。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户贷户用户还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

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县农商行,县农行,县邮储银行,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户贷率、降低逾期率,切实提高信贷质量,现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贫困户贷款户贷率。

各乡镇(区、街道办)要持续开展“三排查”活动,对前期已申请小额贷款未通过的贫困户重新排查,对2019年计划脱贫的贫困户进行逐一排查,对扶贫小额贷款“空白村”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贫困户贷款需求和用途,按时批量上报贷款申请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到位。

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重点做好有贷款需求贫困户信息管理,及时更新贫困户产权、经营权等重点指标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各主办银行要加强与乡、村金融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络,扩大扶贫小额贷款信贷投放量,确保应贷尽贷,有效提高户贷率水平,确保今年年底前达到6%以上。

二、降低贫困户贷款逾期率。

把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稳妥应对集中还款期。

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强化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管理,准确掌握资金使用、归还、逾期等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到期按时足额偿还。

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金融服务中心。

主办银行要全力配合乡、村金融服务机构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提前一个月对到期贷款进行预警,向乡金融服务中心提供即将到期扶贫小额信贷资料,及时启动催收机制。

三、分类化解逾期贷款。

对非主观恶意欠款、确由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导致未按期还款的,主办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贷款人死亡等不可抗力的,乡金融服务中心会同主办银行逐户核实情况,尽快汇总上报,必要时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逾期率。

对恶意欠款的“老赖户”,将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禁止其本人、限制其配偶获得授信及车贷、房贷等一切形式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起诉后,对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依法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渝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区县扶贫办,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现将《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落实,保持过渡期内工作总体稳定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及时抓好文件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过渡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机制、贷款用途、续贷展期等方面政策总体保持稳定。

各部门要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会商、监测、通报等制度,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坚持原有分片包干责任制,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管理等工作,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

二、把准要点,抓好政策变化点的衔接连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续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

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及时落地,不走偏,不走样。

一是可合理追加贷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皖政办〔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着力解决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的难点、阻点问题,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加快贫困群众增收脱贫步伐,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解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促进就业、参股经营、增加收入、稳定脱贫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放贷模式、完善风险补偿金、优化贴息流程、发挥保险作用等,使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中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基准利率、财政贴息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从根本上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2017年全省新增扶贫小额信贷余额80亿元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省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300亿元以上,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稳脱贫”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负责将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到市、有关县(市、区)。

在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等要充分利用机构网点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发挥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主力军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的原则1.责权统一的原则。

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

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下放管理权限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变化带动了贫困人口的减少,但是贫困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解决贫困问题,推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贫小额信贷成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手段。

二、目标与原则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目标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改善其经济状况。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面向贫困人口。

扶贫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创业者等。

2. 支持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符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产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 突出对策创新。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和担保方式,创新融资服务模式。

4. 强化监管与评估。

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的评估,提高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实施步骤1. 完善政策指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应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实施,在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形成科学、规范的实施指南。

2.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对贫困人口进行注册和数据采集,为信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3. 制定扶贫小额信贷计划: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的计划,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等。

4. 规范信贷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利息收取等环节,确保整个流程的顺畅和规范。

5. 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

6. 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如联合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

7. 加强培训与指导: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8. 加强宣传与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向贫困地区的群众宣传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优势,并积极推广和应用。

四、资金保障1. 增加财政支持:加大财政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确保资金投入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作者:来源:《中国扶贫》2015年第12期各省(区、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的要求,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机制,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为实现新时期《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目标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的提高。

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三、工作原则(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

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

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根据《某某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某某州政扶组办发〔2022〕26号)、《某某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某某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某某州扶办发〔2022〕32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某某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22〕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目标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

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

二、信贷模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

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2.要点。

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

3.用途。

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中国残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康复扶贫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康复扶贫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康复扶贫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康复扶贫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财政厅(局)、扶贫办(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财政局、扶贫办,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分工方案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金融信贷和财政贴息的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执行康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各地根据贫困残疾人信贷需求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逐步增加康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数量。

各地对康复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比率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11]6号)的规定。

康复扶贫贷款应优先用于到户贷款,扶持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劳动生产促进脱贫增收,用于到户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比例应占财政贴息资金总量的50%以上。

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对残疾人贫困户的扶持力度各地在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要结合残疾人群体的特点和残疾人家庭的信贷服务需求,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优惠信贷扶持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且信誉良好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要据实评级授信,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积极为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

户贷企用政策文件

户贷企用政策文件

户贷企用政策文件关于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提升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问题整改成效,做好2020年扶贫小贷集中到期风险防控,根据省、市、县委县政府要求,针对扶贫小额信贷中的“户贷企用”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乡镇要在2019年专项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积极协同有关金融机构,对标整治任务,以“户贷企用”整治为重点,进一步压实扶贫小额信贷整改责任,全面提升整治工作质效,确保按期圆满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任务(一)整治内容重点跟踪监测扶贫小额信贷以“户贷企用”、“抱团发展”模式发放的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强化工作作风,细化整治清单。

各乡镇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杜绝形式主义,对截至目前全县存量的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合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贷款与2017年12月31日之后发放的“抱团发展”扶贫小额贷款进行全面梳理,细化整治清单,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完整。

二是完善整治方案、稳妥回收处置。

根据整治清单,逐项分析,逐笔完善处置方案,确保整改措施精准有力。

及时获取各用款主体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明确还款资金来源。

按期回收贷款,确保不出现逾期,规范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一自三合”模式。

(二)整治标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各乡镇发放的2020年6月底到期和存在还款风险的“户贷企用”和“抱团发展”贷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清零。

2020年底前“户贷企用”全部清零。

符合贷款要求的应贷尽贷,确保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三、相关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乡镇按要求报送扶贫小额贷款清收销号表,每周五前报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至本乡镇清单全部销号为止;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山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山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信用贷款的原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

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录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精准落实。

——坚持自主选择的原则。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程序。

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的意愿,不得侵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坚持产业带动的原则。

大力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诚信宣传教育,使其明白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金,必须依法偿还,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

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

三、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根本任务,力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四、主要内容(一)贷款对象:山西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

将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工作重点。

全县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防控风险整改方案(最新)

全县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防控风险整改方案(最新)

全县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防控风险整改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管理,扎实做好我县扶贫小额信贷问题的整改工作,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质量效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x府办函〔x〕11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x府办发电〔x〕140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政策要求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措施、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围绕对象政策资金使用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整改工作,分类别建立整改责任清单,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立抓立改。

进一步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推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持续增收脱贫,更好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对象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必须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的审查,精准瞄准具备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筛查排除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防止“搭便车”。

(二)坚持政策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信贷以户为单位,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扶贫小额信贷执行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

(三)坚持使用不精准必整改。

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其他经营主体合作发展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得用于建房、理财以及消费类支出,更不能将资金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坚持依法不合规必整改。

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引导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社发展增收产业,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

规范扶贫小额信贷2024年扶贫小额信贷还款风险防范预警应急预方案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还款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降低还款风险,特制定本预警应急预方案。

一、风险防范预警机制1.数据监测与分析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数据库,实时收集贷款农户的基本信息、贷款用途、还款情况等数据。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贷款农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

2.风险预警指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逾期率、违约率、贷款集中度等。

当这些指标超过正常范围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公告等多种渠道,及时向贷款农户发布预警信息,提醒他们按时还款,防范风险。

二、还款风险应急措施1.贷款重组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原因。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还款困难,可以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还款压力。

2.贷款担保对于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实物担保、信用担保等。

3.贷款逾期罚息对于恶意逾期还款的农户,可以采取罚息措施,加大其还款压力。

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维护信贷秩序。

三、还款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贷前审查在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加强对农户的贷前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理、还款来源明确。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坚决不予发放贷款。

2.提高贷款利率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使其既能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又能保障金融机构的盈利。

通过提高利率,激励农户按时还款。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4.落实还款责任明确还款责任,要求贷款农户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承诺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还款的农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警应急预方案的组织实施1.成立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组成的预警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还款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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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扶贫小额信贷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
8月2日全市金融扶贫工作推进会召开以来,各县(市、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市金融扶贫工作整体取得良好效果。

但目前突出存在户贷户用比例偏低,企贷企用、社贷社用比例偏高、基准利率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使用扶贫小额信贷。

一、全力抓好产业发展。

要把发展产业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支撑,围绕“百千万”工程抓好产业扶贫基地建设,带动扶贫产业发展,解决资金需求和“贷款干什么”的问题。

二、提高户贷户用比例。

各县(市、区)要准确运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把户贷户用作为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重点做好贫困户发展产业直接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三、规范使用企贷企用、社贷社用。

企贷企用、社贷社用是小额扶贫信贷的补充。

企贷企用扶贫小额贷款严格执行每户贷款不超过5万元标准,社贷社用严格执行每户贷款不超过20万元标准。

原则上带贫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带动贫困户参与生产或就业,少用、慎用直接分红模式。

对无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兜底贫困户,由县(市、区)统一规划,选取盈利稳定、成长性好、抗风险能力强的优质企业,集中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分红带贫。

四、加快推行陕州区“非贫困户带贫困户1+1”模式。

各县(市、区)在着力发展户贷户用的基础上,要加快“非贫困户带贫1+1”模式的推广,鼓励非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享受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五、严格执行基准利率。

户贷户用要严格执行年利率4.35%的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不能突破。

对企贷企用、社贷社用要严格执行带贫困户数与执行基准利率的户数一一对应,不得出现多出户数问题,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个别县(市、区)对之前存在的企贷
企用、社贷社用扶贫小额贷款利率高于4.35%的问题,必须于10月3日前整改到位。

AA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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