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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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培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培训记录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③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1)医学文书规则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五)法律责任
1.医师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告知书、宣传材料2016年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学习计划各单位、车间、部门:为了加强员工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保障职工们的身心健康,使公司员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实现安监局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

一、学习培训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公司的很多职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后果还不是很清楚,因此是非有必要对适合我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

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规范职工的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领导公司的培训由人事培训科、安环科具体组织负责,制定培训的计划。

各个班组和部门在定期召开的生产例会上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内容,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由生产厂长对各个班组和部门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班长的绩效直接挂钩。

一、学习培训只要内容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我公司人员主要进行如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二、学习培训形式由于我公司目前部门划分较小,企业规模人数还较少,因此,对于日常的学习以车间为单位在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上进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车间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在制定公司级培训计划时,必须详尽的考虑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具体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体现在公司的培训计划上。

三、学习培训要求以车间为单位的学习小组每次学习法律法规、标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公司级的培训活动中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个学时。

安环科长负责对车间进行抽查和监督,对公司级的学习、培训要记录在案。

同时各位职工还应该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培训地点:会议室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主讲人:院长黄回春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培训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法律知识培训会议记录

医院法律知识培训会议记录
法律知识学习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带头学好用法,提高依法治医、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全体员工学法、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培训。
三、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
四、切实抓好法律进医院工作。
五、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规范档案资料。
六、积极创建依法治医示范医院。
法律知识学习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对医院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案、民主决策。
二、指导制定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各项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
四、对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的成果及时行进总结,
五、对外协调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
六、为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工作的有利开展做好经费、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
培训时间:2016年5月1日
培训地点:公卫楼办公室
主讲人:苏洪涛
培训对象:卫生院职工及村医生
培训主题:法律知识学习知识
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学习工作制度工作职责
法律知识学习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医院法律知识学习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荐医院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医工作,发挥法律知识学习领导小组的作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四、认真对年度的法律知识学习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做好法律知识学习工作的上传下达工作,组织员工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判卷和评分工作,
六、做好法律知识学习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栏、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极了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良好医院氛围。
记录人:陈国英
西邵乡卫生院法律知识培训会议记录
六、为全面建设平安医院、法制医院,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整治医外周边环境,创建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①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③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问题解析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
法律法规培训教育记录表
培训部门
培训教师
培训学时
2学时
培训方式
内培
培训题目
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参加培训人员范围(共人):
培训人员签到:
培训内容摘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适用条款
培训结论:
通过本次培训,使部门员工基本掌握了有关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要求,提高部门员工的劳动保护意识。
评Hale Waihona Puke 人:日期:改进措施:及时与当地的劳动保护单位沟通,与劳动执法机构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
记录人:日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记录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记录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记录表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记录表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培训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培训

人员培训记录第页;共页培训内容2016年2月,评价部培训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培训要点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签到备注人员培训记录(续表)第页;共页培训要点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73号修正);第8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疾控发[2015]第92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第5号);《高毒物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第142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疾控发[2013]第48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5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69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ZW-JB-2014-004);002 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人员培训记录(续表)第页;共页培训要点记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

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

学习《宪法》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一、现实性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民为本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权利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主体由党和第二实验小学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记录表学习解读《未成人保护法》主要内容: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否则,学校教职工将承担法律责任!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两委推荐法律明白人会议记录

两委推荐法律明白人会议记录

两委推荐法律明白人会议记录为深化乡村普法力度,在乡村形成常态化普法长效机制,提升乡村两委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结合“法律进乡村”和“法律进机关”两项活动,紧抓基层干部法治培训,力争发挥乡村两委干部普法排头兵作用,1月11日,2016年度第一场“两委干部学法”法治讲座在三道堰展开。

讲座上,三道堰司法所所长蔡其军首先向党员干部们讲解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及预防措施,其次深入浅出的向村干部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且结合实际案例重点讲解了赡养、扶养抚育、虐待遗弃、如何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知识,针对乡村工作中常见的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家庭矛盾涉及的法律条款进行了适用上的阐述,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对孝老爱亲的优良传统做了深入探讨和诠释。

希望能够通过此讲座的培训,加强党员干部依法处理村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并增强他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成为乡村“法律明白人”,做好普法工作的榜样与标兵。

会议强调,各村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目标要求,积极作为,切实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及时部署,广泛动员。

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明确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确保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要严格遴选,加强监督。

按照村民自荐、“两委”推荐,确定“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把握时间节点,严守遴选流程做好公示。

三要健全机制,加强培训。

建立健全培训和日常管理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注重法治实践能力提升和道德品格教育,培养出一批“看得懂法律、讲得出政策、用得通法规”的法律明白人队伍。

四要积极实践,参与服务。

组织法律明白人参与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等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增强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职工复训记录

职工复训记录

职工再培训记录培训时间:2016年 2 月 15 日上午培训地点:培训室主持单位:安全培训科主讲:杨林坡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及遏制事故攻坚战任务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矿产安全法》、《煤炭法》、《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二、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劳动保护权(2)、知情权(3)、安全教育培训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工伤保险索赔权(7)、参与权(8)、批评、检举、控告权(9)、建议权等。

2、义务:(1)、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2)、遵守劳动纪律(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5)、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三、三超是指:(1)、超能力(2)、超强度(3)、超定员四、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五、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六、(国办发〔2013〕9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中主要概括讲的七个方面: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七、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4-04-24生效时间:2015-01-01 主要内容有: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每年6月5日为环境保护日八、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九、国家局在50个重点县市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任务1、攻坚战时间:2015年3月12日。

2、攻坚战任务(一)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抓好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

教育法规培训记录

教育法规培训记录

教育法规培训记录培训概述本次教育法规培训旨在提高教育工作者对于教育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以及在教育过程中的相关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

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 {培训开始日期}至{培训结束日期}- 地点: {培训地点}培训内容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的简介及其适用范围2. 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重点介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质量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重点介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学位授予和学术自由等方面的规定。

-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重点介绍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学校管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规定。

3. 教育法规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 教育法规的适用和参考文件- 教育法规在日常教育工作中的应用方法和技巧- 教育法规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培训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培训的效果并持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参训人员将接受培训后的测试,并提交培训反馈和建议。

培训组织方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改进,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

培训证书和资料提供- 参训人员完成培训并通过测试的将颁发培训证书。

- 培训材料和相关参考资料将提供电子版,供参训人员参考和研究。

培训组织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邮箱}注:本培训记录仅为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培训通知或课程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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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培训地点:会议室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主讲人:院长黄回春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培训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一)适用主体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惩罚性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医师外出会诊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会诊医生的责任1、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病程记录中或申请单上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或手术经过,并在记录处签字。

2、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会诊病人如需手术,应详细了解邀请医院所能提供的手术室和麻醉条件,并对对方助手的水平和围手术期处理病人的水平有一个总体的了解4、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6、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医德规范如下:(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签到表2016年6月30日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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