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7—26 17:40:42 广东省卫生厅|阅读次数(1400) | 正文背景色:••••【办公室】字体粤卫函〔2011〕58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部属和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年度装备和采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二、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要科学、合理做好符合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的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要合法、合理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使用,建立医学装备信息化管理制度、医学装备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要合法、合规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卫生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汇报汇编2篇
卫生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汇报为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监督管理,在采购工作中,我院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审查供销商资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根据江卫办【201*】141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院药品采购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管理成立药事管理机构委员会,有专责人员负责采购。
所有采购计划均由药事管理小组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后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采购文件和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存采购清单。
二、采购方式医院所用药品均在“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三、采购品种数至201*年7月止,我院网上采购品种数380种。
四、结算方式对采购药品严格执行到货验收和按时结算制度,资金在三个月内付款。
五、基本药物比例基本药物采购额占医院药品采购总额78.5%。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1、一些止血药、急救药物网上无法采购,与基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常用酚磺乙胺注射液,毛花苷C注射液等。
2、个别公司药品库存种类太少,采购时有些品种不能及时配送。
3、一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有的品种在采购系统中无法找到,导致无法进行网上采购。
4、个别药品网上采购价格与实际配送到位价格不一致。
建议进一步完善网上采购工作,增加一些常用和必备药物,以满足乡镇卫生院业务发展的需求。
**卫生院201*年8月21日卫生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根据我省《关于印发20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纠医药办[201*]3号)、《20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94号)及市、县文件的有关要求,我院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广东省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系统企业用户手册
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系统企业用户手册V1。
0目录目录 (2)一、如何使用手册 (3)1.1约定 (3)1。
2遇到更多问题 (3)二、系统基本操作 (3)2.2登录 (3)2.3退出 (5)三、基本信息 (6)3.1企业用户管理 (6)3.2企业基本信息 (6)3。
3用户基本信息 (7)3.4查看企业信息 (8)3.5企业信息修改 (9)3.6用户密码修改 (10)四、器械管理 (11)4。
1维护生产企业 (11)4。
2企业资质管理 (16)4.3注册证管理 (18)4.4产品管理 (22)4.5产品资质管理 (24)4。
6自定义分类 (28)五、交易管理 (31)5.1合同管理 (31)5。
2廉洁合同 (34)5。
3订单查看 (35)5.4退货查看 (36)5.5选择配送 (37)六、交易统计 (39)6。
1配送商统计 (39)6。
2交易商品统计 (40)一、如何使用手册1。
1约定本系统所有列表信息均可进行条件查询、翻页、设置每页显示数量等操作。
点击本系统所有列表的可链接表头,均可按其相应信息重新排列顺序。
本系统主窗口状态栏,列出当前项目信息。
1.2遇到更多问题在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查阅本手册,本手册可以帮助您解决遇到的大部分问题。
如果通过查询本手册,您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您可以通过电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的专业技术支持人员。
二、系统基本操作2。
2登录路径:企业数据管理平台IP或者网络地址。
功能说明:登录到企业数据管理平台。
操作步骤:1.打开浏览器,输入企业数据管理平台网络地址.在(图2.1。
1)所示的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如果用户名、密码通过验证,则进入企业数据管理平台.图2。
2.1 登录页面如果用户名、密码错误,则在登陆输入框之前显示出(图2.2。
2)提示信息,重新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图2。
2。
2 登录账号或密码错误提示信息如果用户账号被禁用了,请联系管理员.登录成功,进入企业数据管理平台操作界面,在中心端审核通过之后,登陆网站可看到基本信息、器械管理、交易管理、交易统计菜单。
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
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关于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 号)文件要求,现就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公告如下:一、参与主体(一)采购主体包括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
(二)供应主体包括在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境外注册(备案)人在境内的全权代理人等。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挂网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归属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均可参加省平台挂网采购,报名程序及要求详见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办事指南/资料下载。
三、采购方式省平台医用耗材采购方式分为直接挂网采购、议价挂网采购和自主采购三种方式。
(一)直接挂网采购1.品种范围:(1)国家和广东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
(2)国家和省要求直接挂网的其他医用耗材。
2.挂网价格:国家和广东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要求直接挂网的其他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议价挂网采购1.品种范围:直接挂网采购范围外的医用耗材,纳入议价挂网采购范围:(1)国家、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明确可挂网的非中选的医用耗材;(2)其他医用耗材。
2.挂网价格:(1)国家、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明确可挂网的非中选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议价采购文件【模板】
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议价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采购文件编号:GZ-YH2020-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1一、采购品种 1二、采购周期 1三、采购方式 2四、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2五、采购协议 2六、报名时间 2七、报名要求 2八、报名流程 5九、采购执行说明 6十、免责声明7十一、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7第二部分企业须知8一、信息动态调整8二、采购交易10三、救济渠道12第三部分附件15一、三方合同15二、廉洁协议书23三、承诺函(生产企业)25四、承诺函(配送企业)27五、无价格承诺函29第一部分采购邀请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及《**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议价采购顺利实施,现制定采购文件,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
一、采购品种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将分类分批推进医用耗材议价采购。
第一批采购品种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一);(二);(三);(四);(五);(六)。
其他批次及类别的实施,以在广州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不定期限,新的采购周期以新的采购文件公布为起点。
三、采购方式本次采购的采购方式为议价采购。
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等要素,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议定采购价格,通过广州平台采购交易。
四、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广州平台网址(******/html/jyywypcg/)发布,企业可通过该网址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五、采购协议参加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与广州平台签订《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采购协议”,广州平台另行公布),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生产经营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出现违反采购协议约定情况的,广州平台按采购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
精心整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对于医用耗材采购的管理水平,预防腐败行为发生,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4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令第18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粤卫〔2016〕5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确定产品、供应商(含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及采购价格的过程,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在医用耗材的遴选、准入、采购、入库、预算、结算、监管等各环节所开展的管理工作,包括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信息化手段,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符合“过程公开、程序规范、责任清晰、权力制衡、易于溯源”的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依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按属地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部属医疗机构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用耗材管理相关委员会,承担本单位医用耗材的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相关委员会,提高管理水平,预防腐败发生。
医疗机构要指定具体内设部门对医用耗材采购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医用耗材日常管理、品种和供应商遴选、组织招标或询价采购、采购价格调整、采购数据统计分析等。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或议事协调机制,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托本单位现有的相应管理部门开展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护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个人行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服务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国家和集体办的医疗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病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理疗等)。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为了满足患者在某些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其中部分规定项目,事前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五条基本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由市(指地级市,下同)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六条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除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省属、中央及部队驻穗医疗卫生单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审批外,各地基本医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前言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和改革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从分散招标到集中招标,从小范围到大规模,从探索到逐步规范,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用耗材流通市场,遏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现有模式已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低值医用耗材品规混乱、质量难以保证;行政成本、社会管理成本、企业投标成本较高;同一医用耗材产品在各地医疗机构价格不同;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仍然存在。
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
为进一步营造规范的医用耗材流通市场,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今年开始,我省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模式,并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针对当前医用耗材产品价格普遍虚高、质量标准不一和流通领域混乱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我省实际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在总结近几年全省各地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医用耗材采购模式的有益举措,按照“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的要求,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简捷、高效”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同时充分保障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利润,通过监管医用耗材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从根本上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力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社会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粤价[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执行以来,一些医疗机构反映,部分常用的医用耗材对疾病的恢复起到较好的辅助作用,受到患者的欢迎,但由于没有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未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更好的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
为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门的调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了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目录分为6类,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附件2的格式一式两份直接送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备案,由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出具备案回执;自报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各地的备案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确定。
未经备案的医用耗材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上述医用耗材应事先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的,不得收费。
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
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医用耗材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800元。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粤卫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8号)要求,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群众药品耗材需求,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经研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县域医共体依据总院(或牵头医院,下同)及成员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在平台已有账户的医疗机构不用再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县域医共体成立及成员单位构成的文件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及广州、深圳市选定的药品耗材交易平台申请注册采购配送主账号,其他成员单位申请注册采购配送子账号。
所涉及的名称需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相符。
二、县域医共体总院作为唯一主账号登录负责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的统一采购配送工作,对于符合议价政策范围的品种,可以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自行议价;其他成员单位只通过子账号对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进行收货查验确认。
三、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票、账、货、款一致”的原则,向具体支付单位开具药品耗材采购发票,发票抬头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方便入账以及追踪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
四、各地在落实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配送过程中要充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不得出现市场垄断行为。
卫生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卫生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卫生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XX〕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五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二)审定和调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三)协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二)拟定和提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草案;(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四)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五)完成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应根据当地采购工作实际,成立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十一条省级和设区的市应成立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广东省医疗耗材收费目录
广东省医疗耗材收费目录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疗耗材的使用对于患者的治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医疗耗材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
为了规范医疗耗材的收费,广东省制定了最新的医疗耗材收费目录。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医疗耗材收费目录的内容。
一、耗材收费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器械类、材料类、药品类和其他类。
1.器械类:这部分主要包括手术器械、检查器械和治疗器械。
手术器械收费项目包括手术刀片、电动手术刀、缝合针线等。
检查器械收费项目包括心电图仪、CT机、MRI机等。
治疗器械收费项目包括呼吸机、输液泵等。
2.材料类:这部分主要包括手术材料、敷料材料和消毒材料。
手术材料收费项目包括手术包、手术台套等。
敷料材料收费项目包括纱布、胶布等。
消毒材料收费项目包括酒精、碘酒等。
3.药品类:这部分主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西药收费项目包括抗生素、止痛药等。
中成药收费项目包括补血药、调理药等。
中药饮片收费项目包括黄芪、人参等。
4.其他类:这部分主要包括注射器、导尿袋和血袋等。
注射器收费项目包括一次性注射器、量杯等。
导尿袋收费项目包括一次性导尿袋、尿垫等。
血袋收费项目包括红细胞悬液袋、血浆袋等。
二、医疗耗材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和规格进行划分。
1.手术器械收费标准根据手术器械的材质、规格和使用次数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高端手术器械的收费标准较高,而低端手术器械的收费标准较低。
2.检查器械收费标准根据机器的型号、制造商和使用次数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高端的检查器械的收费标准较高,而低端的检查器械的收费标准较低。
3.治疗器械收费标准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品牌和使用次数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高端的治疗器械的收费标准较高,而低端的治疗器械的收费标准较低。
4.手术材料收费标准根据材料的种类、规格和使用次数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高端的手术材料的收费标准较高,而低端的手术材料的收费标准较低。
5.敷料材料收费标准根据材料的种类、规格和使用次数进行划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卫生厅局:为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为规范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决定在北京等8省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根据中纪委三次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会议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原则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思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转换医疗机构采购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一)大幅度降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明显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二)形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全面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提供经验;(三)在高值医用耗材大幅降价后同步调整相关手术治疗费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借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调整思路。
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的中间环节,切断高值医用耗材经销商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
医院医用耗材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XX市XX区人民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院医用耗材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行风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购用。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规范采购管理(一)医用耗材管理的采购、仓管、记账等不相容岗位确保岗位分离,敏感岗位建立轮岗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换。
(一)新增医用耗材准入要符合医院准入流程。
按要求提出申请,经医院各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各分管领导审批。
按时按要求完成议价、评审专家会等会议,并将专家的评审结果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院内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需求向设备科提交采购申请,仓管员汇总各科室需求并根据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
在保证临床的使用需求前提下,做到耗材的适量、合理库存。
经设备科、内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员在平台进行采购。
(四)耗材原则上必须通过省平台进行采购、配送交易活动,实行“在线交易、在线监管”。
备案采购按省、市医保局的相关要求标准执行,年度备案采购金额符合限额标准。
如医保局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监督检查(一)由医务科、党务办公室及内审科对采购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反映与投诉。
(二)对耗材谈判议价会、准入评审专家会、遴选会等会议实行现场监督,保证会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采购科室按规定公示年度及季度的采购总金额及前50名的耗材相关信息,不定期抽查采购科室医用耗材采购遴选信息公示情况。
(四)严禁无审批手续擅自采购或指定采购某一供应商的产品、严禁使用证照不全的产品。
(五)严禁将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依据。
(六)严格统计权限,加强信息系统中医用耗材相关统计功能管理。
严禁开展商业目的的医用耗材相关信息统计,或为医用耗材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如发现有未按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要求执行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耗材浪费、过期、毁损的,督导有关人员以及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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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打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议价交易,其他医用耗材实行竞价交易。
第五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
归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同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已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的,不得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八条凡符合规定的品种均可随时报名。
进口品种由执行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医用耗材可随时报名。
生产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产品的,企业须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进口产品的,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须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产品,企业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消毒剂管理的,企业须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目录总表》、《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产品资料:1.《报名品种目录总表》;2.归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1)提交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产品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如有)、注册证变更批件(如有);(2)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3)《产品说明书》(外文说明书上的性能与组成等技术参数应翻译成中文);(4)应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可以证明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材料;(5)外购件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外购件的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
3.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说明书及标签、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4.归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部分:提交《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药品最新批次广东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企业已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材料(基本药物)。
(三)图片及产品介绍提交清晰的产品照片(包括产品实体与包装的正面、反面、侧面等),并附上详细产品介绍。
(四)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第九条配送企业报名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归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的配送商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未列入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三)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须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二)已交纳交易履约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以上资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采购目录与竞价分组规则第十二条采购目录分为竞价品种采购目录与议价品种采购目录。
由广东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根据产品性质划分以下类别:第一类型: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的产品;上述国家生产的产品;港澳台“许”字号等境外产品。
第二类型:第一类型以外的产品。
第十四条竞价品种按竞价品种采购目录中列明的规格与材质分组。
第四章入市价计算规则第十五条广东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同一医用耗材不同生产企业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格和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等数据,作为入市价计算依据,并公开价格采集信息。
第十六条入市价由交易机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报广东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广东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同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取全国(不含广东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格最低值与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最低采购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二)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及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的品种,同组有1家其他生产企业的,取同组生产企业的入市价;有2家及以上其他生产企业的,取同组平均入市价。
(三)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及广东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的品种,同组没有其他生产企业的转为议价交易。
(四)同厂家的同一贴剂、喷雾剂、射线防护剂,以及降温、创面愈合材料(敷料)等外用类医用耗材,交易价格出现倒挂时,按照不高于综合最高分成交品种的成交价格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采集的数据源和入市价公示七个工作日后,生产企业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由交易机构复核。
第五章竞价交易规则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求进行遴选,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的品种、规格和材质,不能直接选择生产企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选择联合采购方式:方式一: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进行团购。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种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交易平台每3个月自动按品种汇总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方式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联合进行团购。
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成联合体,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种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交易平台按联合体汇总拟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
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联合团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团购成交价格,自主联合团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团购成交价格的,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团购成交价格应按自主联合团购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三)交易平台于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的遴选品种和各品种汇总的采购量,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公布汇总的采购量进行网上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报价不得高于本品种的入市价及报名后同组入市价平均值;2.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3.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卫生机构的供货价;4.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单位(个、套、组件等)报价;5.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6.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7.每轮网上竞价报价只报1次,在一天内完成,具体报价要求另行通知。
(四)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件1。
由交易机构根据企业资料审核情况录入结果自动计分。
经济技术标得分60分及以上的品种(含生产企业)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件2)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生产企业,总分相同的品种(含生产企业)按《经济技术标评审表》中评价指标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如各指标得分均相同的,由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
2.商务标评审。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相同的由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抽签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原采购量完成前3个月重新在交易平台填报新的采购量,交易平台按3个月对每个品种或按联合体采购量进行汇总,开展下一轮网上竞价。
新的交易品种未到货之前,医疗卫生机构可顺延原交易品种。
第二十条对成交品种交易价格大幅高出市场实际价格的(1000元以上的产品价格差异在50%以上,1000元以下的产品价格差异在1倍以内),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按照就低原则调整其入市价和交易价格,不同意调整的将列入广东省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由交易机构取消交易资格,并在同组报价产品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替补。
第六章议价交易规则第二十一条议价品种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遴选品种和生产企业,在入市价之下自行、区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议价,实行网上交易。
具体参照《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交易议价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医用耗材的采购与配送、交易结算、交易监督管理、交易机构管理参照广东省药品交易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试行两年附表:1. 经济技术标评审表(点击下载)2. “双信封”评审比例表附件2《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原国家卫生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提出医用耗材要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要求。
鉴于我省部分地区2012年发生的医疗机构商业贿赂事件,同年7月,省委主要领导在有关材料上作出“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批示,对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