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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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医疗合作协议

警务医疗合作协议

警务医疗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由[协议发起方名称](以下简称“发起方”)和[协议接受方名称](以下简称“接受方”)共同签署,旨在建立警务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更加高效和综合的警务医疗服务。

二、合作范围发起方和接受方同意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合作:1. 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接受方将配备专业医疗团队,为发起方提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急救、伤员转运和医疗指导等。

2. 健康宣教与培训:双方将共同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警务人员对应急医疗知识和技能的认知水平,并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提升警务人员应对医疗紧急情况的能力。

3. 数据共享与分析:发起方和接受方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警务与医疗数据,进行联合分析和评估,以提升警务医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协作机制1. 协作会议:双方将定期举行协作会议,共同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并评估合作成果,提出改进建议。

2. 人员互派:为了更好地实现合作目标,双方可以根据需要互派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交流研究和经验分享。

3. 资源共享: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互相支持和配合,确保合作任务的完成。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协议执行期间和解除后,对对方披露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续签。

六、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双方协议指定的仲裁机构寻求解决。

以上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警务医疗合作协议,以标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发起方名称]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协议接受方名称]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
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
(粤卫函〔2015〕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粤卫〔2014〕133号),我省确定了36个县(市、区)为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

自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不断试点探索,推行有效签约,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第一阶段的预期成效。

在36个城乡试点工作基础上,部分地市已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基层医疗机构积极转
变服务模式。

为鼓励试点地区交流,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在全省城乡区域范围内均衡协调发展,经各市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05]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4.11【实施日期】2005.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部队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城乡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支援目标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支援目标:建立二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卫生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管理制度,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具体安排(一)省人民医院等省属、部属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及厅直三级医院除继续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粤卫〔2003〕358号)要求外,每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所一般卫生院。

广东卫生专项协议书

广东卫生专项协议书

广东卫生专项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作为广东省内的卫生机构,需要对特定卫生项目进行专项管理与执行,乙方作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合作方,愿意承担并完成甲方委托的卫生专项任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广东卫生专项项目中的合作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达成。

第二条合作范围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1. 专项卫生项目的规划与设计;2.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 相关卫生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报告;4. 项目完成后的评估与反馈。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2. 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用;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专项任务;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费用与支付1. 双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协商确定服务费用;2.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余款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2.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医疗救援、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合作内容1. 医疗技术合作1.1 双方将开展医疗技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互访学习。

1.2 双方将共同研究和推广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人员培训合作2.1 双方将组织医疗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

2.2 双方将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3. 医疗设备共享3.1 双方将共享医疗设备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设备利用率。

3.2 双方将互相借用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救援和诊疗需求。

4. 疾病防控合作4.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4.2 双方将互通疾病监测信息,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5. 医疗救援合作5.1 双方将建立医疗救援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5.2 双方将共同组织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医疗科研合作6.1 双方将开展医疗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

6.2 双方将共享科研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协作机制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作内容,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作事项引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何某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某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何某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个人】何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甘翌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李梦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翌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李梦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翌晓张祝艳朱海波李梦玲【代理律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何某1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妇产科临床操作技术规范》以及妇产科学教材中的摘录内容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18]医鉴字第Y1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何某1方不服,提出了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过错参与度同时也提出了书面质证意见,针对双方的异议及意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中大法鉴【2019】函字第829号答复函,主要内容为:“1.关于被鉴定人脑性瘫痪的原因,鉴定报告已详细分析,在此不赘述。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33号)和《关于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武警部队医院机构工作情况的通报》(武后〔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机制。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精神,落实国家、军队医疗体制改革和武警部队关于加强卫生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行警民医疗资源深度融合发展,以提升武警XX省总队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为主导,以地方医疗机构协作为依托,集中发挥警地医疗资源保障优势,提高部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武警XX省总队官兵看病就医问题。

二、工作目标依托地方和部队医疗资源,建立学科建设帮扶、人才培养协作、就地医疗保障“三项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地方支援单位每年为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帮带一项医疗急需业务、培养一支人才技术团队、新增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提高武警XX省总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官兵医疗需求。

三、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与武警XX省总队建立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武警XX省总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司令员为组长,后勤部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部长为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科教处、人事处、省属医院、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武警XX省总队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推进警地医疗保障协作工作;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

四、协作原则(一)科学指导、分工协作。

省卫生健康委和武警XX 省总队联合制定实施规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警地协作工作进行指导。

武警支队、中队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协商,分工协作实施。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6〕1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需要,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在此框架上制定本地化绩效评价方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区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与指导,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现制定《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地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家庭医生团队绩效。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协议

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共建协议
(2)质量: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双方应共同监督并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五、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甲方负责确保合作期间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标的物的质量。
3.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合作费用。
4.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合作内容的履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甲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等)、政府行为(如政策变动、禁运等)、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爆发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合作费用。
3.乙方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4.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确保合作内容的顺利进行。
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内容合法合规。
2.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双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开始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654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654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6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近日,省发展改革委通报了我省部分医疗机构违法乱收费查处情况,指出有关医疗机构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重复收费等违法收费问题。

违法乱收费行为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我省卫生计生行业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正在开展以纠正“乱收费”等为重点的行业作风专项治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服务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医疗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要将整治乱收费工作结合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杜绝违规收费,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狠抓落实,立即整改。

有关医疗机构要对照检查反映的问题,逐一抓好落实整改,对于多收费用要退还,无法退还的按规定上缴。

有关整改报告请于6月30日前报我委。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卫生收费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4〕596号)要求,组织实施医疗服务收费的自查自纠,确保自查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以查促改。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要认真梳理自查发现的问题,以自查自纠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升,重点要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强化医疗服务收费人员法律意识,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要通过堵塞漏洞和健全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收费管理规范长效机制建设。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粤卫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5〕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院:为加强对口支援工作,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2015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48号),现就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为指导,按照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原则,围绕县域内住院量占比达到9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珠三角6市对口支援粤东西北8市、41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58家县人民医院的纵横双轴贯通的支援体系,着力加强以人才、技术、专科为核心的综合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统筹整合全省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优势,加大对全省县人民医院的支援力度,着力建立明确的帮扶关系,形成完善的对口支援网络,加快提升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家庭医生
式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4]35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日期】201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3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近期,我省各地按要求陆续上报了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进展情况,我委也赴部分试点进行了指导调研。

现就调研指导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专家指导组固定联系组人员安排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6年)》要求,搭建县域内整合性服务体系平台,建立医联体,包括签约服务、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建立县域内不同层级医疗机构间上下联动、纵向分工协作的协同工作机
制,构建良好的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平台,使签约服务对象在家门口即可享受到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的优质服务资源,以预留门诊号、设立联动病床,上级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联合查房等多种形式,为签约城乡居民提供个性化连续型、综合性的服务。

(二)各地要坚决扭转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割裂开来的做法,始终将签约服务对象视为一个个。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粤价[2006]23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粤价[2006]23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我们对《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文下发)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编码1109“床位费”第9点说明修订为“病房条件与规定不符的,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各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价格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二、“临床诊疗类”第5点说明修订为“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刀加收500元,氩气刀加收100元,双电极电凝器(PK)刀加收800元,动力钻、磨、锯加收300元,电动取皮刀加收200元”。

三、“手术治疗”第4、5点说明修订为“4.除了“除外内容”以外,手术或麻醉中进行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输血)及所需的氧气费、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5.除注明内镜下手术以外,采用神经手术导航系统加收2000元、脑室镜加收700元、鼻内窥镜加收400元、胸腔镜加收800元、经皮肾镜加收800元、胆道镜加收800元、腹腔镜加收800元、宫腔镜加收400元、尿道、膀胱镜加收200元、关节镜加收400元、电子显微镜加收400元,其他内镜加收200元”。

四、编码311201048至311201050、311201053至311201056价格栏修订为“按粤计生委〔2002〕55号文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16]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5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改进,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助力建设卫生强省和打造健康广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6月29日广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建立健全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改进,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助力建设卫生强省和打造健康广东。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维护健康。

坚持共享发展,着眼公众健康,通过加强和完善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粤府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推动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服务创新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1.5张,诊疗服务量达到30%,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鼓励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全科医师到社区、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全科诊所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范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范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范文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年月日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当地合作医疗机构):乙方(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医疗救治问题,提高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武警总队《转发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通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地方合作医疗机构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武警总队的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紧急医疗技术援助,重点开展人员培训,开展以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合作。

(2)每年根据新兵入伍、退伍军人退役、季节变化、部队应对突发事件的任务等特殊时间段,派专家到武警支队进行医疗巡回、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技术援助等工作。

,并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急诊绿色通道。

武警支队在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得到优先待遇,享受医疗优惠。

(3)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每年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继续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精、诊疗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师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新技术、新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工作范围。

(五)当地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驻地官兵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职责(1)严格落实警地联合应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军医支援突击队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当地医疗机构在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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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3813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
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盖章):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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