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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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22号)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取消评选受奖资格;
(四)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
(二)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
(三)市(州)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专项调查测评排名后三位的;
(五)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的;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经费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四)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该地区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三)在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以前,已经在该地区担任相应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条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整治期限,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省禁毒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省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各市(州)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禁毒委员会负责其他县(市、区)和市(州)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以下程序决定:
(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
(五)各市(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禁毒委员会。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州)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禁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