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管理制度4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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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 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 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验收吊装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2 生产部负责向作业人员讲明吊装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监督现场吊装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3各联络部门负责对业务范围内使用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交底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4作业人员职责
4.4.1 持经审批有效的吊装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4.4.2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4.4.3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4.4.4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4.5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5 监护人职责
4.5.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4.5.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4.5.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5.4 认真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4.5.5 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工作程序
5.1吊装作业管理
5.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5.2.2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5.2.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5.2.5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5.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7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车间/部门、安全环保办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2.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2.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临时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2.11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5.2.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13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5.2.14吊装作业的车间/部门,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车间/部门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车间/部门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车间/部门的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5.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5.2.15.1 指挥信号不明;
5.2.15.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5.2.15.3斜拉重物;
5.2.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2.15.5重物下站人;
5.2.15.6重物埋在地下;
5.2.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5.2.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5.2.15.9重物越人头;
5.2.15.10安全装置失灵。
5.2.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5.3.1施工方填写《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据吊装分级,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联络部门负责人批准。
5.3.2联络部门负责人审批《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时查看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审批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3.3施工方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3.4现场施工作业时出具《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5.3.5《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施工方和联络部门各一份。
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