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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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1.表格概述本表格用于记录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的增减情况,包括新增人员、减少人员以及相关信息。

以下是表格中的各个字段的详细细化说明。

2.新增人员信息字段1、姓名 - 新增人员的姓名字段2、联系号码 - 新增人员的联系号码字段3、性别 - 新增人员的性别字段4、出生日期 - 新增人员的出生日期字段5、户口所在地 - 新增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字段6、联系方式 - 新增人员的联系方式字段7、缴费基数 - 新增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字段8、缴费比例 - 新增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3.减少人员信息字段1、姓名 - 减少人员的姓名字段2、联系号码 - 减少人员的联系号码字段3、性别 - 减少人员的性别字段4、出生日期 - 减少人员的出生日期字段5、户口所在地 - 减少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字段6、联系方式 - 减少人员的联系方式字段7、缴费基数 - 减少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字段8、缴费比例 - 减少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字段9、减少原因 - 减少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终止原因4.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新增人员联系复印件- 缴费基数调整申请表- 减少人员社会保险注销申请表5.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出现特定情况下享受一定待遇的社会福利制度。

- 缴费基数:用于计算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基数,通常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

- 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占其缴费基数的比例。

- 户口所在地:指个人的户籍所在地,通常是指联系上所注明的地质。

- 性别:指个人的性别特征,通常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种。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参保须知一、参保范围:凡属九龙坡辖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单位参保登记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登记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地税顺序号;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开户银行证书复印件;6.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

7.人员增加表〔存到U盘电子文档和打印出纸质材料盖单位公章并且职工本人在备注栏签字.〕8.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参保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三、缴费标准: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定,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2%;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个人缴纳4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农村户口个人不缴费)。

%单位全额缴纳,根据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核定。

生育保险:单位工资总额的0.5%单位全额缴纳。

四、参保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一〕参保单位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2.需要变更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二〕参保单位职工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资料:1. 参保单位填写《人员基础信息维护表》并报盘报表,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附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组织机构代 码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
单位类型
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其他
单位地址
行业代码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隶属关系 □县
□乡镇 □部队 □其他
社会保险登记证
编号
备注
注:参保登记当月25日前,须到地税管辖地专管员处办 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手续,否则无法正常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 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 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 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 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 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经济类型
法定 代表 人或 负责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电话
单位名称(章):
月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日期 参保地区 单位 姓名 经办人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 行业类别

7月1日起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将上调274元

7月1日起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将上调274元

7月1日起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将上调274元7月1日起,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将上调274元上限也涨了1371元,各地根据省定标准确定基数报备,南京市区职工养老保险或将增加缴费18.5元2012年5月24日星期四昨天,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消息传来,上下限分别上调1371元和274元。

这是“江苏将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又一个关注度极高的民生政策。

昨天,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正式出炉。

省人社厅规定,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将从去年度的2025元提高到2299元,上限则从10126元提高到11497元。

此外,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也将提高,这意味着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会相应提高。

据悉,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项凤华省定标准:月最低缴费工资增274元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

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昨天,省人社厅下发通知,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987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见附表),今年社保缴费基数据此有了新的参考标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2011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299元),比2011年度2025元增加了274元。

泰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指南

泰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指南

泰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指南一、参保须知◆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海陵区户口>、或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海陵区外户口>,4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或单位所属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续保人员:原在工作单位已参保现无业的的人员〈户口区属不限〉,须持职工医保病历、社会保障卡和1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属或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补办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手册,及时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须尽早申办社会保障卡以便于以后缴费、查询有关信息等。

二、办理新增、接续养老、医疗保险业务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五、特别提醒为了您社会保险正常缴费、待遇及时享受,有几件事情务必请您一定多留意:◆定期核实您的现金缴费或银行帐户的代扣情况,确保您的保险缴纳状态正常。

因为如果您医保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或连续三个月医保扣款不成功,将导致保险关系中断,其后果:欠缴月份不享受医疗报销。

即使补缴费用,还要执行“重新计算六个月医疗等待期.◆符合办理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保关系需要转移出的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请及时到市劳动保障局一楼征缴中心、海陵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变更等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方便缴费、对账和及时联系等。

六、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指下岗、失业、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原在海陵区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仍由海陵区管理。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

泰州五险一金比例具体规定是什么

泰州五险一金比例具体规定是什么

泰州五险一金比例具体规定是什么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用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7%。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缴纳五险一金,但是不同的地方对于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会有不同的规定。

有网友就问了,泰州五险一金比例是什么?具体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分配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我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五险一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金包括:公积金对于职工而言,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比较省心!我们主要需要搞清楚职工五险一金的缴费标准,各地五险一金多少钱是不一样的,下面五险一金标准,仅供参考!一般来说,五险一金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单位月五险一金缴费金额=单位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单位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个人月五险一金缴费金额=个人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个人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由上可知,2015年五险一金缴费多少与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缴费基数,一是缴费比例,其中,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又可分为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比例、公积金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费比例。

二、泰州五险一金比例从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泰州市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其中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为2550元。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为2600元,灵活就业人员别忘了及时按照新基数缴纳社保费。

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783元,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397元。

经过研究,市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确定: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暂定为15446元;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下限工资为2550元。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6万元。

2.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结报比例。

具体为: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统一报销95%。

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

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

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实行大病二次救助政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测算制定补助方案,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相应调整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3.扩大慢性病种范围:免疫性肝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运动神经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银屑病;骨髓纤维化。

社保社保局各类常用办事表格大全

社保社保局各类常用办事表格大全

附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征缴部分)用表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一)参保登记1.《社会保险登记表》2002.《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四)》205 3。

《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扣代缴)申报表》235 4.《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二十三)》220 (二)变更登记5.《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二)》2036.《参保单位注销、合并或分立登记表(表三)》2047.《缴费个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2068.《分立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名册(表十一)》2129.《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合并登记表(表十三)》213 10。

《单位办理地点变更和费率调整(纠错)申报表(表十八)》216 11。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表二十四)》221二、社会保险费征缴(一)缴费申报12。

《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减少表(表六)》207 13。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费率调整申报表(表十)》211 14.《社会保险基金退收情况登记表(表九)》210 15。

《社会保险费补缴、核销申报表(表八)》209 16。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暂停、恢复社保缴费申报表(表七)》20817.《社会保险暂缴费待转基金转移登记表(表二十一)》2181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退收情况登记表(表二十二)》219 (二)社保年检19。

《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检申报表(JH—07)》23320.《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公示回执(JH-12)》234三、社保关系转移21.《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21422.《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表十五)》215四、网上申报23.《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业务申请表(表二十五)》222五、社会保险IC卡管理24。

《IC卡挂失停用申请(表二十六)》223 25。

《IC卡解挂申请表(表二十七)》224 26。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泰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一种补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2020年先行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下同)试点实施,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补充保险,2021年全市全面实施。

二、基金筹集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划拨60元/人。

若补充保险资金当年度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补足。

建立补充保险基金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变化、职工医保及补充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份从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大病统筹基金(含历年结余)7月底前按照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泰政办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

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

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

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表

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表
参 保 人 员 增 (减) 变 化 申 报 表
单位名称(章):
序号
个人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姓名
单位编号: 社会保障号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ຫໍສະໝຸດ 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日
参加工 作时间
参加医疗 保险时间
增 (减)原

月缴费 基数
养老
增(减)员时间 失业 医疗 工伤 生育
注:1、 本表企业单位一式四份,就业办、劳保处、医保处、填报单位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一式三份,机保处、医保处、填报单位各一份。 2、 增减原因栏填写代码:(1)新参保;(2)续保;(3)统筹范围外转入;(4)统筹范围内转入;(5)解除劳动合同;(6)统筹范围外转出; (7)退休减少;(8)死亡减少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经办人(签章):
申报缴费窗口(盖章):
共 1页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泰单位(部、省属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并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用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区(包括市直、海陵区、高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操作”的办法。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部、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统一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已退休(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职)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员增减表+花名册

人员增减表+花名册

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医 保 编 号 单位编号: 身 份 证 号 填表人: 变动原因 调入单位 调出单位 填表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医 保 编 号 单位编号: 身 份 证 号 填表人: 变动原因 调入单位 调出单位 填表时间: 变动年月 月工资 备 注
说明:1.变动原因分为:新增人员、在职变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调出人员、调入人员五种原因; 2.新增人员要附分配手续的复印件、在职变退休人员要附退休审批单、死亡人员要附死亡证明复印件、调出调入人员要附调转 手续复印件; 3.新增人员要填写身份证号,其他几种变化原因要填写医保编号; 4.单位的人员信息以该人员的工资关系为准。

泰州市区单位参保指南

泰州市区单位参保指南

9、咨询电话:12333。

1、职工2012.7-2012.12期间按最低的缴费基数计算,每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应如何结算?(基数≤1868参考)养老保险企业承担:1868*20.5%=382.94,个人承担:1868*8%=149.44,合计532.38医疗保险企业承担:1868*9%=168.12,个人承担:1868*2%=37.36,合计205.48大病救助企业承担:1868*0.5%=9.34,个人承担:1868*0.3%=5.6,合计14.94失业保险企业承担:1868*2%=37.36,个人承担:1868*1%=18.68,合计56.04工伤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868*1.6%=29.89生育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868*1%=18.682、假如一名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职工,2012.7-2012.12期间按最低的缴费基数计算,每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应如何结算?养老保险企业承担:2076*12%=249.12,个人承担:2076*8%=166.08,合计415.2医疗保险企业承担:1868*9%=168.12,个人承担:1868*2%=37.36,合计205.48大病救助企业承担:1868*0.5%=9.34,个人承担:1868*0.3%=5.6,合计14.94失业保险企业承担:1868*2%=37.36,个人承担:1868*1%=18.68,合计56.04工伤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868*1.6%=29.89生育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868*1%=18.683、假如一名职工,2012.7-2012.12期间工资是2000元,他每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应如何结算?(1868≤基数<11497参考)养老保险企业承担:2000*20.5%=410,个人承担:2000*8%=160,合计570医疗保险企业承担:2000*9%=180,个人承担:2000*2%=40,合计220大病救助企业承担:2000*0.5%=10,个人承担:2000*0.3%=6,合计16失业保险企业承担:2000*2%=40,个人承担:2000*1%=20,合计60工伤保险全由企业承担:2000*1.6%=32生育保险全由企业承担:2000*1%=204、假如一名的职工,2012.7-2012.12期间工资是15000元,他每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应如何结算?(基数≥11497参考)养老保险企业承担:15000*20.5%=3075,个人承担:11497*8%=919.76,合计3276.65医疗保险企业承担:11497*9%=1034.73,个人承担:11497*2%=229.94,合计1264.67 大病救助企业承担:11497*0.5%=57.49,个人承担:11497*0.3%=34.49,合计91.98失业保险企业承担:11497*2%=229.94,个人承担:11497*1%=114.97,合计344.91工伤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1497*1.6%=183.95生育保险全由企业承担:11497*1%=114.97。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注意关键事项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注意关键事项

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注意事项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规定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与申报税费旳帐号一致);4、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旳用工备案表(劳动工资处);5、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征缴中心);6、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参保职工花名册)。

二、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阐明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按职工旳“应发工资”数申报。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旳下限为上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旳60%,无上限;个人缴费基数旳下限为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旳60%,上限为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旳300%。

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旳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旳60%,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旳300%。

以7月-6月为例: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泰州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148元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207元,无上限;1369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6843元;1207元<=其他各项保险缴费基数<=6037元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比例:三、其她应注意事项申报方式:单位须于每月25日前具体填写《参保职工增减变动表》,申报次月人员变动状况。

也可以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合同,进行网上申报。

征收方式:由地税部门从参保单位申报税费旳银行帐户上按月征缴。

征询电话:12333四、缴费基数有关计算措施1、公司单位职工.7-.6期间按最低旳缴费基数计算,每月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应如何结算?(1207≤基数<1369参照)养老保险公司承当:1207*22%=265.54,个人承当:1369*8%=109.52,合计375.06医疗保险公司承当1207*9%=108.63,个人承当:1207*2%=24.14,合计132.77失业保险公司承当1207*2%=24.14,个人承当:1207*1%=12.07,合计36.21工伤保险全由公司承当1207*1%=12.07生育保险全由公司承当1207*1%=12.07大病救济:一年96元,公司承当60元,个人承当36元。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泰政发[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6]18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泰州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

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

具体业务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各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工作。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海陵区、高新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市(区)工伤认定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计生、公安、住建、建工、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泰政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6〕101号)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泰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包括: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上简称“老年居民”);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持有《特困证》的城市居民;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上简称“特困居民”);5、无用人单位且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学生)(以上简称“一般居民”)上述范围内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和2003年5月1日以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具体办法为:(一)老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0元;(二)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三)一般居民,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应由财政补助的费用由市、海陵区财政各半承担,并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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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变更时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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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参保单位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每月1-25日期间申报人员变更情况,并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情况。

4、变更时间须填明本企业为职工参保或停保时间。

5、不同变更类型请分表填写。

泰州市市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由智遨泊泰州人才网认定并正式采纳为正式版本。

6、本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各一份。

参保单位制表人: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参保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联系电话号码: 共 页 第 页性别籍贯月缴费基数泰州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单位: 元,人
增加(减少)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参保申报前须先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

3、变更类型填写:新参保、市内转入(出)、异地转入(出)、退(入)伍、上学、离退休、出国定居、死亡、劳改劳教、被叛徒刑、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启封)等。

序号个人代码姓 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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