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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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的职业危害与防护

在安全技术中,将影响生产安全(如触电、易燃易爆等)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将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为有害因素。焊接过程中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可分为物理有害因素和化学有害因素两大类:物理有害因素有电焊弧光、电磁波、热辐射及放射线等;化学有害因素有电焊烟尘和有害气体等。本文论述这些有害因素造成的焊接职业危害与防护对策。

、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焊接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我国从2002 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以此两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1.严格执行两法,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规定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 年由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正式列入了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焊接职业病,还列入了对焊接职业可能产生危害的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热等职业病。

因此,应明确“焊接职业”是存在产生职业病的职业,为此焊接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2.《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此规定,应依法在电弧焊接的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说明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能产生焊工尘肺职业病,公告采取的通风除尘措施和规章制度,公告在工作场所检测的电焊烟尘浓度。但据调查,目前不少焊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做到上述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目前不少单位在与电焊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依法执行这个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工作场所卫生要求、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与救治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强调,焊接过程中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是客观事实,不能回避和隐瞒,也不必紧张和害怕,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采取各项防护措施,就可以保障焊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电焊烟尘的危害与电焊工尘肺的防护

1.电焊烟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电焊烟尘是电弧焊时,在电弧的高温作用下,使液态金属和熔渣过热而蒸发,这种高温蒸气一脱离电弧高温区,即被迅速氧化与冷凝成细小的固态分散性粒子或细小的固态凝集性粒子,在空气中悬浮,成为电焊烟尘。

有关各类焊接材料电焊烟尘的性质、成分、形态和化学结构等,在焊接学会书中有全面和深

8 委编着的《焊接卫生与安全》

入的说明,本文不再赘述。

过去对电焊烟尘的危害程度,曾经存在争议。到20 世纪80 年代由于一些单位的电焊工发病率上升,经中国预

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研究所、大连造船厂、江南造船厂、甘肃省卫生防疫站、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及齐齐哈尔车辆厂等单位合

作,通过对发病情况的调查、临床研究及动物试验,特别是通过对因患电焊工尘肺而死亡的电焊工尸检分析,确认长期吸入结422和结507焊条等的电焊烟尘后,影响人体的呼吸机能,能引起肺

组织纤维化,损伤电焊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因此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及中华

全国总工会在联合发出的《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将“电焊工尘肺”正式定为职业病。

电焊工尘肺患者的自觉症状,以咳嗽、咳黑色痰、胸闷、气短为多,肺活量降低,I 期电焊尘肺患者的X 线胸片出现不规则小阴影或类圆形小阴影。

电焊工尘肺发病工龄多在15~20 年左右。由于我国20 世纪50 年代进厂的电焊工较多,因此在70 年代后期至80年代是电焊工尘肺的一次高发病时期,1975〜1977年原六机部检查了3000多名电焊工,确认患电焊工尘肺

占3.69%;1983 年大连造船厂经20年动态观察,在743 名电焊工中,确认患电焊工尘肺的占10.63%;1987

年对齐齐哈尔车辆厂货车车间660名工人作检查,确认患电焊工尘肺的占13.18%。在20世纪80年代对电焊

工尘肺发病情况的调查中,还明显呈现北方寒冷地区发病率较高,南方地区发病率较低的倾向。这是因为北方天气寒冷时,车间关闭门窗时间长,自然通风换气条件差,因此北方地区的焊接作业场所,应该更重视防护工作。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电焊工的新老交替和一些大企业电焊作业场所通风除尘条件的改善,电焊工尘肺的发病率有所降低。但由于80年代后期进厂的电焊工较多,如果不注意防护工作,很担心在2010年前后,可

能再次出现电焊工尘肺的高发病时期。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控制所尹萸2005 年10 月发表的《2003 年全国尘肺报告发病情况分析》,2003 年各地确认报告的“电焊工尘肺”患者人数为198 人。而且此为不完全统计,实际患者肯定大于此数。这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2.对电焊烟尘有效的预防措施

为消除电焊烟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为有效的防护措施是加强焊接工作场所的通风除尘工作。包括车间整体通风、狭窄工作区间的通风换气和焊接工位的抽烟排尘等。

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研究所等单位经大量调查和试验研究后,按照在卫生标准规定的“电焊烟尘浓度”环境中工作30 年,电焊工尘肺的发病率不大于千分之五的要求,制定的国家标准《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

生标准( GB16194—1996 )》,规定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最高容许浓度为6mg/m3 。也就是说,焊接车间经采

取通风排尘措施后,车间内每立方米空气内,焊接烟尘的含量不得>6mg。这是检查车间内通风排尘是否合格

的惟一标准。据调查目前不少焊接车间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应该努力达标。

至于研制使用“低尘、低毒焊条”和“低尘药芯焊丝”的问题,我认为只能作为次要辅助措施,国内外都没有这方面的实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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