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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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11803
【发文字号】津党发[1997]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中共天津市委
【发布日期】1997.07.15
【实施日期】1997.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津党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

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

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

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并由市计划、财政、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下达开发复垦计划。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从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

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业开发使用权可以流转。

在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可动员社会力量引资开发,也可参股开发,兴办集体农场。

开发荒地从事粮食生产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严格审批,搞好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为改善生态环境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必须经区县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

凡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取土的,必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预交复垦保证金,并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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