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陕西:西安工程大学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陕西:西安工程大学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西安工程大学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西安工程大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工程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
国标代码:*****。
第三条西安工程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理、文、管、经、法、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校。
学校办学始于1912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授权单位,1984年第二批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
学校现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首批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获批高校,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高校,面向港澳台侨招收本科生资格高校。
第四条办学地点:金花校区: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邮编:*****。
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邮编:*****。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第六条西安工程大学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
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
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及招生委员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要工作。
校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工程大招字3号)履行职责。
第七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琼教考〔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南省教育厅文件琼教考〔2021〕77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省考试局,厅直属中学:现将《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工作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20〕95号)执行。
二、考试实施2021年我省高考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考〔2021〕62号)执行。
三、评卷工作我省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高考各学科答卷的评阅实行网上评卷,按照《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网上评卷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考〔2021〕74号)执行。
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评卷工作的管理。
省考试局负责评卷教师的选聘、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的管理以及评卷技术指导。
福建:泉州海洋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导语】从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福建:泉州海洋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考招⽣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我院招⽣⼯作的顺利进⾏,维护考⽣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招⽣⼯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适⽤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2021年全⽇制学历教育普通⾼考学⽣的招⽣⼯作。
第⼆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第四条国标代码:14231 第五条地址邮编:福建省泉州市⽯狮⼤道海洋⽣物科技园区泉州海洋职业学院(邮编362700) 第六条类型层次:普通民办⾼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
第七条概况: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是⼀所经福建省⼈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国家统招全⽇制普通⾼校。
学院坐落在侨乡、东亚⽂化之都、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泉州市。
北朝泉州湾,西邻国家⼀类⼝岸——⽯湖港,东靠中⼼渔港——祥芝港。
第⼋条招⽣科类:各专业⾯向省内外招⽣科类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编导类、播⾳主持类、舞蹈类、⾳乐类等类别,各专业实际招⽣科类以各省招⽣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毕业证书: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要求的全部内容,符合学校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电⼦注册的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普通⾼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招⽣机构 第⼗条学校招⽣⼯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政策、编制招⽣计划以及处理招⽣过程中的重⼤事项。
第⼗⼀条学校招⽣监察⼩组,负责检查招⽣纪律的执⾏情况。
第⼗⼆条学校招⽣办公室,作为组织实施招⽣⼯作的常设机构,处理招⽣⽇常事务。
第四章招⽣计划 第⼗三条学校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计划以各省级招⽣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考⽣也可以登录泉州海洋职业学校站查询。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四条学校执⾏“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全⾯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录取。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政策公布
【导语】⽆忧考⾼考频道从⼭东省教育招⽣考试院了解到,⼭东2021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夏季⾼考)⼯作实施办法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做好2021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夏季⾼考)⼯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东省招⽣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鲁招考委〔2021〕2号)等⽂件精神,制定《⼭东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夏季⾼考)⼯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报名 (⼀)报名⼯作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关于做好⼭东省2021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报名⼯作的通知》(鲁招考〔2020〕125号)执⾏。
(⼆)做好报名资格复查⼯作。
各市要进⼀步加⼤对⾼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度,在前期报名阶段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考⽣报名资格的复查⼯作,重点对有关考⽣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材料和往年参加⾼考的违纪作弊记录等进⾏全⾯复查。
发现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进⾏严肃处理。
⼆、体检 报名参加⾼校招⽣考试的所有考⽣均须参加⾝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的既往病史。
其中报考军校、公安、直招⼠官⽣⾼校的考⽣还须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试。
具体办法另⽂下发。
各市要统筹⾼考体检和疫情防控⼯作,与卫⽣健康、公安等部门建⽴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详细的⾼考体检⼯作⽅案和疫情防控实施⽅案,掌握⼈员健康状况,做好⼯作场所与设备消毒,安全有序地开展体检⼯作。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本⼈的现实表现。
考⽣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鉴定,没有就读学校或⼯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相关部门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青海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标准版)
青海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制定了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xx〕3号)要求和我省有关高考报名录取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领导,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录取期间,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负责人担任。
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3.各层次、各类别计划的招生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各市(州)、县(区、行委)招委负责建立健全考生录取信息档案,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及招生录取工作。
5.各批次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由省招办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情况研究测算并提出初步划线方案,经省招委成员会议审定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招生计划6.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实、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通过《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书》向社会公布。
7.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包括增加、调减计划)、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三、招生章程8.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
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高校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针对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一并公布。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东天门大街999号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第七条办学类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董事长王力一同志任组长,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第十一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一)专业安排采取“专业志愿清”原则。
专业计划内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录满;若计划剩余,则再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志愿优先,成绩择优”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政策公布
【导语】⾼考频道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浙江2021年普通⾼校招⽣⼯作实施意见政策已公布,具体如下: 根据教育部普通⾼等学校招⽣⼯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校考试招⽣制度综合改⾰试点⽅案》《浙江省⼈民政府关于进⼀步深化⾼考综合改⾰试点的若⼲意见》《浙江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做好⾼考综合改⾰试点⼯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选拔模式 1.实⾏统⼀⾼考和⾼中学业⽔平考试(以下简称⾼中学考)相结合,考⽣⾃主确定选考科⽬,⾼校确定专业选考科⽬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招⽣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计划和备案的⾼职(专科)招⽣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计划(即招⽣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
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政策规定、⾼校招⽣章程保持⼀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类型外,各⾼校招⽣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对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计划⼀律不得安排招⽣。
三、报名 4.报名⼯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校招⽣考试报名⼯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0〕72号)执⾏。
四、考试 5.2021年浙江省统⼀⾼考招⽣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普通类考试科⽬为3门必考科⽬和3门选考科⽬。
艺术类、体育类考⽣除⽂化科⽬外,还须分别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考试。
6.必考科⽬:语⽂、数学、外语3门。
外语分为英语、⽇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语,由考⽣从中选定1个语种参加考试。
各语种均含听⼒考试。
选考科⽬:考⽣根据本⼈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技术(含通⽤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科⽬中,选择3门作为⾼考选考科⽬。
江苏:淮阴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江苏:淮阴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美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代码、性质、地址。
学校全称:淮阴工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学校性质:省属本科院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枚乘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9号(北京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河街1号(萧湖校区)。
第四条淮阴工学院为江苏省属本科院校,坐落于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故乡―江苏省淮安市。
2011年被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淮阴工学院。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淮阴工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淮阴工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
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规定
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规定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发布的《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得知,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规定已发布,具体详情如下:十四、特殊类型招生一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强基计划经教育部批准,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二香港、澳门高校招生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文、理科类提前批本科录取。
香港地区其他高校、澳门地区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三保送生保送生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各相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保送生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将有关保送生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并办理保送生审批手续。
已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四国家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部属高校、教育部批准的省外高校及我省贵州大学和相关省直高校将面向全省6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扶贫开发重点县和5个集中连片规划“天窗县”实施国家专项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在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有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五地方专项计划我省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面向我省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相关县市、区、特区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外的农村区域,实施招收农村学生的地方专项计划,具体计划数将在贵州省2021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地方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为:1符合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了解到,202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发布,为方便考生了解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为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一)具有我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21〕63号)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执行<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招委〔2021〕31号)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可以申请报名。
(三)下列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1.持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香港、澳门学生。
2.持有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台湾省籍学生。
3.在我省定居,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满3年,有我省高中3年完整学籍的且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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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报名结束后,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
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省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省级招委会协调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
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
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试题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8条)。
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
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
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有关省(区)在考汉语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报教育部备案)。
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汉语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考生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
具体要求由有关省级招委会结合实际确定。
民族自治地区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招生,可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
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23.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
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