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以下统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41号)、《X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X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X市教发〔X〕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适龄儿童入园率不断提高。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城镇适龄儿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相对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问题、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
X区政府高度重视并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及管理,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规划和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原则,在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的前提下,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怀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市城区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着力破解市城区入学(园)难、“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区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等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新建居住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二)建设主体。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住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开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的实施意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方法(2023年修订)》《学前教育开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L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2.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允许幼儿园分期或分标段提前实施)。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单位不得为住宅小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与管理3.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也可同其他教育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需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4.配建时,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进行建设。
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
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为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建设原则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需符合以下原则:(一)幼儿园。
1.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2. 选址。
①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②接近公共绿地;③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④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有条件的应预留停车空间;其设置规模、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园务管理、保育和教育等,需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小学。
1. 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2. 选址。
设于阳光充足地段(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 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学校内部条件建设、师资配备、管理等需符合〘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居住区幼儿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住宅小区的发展,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高城市幼儿园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划要求,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和教育资质。
第三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由居住小区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
他们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小区内设立幼儿园场地,配备相应的教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幼儿园应当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每个班级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儿童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习惯,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社交能力。
教育内容丰富多样,符合幼儿的实际需求和兴趣特点。
第六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和幼儿的学习情况,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教师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自身教育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相邻幼儿园的交流合作,开展联合教育活动,分享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考核评估,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建设、管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幼儿园的教育资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镇小区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我们在上述基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下内容。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工作方案(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公平发展。
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性质学校。
第四条合理布局、特色发展。
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
第五条联动管理,协同分工。
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六条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幼儿园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应按照小学每千人65名小学生、每班45人,初中每千人35名初中生、每班50人测算。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1.配建规模:按照居住区人口数量和幼儿入园需求,合理确定幼儿园配建规模,建议每1000户居民配套1所幼儿园。
2. 设施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应具备完备的教学、活动和生活设施,包括教学用具、玩具、图书、音乐舞蹈室、游泳池等。
3. 师资力量:幼儿园应聘请合格的教师和保育员,确保教学和照顾质量。
4. 健康安全:幼儿园应注重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设立相应的医疗保健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5. 环境要求:幼儿园配建应注重环境卫生和安全,建筑结构、通风、采光等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周边环境宜居宜学。
6. 经费保障: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应设立专项经费和管理机构,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营和发展。
7. 管理要求: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协调和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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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的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需要考虑幼儿教育的需求、幼儿园的空间布局和设施配套、幼儿园的管理模式等方面的问题。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首先,需要对幼儿教育的需求进行科学分析。
根据城乡居民的教育需求和幼儿教育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
要依据人口密度、居民区域分布、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居民区幼儿园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
其次,要注重幼儿园空间布局和设施配套。
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要满足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在建筑设计上,要考虑幼儿园的教学区、活动区、休息区等功能区的合理布局,确保每个功能区的空间大小和布局能够满足幼儿的学习和活动需求。
在设施配套上,要完善教学设备、游戏设施、运动场地等,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再次,要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与运营。
幼儿园的管理应该科学、规范,保障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办园管理机制,制定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与评估,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建设。
山东省地域广阔,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在规划建设幼儿园时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方案。
要注重城乡的结合,充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方便地获得幼儿园教育服务。
综上所述,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需要充分考虑教育需求、空间布局和设施配套、管理模式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和有效管理,才能够满足居民对幼儿园教育的需求,为幼儿的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教基〔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与选址(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
(三)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1.班型规模。
住宅总建筑面积10至20万平方米(约3000至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至30万平方米(约6000至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至40万平方米(约9000至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
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
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2.建筑规模。
6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7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400平方米;9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300平方米;12班型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200平方米。
3.建设标准。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
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注重实效。
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最新)
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X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年)》、《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X府办〔X〕32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X〕48号)、《X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X教基〔X〕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界定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指城镇规划区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等,按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需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一)配套中小学校规划标准。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5000户的居住区,至少应配建一所小学。
(二)配套幼儿园规划标准。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原则上按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
每4500人以上人口区域,须建设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具体规模设置应按以下标准(见下表)执行,同时统筹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学龄人口情况、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居住区幼儿园配建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也日益完善,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在居住区建设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家长的生活便利,各地针对幼儿园配建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首先,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室外活动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同时,幼儿园建筑的楼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其次,幼儿园的建筑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幼儿园的建筑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要求,同时室内空气质量和采光等环境指标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儿童生长发育的各种设施,如室内外活动场地、游戏设备、卫生间、饮水设施等。
最后,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应当健全。
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教师和保育员,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总之,幼儿园的配建要求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和家长生活便利的重要举措。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建标准和要求,确保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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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济政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城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下同)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相关责任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合理安排新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布局,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新建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拔市、区(含高新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由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实施与责任主体,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鼓励开发商与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协议,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落实经费来源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实行专户储存,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市、区(包括高新区)解决。
开发商代建配套教育设施可按规定减免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做好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住房保障管理局、物价局、环保局、人防办、质监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0
【摘要】鲁政办字[2018]1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
【总页数】3页(P71-73)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的
通知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灾毁房屋、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等7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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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武政规〔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有效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附后)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教育部门。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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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
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建设原则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需符合以下原则:
(一)幼儿园。
1.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2. 选址。
①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
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②接近公共绿地;③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④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有条件的应预留停车空间;其设置规模、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园务管理、保育和教育等,需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小学。
1. 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2. 选址。
设于阳光充足地段(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 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学校内部条件建设、师资配备、管理等需符合《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
注:1.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分为三级,分别是:居住区(户数10000-16000户),小区(3000-5000户),组团(300-1000户);
2.居住户数按每户3.2人计算。
三、项目建设与管理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均应科学合理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一)建设。
开发商(单位)在开发建设居住区时,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因居住区居住户数较少或开发商(单位)没有条件建设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1. 开发商(单位)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设计居住区幼儿园、小学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移交手续。
开发商(单位)依法承担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 县级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行政部门,在审批开发商(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配套规划
建设的幼儿园、小学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居住区幼儿园、学校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小学。
(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居住区幼儿园、小学的管理办法,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学)体制创新。
1. 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个人、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其属性和处置资产。
2. 新建的幼儿园、小学,属于公办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支持。
3. 积极推进幼儿园、小学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幼儿园要坚持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小学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
要以教育改革为契机,不断深化机制创新,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4. 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幼儿园、小学办园(学)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制度,严禁以各种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举办高收费、“贵族”性质的幼儿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