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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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王利明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王利明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王利明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全面性特定性开放性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

该法第2条具体列举了18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

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

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全面性、特定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准确适用。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侵权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其保护[1]。

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2条开篇就详细描述了该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范围,这无论是在新中国60年来的民事立法史上,还是在比较法的立法例上,都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设计,通过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可以实现物权法、人格权法等权利确认法和侵权法的有效衔接,理顺救济性的侵权法与宣示性的权利法之间的关系,补充权利法在权利保护规则上的不足,并可以限制法官在立法者的预设范围之外自由创设新的权利类型[2]。

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方面的鲜明中国特色,分析此种立法模式的立法背景,将有利于该法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

一、保护范围的全面性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权利或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除了典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之外,究竟还有哪些权利应当由侵权法提供保护,这一直是比较法上的重要问题。

[3]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就哪些权利和利益应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具体列举式,即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列举各项受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是抽象概括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教学文案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教学文案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是救济与预防,其中救济是指填补损害、补偿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尤其强调救济,原因在于:一、强化充分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

法治可以归纳为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中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财产权(即牺牲加害人的财产权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充分保护弱者,关爱个体的需要。

民法不仅保护交易,还注重保护弱者,更注重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民法从以加害人为中心逐步发展为以受害人为中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民法关注的重心。

在上述第87条规定中,受害人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弱者,这时,民法要关爱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对受害者给予人文关怀,以此来强化对于实质正义的保护。

三、从法律分工来看,以前刑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起发展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受到刑法的影响,以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要件说。

但是刑法是一种制裁法,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救济法,所以现在刑法与侵权责任法已分开,充分救济受害人才是侵权责任法应有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下,发展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法时要与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一起研究。

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并不发达的现状下,侵权责任法在整个社会救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与侵权责任法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关系。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一、建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王利民:侵权责任法解读

王利民:侵权责任法解读

括了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我们讲什么是侵权法,它主要是规定有关侵权行为及 其责任的法律,大家可以看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法就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但是 落脚点,或者说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在侵权责任上,因为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 责任,正因为此,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最终就要依据本法确定责任,所以 责任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或者说是这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二个原因,是因为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出现了大量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的现 象,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重大差别。基于这样一种分离现象, 立法需要用“责任法”来概括或者说反映这样一种分离的趋势。我讲一个简单的 例子,大家就会明白,就是著名的上海银河宾馆案。在这个案件中,一个犯罪行 为人潜入宾馆,把受害人(旅客)杀害了。受害人家属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赔偿,但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后来受害人家属起诉银河宾馆,最后法院 判决银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提出,我不是行为人,怎么能让我来承担 责任呢?但我们说,银河宾馆虽然不是行为人,但是因为侵权法主要是一部救济 法,它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所以基于这种考虑,在某些情况 下,即使不是行为人,但他哪怕对结果的发生有轻微的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因 此,法院最终判决银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银河宾馆不是 行为人,但它是责任人,这就出现了我们所说的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的情况。在 很多情况下,责任人不是行为人,但是也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负责,这突破了十九 世纪民法理论的三大原则之一——行为人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所谓的责任 自负原则,就是任何人只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但是刚才我们举例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就突破了这个界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案件,比如监护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12月30日晚上,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院王利明教授出席论坛并以“《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为题发表演讲。

王利明教授曾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全程参与《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动作,在演讲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与创新做了详细介绍,并就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做了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高圣平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分离,独立制定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成果,是对民事立法体系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创新和贡献。

王利明教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

第2条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高度抽象的“民事权益”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限的、封闭式的列举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

其次,全面列举一方面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对生命、健康的关爱,以及对受害人更加全面救济。

再次,第2条明确了对利益的保护,扩大了传统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定位为⼀种救济法,其基本架构与体系应依如下思路进⾏建构:应采取多元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作为⼀般条款,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进⾏类型化分解;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三要件组成;绝对权请求权不应全部纳⼊侵权责任法中,⽽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

另外,损害赔偿制度也应在救济法的思维下进⾏体系建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救济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作的重要内容。

在讨论⽴法的具体⽅案之前,⾸先需要明确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侵权责任法在本质上到底应该发挥什么功能?对侵权法功能的不同认识,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体系构建、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赔偿制度等多⽅⾯制度的设计。

我认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济法,全部侵权法基本架构和体系应当以此为中⼼来进⾏构建。

从西⽅法律发展史上看,侵权法中强调以救济为核⼼的观念,是经过千余年发展逐渐确⽴的。

我国⽬前处于侵权法的编纂与制定阶段,将救济确⽴为侵权法的核⼼理念,是⽴⾜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吸取西⽅侵权法发展史的经验⽽做出的必要选择。

本⽂以下的论述表明,以救济为核⼼的理念将有助于制定体系完备,内容适当的侵权法,也有助于透彻理解侵权法的体系与制度。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定位是救济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为当事⼈之间的关系调整,⼤致可从两个⾓度进⾏:⼀是保护受害⼈,弥补受害⼈的实际损害;⼆是惩罚加害⼈,惩戒加害⼈的不当⾏为。

从整体上看,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融合了保护受害⼈和惩罚加害⼈这两个主要功能,两者缺乏其⼀,均难⾔完整。

不过,这样的功能划分,着眼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基本法律功效,是⼀种对侵权责任法实施效果的评价。

但问题在于,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应从何种⾓度切⼊,这将直接导致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同的规范构造。

具体⽽⾔,不同的法律定位会影响到整体制度的功能和法律规范构建,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定位于救济法,则势必要以损害赔偿为中⼼,⽽⾮以惩罚加害⼈为中⼼,这样⼀来,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将会产⽣本质上的差异,进⽽影响到对受害⼈的保护程度。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法学0801 王哲 40882021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

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

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

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1 )一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2 )二元论。

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3 )三元论A。

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

(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4 )三元论B。

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 第30 页)( 5 )三元论C。

_侵权责任法_的中国特色解读.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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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汉族,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文是根据作者于2009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整理而成。

编者按: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进行审议。

此后,经过2008年12月和2009年10月、12月三次审议,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见雏形。

可以预见,这部法律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本刊特邀请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王利明教授对这部法律做一既全面又深入浅出的解读,以飨读者。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Anal ysis About Its Ch i nas 'CharacterO f The Tort L i ab ility La w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 100872)!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民事权利的法或者说是一部保护私权的法,也是在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的法。

我们经常说法治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这样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的颁布,可以说是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要搞法治,如果私权不能得到全面保障的话,这种法治的基础是非常脆弱的,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侵权责任法∀也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制定!侵权责任法∀就是为了在将来的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可以说使民法典的问世离我们更近了。

制定!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具有中国特色,就是!侵权责任法∀和#债法分离∃,在民法典里面独立成编,这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没有先例的,可以说我们中国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创新式的立法活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1-4-25浏览次数:16779字体大小:大中小演讲人:王利明教授时间:2010年9月26日上午8:00地点:601国际报告厅一、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同学们,今天我们主要来讨论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问题。

所谓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加以有机结合时所依据的科学、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

侵权责任法是按照“总-分”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

所谓总分结构,实际上是潘德克吞学派总结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区分部门法中的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其中的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形成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作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所形成的结构。

大陆法系民法典来大多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民法典体系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否也遵循了这样一种体系?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比较杂乱,没有一个十分严谨的体系。

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是存在一个体系的。

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出立法者所构建的体系。

我赞成后一种看法。

我为什么要强调侵权责任法具有自身的体系?首先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本身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一部分。

民法典本身就是有体系的,体系便意味着贯彻民法典每一部分的体系化思想,因此,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自身的体系。

也只有如此,其才能够符合整部民法典的体系。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独立成编的思想。

既然是独立成编,那么必须按照一定的体系才能够组织起来成为一编。

如果否认了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就否认了其独立成编的地位。

第三,如果没有体系,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将会面临极大的问题。

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无法根据一部杂乱无章的法律来完成寻找大前提的作业过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从形式上看,是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是按照总分结构构建的一部法律,其总则包括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总则和分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作者:王利明[1]关键词: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学民法典法学院举证责任论坛主题:《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法律专家[1]王利明,男,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约咨询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委员会成员。

1978年2月至1981年12月在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年至198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84年12月留校任教至今。

曾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1987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在职博士。

1990年6月获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1989至1990年在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至1999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以"福布莱特学者"身份进修、讲学。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学术著作约20部。

主要著作是《民法新论》(上下册)、《违约责任研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商法论丛》(1--4辑)、《司法改革研究》、《国家所有权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民法·侵权行为法》。

1992年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6年获"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作者: 王利明[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85-94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侵权责任法;中国元素;继受主导模式;自主创造主导模式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批判性借鉴了两大法系在法制发展史中形成的先进经验,更是对我国近几十年来侵权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发展,其诸多具体制度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深入揭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和立法经验,有助于为进步一推进我国民法体系化进程提供经验,促进法学理论和实践从继受主导模式向自主创造主导模式转化。

侵权法的定位(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侵权法的定位(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侵权法的定位——“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4期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8-9-9内容提要: 新学期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人大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隆重开讲。

2008年9月5日晚7点至9:30,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讲“侵权法的定位”。

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王轶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石佳友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朱岩老师作评议。

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王利明教授曾于2006年10月27日在“民商法前沿论坛”做过一场题为“侵权法是什么”的学术报告。

王利明教授在当时报告中做出了“侵权法就是指在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的重要论断,并首次初步提出了“侵权法是救济法”的认识。

该报告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文字稿截至目前浏览量已经超过一万人次。

在侵权法独立成编已经成为理论和立法共识以及侵权法已经驶向立法快车道的今天,王利明教授一直在作深入的思考。

在本次“侵权法的定位”的报告中,王利明教授从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入手,再度将侵权法明确定位为“救济法”。

并进一步指出此种定位是出于“妥当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妥当区分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特别是其他权利法部门;以及正确把握侵权法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发展趋势”等三方面的考虑。

同时他还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例将惩罚制裁定位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非原则。

也提及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侵权法预防功能不断增强的趋势。

法律规范的功能决定法典化中法律的概念乃至制度架构。

王利明教授就具体阐述“救济法”功能定位下产生的侵权法在概念界定及制度设计上的一系列体系效应:首先,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代替“侵权行为法”的名称,并认为前者能够更好地与上述主要功能定位相协调。

王利明观点侵权责任法

王利明观点侵权责任法

补充资料王利明教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要点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第一个发展就是它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

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些趋势,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一个流浪汉为了寻找食物,到处流浪的时候想找一些吃的东西和找一点水喝,有一天他来到一个田野里面发现了一个小木屋,这个小木屋实际上已经很久没有人进去过,他就想到这个木屋里面去找一下,看看有没有水可以喝或者有没有东西可以吃,因为他饿了两天了想找点吃的,结果他到那把小木屋的门刚刚推开,正好木屋的主人正在里面收拾东西,木屋的主人发现他进来之后也没有盘问他、也没有制止他,当场就拿起身边放的一把枪就把流浪汉的一只腿给打断了。

后来这个流浪汉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屋的主人赔偿,这个主人当场就提出抗辩,抗辩的理由认为,流浪汉没有经过他的许可擅自闯入他的私人物业,构成了英美侵权法的trespass,在构成非法侵入的情况之下,按照古老的英美法的规则,物业的所有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把非法闯入者驱逐出去,他说我开枪也是一种驱逐的方式。

古老的英美法承认,就是物业的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业不受侵害他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暴力和驱逐,所以他认为这是合法的。

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最后的终审判决确认被告作为这个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为这个案件写了一个十几页的判词,判决的理由中有很大一段话被收录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非常精彩的一段话形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则。

法官在判决中这样讲到,首先应当承认流浪汉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被告在他的生命健康没有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私人的财产而严重伤害原告的身体,构成权利滥用。

那么他的理论是什么哪?他的一段很著名的判决说,生命不仅仅是属于个人的、也是属于社会的,生命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任何私人物业的所有者不能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物业,除非是自己的生命健康同样受到威胁,这个意思就是说当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命健康权应该是处于一个优越的地位、处于一个优先保护的位置,基于这样一个规则最后判决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这就形成了一个生命健康权优位的重要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教学文案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教学文案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是救济与预防,其中救济是指填补损害、补偿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尤其强调救济,原因在于:一、强化充分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

法治可以归纳为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中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财产权(即牺牲加害人的财产权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充分保护弱者,关爱个体的需要。

民法不仅保护交易,还注重保护弱者,更注重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民法从以加害人为中心逐步发展为以受害人为中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民法关注的重心。

在上述第87条规定中,受害人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弱者,这时,民法要关爱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对受害者给予人文关怀,以此来强化对于实质正义的保护。

三、从法律分工来看,以前刑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起发展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受到刑法的影响,以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要件说。

但是刑法是一种制裁法,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救济法,所以现在刑法与侵权责任法已分开,充分救济受害人才是侵权责任法应有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下,发展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法时要与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一起研究。

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并不发达的现状下,侵权责任法在整个社会救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与侵权责任法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关系。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一、建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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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
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

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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