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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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冀财会[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09〕8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程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2007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件在河北财政网站()公布。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1联系人:马长增联系电话:************* 87011251-6819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CPA审计重要简答题

CPA审计重要简答题

CPA审计重要简答题综合题原题一.风险评估1.甲公司主要从事小型电子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

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册会计师记录了所了解到的甲公司的下列情况及其环境,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2021 年初,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每月薪酬发放日由当月最后1 日推迟到次月5 日,同时将员工薪酬水平平均上调10% 。

甲公司 2021 年员工队伍基本稳定。

(2 )2021 年下半年,受金融衍生品投资失败的影响,甲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乙公司(非甲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均陷入财务困境。

为取得丙公司的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21 年 8 月31 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以 1 亿元购入其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

按照协议约定,丙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遣散了全部员工,并向甲公司移交了全部资产和负债。

甲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将丙公司的全部机器设备和存货转移到甲公司下属生产基地,并对设备进行了重新组合安装,同时向丙公司派出新的管理团队和员工,丙公司转而负责甲公司部分产品的销售。

(3 )2021 年 9 月1 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协议,自当月起,由丁公司为甲公司于2021 年第 4 季度投放市场的一款新产品――A 产品提供为期12 个月的广告服务。

甲公司于2021 年 9 月 1 日向丁公司预付6 个月的广告服务费,每月10 万元。

别外,按照协议约定,甲公司于每月未按当月 A 产品销售收入的5%向丁公司另行支付追加广告服务费。

( 4 )自 2021 年 11 月起,甲公司将主要产品交货方式由在甲公司仓库交货,改为运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交客户签收,但客户需承担甲公司因此而发生运费的80%。

( 5 )2021 年末,有网民称甲公司B 产品含有较高的有害化学成分,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甲公司随即发表声明,表示 B 产品有害化学成分含量没有超出现行安全标准,并公布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和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财政厅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名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任会计师
地址
电话
注册资本
机构性质
年末从业人数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人。
批准设立时间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号码
开业时间
工商登记号
年末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应计提数万元,实际计提万元
近两年接受行政机关检查及处罚记录
近两年接受行业协会检查及惩戒记录
近两年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执业情况,并提供1、营业执照2、资质证明3、上一年度本所审计报告4、注册会计师及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5、上月报表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部分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办法》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要予以备案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办法》中关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办法》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办法》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办法》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办法》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二)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财政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此表一式3份,随表请报送以下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出具日应与报备填表日一致)。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情况表
名称
组织形式
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未设分所的此栏无需填写)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20年度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情况承诺
我们承诺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 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2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月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月日为准填报。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附表2
欧阳家百(2021.03.07)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签字盖章:年月日
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1、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我们编制了这份情况汇总表。

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数量及分布截至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总人数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在地域分布上,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相对较多,这与当地经济的繁荣以及企业对专业财务服务的高需求密切相关。

而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数量相对较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财务规范的重视,其数量也在逐步增加。

二、注册会计师的性别与年龄结构从性别比例来看,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女性所占比例逐渐上升,男女比例趋于平衡。

在年龄结构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既有经验丰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他们在行业中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为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有不少年轻的注册会计师,他们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为行业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技术。

三、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背景注册会计师的学历背景日益提高。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不乏来自知名高校的毕业生。

专业方面,除了财务、会计相关专业外,还涵盖了经济、金融、管理等多个领域,这种多元化的学历背景为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复杂的财务问题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领域广泛。

他们不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还在各类企业的财务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此外,一些注册会计师还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五、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路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路径较为清晰。

一般来说,他们可以从初级审计员逐步晋升为项目经理、合伙人。

在企业中,也可以从财务专员晋升为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职位。

此外,一些注册会计师还选择自主创业,成立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咨询公司。

六、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与资质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税法、财务管理等方面。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登记注册会计师提出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返回原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转所相关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后所负责人,应将其登记注册会计师关系转至分后所。

存有特定情况无法将登记注册会计师关系转至分所的,应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注册会计师,严禁提出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犯罪行为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发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严禁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登记注册会计师为办理手续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办理股权转让(征用土地)相关手续。

第六条登记注册会计师应先将《转所申请表》送来办理手续所,办理手续所同意的,应由主任会计师或其许可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缩写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盖章,并盖章办理手续所公章。

办理手续所不同意的,应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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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欧阳光明(2021.03.07)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签字盖章:年月日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1、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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