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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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2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
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三)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具备较好的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四)技术中心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稳
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五)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结构合理、行业知识与专业水平高、成果产业化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技术创新在推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明显。
(六)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及其占销售(营业)收入比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四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附件4)。
第七条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登记公示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或者10月30日前,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在每年5月10日或者11月1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的书面材料,盖本企业公章提交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应包括:1.《申请报告》(参考版本见附件1);2.说明本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佐证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见附件2);3.《申报材料真
实性承诺函》(参考版本见附件3)。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两批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和推荐意见,完成网上审核,并连同企业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作符合性审查。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就涉税违规情况书面征询市财政、税务,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意见后,拟定公示名单。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公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局务会议审定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或/)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公示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逐步健全并完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库。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自动获得入库资格,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录入企业申请材料等原始存档信息。鼓励库内企业主动申请更新企业信息。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变更、调整情况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库内企业数的10%随机安排存量企业开展运行评价。按本办法新获认定公示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自公示之日起5年内轮排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当年度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及评价工作方案。评价重点是关于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条件和主要指标的符合性情况;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总体情况、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情况等评价材料。
(二)纳入年度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度印发的评价工作方案,按规定提交评价材料,并按要求配合做好实地核查工作。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自收到企业评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安排现场核查,相关区级工业和信息局应予配合。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当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形成评价结果,书面征求市财政、税务,以及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意见后,将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形成评价报告报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