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之“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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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九)话说融资租赁合同(一)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九)话说融资租赁合同(一)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九)话说融资租赁合同(一)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有话说:《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沿用了《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话说:《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表述基本与《合同法》一致,但《民法典》使用“一般包括”而非“包括”字样。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有话说:本条是新增条款,仅规定了当事人虚构租赁物的合同无效,但没有如《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

对于合同当事人虚伪通谋,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实质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对此不存在争议。

对于承租人一方虚构租赁物的合同后果,出租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租赁物不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是可撤销合同,并不构成虚伪通谋而导致合同无效。

出租人作为受欺诈方既可选择不撤销合同,继续履行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按该合同实际构成的合同性质处理,并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

否则,将使违约方获利,如已实际履行的用以购买租赁物的首付款、首期租金等将会被作为“砍头息”从本金中扣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百三十八条(特定租赁物经营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有话说:本条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内容的法律化,规定了租赁物经营使用的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实践中,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经营使用的行政许可约束的主要是承租人利用租赁物开展的经营行为,而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为出资方,并不经营使用租赁物,对于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更多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与出租人是否取得租赁物的经营使用行政许可没有必然联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 法律关系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1)
1. 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 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746)
之 融
民 法 典
资合
租同
赁编
合解
同读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目 录
贰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叁 出租人所有权的公示 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伍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第 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 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 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 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 赁物。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 型号。《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 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民法典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应用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其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特定财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并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以获得资金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民法典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权利义务、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

根据第132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出租自己所有的、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动产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这一定义对于融资租赁的对象、租金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得以明确适用。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根据第8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金和租期等基本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额外的条件和条款。

这样的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更具体、明确,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根据第845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应当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承租人。

这一规定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前对租赁标的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第三,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846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但承租人在使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与租赁标的有关的服务和维修,确保租赁标的的正常使用。

这样的规定使得租赁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第858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现场达成协议,并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合同。

这样的规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和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024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篇)

2024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特点在于出租方提供资金购买指定设备或资产,然后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该设备或资产。

这种合同形式既具备租赁的特点,又有融资的功能。

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租赁为主要内容,以提供租赁资金为主要目的,最终实现设备或资产的购买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满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检查和维护设备或资产。

其次,关于租金的支付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由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可以分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另外,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瑕疵设备责任,《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就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存在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出现功能缺陷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还相应的租金。

出租人应当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设备或资产的正常使用,确保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解除合同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租金支付、瑕疵设备责任、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 民法典

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立法形式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一方(融资租赁公司)在另一方(承租人)要求下,根据约定将特定资产购买或订立购买合同,并将该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

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技术更新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有以下几点:1.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了合同编的规范。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第四编,其中包括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类合同规范。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租赁和融资特点的经营模式,其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实施和终止等均受到合同法的规范。

借助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2.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前要求租赁人和承租人对合同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

3.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强调了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对于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来说,他们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协商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承租人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理解合同的条款和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4.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争议,例如租金支付纠纷、租赁物归还问题等。

民法典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融资租赁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这为其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将在民法典的指引下进一步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24年度法考民法之融资租赁合同

2024年度法考民法之融资租赁合同

法考民法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合同”指本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附录。

1.1.2“出租方”指甲方,即提供租赁物件的一方。

1.1.3“承租方”指乙方,即租赁物件的使用方。

1.1.4“租赁物件”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租赁甲方拥有的物件。

1.1.5“租赁期”指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件的使用期限。

1.1.6“租金”指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

1.1.7“保证人”指对乙方的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第三方。

第二章租赁物件与租赁期2.1租赁物件(此处填写租赁物件的详细描述)2.1.2乙方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租赁物件的性能、质量、规格等。

2.2租赁期2.2.1合同租赁期自(填写起始日期)起至(填写终止日期)止。

2.2.2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件归还给甲方。

第三章租金与支付3.1租金3.1.1乙方应按约定的金额和支付周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3.1.2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填写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3.1.3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按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2租金调整3.2.1租赁期间,如发生影响租金的重大事项,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

3.2.2租金调整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调整后的首个支付周期生效。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4.1使用4.1.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件。

4.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转让、抵押或质押。

4.2维护4.2.1乙方应按约定的维护周期和内容对租赁物件进行维护。

4.2.2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进行定期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保险5.1保险责任5.1.1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范围对租赁物件投保。

5.1.2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应提交给甲方保管。

5.2保险赔偿5.2.1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5.2.2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修复或更换租赁物件,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合同的变更6.1.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

2024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范文

2024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范文

2024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范文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部分,为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人将给付的货物用作投资或经营目的,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选择权购买货物或继续租赁的经济活动。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现为当今社会的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和合作方式。

融资租赁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源于企业对于融资及经营成本的关注,以及对于灵活经营、风险控制的需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键的一环是货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即租赁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有权选择将所租赁货物归还给出租人,或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所租赁的货物。

这种规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有助于规避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租金支付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而在民法典中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物权转移条件、风险责任分配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对于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章的简评来说,应当重点强调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促进了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能够满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出台和实施,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指导。

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需要各方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共同推动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2024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2024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二)引言在2020年的新增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特定的标的物,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支付租金,以获得使用权。

本文将继续探讨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的规定。

现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首先,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合意。

合意是指出租人同意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承诺在合同期满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就标的物明确约定,并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标的物。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此外,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2024年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要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承租人按时收到租金;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标的物。

在合同生效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不得变更,除非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如果需要向第三方转让租赁权利或义务,则还需获得相关人的同意。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即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不再出租标的物,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

首先,合同到期。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出租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其次,合同解除。

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三,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阻碍,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最后,合同由于违约导致终止。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之“租赁合同”一章的十项重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之“租赁合同”一章的十项重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之〃租赁合同"一章的十项重大变化《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笔者己经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丨《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丨《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干货I《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之“买卖合同”一章(干货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之买卖合同的十项重大变化)和“保证合同” 一章(干货丨《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 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

木文简要分析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租赁合同” 一章有哪些重大变化。

1.明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資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己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706条吸收了《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4条的合理规定,将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将租赁物由房屋扩大至一般意义上的租赁物,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2.完善不定期租赁的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24-《民法典》之“融资租赁合同”逐条解读

2024-《民法典》之“融资租赁合同”逐条解读

《民法典》之“融资租赁合同”逐条解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1出租方信息1.1.1出租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1.2出租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1.3出租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2承租方信息1.2.1承租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2承租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2.3承租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租赁物基本信息2.1租赁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2租赁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2.3租赁物质量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2.4租赁物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2.5租赁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章:租赁期限及租金3.1租赁期限3.1.1租赁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3.1.2租赁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3.2租金及支付方式3.2.1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3.2.2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3.2.3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章: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4.1租赁物的使用4.1.1租赁物的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4.1.2租赁物的使用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 4.2租赁物的维护4.2.1出租方维护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4.2.2承租方维护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5.1违约责任5.1.1出租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5.1.2承租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5.2争议解决5.2.1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2.2争议解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5.2.3争议解决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章:保险6.1保险责任6.1.1出租方应负责租赁物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民法典修订条款解读--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修订条款解读--融资租赁合同
释义: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存在瑕疵或租赁物的交付存在瑕疵时拥有拒绝受领权。
在融资租赁中,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 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当租赁物出现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或者租赁物未按约定交付的时候,依 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承 租人只能按照合同请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拒绝受领的权利,而无权直接 向出卖人拒绝受领租赁物。
第二,法律关系定性与法律效力相互独立,定性不会影响效力。“名为融 资租赁实为借贷”如无特别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 般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借贷等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法律关系定性不会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同一性。例如,有人为融资租 赁的债权提供保证时,若无特别约定,保证人不能仅以法律关系另行定性 为由,要求免除己方之保证责任。
正确认识虚构租赁物之“融资租赁合同”,应从法律关系定性、法律关系 效力、担保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关系定性是指法院通过查明合同主要条款、履行情况、交易背 景等案件事实,依法归纳案涉法律关系性质的司法裁判方法。虚构租赁物, 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借款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 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而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 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
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 决租赁物的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 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就租赁 物直接进行交流,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

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金融业务,通过租赁方式将资产租出,同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合适的动产,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同时,承担资产所有权转移的义务。

二、法定要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素:1. 出租人要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并且能够将其租赁给承租人;2. 租赁物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或者其他合适的动产;3. 租赁物必须符合合理期限的使用标准,且在合同期满后具有较高的资产价值。

三、权利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保护租赁物的安全和完好。

承租人则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按时支付租金。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不动产权属及转让、租金的计算、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相比传统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在租赁物的使用权上享有更高的灵活性,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还涉及到物权的转移手续,如租赁物的登记和抵押等工作。

这要求承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协助出租人完成相关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

五、争议解决机制民法典中还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

尤其是在保护权益和促进合同履行的方面,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影响和效力。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两篇)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两篇)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二)在2024年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效民法典的规定,有几个关键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会探讨这些规定,并分析其对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和要素的规定。

根据效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融资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该融资物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个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主要参与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此外,效民法典还规定了“融资物”的要素,即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或设备。

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效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双方需要就租赁物的价格、租赁期限、租赁方式、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等关键条款达成协议。

这一规定使得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保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效民法典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完好的融资物,并保证其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

出租人还有义务提供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融资物的正常运转。

承租人则需要按时支付租金,并对融资物负有合理的保管义务。

这些规定的出台,增强了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此外,效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解除和违约的相关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出租人的权益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承租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另外,合同的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这一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同权益,避免了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的不良影响。

最后,效民法典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解决各类争议提供了多种选择,提高了解决效率。

总之,2024年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效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履行义务、解除违约还是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范。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法条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法条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法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各个领域中,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资产管理、投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并保证融资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民法典》。

其中,融资租赁是其中重点规范和保障的领域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法条出发,探讨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解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将其所购或自行提供的固定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约定的条款收取租赁价款,最终将该固定资产按照约定的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交易。

二、合同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共同承担风险。

在合同解释方面,融资租赁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资产转让价格、还款方式、保险责任等条款内容。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还应当包含关于资产保管、维修、更新、退租和返还等方面的约定。

三、权利义务1. 出租人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并保管和维修相应的固定资产。

同时,出租人应当确保被租赁的资产符合租赁要求,并及时提供更新服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人不能随意变更租赁资产的基本特征、品质、用途、数量和价值。

2.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承租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租赁资产。

同时,承租人不能随意改变租赁资产的基本特征、品质、用途和数量。

四、违约责任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如发生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负责修缮和保养租赁资产,若出现资产损坏或缺失等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3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

2023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

2023年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2023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章节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融资租赁合同是商业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对企业和个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就2023年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的重要修改进行简评。

首先,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定义为一方将设备、设施等租赁给他方使用,同时又将租赁收益转变为融资款项的一种合同。

这一定义相较于旧有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更为准确和全面,更符合实际的情况。

其次,2023年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付款方式、设备归还方式等关键条款,并且对损坏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的完善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第三,2023年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做出了一些重要调整。

根据新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按年支付等等。

此外,还规定了租赁期内租金支付的时间和地点,并明确如果逾期支付租金所引发的后果和违约责任。

这样的规定更能适应不同的融资租赁需求,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解除合同后设备的归还和租金的结清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一规范化的做法可以在合同执行中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最后,2023年民法典还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这样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也有助于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简评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的章节。

本文将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进行简评,共计____字。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为适应承租人需求,以购买、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财产,经双方自由约定和经济实质上属于租赁性质的一种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提供租赁财产、承租人使用租赁财产的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财产的交付和归还、租赁财产的制度处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作用1. 转移权益: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出租人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使用租赁财产,从而满足承租人对财产使用的需求。

2. 保障投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帮助出租人从租赁财产中获取一定收益,同时承租人也能够通过租赁融资获取所需财产,确保了双方的利益。

3. 灵活性: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租金支付方式,满足双方的需求。

4. 适用范围广:融资租赁合同不仅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租赁,也适用于消费品的租赁,如汽车、电子产品等。

5. 风险分担: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益和责任,对于租赁财产的维修、保险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合理分担了风险。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出租财产的交付和归还、出租财产的维修、保养和保险、收取租金、享有租金收益等。

2.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使用租赁财产、支付租金、维护出租财产的完好状态、按时归还租赁财产等。

3. 协作义务和保密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协作义务和保密义务,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权1. 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相关责任。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新变化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新变化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新变化《民法典》将合同编第十五章设为“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吸收、修改原《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融资租赁司法解释》”)部分条款,并新增两条条款,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运行规则。

下文将针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重点内容予以解析。

一、明确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业务模式根据《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中,除了由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最为常见的直租模式,还有一类售后回租模式,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严禁虚构租赁物,以此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737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真实,虚构租赁物将直接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虚构租赁物,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该租赁物存在法律或实际瑕疵;(2)虽有明确的租赁物,但不实际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3)虽然实际存在租赁物,但出租人提供融资的金额明显超过租赁物价值。

前述情形是否均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尚待立法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结合《民法典》第146条,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通谋虚构租赁物才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如果仅是承租人单方欺诈虚构租赁物,且出租人已对租赁物进行谨慎审查,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48条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因此,一方面,出租人应关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及交付过程,加强审查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客观真实存在,审核买卖合同、发票等材料与租赁物是否对应,并尽可能完整地保留租赁物尽职调查相关证明材料及权属证明,在售后回租项目中,还应审查租赁物产权是否真实归属于承租人。

另一方面,出租人也需审查租赁物实体上的适格性,避免因租赁物低值高估或租赁物不适格等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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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之“融资租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笔者已经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一章(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的十项重大变化)、“保证合同”一章(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和“租赁合同”一章(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租赁合同”一章的十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

本文简要分析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融资租赁合同”一章有哪些重大变化。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1. 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是新增条款。

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并不少见,尤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最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可能构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不排除被吸收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之中。

2. 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16.在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做了否定性回答,法发〔2020〕17号通知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贯彻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3. 新增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此可知,《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是未明确规定承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这是否意味着承租人违反通知义务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不是。

4. 新增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不受其行使索赔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解释》(法释〔2014〕3号)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不受其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影响,这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应当建立在第七百四十一条和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5. 新增承租人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吸收并完善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导致承租人索赔失败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应当结合第七百四十一条、第七百四十一条和第七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理解。

6. 新增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对抗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着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全国范围内的机构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在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意义。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融资租赁物是否需要登记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事实上采取了融资租赁物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吸收了该合理做法并上升为法律,新增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这与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具有同样的意义,目的在于消灭隐形担保,强化公示效力。

7. 新增融资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解释》(法释〔2014〕3号)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七百五十五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这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善于使用第七百五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授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风险作出特别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8. 新增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解释》(法释〔2014〕3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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