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保存协议范本
脐血保存协议书范文
脐血保存协议书范文脐血保存协议书甲方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号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2号和6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脐带捐献合同范本
脐带捐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捐赠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自愿参与脐带捐献活动,为帮助他人治疗疾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自愿捐献其新生儿出生后的脐带血,并授权乙方进行相关采集、处理和保存工作。
二、甲方保证脐带血的捐赠是出于自愿,并不存在任何利益交换或强制要求。
三、甲方同意在脐带血捐赠后,不再对脐带血享有任何权利,并同意将其所有权转交给乙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脐带血进行医疗治疗或科研研究,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甲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撤销脐带血捐赠,除非乙方无法继续保存或使用脐带血。
六、甲方保证脐带血捐赠前已充分了解脐带血捐赠的相关信息,并明白捐赠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永久。
甲方(捐赠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署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甲方:(母亲)(父亲)乙方:xx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xx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xx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xx市红十字会、xx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xx市国资委、xx市卫生局、xx市工商局、xx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xx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xx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甲方(准父母):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脐带血保存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即将分娩,希望保存新生儿脐带血中的造血干细胞,以备将来可能需要的医疗用途。
2. 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脐带血保存的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储存脐带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储存对象1.1 本协议中“脐带血”指新生儿出生时,由乙方提供的专业设备采集的脐带血及其中的造血干细胞。
1.2 甲方同意将新生儿脐带血及其中的造血干细胞交由乙方进行保存。
第二条储存期限2.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至脐带血及其中的造血干细胞被使用或本协议解除之日止。
2.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储存费用。
第三条储存费用3.1 乙方根据储存时间及储存量,向甲方收取储存费用。
3.2 储存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3 乙方应在收取储存费用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储存条件4.1 乙方应确保储存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储存环境的温度在-196摄氏度。
4.2 乙方应对储存的脐带血及其中的造血干细胞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质量。
4.3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储存的脐带血及其中的造血干细胞进行保密。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储存服务。
5.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新生儿出生证明、身份证等。
5.3 甲方应按时支付储存费用,并配合乙方进行储存合同的续签。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储存服务。
储存脐带血合同范本
储存脐带血合同范本甲方(储存方):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储存服务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储存内容甲方同意将其新生儿的脐带血储存于乙方的脐带血库中,乙方承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脐带血储存服务。
二、储存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限为自脐带血储存之日起______年,具体起始日期以乙方实际接收脐带血的日期为准。
储存期限届满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是否续存,如未通知视为续存。
三、储存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脐带血储存费用,具体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 有权了解脐带血储存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条件、技术流程、检测报告等。
2. 应如实提供新生儿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遵守乙方制定的脐带血储存规章制度,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
乙方权利义务:1. 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为甲方储存脐带血,确保脐带血的安全和质量。
2. 建立完善的脐带血储存管理系统,对储存的脐带血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3. 及时向甲方提供脐带血的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4. 为甲方提供脐带血的查询和使用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储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脐血储存协议书
脐血储存协议书甲方(储存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提供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希望储存其子代的脐血,乙方为专业的脐血储存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脐血储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储存目的1.1 甲方同意将其子代的脐血储存于乙方,以备未来可能的医疗用途。
第二条储存条件2.1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脐血符合乙方的储存标准和要求。
2.2 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储存设施和条件。
第三条储存期限3.1 甲乙双方同意,脐血储存期限为____年,自储存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储存费用4.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脐血储存费用。
4.2 储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管理费等,具体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脐血储存情况。
5.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甲方储存的脐血,并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5.3 甲方有权在储存期限届满前,要求乙方提供脐血使用或销毁服务。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9.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9.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其他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0.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脐带血保存5年合同书
脐带血保存5年合同书《"脐带血保存五年限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保存脐带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存内容1.1 乙方委托甲方保存的脐带血,系乙方(或乙方法定代理人)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过程中所采集。
1.2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脐带血进行检测、处理、保存,并保证脐带血的质量和活性。
二、保存期限2.1 本合同约定的脐带血保存期限为五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保存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保存脐带血,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存合同。
三、保存费用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脐带血保存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整。
3.2 乙方应在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当年保存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负责对脐带血进行检测、处理、保存,并保证脐带血的质量和活性。
4.2 甲方应建立健全脐带血保存管理制度,确保脐带血的安全、完整。
4.3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脐带血的保存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4.4 保存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续签保存合同,甲方有权处理该脐带血。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了解脐带血的保存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5.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存费用,如有逾期,甲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
5.3 保存期限内,如乙方需要使用脐带血,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存储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甲方(储户):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脐带血库):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鉴于脐带血内含有丰富的干细胞,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应用潜力,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脐带血存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存储内容1. 甲方同意将其婴儿的脐带血及其相关干细胞存储于乙方指定的脐带血库。
2.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脐带血进行科学的采集、分离、检测、保存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存储期限1. 本协议存储期限为18年,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计算。
2. 在存储期满前,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存储费用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脐带血存储费用,具体费用如下:- 存储费用:___________元/年- 一次性押金:___________元2.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四、存储条件1. 乙方应确保脐带血在-196℃的液氮环境中进行长期保存,保证干细胞活性。
2. 乙方应定期对存储的脐带血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保密条款1. 乙方承诺对甲方个人信息及脐带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六、终止与解除1. 甲方在存储期满前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存储费用;- 甲方提供虚假信息;- 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储户):________________乙方(脐带血库):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脐带血采集知情同意书》2. 《脐带血储存协议书》3. 《捐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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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脐血保存的协议书
脐血保存的协议书篇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委托服务内容2.1 乙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并收到甲方足额支付的约定费用时,应提供甲方脐带血收集组一套(内含脐带血采集袋、母血采集管和采集记录单各一份),专用于甲方分娩时由甲方交给相关的医护人员进行脐带血采集。
2.2 乙方提供脐带血运输、相关检测、干细胞分离、程序降温、长期冷冻储存、建档与保管的服务。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当您们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时,除了满怀喜悦和期待外,还可能会考虑到为宝宝的未来健康做一份额外的保障。
储存脐带血便是一个备受推崇的选择。
为了帮助您们了解并决定是否进行这项服务,我们提供一份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的范本,供您参考。
【脐带血储存协议书】甲方(储存机构):__________乙方(准父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对新生儿脐带血存储服务的共同兴趣,以及对于该服务可能带来的长远益处的认可,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甲方负责在乙方分娩时采集脐带血,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处理和长期低温保存。
2. 甲方保证所采用的设备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脐带血的安全和质量。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脐带血储存的详细流程说明及相关咨询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了解脐带血储存的全过程,并对储存的脐带血享有所有权。
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脐带血的采集工作。
3. 甲方有义务定期对储存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脐带血的质量不受影响。
4. 甲方应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三、费用与支付方式1. 脐带血储存服务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包含采集费、检测费、处理费及__年储存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在脐带血采集前支付完毕。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五、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脐带血储存期满或双方另有约定。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存储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存储脐带血合同协议书甲方(存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希望为其新生儿存储脐带血,乙方作为专业的脐带血存储服务提供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脐带血存储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脐带血的采集、运输、处理、检测、存储及相关咨询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脐带血存储服务,并有权了解存储过程的相关信息。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资料。
2.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提供的脐带血存储服务费用。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保证脐带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脐带血存储的详细流程和相关咨询。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需支付乙方脐带血存储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4.2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天内支付上述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秘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存储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甲方(储存人): [甲方全名]身份证号码: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脐带血库): [乙方全名或脐带血库名称]营业执照号: [乙方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希望将新生儿脐带血进行储存,以便在必要时使用。
2. 乙方具备脐带血储存的专业资质,愿意为甲方提供脐带血储存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储存内容甲方同意将新生儿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委托乙方进行储存。
第二条储存期限1. 本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限为18年,自脐带血入库之日起计算。
2. 乙方将在储存期满后,根据甲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储存合同。
第三条储存费用1. 甲方需支付乙方以下费用:- 脐带血采集费用:[金额]- 脐带血检验费用:[金额]- 脐带血储存费用:[金额]- 以上费用合计:[总金额]2. 乙方应在收取费用后,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条储存责任1. 乙方应保证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的安全储存。
2. 乙方应对储存的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质量。
3.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的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五条甲方权利1. 甲方有权查询储存的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的相关信息。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储存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时支付储存费用。
2. 甲方应如实提供新生儿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脐带血及其相关细胞成分丢失、损坏或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储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储存服务。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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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保存定型化契约范本本契约于╴╴年╴╴月╴╴日经甲方携回审阅╴╴日。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为5日)甲方(产妇):╴╴╴╴╴╴╴╴╴(签章)乙方(公司):╴╴╴╴╴╴╴╴╴(签章)备注:甲方资格不限于产妇,亦可为「○○○之子女」。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广告保证保存脐带血在现在或未来可以治疗任何遗传性、血液上或其他疾病。
第一条(契约期间与生效)本契约自双方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为期╴╴年╴╴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本契约届满日)止。
乙方应于本契约届满60日前,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得表示是否续约;若甲方表示续约,应依原条件延长╴╴年╴╴月,但双方就续约之条件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
第二条(乙方告知事项)乙方已经告知甲方下列事项:一、在医学上脐带血之效用研究,现在仍在研发阶段,对其医疗上之应用与效能尚未有确定。
即使医学上,脐带血中的特定成分可能可以作为治疗特定疾病的新方法,并不表示甲方所委托保存之脐带血也可以达成相同的功效与疗效。
二、脐带血之移植或未来可能之应用,与脐带血内细胞量、冷冻后细胞之存活率、有无受污染及病人体重有直接关系。
三、依据医疗法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亦不得暗示或影射医疗业务。
另依公平交易法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保存方法、用途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并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
四、有些医师或医院可能不愿采集母血或脐带血,此非乙方所能掌控。
前项告知不得减免乙方于本契约应负之义务与责任。
甲方签认乙方确已尽上揭告知义务:╴╴╴╴╴╴╴╴╴(签章)第三条(乙方之义务)乙方应依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及下列各项约定,进行脐带血之收集、运送、检验、处理与保存:一、收集:为顺利完成本项脐带血收集工作,乙方应于甲方生产前,免费提供甲方必要之脐带血收集工具,以供甲方于生产之际供甲方委托之医师(以下简称医师)进行收集工作。
二、运送:(一)乙方应于甲方依本契约第7条第3款规定通知乙方收取脐带血后╴╴小时内完成脐带血之收取工作,并应于收取脐带血后╴╴小时内,将母血及脐带血负责运送至保存处所,以进行检测、处理及储存(自娩出至储存完成时止,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如于运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发生任何事故,导致脐带血遗失或毁损者,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之所有费用无息全数退还于甲方。
如于运送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发生任何事故,导致脐带血遗失或毁损者,乙方如能证明其无过失,应将甲方已支付之所有费用无息全数退还于甲方,并另赔偿甲方签约费1倍之赔偿金;乙方如不能证明其就脐带血遗失或毁损无过失者,应将甲方已支付之所有费用无息全数退还于甲方,并另赔偿甲方前述费用2倍之赔偿金,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事时,乙方除应将前述费用无息全数退还于甲方外,另应赔偿甲方该费用3倍之赔偿金,如甲方能证明损害超过该费用3倍金额时,得另请求超过部分之损害赔偿。
(二)脐带血之运送,无论由乙方亲自履行或乙方委由第三人履行,均视同乙方之行为。
三、检验:(一)甲方之委托医师所收集之母血及脐带血,经送交乙方后,乙方应于保存时进行必要之检查,其检查项目至少须包括:母血:HBsAg、anti-HCV、anti-HIV-1、anti-HIV-2、anti-HTLV、梅毒血清反应(RPR)。
脐带血:ABO血型、Rh血型、有核细胞数量、细胞存活、微生物感染检测、CD34+(或CFU-GM )细胞数量。
(二)乙方应将检验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之方式告知甲方。
四、处理与保存:(一)乙方应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以适当之方法与技术,处理与保存脐带血。
如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脐带血处理技术有其他之新方式且乙方欲改采该新方式者,乙方应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应详细告知新方式之内容与优劣,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后,方得变更脐带血之处理方式,但甲方不同意变更时,乙方仍有继续依原方式履约之义务;若甲方获知脐带血处理技术有其他之新方式而欲改采该新方式者,乙方应详细告知新方式之内容与优劣,及乙方能否变更,若乙方能变更,且甲方在经乙方告知后决定改采新方式处理时,乙方应于接获甲方书面通知后╴╴小时内变更脐带血之处理及方式。
但乙方新方式之通知另有载明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应于提出变更脐带血之处理及/或保存方式之要约前,预先告知甲方可能之价差;因前目之情形而变更脐带血之处理或保存方式,双方得另订处理或保存费。
(三)脐带血保存义务,应由乙方亲自履行,乙方不得将保存行为之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人代为保存。
但经甲方同意或有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为保存,乙方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乙方其他义务)乙方应实行合理且必要之措施,使甲方委托保存之脐带血免于受到任何感染。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委托保存之脐带血供乙方或供第三人进行任何本契约所订目的以外之利用、使用、处分或其他行为。
乙方因与甲方签署本契约或因履行本契约而知悉任何甲方、甲方之子女及甲方配偶之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病史、家族病史、医疗数据等,不论该数据是否以计算机处理或储存,乙方均应加以严格保密,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或依法令规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提供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本契约目的以外之使用或利用。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契约所约定之各项义务。
第五条(脐带血不适保存)乙方于检查后发觉甲方脐带血具下列不适合保存情形之一者,乙方应于收受甲方脐带血╴╴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拒绝保存甲方之脐带血:一、脐带血量不足40C.C.(不含抗凝血剂)。
二、微生物污染。
三、母血未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时限内采集。
四、母血之检验项目呈阳性反应。
五、脐带血之检验项目呈阳性反应。
六、其他不适合保存情形:╴╴╴╴╴╴╴╴。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拒绝保存脐带血者,本契约于乙方通知书送达甲方同时一并解除。
依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契约者,乙方应将已收取之所有费用无息全数退还于甲方。
如有第一项之情形,甲方经评估后仍愿保存者,本契约继续有效。
第六条(费用)乙方为完成本契约所约定之各项服务,得向甲方收取下列各项费用;甲方并同意依照双方所约定之付费方式按时支付下列各项费用,其费用明细如下:一、签约费:新台币╴╴╴╴╴╴╴╴元整(确定适合保存后,转为处理费、保存费之一部分)。
二、处理费(含运送费、检验费):新台币╴╴╴╴╴╴╴╴元整。
三、保存费:新台币╴╴╴╴╴╴╴╴元整。
四、其他费用:本契约所约定之费用,其付款方式为:╴╴╴╴╴╴╴╴。
保存费如经甲乙双方合意采预缴(付)之付费方式支付时,乙方应扣除当年度费用后,全数交付信托。
第七条(甲方义务)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一、甲方签署本契约后,最迟应于生产前,告知乙方其预定委托收集脐带血之医师。
二、甲方于进入医院待产时,应通知乙方安排脐带血运送事宜。
三、如甲方腹中胎儿顺利产出并完成脐带血收集,甲方应于脐带血收集完成╴╴小时内,通知乙方收取脐带血,并于该胎儿出生后╴╴日内将其姓名与相关人别资料以书面告知乙方。
四、在乙方到达收取之前,甲方应将其母血及脐带血保存于一般医院内室温,不得冷冻或冷藏,亦不可经X光照射。
五、依照乙方之要求,诚实且充分告知相关之病史与资料。
第八条(脐带血之收集)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所委托之脐带血收集医师,有权依照医学专业之判断决定甲方于生产之际是否适合进行脐带血之收集。
若未完成脐带血收集者,则本契约自动失效,甲方如有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或款项,乙方应无息全额退还甲方。
第九条(脐带血之取回)甲方有权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取回甲方所委托保存之脐带血。
乙方一经收到甲方取回委托保管脐带血之书面通知后,应立即或依甲乙双方约定之时间将该脐带血以合乎当时科技之方式,交付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代为收受之第三人。
甲方依照本条约定取回脐带血所产生之必要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如甲方取回全部脐带血者,乙方应按其剩余月数之比例无息退还甲方保存费(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脐带血之销毁)乙方依本契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约定,有销毁甲方脐带血之必要者,乙方应以书面订10日以上之期间,事先通知甲方,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甲方之任意终止)甲方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本契约。
甲方终止本契约者,应于预定终止日前30日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应于终止契约之书面中,指示乙方应依照第九条之方式由甲方取回脐带血或依照第十条之约定销毁该脐带血,取回或销毁之必要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并应按其剩余月数之比例无息退还甲方保存费(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可归责乙方事由之终止)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书面径行终止本契约:一、乙方违反消费者保护法或本契约之各项约定,经甲方通知,未在╴╴日内改正者。
但不能改正者,无需先行通知。
二、有相当之证据足以证明乙方有丧失支付能力之虞者。
三、乙方受重整或破产之宣告者。
四、有相当之证据足以证明乙方有其他无法履行本契约之虞者。
五、乙方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影响甲方订立或存续本契约之意愿者。
本契约因本条约定终止者,甲方得请求乙方将脐带血依照第九条所约定之方式由甲方取回,或依照第十条销毁,因此所生之交还或销毁费用,应由乙方负担,乙方并应按其剩余月数之比例无息退还甲方保存费(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可归责甲方事由之终止)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订╴╴日以内之期限要求甲方改正或补正,如甲方未于前述期限内改正或补正违约事项者,乙方得径以书面终止本契约:一、甲方未依照第六条之约定支付各项费用者。
二、甲方恶意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义务者。
本契约因本条约定而终止者,甲方不得请求返还已支付乙方之各项费用或款项。
但相当于终止日后所生之保存费,乙方仍应无息退还(未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
本契约因本条约定终止者,甲方得请求乙方应将脐带血依照第九条所约定之方式由甲方取回,或依照第十条销毁,因此所生之交还或销毁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乙方损害赔偿之责任)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契约约定应退还甲方已缴费用外,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其赔偿金额,经依双方约定如下,甲方能证明损害超过该赔偿金额时,不受其限制。
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者,应依法负责:一、甲方依照第十二条之约定终止本契约者,乙方之赔偿金额计新台币╴╴╴╴╴╴元(不得低于签约费加处理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之过失使甲方之脐带血产生一部或全部毁损或灭失,而使甲方受有损害者,其赔偿金额计新台币╴╴╴╴╴╴元(不得低于已收费用之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