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理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咨询单位必须在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对已咨询业务需要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 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3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5、近三年已完成3 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4 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 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 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
四、丁级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 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 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
是专职人员,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咨询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
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省、本部门内承担中型以下建设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单位在本市(省辖市、地区)、本部门内承担
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丁级单位在本县(县级市)、本部门内承担工程造
价700 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九条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
管理。甲级单位的资质由省建设厅进行资质初审后,再报建
设部审批。
省建设厅负责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报
建设部备案。乙、丙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后,再报省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单位的资
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文;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的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据。第十一条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已开展咨询业务而未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补办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注册与管理第十四条甲级单位的资质每三年年检一次;乙、丙、丁级单位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每年3 月至6 月。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向资质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