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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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月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 租金: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人民币: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5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七条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7.1乙方需对租赁物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租赁物出险后,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灭失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迟付租金的罚息、其他所有应付款项等。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 所有权: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8.1.1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8.1.2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事先通知乙方。

8.1.3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签订售后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1.4 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应取得其所有权人同意。

8.1.5 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8.1.6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以张贴标识、标签等方式来公示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8.2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8.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8.2.2 乙方须自负费用,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对租赁物件谨慎使用并进行良好的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的权益归于甲方。

8.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2.4 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8.2.5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

8.2.6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8.2.7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8.2.8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件。

第九条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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