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GA802_2014年_机动车类型__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22)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
GA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22年,于2022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22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802-2022,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對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是对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802-2022。
GA802-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2)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22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次,GA802-2022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22年9月29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7258-2022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802-2022进行整体修订。
GA802_2014年_机动车类型__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用于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道路车辆。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以便管理和监管。
这些分类主要是根据车辆的用途、结构和动力类型等方面进行划分的。
首先,按照用途的不同,机动车可以分为客车和货车两大类。
客车是指用于运输乘客的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大巴等。
货车则是指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包括货车、运输车、罐车等。
这样的分类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对不同类型车辆的监管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其次,根据车辆的结构和用途,机动车还可以分为轿车、越野车、卡车、挂车等多个子类。
轿车是指用于乘坐人员和短途旅行的车辆,通常有两个或四个车门,适合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越野车则是针对复杂路况和恶劣环境设计的车辆,具有较强的通过能力和越野性能。
卡车主要用于货物运输,通常具有较大的载重量和载货空间。
挂车则是附属在其他车辆后面,用于额外运输货物或其他用途的车辆。
此外,根据动力类型的不同,机动车还可以分为燃油车和新能源车两大类。
燃油车是指使用传统燃油(汽油、柴油)作为动力源的车辆,而新能源车则是指使用电能、氢能等新型能源作为动力源的车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新能源车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推广,成为机动车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总的来说,机动车的分类国家标准是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管,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通过对机动车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新能源车的发展,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高人们对机动车分类的认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文明出行和绿色出行的理念。
因此,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对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标准机动车是指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根据其用途和性能的不同,可以将机动车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这些分类标准对于管理和监管机动车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消费者选择合适的车辆提供了参考。
下面将介绍机动车的分类标准。
首先,按照用途不同,机动车可以分为客车、货车和专用车。
客车是指用于运载人员的机动车,包括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
货车是指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车,包括普通货车、封闭货车和集装箱货车。
专用车是指用于特定作业任务的机动车,包括混凝土搅拌车、垃圾车和吊车等。
其次,按照动力类型不同,机动车可以分为汽油车、柴油车、电动车和混合动力车。
汽油车是指使用汽油作为燃料的机动车,主要包括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SUV等。
柴油车是指使用柴油作为燃料的机动车,主要包括货车、客车和工程车等。
电动车是指使用电能作为动力的机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公交车等。
混合动力车是指同时具有内燃机和电动机驱动装置的机动车,主要包括混合动力轿车和混合动力SUV等。
再次,按照车辆结构不同,机动车可以分为轿车、SUV、MPV、跑车、皮卡等。
轿车是指车顶高度低于1.5米的机动车,主要包括三厢轿车、两厢轿车和硬顶敞篷车等。
SUV是指运动型多用途车,主要包括小型SUV、中型SUV和大型SUV等。
MPV是指多功能车,主要包括七座MPV和九座MPV等。
跑车是指具有较高性能和操控性的机动车,主要包括敞篷跑车和硬顶跑车等。
皮卡是指具有开放式货箱的机动车,主要包括单排座皮卡和双排座皮卡等。
最后,按照排放标准不同,机动车可以分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和国Ⅴ排放标准车型。
国Ⅰ排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生产的机动车,国Ⅱ、国Ⅲ、国Ⅳ和国Ⅴ依次类推,排放标准逐渐提高,车辆的环保性能也逐步提升。
总之,机动车的分类标准涉及到车辆的用途、动力类型、车辆结构和排放标准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对于消费者购车、政府管理和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介绍的机动车分类标准能够为大家对机动车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为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 GB7258—2012,定义 3.4 ]
3.5.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 3.4.1 ]
3.5.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 GB7258—2012,定义 3.4.2 ]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8,2008 年版的 2.3); ——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9,2008 年版的 2.8); ——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12、3.13); ——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 1,2008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 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 1 的注 c) ——增加了 “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பைடு நூலகம்的 说明(见表 2); ——修改了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 “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 “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 语的说明(见表 2,2008 年版的表 2); ——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 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 2 的注 c); ——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 6.1,2008 年版的第 5 章);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 “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 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 3,2008 年版 的表 3); ——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 3 的注 a)。
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
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
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是指根据车辆的特点和用途,为了统一管理
和分类而制定的代码表。
在我国,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是根据《机
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机动
车辆,方便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登记和监管。
根据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的规定,各种机动车辆被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汽车等。
每种类别又可以根据车
辆的具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以便更准确地描述车辆的属性和用途。
机
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的制定不仅有利于规范管理,也方便了相关部门
对车辆信息的录入和查询。
在机动车登记管理中,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是一个重要的字段,它
可以直观地反映车辆的性质和用途,为车辆的登记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也为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的填写提供了
规范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填写错误或混乱的情况。
除了在机动车登记管理中起到的作用,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还在
其他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保险行业中,根据车辆类型代码可以
确定车辆的保险类别和费率,为车辆保险提供便利。
在交通管理、道
路安全监测等领域,也可以根据车辆类型代码对车辆进行分类统计和
分析,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是机动车管理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它规范了车辆的分类和编码,为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提供了便利。
随
着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表的应用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为智能交通管理和服务提供更多可能性。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填写示例)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样表)
【表单说明】
1.机动车信息(包括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数据填报。
其中,品牌型号在提交材料为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字段汇总填报。
2.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 A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表2-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2.机动车结构术语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表2-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4.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2.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表3-2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最新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123前言45本标准的第 4、6、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67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8本标准代替 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 GA802—2008 相比,除编辑性9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0——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1)1112——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08 年版的2.1);13——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008 年版的2.2);14——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1、153.3.2、3.3.3,200816年版的 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2);1718——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08 年版的2.5.2);19——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5、3.5.1、3.5.2、3.5.2.1、20213.5.2.2、3.5.3);22——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6,2008 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8,2008 年版的2.3);2324——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9,2008 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12、3.13);2526——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 1,2008 年版的表271);28——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29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 1 的注 c)30——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3132术语的说明(见表 2);33——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3435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36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 2,2008 年版的表 2);37——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38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 2 39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 6.1,2008 年版的第 5 章);4041——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42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 3,2008 年版的43表3);44——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 3 的注 a)。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救护
非
用机 动车。
营 运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 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 动车。
a 幼儿校车 专门从事运 载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 车。
小学生校车 专门从事运载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
其他校车 除了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以外的其他专用校 车。
营 转 非 原为营运机 动车,现改为非营 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 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 运机动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 速小于 70 km/h,总质量小于 等于450 0kg, 长小于等于 6000m m,宽小于等于 2000m m,高小于等于 2500m ,具有四 个车 轮的货车。
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 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 货汽 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 确定。
重型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轻型
载 汽货 车汽
车
微型
三(低速货 车)
专项作业车
有轨电车
车长大于等于 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 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车长小于等 于 3500m m 且总质量小 于等于 1800k g 的载货汽车,但不 包括三轮汽车和低 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总质量小于 等于 200 0kg,长小于等于 4600m m,宽小于等于 1600m m,高小于等于 2000m m,具有三个车 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 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 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 等于 300 0kg, 车长小于等 于5200 mm,宽小于等于 1800m m,高小于等于 2200m m。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
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1、3.3.2、3.3.3,2008年版的2.2.1、2.2.2、2.2.3);——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2.5.2);——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3.5.1、3.5.2、3.5.2.1、3.5.2.2、3.5.3);——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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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 “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货运 危化品运输
警用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机动车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 品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非营运
救护 工程救险 营转非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 机动车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 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分类 公路客运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
说 明a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营运
旅游客运 租赁 教练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 车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
(幼儿校车) 车
运送小学生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小学生校车)
运送中小学生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中小学生校车) 7 座以上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