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4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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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XXX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学校名称应为“×××××XXX”,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应清晰准确,标明所在行政区域。

学校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职业技能等。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

学校的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应具体、明确、真实。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专业和招生对象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即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应明确。

成员连任和改选:当(理事、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

如果在任期内辞职或未能及时改选,且(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成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直到新成员就任。

成员变更和组成:如果(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到举办者,由举办者推荐;如果涉及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备案和决定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该机构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并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并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会议和决策: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果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具有现代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提高广大群众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所办学资格合法、机构设置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保障、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针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各级各类各专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包括中、高级技工、应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人员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专业的培训。

第四条学校设在市环湖路南段 135 号,根据教育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对外招生。

第五条本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可与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办学任务第六条本学校的办学任务是:(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培养面向市场的、从业能力强、竞争力强、具有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人才。

(二)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承担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开展技术服务。

为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引进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服务。

第七条本学校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使用和师资组织应当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学生群体需求。

第八条本学校除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统一招生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对中小学生进行才艺培训之外,不得以高额学费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违规招生或教育培训。

第九条本学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教育培训方针和政策,大力推行职业素质拓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通过持股人的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股东代表的参加公司会议,对学校进行法人治理,经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聘请校长、副校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全体教师实行聘用制度,聘请业务经验丰富、教学经验好、道德素质高的教师组成教学团队。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所的目的是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职业人才,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所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学员的实际技能,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条名称和主管机关本所的名称为(填写学所名称),主管机关为(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三条法律地位本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权利。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开设与实施、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培训材料与设备的提供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所理事会本所设立学所理事会,是学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所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学所理事会由于学所的发展需要,由多家单位或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成员和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所行政机构本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所教师队伍本所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包括聘任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师队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招生本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招生或委托招生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培训本所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学员取得相应的培训成果。

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所对学员进行管理,包括做好学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益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本所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学所章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所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所理事会,修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应程序通过。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高校课程培训学校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nan Private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

第三条学校法人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办学资质。

第五条学校的服务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学校的校址为河南省××市××路××号。

第七条学校的发起单位为×××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室、行政部门、教务部门、招生与就业部门、财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法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管理等。

第十四条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招生宣传、生源开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管理等。

第三章学校办学规模第十六条学校拥有×个培训教室和合适的实践教学设备,能满足学生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学校办学范围内的最大容纳量。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环境等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就业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吸引优秀学生报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雇主、企业、职业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格培训质量管理,提高职业培训服务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开展职业培训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办学,合法经营。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社会责任活动,提供优质培训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培训教学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加强对教师与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监控。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个人信息、培训课程及成绩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培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项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评估,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评价机制,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与其他同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学经验和资源的共享。

第四章学员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员的培训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确保学员的个人隐私不泄露,并保护学员的交流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有权申请退课或补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运营,维护学员与社会的利益。

第十九条学员及其家长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定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依法登记,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办学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遵守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按需办学的原则;3.服务社会的原则;4.独立自主的原则;5.盈利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五条人员管理1.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的教师,应当按照相关职业资格要求进行招聘和管理;2.各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教学质量控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资金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自筹资金;2.贷款和融资;3.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财务记录与报告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资金使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第四章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招生与报名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记录学员信息和学习情况;2.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设施与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北海市× × 区× × 路× ×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个人举办或者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目标:(例:初级烹调师或者非技术等级培训)(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者业余)(四) 办学规模:(指年培训学生数量)(五) 招生区域:(六) 其他: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注: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格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者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管理,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培训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机构的宗旨是培养合格的职业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机构的办学理念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七条机构设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机构的重大决策、动态调整和重大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由机构管理层和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审核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机构的财务状况,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机构设立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教学、财务、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质量保障第十一条机构的培训内容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需求确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机构的培训课程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机构的教师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体系,对学生进行集中考试、学业评价、实训实践等,确保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见习机会,促进学员顺利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财务透明第十六条机构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和经济手册。

第十八条机构应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违规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机构成立后,除本章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完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完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金额: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社会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以灵活的教学模式、高水准的课程体系、专业的教学团队,为社会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三条本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卓越、服务”,其教育理念是“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校采用理事会+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形式,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本校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校发展的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本校的发展战略、管理规定、财务预算等,同时审议和决定本校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的成员由不超过七名理事组成,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从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负责制是本校的行政管理机制。

校长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策,管理本校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校的人事、财务、物资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目的是培养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化经济的要求和就业市场的需求,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本校实行课程落实“以质量为核心”教学原则,建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条本校的教学内容、方式、评价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职业市场的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进行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本校实行选任制、聘用制、用人合同制,注重人才培养和选聘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行政管理与财务第十二条本校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本校的财务管理严格遵照国家财政、税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制定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和审批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机构的具体名称第三条机构性质:本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机构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为目标,为社会培养各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机构地址:详细地址第六条办学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具体的办学层次,如初级、中级、高级等第八条办学形式:面授、网络教学或两者结合等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举办者:举办者姓名或名称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机构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2、提出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开办资金:机构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1、具体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2、具体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23、……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机构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机构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理事(或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理事会(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机构负责人。

2、制定和修改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具体次数次会议。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和性质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本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

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终身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四条经营性质本机构是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企业,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以教育、技术、科研为主要指导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学员综合素质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组织形式本机构为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管理组织。

第六条领导层本机构的领导层由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共同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经理层本机构的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共同组成。

经理层是本机构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监事会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保证本机构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员管理制度,规范学员招生、注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应遵守国家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核算、审计和财务报告,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本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组织专业教学人员进行教学工作,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消防设施,保障学员参加培训的安全。

第十四条课后服务本机构应设立情况反馈、咨询、社会活动等服务机构,在课程结束后为学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机构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修订程序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理层和监事会确认,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任命,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聘请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鼓励教职工参加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五章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平、择优,招生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注重就业实际,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和招生标准,保证招生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理)事会。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和性质本学所名称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以下简称“学所”),是一所独立的职业培训学所,具有合法民办教育机构资格。

第三条目标和任务本学所旨在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实用技能和知识,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机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所领导机构学所设立校长一人,由学所法定代表人担任。

校长负责学所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并代表学所与外部相关方沟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学所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计划并监督学术质量。

第六条教师队伍学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包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教师应遵守学所的教学要求和纪律。

第三章课程设置第七条课程分类学所设立不同专业方向的职业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技能培训、职业素养提升等。

第八条课程计划学所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合理的课程计划,并进行持续优化和更新。

第九条课程质量学所重视课程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

学所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课程教学内容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条招生要求学所择优招收具备相关学历或培训经历的学员。

学员需要通过学所规定的入学考试或面试。

第十一条学员权利和义务学员享有公平的教学资源和学术支持,但也需承担完成学业任务和遵守学所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二条学员评价学所将对学员进行定期评价和奖励,以激励学员研究和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费用标准学所将制定合理的培训费用标准,公示并向学员明示。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学所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合理管理学所的财务收支,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费用退款学所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办理学员的退费事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章程修改对本章程的修改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并报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章程生效本章程经学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在学所内予以公示实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学校名称:安徽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8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12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

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董事会的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免修版模板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免修版模板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简称“章程”)旨在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简称“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全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条法律依据机构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机构基本情况第三条机构名称机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机构”)。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办学地质机构的办学地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机构性质机构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力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机构宗旨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八条组织架构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决策重要事项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学员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员的招生、培训和评估,保障学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教师管理机构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经验,教师工资、培训、福利等管理工作由机构负责。

第四章课程设置第十二条课程开发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设计和开发符合市场和行业需求的职业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课程审核机构设立课程审核委员会,对即将开设的课程进行审核,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课程实施机构按照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课程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课程评估机构对每个课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课程的持续优化和提升。

第五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学员招生机构招生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学员,提供诚信、专业的招生服务。

第十七条学员培训机构保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提供具备资质的教师和优质教学设备。

第十八条学员评估机构对学员进行评估,确保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保障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_____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的性质是:由_____(举办者姓名)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为本,注重实践,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

第五条本机构的办学地址为:_____。

第二章办学内容第六条本机构的办学层次为:_____。

第七条本机构的办学形式为:_____。

第八条本机构的办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

第九条本机构的招生对象为:_____。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_____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教职工代表等。

董事会(或理事会)设董事长(或理事长)1 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机构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对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_____人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或理事会)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XXX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XXX”。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学校性质:由×××(单元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务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处置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内容为:(一)办学规模为。

(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四)办学范围为。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五)开设专业。

(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六)招生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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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学校性质:由×××(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内容为:(一)办学规模为:;(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四)办学范围为:;(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五)开设专业:;(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六)招生对象为:;(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第九条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实行。

(如双证书制度,即经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第十一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

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为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四)捐赠;(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四章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1人。

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八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至少10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居住地。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或不要求〉。

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第二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本条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

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学校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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