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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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与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得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区(县)****** 。场所属于******[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得社会组织中得******。[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要求或不要求](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得行政审批机关:******。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得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得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得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得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办学得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得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得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就是本教育机构得最高决策机构。(注:董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得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一般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得民办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得产生方式: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院长、主任)、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每届任期******年(最长时间不超过4年),******[董事、理事] (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选一)得产生或罢免:在[董事会、理事会] (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由董(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得人员变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议事得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得重大
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得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她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得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得其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得产生办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得人选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应就是决策机构成员。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得权力,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得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聘任与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得其她权力。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得法定代表人:******[人选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得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得书面申请书。进行离任审计后,经本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产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万元(本教育机构设立时得出资额)。本项资金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得姓名、数额、用途] 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二十七条其她出资方式:******[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如:自主拥有与租赁使用等)。
第二十八条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得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与使用,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得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三十一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得项目与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得25%得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得建设、维护与教学设备得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得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