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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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

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

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统一和规范农药登记与使用的管理,制定农药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规程,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健康。

本文将从农药的登记要求、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以及农药管理的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药登记要求农药登记是指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测试,确定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为其在市场上合法流通提供法律依据。

农药登记要求主要包括:1. 安全性评价:农药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价,以确保其在农业生产中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评价内容包括毒性、残留量、生物降解性等。

2. 使用效果评价:农药必须经过使用效果评价,明确其对目标害虫或病害的控制效果,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有效性。

3. 成分和用途说明:农药登记必须提供详细的成分和用途说明,包括有效成分、剂型、使用方法等,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4. 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登记需要提供标签和说明书,明确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语等,便于农户正确使用和储存。

二、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农药使用安全是指在农药使用过程中,保护农业从业人员、环境和农产品的安全。

农药使用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1. 个人防护措施:使用农药的农业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以避免接触农药对人体造成伤害。

2. 使用方法和剂量控制:农药使用必须按照说明书和专业人员的指导,正确选择使用方法和剂量,以确保农药在控制害虫和病害的同时,对环境和农产品的影响最小化。

3. 安全间隔期和预收期:农药使用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和预收期的规定,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合格。

4. 储存和处置要求:农药必须储存在封闭的储存设施中,远离食品、饮料和饲料。

农药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农药管理的监督措施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的监督,确保农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需要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登记和许可制度:建立农药登记和许可制度,通过登记和许可的方式,对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合法监管。

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其不当使用和残留问题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农药登记与审批制度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制度是农药使用管理的基石。

只有经过科学评价和严格审批的农药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检测。

2.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使用者应该仔细阅读和遵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使用要求。

农药标签应该清晰明确地标注使用方法、用量、作物适用范围、安全期限等信息,以提高使用者的风险意识和正确使用率。

3. 农药使用技术培训与指导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合理使用和安全防护意识。

相关机构和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培训活动,向农户普及科学、环保的农药使用知识和技巧。

二、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市场出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障人民健康和食品安全。

以下是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1. 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制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通过对农产品样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监测农药残留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符合标准。

2. 农药使用记录与追溯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详细记录使用的农药品种、用量、作物种植日期等信息,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档案。

同时,可以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追溯码等,实现对农产品的溯源管理,追踪农药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可控。

3. 宣传教育与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农药残留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农药残留问题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随着农业的持续发展,农药成为保护作物和提高农业产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农药的过度使用和不规范使用往往会导致环境和人体健康问题。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农药生产和使用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农药生产和农药使用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农药生产管理规范1.原材料采购和储存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

原材料的采购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杜绝使用劣质原材料。

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和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定期检查原材料的质量并进行记录。

2.生产工艺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并配备相应设备。

生产工艺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工艺流程的标准化和稳定性。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生产操作和环境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操作的规范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导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生产操作水平。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环境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测。

应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

同时,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农药使用管理规范1.农药登记和准入管理农药使用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和准入管理。

农药登记需经过严格的试验和审批程序,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使用者应选择已经登记且准入的农药,并严禁使用未经登记和准入的农药。

2.农药存储和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将农药储存在专用储存区域,防止与食品、饮水等接触。

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防止农药泄漏和盗窃。

农药的包装应完整无漏,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损坏的农药。

3.农药使用方法和时间农药使用者应根据作物的需要和病虫害情况,选择合适的农药使用方法和时间。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21%~25%
10
Cypermethrin(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
40%~60%
11
Demeton(内吸磷)
异内吸磷,≥
标明30%
12
Diazinon(二嗪磷)
S,S—特普
O,S-特普
2。5
0。2
13
Dichlorvos(敌敌畏)
三氯乙醛
5
14
Dicofol(三氯杀螨醇)
滴滴涕及其相关杂质
测得总ai。的1
砷,μg/g
5X
57
Picloram酸(氨氯吡啶)
六氯苯
0.005%
58
Thiophanate-methyl(甲基硫菌灵)
2,3—二氨基吩嗪,mg/kg
2-氨基-3-羟基吩嗪,mg/kg
测得0.5
测得0.5
59
Thiram(福美双)

不含
60
Triadimefon(三唑酮)
4-氯苯酚
0。5%
61
Triadimenol(三唑醇)
黄曲霉毒素Aflatoxins(B1,B2,G1,G2总和),ug/kg
300
4
Beta-cyfluthrin(高效氟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Ⅰ
顺式异构体Ⅱ
反式异构体Ⅲ
反式异构体Ⅳ
2%
30%~40%
3%
57%~67%
5
Carbary1(甲萘威)
2-萘酚
2—萘基氨基甲酸甲酯
0。5
0.5
6
Carbosulfan(丁硫克百威)
水溶性铜,mg/kg
砷,mg/kg
镉,mg/kg
铅,mg/kg
10X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质量,同时还能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然而,由于农药的化学成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登记规定。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我国的农药登记规定。

首先,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企业将其生产的农药提交给国家农药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

在我国,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部。

根据我国的农药管理法规定,任何企业在我国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都必须要办理农药登记手续。

农药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农产品质量,促进农药的安全使用。

农药登记的评估主要从农药的效果、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

首先,农药必须要具有有效的防治作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目标害虫或病原体的数量,从而减轻农作物的损失。

其次,农药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对农产品造成污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此外,农药还必须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较低的毒性,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农药登记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对农药的生产工艺、化学成分、安全性、用量使用方法、留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农药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实验数据、安全性评估材料等进行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后,国家农药登记机构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时间一般较长,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将对农药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包括其作用机理、分解代谢途径、毒理学性质等。

如果农药登记申请通过审查,农药企业将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的过程中,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

首先,对已经登记的农药进行监督抽检,确保农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其次,通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合理使用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减少农药的滥用和误用。

另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农药在作物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使用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制定和遵守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农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等方面,论述农药行业的规范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一、农药生产过程规范1. 原材料采购:农药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原材料采购,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

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2. 生产设备和场所:农药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污设施,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 生产工艺:农药的生产工艺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

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检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4. 质量控制:农药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原辅材料的检验和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要充分代表批次,并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进行检测。

二、农药质量控制规范1. 活性成分含量:农药的活性成分是农药的核心部分,对于农药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准确的分析方法,对原辅材料和成品中的活性成分含量进行检测,确保活性成分的含量符合规定。

2. 杂质和残留物控制:农药中的杂质和残留物是导致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农药生产企业要对原辅材料进行有关杂质和残留物的检测,并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的残留物。

3. 包装和标签:农药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农民正确使用农药的重要信息来源。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包装符合标准,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并提供使用说明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4. 质量跟踪: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维护质量跟踪系统,对农药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与生产时的质量保持一致,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农药安全使用规范1. 农药登记和许可:农药在生产过程之前需要进行登记和许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病虫害和杂草,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如果农药使用不当,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还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各国对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和使用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农药登记证的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生产企业在国家农药登记部门注册农药产品的必要文件,也是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准入证明。

农药登记证的核心内容包括农药的成分、含量、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等信息。

农药登记证的核心要求是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农作物和环境不受到农药的污染。

农药登记证包括了农药的化学成分、含量和标准。

农药的化学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的主要活性成分,通常为一种或几种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功能的化学物质。

农药的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各种化学成分的含量比例,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

农药的标准是指国家农药登记部门规定的对农药含量、使用方法、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最大残留限量、允许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和剂量等。

农药登记证的执行标准要求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规范,旨在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农作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执行标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农药登记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的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不得擅自调整化学成分、含量和生产工艺等。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农药销售企业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合法的购买凭证和使用指导,防止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农药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调整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的策略,确保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证农药质量安全,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
1. 农药质量管理:制定农药质量标准,包括活性成分含量、杂质含量、稳定性等参数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农药质量标准。

2. 农药生产管理:规定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规范,并定期进行生产设备及场所的检查和维护。

3. 农药经营管理: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经营农药的企业进行许可和登记,并设立农药经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农药经营企业的农药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检。

4.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农药标签的基本内容,包括农药名称、活性成分、用途、用量、残留期等,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示农药批准文号和使用说明。

5.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农药的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对象和使用时机等,要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使用单位等在使用农药前必须进行培训,掌握农药使用知识和安全常识。

6. 农药残留监测:建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实际的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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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指农药企业在提交申请进行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产品的合法登记过程,包括了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农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1.企业资质:农药企业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认证文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农药产品基本信息: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主要成分、用途、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3.农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的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的相关数据。

4.农药产品有效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有效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杀虫效果、杀菌效果、除草效果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范围等相关数据。

5.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速度、生物富集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对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等的影响评估。

6.生产设备和条件:农药企业需要提供生产设备和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设备的规格和数量、生产流程等信息,以及厂区的环境治理情况。

7.质量控制体系:农药企业需要提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可控。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控,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

农药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的管理制度

农药的管理制度

农药的管理制度农药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农药,在现代农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促进作物产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的食物安全。

然而,过度使用农药也会带来种种问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农药的管理制度应当得到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执行。

首先,建立健全的农药登记制度对于农药管理至关重要。

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在上市销售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相关资质许可。

通过严格的农药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其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农药登记要求企业提交详尽的产品性能试验报告和安全性评估报告,以确保农药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农药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正常秩序。

其次,农药的使用应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制。

农药的剂量和使用方法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环境质量。

为了减少农药对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和减少人体暴露,应根据作物品种、病虫害类型和发生程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农药使用标准。

此外,农民和农药施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公众对于农药使用的认知,引导广大农民绿色种植理念的普及,提倡绿色农业的发展。

农药残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因此,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和溯源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监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含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对市场上农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行严厉处罚,增加违法成本,形成较强的震慑力。

另外,建立农业生产全程追溯体系,可以追踪到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中的农药使用情况,保证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对于农药的包装和销售也应有一定的管理制度。

农药包装要求清晰明确地标明使用说明、使用剂量和注意事项,防止使用者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销售渠道要正规化,减少假冒冒牌产品的流入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药杂质管理

农药杂质管理

农药登记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王以燕1、刘少仁1、赵永辉1、孙化田2一、前言农药产品的杂质情况,特别是严格限制的相关有害杂质情况,是判定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会直接影响农药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而且可能会由于它们在毒理学、环境毒理学、植物毒理学、残留学等方面的原因,而对植物、人和动物、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农药产品中的杂质情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药登记注册时都严格相关杂质的管理。

最近在我国医药行业上暴露的医药事故问题,也给农药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借鉴,要求进一步加强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的管理。

二、农药登记中对杂质管理相关规定在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涉及产品中有关杂质管理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如下: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生产企业应从安全出发,严格限定相关杂质的含量。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其中,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属于劣质农药。

这就要求限制农药产品中的相关杂质,否则,相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也规定,对原药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中0.1%以上及微量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杂质名称、结构式、含量及必要的定性和定量方法。

对制剂产品,也要规定相关重要杂质的名称、含量、检测方法。

三、目前,农药登记审查在有害杂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在办理农药登记时仍不按规定申报产品化学资料,导致其未通过登记审查,或因瞒报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或在使用中出现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①已颁布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未制定相关杂质的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农药登记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农药登记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农药登记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王以燕1、刘少仁1、赵永辉1、孙化田2一、前言农药产品的杂质情况,特别是严格限制的相关有害杂质情况,是判定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它们不仅会直接影响农药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而且可能会由于它们在毒理学、环境毒理学、植物毒理学、残留学等方面的原因,而对植物、人和动物、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农药产品中的杂质情况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各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药登记注册时都严格相关杂质的管理。

最近在我国医药行业上暴露的医药事故问题,也给农药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借鉴,要求进一步加强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的管理。

二、农药登记中对杂质管理相关规定在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涉及产品中有关杂质管理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如下: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生产企业应从安全出发,严格限定相关杂质的含量。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其中,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属于劣质农药。

这就要求限制农药产品中的相关杂质,否则,相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也规定,对原药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中0.1%以上及微量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杂质名称、结构式、含量及必要的定性和定量方法。

对制剂产品,也要规定相关重要杂质的名称、含量、检测方法。

三、目前,农药登记审查在有害杂质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药产品中相关杂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在办理农药登记时仍不按规定申报产品化学资料,导致其未通过登记审查,或因瞒报在产品出口受到限制或在使用中出现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①已颁布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未制定相关杂质的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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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65
2,4-Dsodium(2,4-滴钠)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测得2,4-D0.3%
66
2,4-Desters(2,4-滴酯)
游离苯酸(以2,4-滴酸计)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30(低挥发酯产品)
15(低挥发酯产品)
测得2,4-D0.3%
67
2,4-DB(2,4-滴丁酸)
总可萃取酸(以干基计)
测得2,4-滴丙酸15
85
Dichloroprop esters(2,4-滴丙酸酯)
总可萃取酸(以2,4-滴丙酸计)
游离酸(以2,4-二氯丙酸计)
游离苯酚(2,4-二氯苯酚计)
测得2,4-滴丙酸1.11X
测得总可萃取酸30
测得2,4-滴丙酸15
86
Dinoterb(特乐酚)
游离无机酸(以H2SO4计)
克百威
硫酸盐灰
20
1%
7
Chlorbenside(杀螨醚)
二硫化物(以双对氯苯基二硫化物计)
1%
8
Chlorpyrifos(毒死蜱)
治螟磷(O,O,O’,O’-四乙基二硫代焦磷酸酯)
3
9
Cyfluthrin(氟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Ⅰ
顺式异构体Ⅱ
反式异构体Ⅲ
反式异构体Ⅳ
23%~27%
17%~21%
32%~36%
N-丁氧甲基-2’-正丁基-2-氯-6’-乙基乙酰苯胺
二丁氧基甲烷
丁基氯乙酰胺
20
14
13
10
77
Chloridazon(氯草敏)
4-氨基-5-氯异构体
60
78
Chlormequat chloride(矮壮素)
1,2-二氯乙烷
0.1
79
Chlorpropham(氯苯胺灵)
氯苯胺,μg/g
250
80
Chlorotoluron(绿麦隆)
磷酸三甲酯
20
29
Parathion-methy1(甲基对硫磷)
S-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
甲基对氧磷paraoxon-methy1
15
3
1
30
Permethrin(氯菊酯)
顺/反(1SR,3RS/1RS,3SR)
顺式异构体(1SR,3RS)
反式异构体(1RS,3SR)
=40:60
≥25%
25%~75%
31
1,2-二氯乙烷
MEPHA:单2-氯乙基酯2-氯乙基硫酸酯
0.5
20
90
Fenoprop(2,4,5-涕丙酸)
总可萃取酸(以干基计)
2,3,7,8-四氯二苯对二噁英,μg/kg
硫酸盐灰
游离苯酚(以2,4,5-三氯苯酚计)
测得1.11X
测得0.01
10
测得15
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与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g/kg或%
Phenthote(稻丰散)
P=O稻丰散
0.5%
32
Phorate(甲拌磷)
O,O,O,O-四乙基硫代焦磷酸酯
O,O,S-三乙基二硫代磷酸酯
O,O-二乙基-S-(乙氧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O,O-二乙基-S-(乙硫基甲基)硫代磷酸酯
O,O-二乙基-S-(甲氧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硫代磷酸(羟甲基)二乙酯
3-(3-氯-4-甲苯基)-1-甲基脲
3-(4-甲苯基)-1,1-二甲基脲
8
8
81
Cyanazine(氰草津)
2-(4-氨基-6-氯-1,3,5-三嗪-2-基氨基)-2-甲基丙腈
2-(4,6-二氯-1,3,5-三嗪-2-基氨基)-2-甲基丙腈
西玛津
无机氯
20
3
10
5
82
Dicamba(麦草畏)
碱不溶物
2,3-二氨基吩嗪,mg/kg
2-氨基-3-羟基吩嗪,mg/kg
测得3
测得0.5
41
Chlorothalonil(百菌清)
六氯苯
十氯联苯
0.04
0.03
42
Copper hydroxide(氢氧化铜)
砷,mg/kg
镉,mg/kg
铅,mg/kg
0.1X
0.1X
0.5X
43
Copper oxychloride(王铜)
15
Dimefox(甲氟磷)
八甲磷
六甲基磷酰胺
甲苯
其他磷酸胺
12
12
2
1
16
Dimethoate(乐果)
氧乐果
异乐果
2
3
17
Dinobuton(消螨通)
氯化钾
游离地乐酚与其盐
α-异构体
β-异构体
20
测得5%
64%~67%
29%~32%
18
Endosulfan(硫丹)
硫丹-乙醇
硫丹-乙醚
硫丹-硫酸盐
20
3-甲基噁唑烷-2,4-二酮
测得2%
测得2%
测得1%
测得1%
测得1%
26
Methamidophos(甲胺磷)
O,O-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
O,O,O-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O,O,S-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N-甲基同系物
90
70
20
80
27
Mevinphos(速灭磷)
顺式速灭磷,≥
60%
28
Monocrotophos(久效磷)
砷,μg/g
5X
57
Picloram酸(氨氯吡啶)
六氯苯
0.005%
58
Thiophanate-methyl(甲基硫菌灵)
2,3-二氨基吩嗪,mg/kg
2-氨基-3-羟基吩嗪,mg/kg
测得0.5
测得0.5
59
Thiram(福美双)

不含
60
Triadimefon(三唑酮)
4-氯苯酚
0.5%
61
Triadimenol(三唑醇)
21%~25%
10
Cypermethrin(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
40%~60%
11
Demeton(内吸磷)
异内吸磷,≥
标明30%
12
Diazinon(二嗪磷)
S,S-特普
O,S-特普
2.5
0.2
13
Dichlorvos(敌敌畏)
三氯乙醛
5
14
Dicofol(三氯杀螨醇)
滴滴涕与其相关杂质
测得总ai.的1
5
97
Isoproturon(异丙隆)
对称脲:N,N’-双—[3-(1-甲基乙基)苯基]脲
间位异构体:N,N-二甲基-N’-[3-(1-甲基乙基)苯基]脲
邻位异构体:N,N-二甲基-N’-[2-(1-甲基乙基)苯基]脲
10
20
10
98
Linuron(利谷隆)
游离胺盐(以二甲胺盐酸盐计)
0.4%
99
Maleic hydrazide(抑芽丹)
1
二、杀菌剂
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与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g/kg或%
37
Benomyl(苯菌灵)
2,3-二氨基吩嗪,mg/kg
2-氨基-3-羟基吩嗪,mg/kg
0.5
测得0.5
38
Bitertanol(联苯三唑醇)
RS+SR
RR+SS
70~85%
15~30%
39
Captan(克菌丹)
全氯甲硫醇
10
40
Carbendazim(多菌灵)
甲醛
亚硝基草甘膦,mg/kg
测得1.3
1
93
Maleic hydrazide(抑芽丹)
Hydrazine游离肼,联氨
1
94
Hexazinone(环嗪酮)
氨基甲酸乙酯
0.05
95
Ioxynil octanoate(碘苯腈辛酸酯)
硫酸盐灰
游离酸
5
37.1(以碘苯腈计)
96
Ioxynil(碘苯腈)
硫酸盐灰
黄曲霉毒素Aflatoxins(B1,B2,G1,G2总和),ug/kg
300
4
Beta-cyfluthrin(高效氟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Ⅰ
顺式异构体Ⅱ
反式异构体Ⅲ
反式异构体Ⅳ
2%
30%~40%
3%
57%~67%
5
Carbary1(甲萘威)
2-萘酚
2-萘基氨基甲酸甲酯
0.5
0.5
6
Carbosulfan(丁硫克百威)
20X
0.1X
0.1X
0.5X
46
Cuprous oxide(氧化亚铜)
金属铜,mg/kg
水溶性铜,mg/kg
砷,mg/kg
镉,mg/kg
铅,mg/kg
50X
25X
0.1X
0.1X
0.5X
47
Diphenylamine(二苯胺)
2-氨基联苯,mg/kg
4-氨基联苯,mg/kg
苯胺,mg/kg
20
2
5
无机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特乐酚(干基)5
特乐酚(干基)2
87
Diquat dibromide(敌草快)(二溴化物)
总三吡啶terpyridines
游离4,4’-联吡啶4,4’-bipyr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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