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修订案新旧对照.doc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修订主要内容新旧对照表
1
新旧对照表模板
新旧对照表示例:请根据实际修订的具体内容填充此表格,以便清晰地对⽐新旧版本之间的差异和改动之处。
修订项旧内容
新内容
变更说明
标题/章节1⼦条款1.1
原始描述或规定
更新后的描述或规定
描述变更⽬的,影响范围及原因
⼦条款1.2...
...
...
标题/章节2⼦条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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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项
旧内容
新内容
变更说明
员⼯福利政策 - 年度旅游补贴
每年提供⼀次国内游补贴,额度为⽉薪的5%
提升⾄每年⼀次国际游补贴,额度提升⾄⽉薪的10%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提⾼员⼯满意度和忠诚度
产品规格 - 尺⼨参数
⻓度:100cm ,宽度:50cm
⻓度:110cm ,宽度:55cm
根据市场反馈和使⽤体验优化产品⼤⼩以增强⽤户体验
安全规程 - 紧急疏散流程
发⽣紧急情况时按照标识指示⾃⾏疏散
增设定期应急演练,并在发⽣紧急情况时由安全员指导疏散
提⾼紧急状况下的应对效率和⼈员安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本文档旨在对新旧章程进行修改对比,明确变动之处,确保修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背景介绍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原有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本文档将对新旧章程的修改内容进行详细对比,以便对比双方清楚了解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三、修改对比表
表格中列出了新旧章程的具体变动对比,包括修改内容、修改前后的具体条款、以及修改的原因和影响。
详细内容如下:|修改内容|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原因|影响| |----------|-----------|-----------|---------|------|
|内容一|条款一|条款一|增加了一项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福利,增强员工满意度|
|内容二|条款二|条款二|调整了公司合作伙伴的要求|提高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
|内容三|条款三|条款三|删除了无关内容|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对比表中的部分内容,整个对比表将包含详细的变动内容,并针对每一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通过对比表,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新旧章程的差异,以及修改后的具体影响和用意。
本文档对新旧章程修改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提供了修改对比表,清晰地展示了变动内容和其影响。
通过本文档,各方可以更好地了解章程修改的目的和意义,促进对章程变动的共识和理解。
请各方注意,本文档仅用于提供修改对比和说明,不包含其他内容,禁止出现与主题无关的信息。
同时,请大家注意使用准确、生动、简洁的语言,保持逻辑上的连贯和语气上的一致,以确保文档的质量和可读性。
谢谢各位的阅读和支持!。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照,并总结出修订的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公司类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个股东或者发起人,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体经营者转型为公司经营者,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新创业。
再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新公司法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公开征集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
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的重组和扩张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修订的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主要包括公司类型的调整、公司设立条件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创新创业和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公司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
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对照202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重要修订,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对外投资环境的便利性。
本文将对2023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投资者和法律领域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程序简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较为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包括资本验证、注册资本缴纳等流程。
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验证,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自愿选择性地缴纳注册资本,从而缩短了公司设立所需时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导致企业在成立时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注册资本额度,并在设立后两年内缴纳完成。
这一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促进了创业创新。
三、公司章程规定灵活化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自主权。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四、现金红利派发方式变化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必须通过公司红利公告、股东名册登记等程序进行,且在派发前要预先缴纳所得税。
新公司法取消了现金红利派发的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直接派发现金红利,从而提高了企业派发现金红利的灵活性和效率。
五、报告制度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报告程序,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相关报告。
新公司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一些报告程序的要求,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方式,提高了企业报告制度的便捷性和适应性。
六、治理结构规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合规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家现行新旧规范对照表
《房屋建筑工程》常用GB施工规范:1《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3《工程测量规范》50026-2007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5《球形储罐施工规范》GB50094-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2010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0134-2004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3《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5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1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5-20101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2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2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在2012年5月1日实施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对照及其对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对照及其对的影响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对照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006中国新会计准则分析目录前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第一部分基本准则对照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11第二部分已颁布的16个具体会计准则对照分析1、债务重组______________________132、非货币性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143、长期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154、存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5、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6、无形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7、借款费用________________228、收入__________________239、现金流量表_______________2410、建造合同________________2511、租赁_________________26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_____281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______________2914、中期财务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3015、关联方披露__________________3116、或有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32第三部分新发布的22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对照分析(一)一般业务的具体会计准则1、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________________332、投资性房地产___________________343、企业合并_____________________364、合并财务报表___________________385、资产减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16、政府补助_______________________447、所得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68、外币折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489、财务报表列报____________________4910、分部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5011、股份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5112、职工薪酬____________________5313、企业年金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5414、每股收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6(二)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1、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四项准则____________582、原保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623、再保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44、生物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655、石油天然气开采____________________67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对照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17项为对已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22项为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未来发展
强调预防为主:加大对安全 生产预防措施的投入,降低 事故发生的风险。
绿色发展:强化环保意识, 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促
进可持续发展。
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 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国际化接轨:借鉴国际先进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新安全生产 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水平。
企业参与:企业将积极响应新安全生产法 的推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将加强对新安全生 产法的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国际合作: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 作,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修改内容
完善了安全生产 方针和机制
强化了企业主体 责任和政府监管 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要求
完善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修改亮点
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体制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 日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摘要:一、引言二、新旧章程修改对比1.增加的条款2.修改的条款3.删除的条款三、修改原因和目的四、实施新章程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近期,我国对部分章程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
本文将对新旧章程的修改进行对比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
二、新旧章程修改对比1.增加的条款在新章程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以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求。
例如,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新章程中增加了相关预防和处理措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同时,新章程还增加了关于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2.修改的条款新章程对部分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
例如,在劳动法方面,新章程调整了加班时间的规定,提高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新章程还调整了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3.删除的条款为了简化章程,提高其可操作性,新章程中删除了一些过时或重复的条款。
例如,删除了一些关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规定,使得新章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修改原因和目的此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
此外,修改章程还有助于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实施新章程的影响和意义新章程的实施将对我国家庭、学校、企业等各个领域产生积极影响。
它有助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章程还将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治理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五、结语总之,新旧章程的修改对比表明我国法律法规建设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实施新章程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统一适用范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建立起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①关联方转让定价(41-44条) ③避税地(45条) ②资本弱化(46条) ④一般反避税条款(47条)
统一税前扣除额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 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
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调整额30万;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历次修改对照表
公司法是一部国家对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对照表:
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1.1993年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的注
册、登记程序等基本规定。
2.1999年修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3.2005年修改:加强了公司对外部信息的披露义务,强化了对
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
4.2013年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对股东权
益的保护,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5.2018年修改:针对公司登记、股权激励、分红、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6.2022年修改:针对互联网、科技创新等新兴业态的发展,进
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个表格的目的是为了突出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一些主要方面,实际上,每次修改都可能涉及更多细节的调整。
阅读具体法律文本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是更准确理解公司法修改内容的途径。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在修改前后对照表中,一般会列出修订前的具体条文内容,然
后对照列出修订后的条文内容,以便于对比查看。
这有助于人们更
直观地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调整情况。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具体条款上的
变化,从而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影响和意义。
修订前后对照表的制作需要对修订前后的法律文本进行逐条对比,确保准确反映出每一条款的修改情况。
这样的对照表对于律师、法律研究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帮助他们
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指导企业的合规经营行为,促进法
治建设和企业健康发展。
总之,《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和社会具有
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全面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
和影响,促进法治建设和企业合规经营。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安全生产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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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案新旧对照-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
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
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
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
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
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
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逐渐趋于宽松。
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法国已经废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原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新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
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
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修改理由: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原公司法修订草案考虑到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只作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
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
为此,最终通过的法律将原草案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中的“可以”删去,变成“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这样,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本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去上述规定。
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
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
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原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法: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